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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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浅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支持和参与,而人们的居住问题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措施,其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进行浅析,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的现状海口市是海南省的省会,也是海南省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口市人口规模逐渐扩大,城市居住和就业需求不断增加。

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措施,在海口市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截至目前,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已经建设了一大批,覆盖了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了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迁,保障性住房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住房资源的浪费和住房管理的混乱。

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住房资源的利用率,还能够有效规范住房管理,使保障性住房更好地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

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意义1. 有效维护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性住房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将导致部分住房资源一直被低收入人群占用,而这些人群可能在经济条件改善后并不及时腾退,导致住房资源的浪费和滞留。

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可以有效推动住房资源的更新和利用,确保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还能够释放市场供需关系的压力,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住房资源配置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可以释放新的供应,增加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平衡市场价格,保障住房市场的稳定。

3. 规范住房管理,避免住房乱象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地规范住房管理,避免住房乱象的出现。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海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区,持续经济发展带来了对住房需求的增长。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满足广大市民居住需求的重要手段,在海南省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使用,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授权单位按照一定标准、面积和价格建设或购置,供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租赁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1. 居住用房需求调查:政府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居住用房需求进行调查,以了解市场需求和住房供应情况。

2. 资格审核: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 公开摇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进行公开摇号确定购房或租赁顺序。

摇号结果将公示于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

4. 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摇号成功的家庭需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自住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自住,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2. 不得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出售。

如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其他规定: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还可能包括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者的户籍要求、居住时间限制等。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责任:1. 部门职责: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如房产、土地、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密切协作,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平公正的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如设立监督投诉渠道,接收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系,解决本省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实施“安居工程”和住房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向城镇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经济适用和功能配套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单元式公寓楼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城镇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物业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方针。

第六条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编制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拟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投资计划;(三)筹集、使用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四)监督检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参照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的职责确定。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5年8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管理制度)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出售。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可逐步将符合本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关联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关联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海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中止。

第六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负责办理《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具体实施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进行监管;(二)及时将《监管协议》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备案;(三)受理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申请,负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资金出账审核,并实地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四)做好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根据海南省政府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如下:
1. 产权期限:海南70年产权公寓指的是由政府出让土地,规定产权期限为70年的住宅房屋。

2. 商品房销售方式:70年产权公寓属于商品房,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

3. 产权期满续期:产权期满后,70年产权公寓的产权可以续期,续期的条件和费用由相关部门规定,并经过政府批准。

4. 房屋转让与抵押:70年产权公寓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即可进行相应的交易。

5. 其他保障政策:海南省对购买70年产权公寓的居民享受一些购房政策,如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具体政策以当地楼市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还需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政策规定。

建议您查阅相关政府网站或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最新准确的政策信息。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美好环境。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合理、规范、高效的服务,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积极推动智能化管理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住宅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住宅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2. 住宅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包括电梯、供水、供电等设施的维护;4. 社区内的安全防范、巡逻和监控服务;5. 住宅区门禁系统的管理;6. 住宅区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7.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和支持;8.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理服务内容。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内容的质量和效果。

1. 清洁服务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保洁;2. 绿化服务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持植被的良好状态,进行定期修剪和养护;3. 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应当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安全性;4. 电梯、供水、供电等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设备,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5. 社区的安全防范、巡逻和监控服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6. 住宅区门禁系统的管理应当保证居民的安全出入,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社区;7. 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应当合理、公正,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8.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和支持应当及时响应,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9.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理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7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30-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1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0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05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
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2]16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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