研究论文:拥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应积极拟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
新《立法法》对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完善

新《立法法》对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曾凡证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6期【摘要】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对特定事项享有立法权,其中包括了历史文化保护。
实践中,我国许多地区都面临历史文化“虚保”“难保”“怕保”等现象,究竟如何确定保护范围、方式,如何处理公众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权的下放的确能够使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得到及时必要的保护,但这种保护还远远不够。
应通过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厘清现有规则以防重复立法,规范行使地方立法权,落实监督机制等方式真正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效果。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对该类型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审批做出相应规定。
《立法法》修改后所凸显的地方历史文化保护问题我国各地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在面对保护与发展的问题时,许多地区始终表现出“两轻两重”的态势,即“重开发、轻保护;重开放,轻管理”。
因此,提高各地方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使资源得到最及时、最直接的保护的确是地方行政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然而,仅通过《立法法》修订后赋予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能否真正起到促进历史文化保护的作用?如此规定是否有潜在的消极影响?就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而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
与此相较,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专项法律缺位。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尽管《文物保护法》制定较早并经过修订,但不论从权属性质还是保护方式上,历史文化资源与文物都不相同,因此相关法律也不应混淆或随意替代。
第二,形单影只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新《立法法》对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完善——以《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为例

法》 制定较早 并经过修 订,但 不论从权 属性质 还是 保护方 式上,历史 文f 匕 资源与 文物都不相 同, 因此相 关 法律也 不应 混淆 或随意替代。 第二, 形单影 只的国 务院行政法规。 我国仅有 一部国务院颁布 的有关历 史 文f 1 = 保护 的行 政法 规, 即 《 历 史文 化名 城名镇 名 村保护 的条 例》 ( 2 o o 8 年7 月1 日正 式 实施 ). 其余
史文化保 护体 系 , 厘清现有规则以 防重复立法 , 规 范行使地方立法权 , 落实监督机 制等方式真正
提 高历 史 文化 保 护 的效 果 。
【 关键词 】 地 方立法权 历 史文化保护 【 中图分类号 】 D9 0
立法 法
【 文献标识码 】 A
【 D OI 】 1 0 . 1 6 6 1 9 0 . c n k i . r ml t x s q y . 2 0 1 7 . 1 6 . 0 1 6
年3 月8 日人 大三 次会议 正式 审议 时,草 案表建 才 修改为“ 设 区 的 市 可以 对城 乡建 设 与 管理 、 环境 保 护、 历史文 化保 护 等方面 的事 项制 定地 方性 法
规” 。 ‘ 历 史 文化保 护 ” 事 项 的加 入是基 于 某些地
不明 晰。风 貌区 内既有 个人所 有 的房屋 ,还有 公 租 房、 落政房 、 部队 的房 产、 市属 企业用 房, 甚 至 还 有 一 部分 已经 居 住 了2 0—3 0 年 彻底 无 证 的
2 0 1 5 年3 月1 5 日, 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三次会议 修改 《 立法法》 ,明确规定 设区 的市 的人 民 代表 大会及其 常务委 员会根据 本市 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 ,在不与上 位法抵触 的情 况下,可 以对 城 乡建
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与保护

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与保护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或遗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遗迹,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实施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与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与保护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成功的案例。
一、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的意义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是指将城市中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区域划定为特殊的保护区域,并根据其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和保护措施。
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历史遗产:许多城市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独特的魅力所在,它们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
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使其得以延续和传承。
2.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历史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历史遗产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和修复这些古老的建筑和街区,为城市赋予更多的历史文化氛围,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3. 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与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历史遗产的完整性,也可以为当地的旅游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发展机会。
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城市历史保护区保护的措施实施城市历史保护区规划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划定保护区域,还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确保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历史保护区保护措施:1. 制定规划准则:制定适宜的规划准则,明确历史保护区域的范围、发展方向和保护要求。
规划准则需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以保证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得到恰当的保护。
2.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对历史遗产的法律保护力度,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监督制度。
同时,加强对历史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确保不会对历史遗产造成损害。
3. 引导合理利用:鼓励历史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土地的合理利用,使其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保护历史建筑的措施

保护历史建筑的措施引言:历史建筑作为一国文化遗产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历史建筑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挑战。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并确保后代能够欣赏历史建筑的魅力,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科学而有效的措施。
