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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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04•【字号】•【施行日期】1988.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湖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政府1988年5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企业的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4个暂行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与混岗的集体职工以及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注重调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当事人双方必须主动支持调解、仲裁活动,自觉遵守调解、仲裁程序,如期履行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

第二章调解和仲裁机构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大小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代表兼职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职工因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占用了生产(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照发。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人员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现发布《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双方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有激化矛盾行为的当事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设分支机构的,也可在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当地县级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适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依法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三)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四)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制度;(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六)协助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大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在现在的企业中,我们⼀定要遵守现在的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是不能随意扣押我们员⼯的⼯资的,这个是最基本的,其实劳动争议不⽌这⼀种还有其他很多,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是什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已失效。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分歧⽽引起的争议,⼜称劳动争议。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发⽣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发⽣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般是民事⾏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起诉状有: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和民事起诉状(纠纷)。

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劳动争议之后要积极去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双⽅去协商,协商不⾏就调解,调解还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定要公平,必须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判定,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1995.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一方的代表。

第八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案
背景
劳动争议在企业中是常见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简单、无法律复杂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目标
-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内部稳定;
-保护员工权益,促进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减少劳动争议对企业经营和声誉的负面影响。

处理方案
1.提前预防
-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认知;
-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明确员工权益和责任;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员工关切。

2.内部调解
-鼓励员工与雇主进行面对面沟通,寻求双方的共识;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通过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争议,确保公平和谐。

3.第三方调解
-如无法通过内部调解解决争议,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
-选择具备良好声誉和专业素质的调解机构;
-遵循调解机构的程序和决定,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4.法律诉讼
-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可考虑提起法律诉讼;
-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
-遵循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法律责任。

结论
通过提前预防、内部调解、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诉讼等处理方案,企业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内部稳定,保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具体处理方案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确保合法合规,并尽量避免法律复杂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

劳动法实行细则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经济性裁减人员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其他方式流动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下岗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引起的劳动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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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不一致、矛盾和争执,包括经济方面的争议和非经济方面的争议。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显得非常重要,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还可以
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文将为企业提供一些处理劳动争议
的细则。

一、加强沟通与协商
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或者存在误解而引起的。

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让员工了解
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规章制度、薪酬等,以便员工更好地理解企业
的经营管理政策和工作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该建立员工代表会议制度,通过代表会议,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化解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企业内部
设立,也可以由政府部门进行指导。

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可以设立专
门的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理劳动争议。

而对于规
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相关的处理工作。

三、明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
企业应该明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以便员工更好地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企业还应该向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帮助,使员工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推行劳动争议预防措施
企业采取劳动争议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的认知。

2.执行公平公正的人事管理制度,避免“优亲厚友”或者“以权谋利”等行为的出现。

3.给予员工合理薪酬和福利待遇,遏制因经济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

五、合理处理劳动争议
如果劳动争议的发生无法通过协商化解,那么企业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合理措施来化解争议。

具体措施包括:
1.听取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或选派业务水平高、公正正义的仲裁员进行仲裁。

3.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六、了解相关的劳动法规
企业的管理者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劳动法规,不仅可以更好地
管理企业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同时,了解相关法规还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
劳动争议的发生。

七、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
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必要条件。

企业应该
注重员工的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感,加
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企业文化。

这样可
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明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推行劳动争议预防措施,合理处理劳动
争议,了解相关的劳动法规,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等措施,从而有效
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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