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规制法责任

合集下载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论市场规制法的自由价值

论市场规制法的自由价值

2009年11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v,2009第6期(总第142期)Journal of Shandong Youth Adm 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No .6Nov .No .142收稿日期:2009-06-26作者简介:曹德飞(1985-),安徽凤阳人,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论市场规制法的自由价值曹德飞(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理论的构建对其自身的理论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市场规制法,自由价值是其本质要求。

对市场规制法自由价值的确立从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两方面论证,并为市场规制法自由价值的实现做了路径选择以及冲突的调和也加以分析。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自由价值;经济自由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09)06-0103-04Abstract:Market Regulati on La w is a maj or component of the syste m of Econom ic La w,the constructi on of its theory of the value can i m p r ove and strange its positi on in Econom ic La w .I n this paper,the freedom of value of M arket Regulati on La w will bede monstrated fr om t w o as pects:the basic of econom ic and the base of la w,and the conflicts ofMarket Regulati on La w with other valueand ways t o reconcile als o be intr oduced .key words:Market Regulati on La w Freedom of value Freedom of Econom ic 市场规制法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和宏观调控法构成了我国经济法体系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权力界定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权力界定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与权力界定市场监管是一个国家经济管理的关键环节,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力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具有重要的工作责任与权力,在实践中需明确定义其工作责任与权力界限,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一、工作责任的界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致力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二,监督检查企业合规。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有责任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合规运营。

他们应审核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相关备案、许可等文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

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

他们应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盗版、侵权和假冒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四,处理消费者投诉。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需求,及时调查事实、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促进消费者信心和市场信用建设。

二、权力的界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履行工作责任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

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一,执法权力。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执法权力,包括检查企业资质、查封扣押违法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或者拘留违法行为人等。

但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行政处罚权力。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发现涉及市场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但处罚决定必须合法、公正,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三,调查取证权力。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例如调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等。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作者:陈东来源:《卷宗》2019年第15期摘要:市场规制法视域下,企业法律规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正常市场秩序的实现,并督促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本文通过对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及其框架结构进行介绍,进而阐述目前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企业;法律规制1 引言每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法律关系的各个因素设计的,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素,在对企业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时,首先要厘清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框架结构以及企业经营主体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照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 市场规制法相关理论2.1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既与自愿、平等、协商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也与不平等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市场规制制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为了矫正市场主体失范而对其参与主体进行规制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规制法所调整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一方的主体是国家,只有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才有调控经济的能力和可能,但国家一般不会通过行政命令式的手段直接干预经济,而往往通过相对固化的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给特定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另一方的主体是指实施或可能实施垄断集中等市场失范行为,因而被规制的市场的经营主体,这些市场经营主体往往还包括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例如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情况下,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这两方主体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同时市场规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的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2 市场规制法的框架结构市场规制法主要对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经营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根据其产生的理论和经营主体及受众的不同特点,其主要分为市场准入法、市场退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构建出市场规制法的框架结构。

2.3 市场规制法视域下的企业经营主体企业在市场规制法视域下,不仅具有承担经济增长的市场属性,同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经济法的订立,往往从企业的这两个属性入手进行规制的,企业的市场属性是其基本属性,企业成立的目的即是在商业规律的指引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实现其经济目的,但与此同时,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如无相关法律的规制,将产生失范行为,如垄断集中、不正当竞争等,因此,通过市场规制法,主要从其社会属性入手,采取对应举措抑制其在过度追求市场属性时造成的失范行为,才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由适格主体进行提供,規范并引导正常的市场运行与健康的市场秩序。

论经济法中市场规制部分重要性

论经济法中市场规制部分重要性

论经济法中市场规制部分重要性【内容摘要】由于市场化经济所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自发性使得完全的通过宏观调控是无法实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的,所以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规制法对于建立完整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规制、市场经济、经济秩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总的来说经济法是出于对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

国家的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一般不直接对市场主体产生必须执行的义务。

而是利用经济杠杆来诱导市场主体,遵循计划和政策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由于市场化经济所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自发性使得完全的通过宏观调控是无法实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的,所以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规制法对于建立完整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组成,这四个部分分别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既区别又联系,在通力合作下使得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它既不同于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垄断行为,它有着自己的法律特征((一)行为法属性(二)补充性(三)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在商业秘密、贿赂以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中典型案例有海口“东北王”酒楼案等,在这一案例中,东北王”酒楼使用的装璜装饰在许多地方与“东北人”酒楼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一些上述扰乱经济秩序的处罚使得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现代各国往往将几种垄断行为确定为本身违法(如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等),其他的一般适用合理原则。

论市场规制权-文档

论市场规制权-文档

论市场规制权文献标识码:A、引论本文以市场规制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源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市场规制法向来被视为经济法体系的一大组成部分,盖了大量的也涵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学界对此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