一、文化意识的提升1. 加强历史文化教育: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公众对历史文化的正确认知。
学校应将历史文化纳入课程体系,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历史意识。
2. 加强宣传推广:举办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形式,通过媒体传播历史建筑的精髓,引起公众对其保护的关注,培养人们对历史建筑的珍视之情。
二、规范保护管理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规范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从立法层面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的权责,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测与修复:建立专业监测机构,对历史建筑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隐患并修复。
同时,修复历史建筑要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和历史痕迹,避免过度修复。
三、科技手段的应用1.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保护:运用遥感技术、三维扫描等高科技手段,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精准的捕捉和记录,以便复原和修复。
2. 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在历史建筑内部和外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历史建筑的状况,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潜在风险。
四、加强合作与国际交流1. 加强国内外合作: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交流经验与技术,共同保护历史建筑。
2. 参与国际组织及项目: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项目,寻求国际合作与支持,获取更多资金和技术支持。
五、培养专业人才1. 建立专业培训机构: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包括文物保护专家、建筑师、工程师等,提供全面的知识和技术支持。
2. 鼓励学术研究与创新:加大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学术研究和创新力度,推动保护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持续发展。
结语:保护历史建筑是保护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也是我们对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尊重与传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

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迎来了繁荣的时代。
然而,建筑的发展也伴随着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消失,这引发了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首先,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瑰宝,它体现着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知识智慧。
保护历史建筑物和文化遗址可以保护国家的文化土壤,维护国家的文化自信心。
此外,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旅游景点和观光产业的重要资源,可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就业机会和财政收入。
因此,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对于一个国家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
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核心是保护对象的选择和保护手段的采取。
在对历史建筑物和文化遗址进行保护时,我们首先要确定保护的对象。
通常,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和遗址会被列入保护范围。
然而,在确定保护对象时,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历史意义、建筑风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多个因素。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整体环境和周边的建筑物,以及当地社区的利益和需求。
在选择保护对象后,我们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手段。
这些手段包括修复、保护、维护和管理等。
修复是指对已经损坏或毁灭的建筑进行恢复和重建的过程。
修复工作需要对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进行研究和分析,以确保修复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保护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保护措施的采取,以降低建筑物面临的风险。
维护是指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减少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损坏。
管理是指对保护对象进行合理管理和利用的措施,以保持其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除了修复、保护、维护和管理等手段外,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法规还需要包括相关的立法、规范和政策。
这些法规可以明确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原则,规定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责任主体。
此外,还可以明确相关的保护程序和审批流程,以保证保护工作的效率和合理性。
如何解决现代社会发展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之历史文章
如何解决现代社会发展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之历史文章在现代社会,古建筑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古建筑作为历史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族精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古建筑面临着拆迁、改建等困境。
如何在保护古建筑的实现其与现代社会的和谐共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一、理论层面1.1 历史文化传承与现代发展理念的结合古建筑保护的核心是传承历史文化,而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和发展。
因此,在保护古建筑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历史文化传承与现代发展理念相结合,既要保护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又要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古建筑的历史研究,挖掘其文化内涵。
通过对古建筑的研究,了解其历史背景、建筑风格、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注重古建筑的现实功能,提高其利用率。
在保护古建筑的可以考虑将其改造成博物馆、文化展览馆等场所,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的精神家园。
(3)推动古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融合,提升其整体品质。
在保护古建筑的过程中,要注重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使其成为城市风貌的一部分。
1.2 政策法规与实际操作的衔接为了有效解决古建筑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有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措施,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还要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1 技术创新与传统技艺的传承在保护古建筑的过程中,技术创新是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三维扫描等技术,可以对古建筑进行更为精确的测绘和评估,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还可以借鉴现代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对古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技术创新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技艺。
在保护古建筑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
通过开展技艺培训、技艺交流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传统技艺,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人才支持。
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摘要:历史建筑保护是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推动现代文明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当代建筑发展也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现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现状及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历史建筑;现状;问题;建议一、引言建筑是历史的见证和传承文化的载体,它的发展始终贯穿了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
近代,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世界各国也从不同的方面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由于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较为特殊,建筑的形式也比较多样,因此,保护的措施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西方发达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已有近百年的成功经验。
我们应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完善和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二、历史建筑的定义:历史建筑是指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与人类居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的独特的影响的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建筑物。
它代表着对过去时代的纪念和追寻,对逝去文化的欣赏和继承,它在现代文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
三、历史建筑的起源:历史建筑的保护起源于欧洲,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欧洲的历史建筑保护已经由保护单一的建筑及相关的环境发展到了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地区和整个城市,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文化。
四、我国近代不同历史时期历史建筑保护的不同内涵:而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大体经历了形成、发展和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单一的建筑文物保护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现在的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这三个阶段在的具体历史时期可以划分为:(1)建国初期,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阶段,其中包含对具有文物载体性质的古建筑、革命建筑的保护。
(2)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对构成古城的主要历史建筑实施保护的阶段。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历史见证,也是城市的精神象征。
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还能够促进城市的文化发展和经济繁荣。
一、历史建筑保护的意义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历史见证,也是城市的精神象征。
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还能够促进城市的文化发展和经济繁荣。
历史建筑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历史见证,也是城市的精神象征。
历史建筑保护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得以保存下来,成为后人了解历史、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2.促进城市文化发展历史建筑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还能够促进城市的文化发展。
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历史见证,也是城市的精神象征。
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能够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提高城市文化的品位和水平。
3.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历史建筑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还能够促进城市的经济繁荣。
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繁荣。
二、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管理历史建筑保护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管理。
加强管理,是保护历史建筑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管和保护。
2.加强维修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二个重要措施是加强维修。
历史建筑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历史见证,也是城市的精神象征。
历史建筑的维修,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需要充足的资金和人力。
3.加强宣传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三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是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手段。
加强宣传,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历史建筑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意识。
古建筑保护措施研究
古建筑保护措施研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许多古建筑面临着被拆除、改建或者毁坏的风险。
而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化保护的情况下,与古建筑有关的古董应该被继续传承。
本文将探讨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一些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实施。
一、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它们承载着历史的痕迹和传统文化的伟大精神,以及深深的社会意义。
在古建筑中,我们可以看到以前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社会制度、艺术中的灵感和成就。
它们代表着文化的繁荣和古代文化遗产的典范。
在历史时期,古建筑曾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是社会发展中的基石和象征,影响着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形象。
保护古建筑是现代文明的一种需要,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现历史文化的完整性古建筑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保护古建筑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感受历史文化,从中寻找民族文化的根源,激发人们的文化自信,也可以为那些研究历史文化的学者和社会普通人提供参考价值。
2. 保护民族文化的精神保护古建筑不仅可以保护一栋建筑本身,还可以保护民族文化的精神。