虽然对该领域内的反垄断法、金融监管法等具体制度的探讨并不缺乏,不过由于欠缺适当的切入点及相应的分析方法,我们尚疏于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和共同属性,市场规制法的各个部分由此显得高度分散、互不关联。

这无疑也妨碍了我们对经济法的整体认识和准确把握,加剧了“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

第二,市场规制法律实践的快速发展及其面临的制度困境急需理论做出回应。

近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一系列行业法律规范的颁行,市场规制(或称市场监管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设立,与此同时,市场秩序的混乱也日益成为严重困扰交易顺利进行的窒碍,在证券交易、医药保健、安全生产等规制领域,监管措施甚至“无所不用其极”[1],但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扭转,有些领域的状况实有愈发不可收拾的趋势。

“加强监管”与“戒除监管”的呼声针锋相对而互不相让[2]。

这些政策纷争足以促使学界认真反思:究竟何谓市场规制?为什么并且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必要赋予政府以规制市场的权力?以及具体该如何在法律上构建市场规制?第三,权利(力是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尽管法治经济的理念在中国已被提出良久,但是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经济的职能并未随之得以充分地调适及合理地诠释,相应地,法律对于政府治理经济的职权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权力框架中,或者以类似“宏观调控”的表述加以笼统概括,显然缺乏明晰的界定、类型化的区分与配套的制度约束。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实现政府有效治理市场的公共政策目标,也无益于确保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企业合法权利的维护。

基于此,本文拟从市场规制权在政府职权中的定位、合法性及法律构建等几个层面,探讨该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求教于同仁。

二、现代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市场规制权的法律定位要准确定位市场规制权,首先面对的障碍就是基本概念的纷杂及其内涵上的歧见。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法笔记

市场规制法笔记第七、八章竞争法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种类和责任,垄断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了解竞争法的概念、立法体例、体系和国际化发展趋势,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内容。

重点、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制的垄断行为一、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什么是竞争1、概念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2、特征(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

(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

(3)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3、竞争具有两面性(1)正面的功能与作用①通过竞争可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②竞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的作用。

③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有激励的作用。

(2)负面效应①竞争需要一定的信息成本;②竞争可能会产生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情况;这些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整体。

③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自发性,不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会造成资源浪费。

(二)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

2、竞争法运用综合的法律调整方法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体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1、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是违法行为;(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4)主观上有过错。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仿冒行为(第5条)(1)概念: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生产交易行为。

(2)类型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论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缺失及其完善

论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缺失及其完善内容摘要: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缺失表现为市场发育不全以及立法欠缺、执法不严等,究其原因主要归为市场成因、立法成因、执法成因、司法成因和国际市场的负面影响。

本文结合市场规制法缺失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市场规制法的措施,主要是依法提高市场竞争度和信用度,完善市场规制法,强化市场规制执法及其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与WTO等相关国际法律规则配套的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问题缺失完善市场规制法的确立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问题,以探寻其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对于完善我国市场规制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问题市场规制法针对的基本问题是市场缺陷需要市场的外部力量加以弥补。

市场的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和中介机构参与。

市场规制法,狭义上亦称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不仅包含此义,还涵盖市场主体规制法。

应当说,市场主体规制法既适用于市场规制法,也适用于宏观调控法。

此外,市场主体规制法是靠市场的内部力量即市场主体自身弥补市场缺陷的经济法分支部门;而市场秩序规制法是由市场的外部力量实现“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以弥补市场缺陷的经济法分支部门。

“干预政府”即中介机构参与,实质是社会干预。

由是观之,经济法是社会干预法,虽然它既尊重市场干预(一说市场调节),又提倡政府干预(一说国家干预)。

但是,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兼融的法律,应当以公法与私法兼融的主体即中介机构之干预作为经济法的首要标志。

因此,由中介机构所实现的社会干预会更多地适用于市场规制法,并以此区别于政府干预(更多地适用于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现有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

需要指出,我国市场规制法的基本问题落实的不尽人意,对于外在于市场主体的控制力量使用过多和使用不足同时存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市场规制法责任
一、引言
市场规制法责任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规制法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深入探讨市场规制法责任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实施方式。

二、市场规制法责任的含义
市场规制法责任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责任。

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责任的重要性
3.1 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规制法责任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秩序。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行为不受过多限制,容易出现垄断、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法责任还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应当享有合法权益。

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对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 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规制法责任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的繁荣。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减少市场失灵现象,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市场规制法责任的实施方式
市场规制法责任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4.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
规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规制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4.2 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

4.3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机制是市场规制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风险,保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4.4 加强国际合作
市场规制法责任不仅仅是国内的责任,也是国际的责任。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市场问题,推动全球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五、结论
市场规制法责任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规制法责任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市场监管,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市场规制法责任的有效实施,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