它们保存了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意义、文化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建筑遗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表达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创造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相互尊重与包容。
3. 促进城市文明城市作为文明的产物,在保持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古建筑是其最重要的历史文化底蕴,也是城市文明的体现之一。
它们的存在使城市充满历史气息,增加城市的城市文化底蕴,保护其对社会各界产生的重要价值。
4. 对未来的研究发展有指导意义保护古建筑不仅是尊重过去,更是节约未来。
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材料的变化等因素,可以影响古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为保持古建筑的完整性,我们需要采取科学的保护方法,维护它们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以供未来发掘和研究。
二、古建筑保护的措施有效的古建筑保护需要一系列的措施,它们包括:保护措施、建筑修缮、鉴定、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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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51 工程建筑论文
拥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应积极拟定历史文
化建筑保护条例
一、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迫切性分析
1.现存历史文化建筑相对较少。滨州虽然算不上历史
文化名城,但依然拥有历史悠久、人文内涵丰富的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文化建筑承载着较深的民族文化记忆,有着
无可比拟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精神传承价值,更应受到
很好保护和利用。目前,包括文化遗址在内,全市共有市
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4处,地上古建筑相对较少。针
对滨州文物保护重点及难点,依据滨州文物保护工作实
际,建立具有滨州地方特色、符合滨州实际的相关文物保
护法律法规,对于滨州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传承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2.历史文化建筑损坏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
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离开村居涌向城市,较为
落后地区的众多村落老建筑被闲置且年久失修;发展速度
较快地区,盲目的城市化扩张,政绩式的城镇化和农村现
代化,致使大批的历史文化建筑被拆除;为吸引游客,追
求经济价值、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有的古建筑被过分开
发利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使得历史
文化建筑学术研究、历史见证、精神传承价值受损,比如
村民违规整修古建筑、搭建商铺、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
使得古建筑遭到破坏。此外,滨州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
临的保护意识不强(包括政府、村民等主体),保护方法
不健全、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资金不到位等
问题的产生与古建筑开发自由度大,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有
很大关系。
3.维修保护困难。产权问题是造成维修保护困难的关
键。由于诸多古民居建筑没有明确建筑归属问题或者即便
有明晰的产权归属但是原有法律没有对不同产权具有哪些
不同的权力和责任作出具体解释说明,从而造成政府在维
修保护上面临“无能为力”的尴尬或者古建筑拥有者对古
建筑维修保护“坐地起价”式的阻挠,乃至发生政府与群
众之间的矛盾。因此,私有产权的古民居在拥有使用、经
营权的同时,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和长久性,需要对古
民居的使用方式、规划、保护利用等方面加以约束,因此
他们必须承担一定保护责任。同时,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
门、村集体等也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执法主体
的建立明晰、破坏古村落的法律惩戒、维护资金的投入及
规范化运用等方面。
二、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基础。《文物保护法》《山东省
文物保护条例》早已出台实施,这为滨州市制定相关文物
保护条例提供指导。同时,《滨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于2005年6月公布实施,为滨州市文物保护立法提供实践
基础,提高了市级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2.其他地方(市)成功经验的借鉴参考。苏州市制定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较早进行地方立法实践。山
东省济南、青岛等较早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均根据自身实际
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20xx年,佛山市起草《佛山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在完成公
开征求意见程序后,于9月份进行初审,该条例将成为佛
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城市立法
实践为滨州市及其他地市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提供了有
益的经验。
3.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各
级政府对当地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各地基本将
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
预算、领导责任等,文物保护资金基本充裕。
4.完成前期文物普查。近几年,滨州市完成了全国不
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本市文物家底
基本摸清,充分掌握了文物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同
时,发现了诸多新的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这对市
级文物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有关内容建议
1.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
护是个系统工程,非文物保护部门一家可为,需要住建、
文化、旅游、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族
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
好历史文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滨州实际,通过制
定操作性强、条款界定清晰、职责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来保
护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现实意义。
2.增加财政投入比例,对修缮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对
历史文化建筑(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
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
特别是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修缮保护,应增加财政的投入
比例,条例应明确要求“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修缮费
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百分之六十,政府补贴百分之四
十”,如果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
有困难,可以向市、区两级政府申请修缮补助。
3.引入市场机制,保护性开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建
筑不仅有文化价值,而且有商业价值。如何加强对历史文
化建筑保护性开发,是制定法规过程中必须考量的问题,
建议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要善于利用社会资本来
开发,以此推动社会力量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把历史文
化建筑保护与文化产业结合起来,当作一个产业来开发利
用,历史文化建筑才更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