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号)建质[]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证条件。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 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 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国内)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 管理,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建筑装饰集团(国内)(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09]87 号)(见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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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管台帐,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月底向项目管理部 报告当月监管情况。报告统一使用《中建装饰集团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台帐》(见附件二)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其全部在建工程建立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台帐。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 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各单位可依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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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 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 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 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 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讲解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讲解内容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掌握,在讲本管理办法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些安全名词及安全知识.1、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3、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含两方面:失误-安全功能、故障-安全功能。
4、隐患:是指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较大的事情或灾害.5、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它共分21类: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但建筑工程常见事故隐患有8类。
6、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给出。
7、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8、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本办法的出台目的和意义大家知道,近年来,随着建设任务的不断增多,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出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工程生产安全隐患日益增多,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在这些事故中,有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如杭州地铁施工道路塌陷、湖南郴州高架桥拆除工程桥体垮塌和重庆某厂烟囱内架坍塌等事故,经分析认为,上述事故的发生,要么无专项方案、要么无专家论证、要么么安全监管不到位、要么不按方案执行.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就是本办法的第一条,即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所涉及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平安生产活动及平安管理。
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行为,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施工、电焊、危险品搬运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工程。
三、施工方案编制1.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危险点及危险源分析、施工工艺和操作流程、安全措施等内容,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施工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气候条件、材料及设备的选择等因素,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时间表和人员安排。
四、施工方案的审批1.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需要补正的地方,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要求,并延长审批时间。
3.审批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明确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措施的合理性。
五、施工现场的管理1.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3.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1.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工人了解作业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负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监控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
3.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戴安全帽、穿防护服、使用安全绳等。
七、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1.施工现场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处置。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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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部分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第一节作业环境分级第三条根据危险有害程度由高至低,将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为1级、2级和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1级:(1)氧含量小于19.5%或大于23.5%;(2)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3)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大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限值。
(二)氧含量为19.5%~23.5%,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2级:(1)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且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2)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大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限值的30%且不大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限值;(3)作业过程中可能缺氧;(4)作业过程中可燃性或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可能突然升高。
(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环境为3级:(1)氧含量为19.5%~23.5%;(2)可燃性气体、蒸气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3)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浓度不大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限值的30%;(4)作业过程中各种气体、蒸气浓度值保持稳定。
第二节总体要求第四条作业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审批、防范、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戒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正压式隔绝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
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及监护的人员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三节作业前安全要求第七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作业单位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者、作业者及其安全职责。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作业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经项目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至少1年。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至少包括有限空间名称、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相关人员、主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负责人意见及签字项、审批责任人意见及签字项等内容。
第九条作业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于作业开始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作业设备和工具的齐备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补充、修复或更换。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根据同时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点的数量进行配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仅有一个作业点的,应在该作业点配置1套;(二)有多个作业点的,应在作业点400m范围内配置1套。
第十一条作业前,应封闭作业区域,并在出入口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夜间实施作业,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灯,地面作业人员应穿戴高可视警示服,高可视警示服应至少满足GB 20653规定的1级要求,使用的反光材料应符合GB 20653 规定的3级要求。
占用道路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设置符合DB11/854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
作业区域周边显著位置应设置作业单位信息公示牌。
信息公示牌应至少包括作业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作业审批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作业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和作业内容等。
第十二条检测应从出入口开始,沿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方向进行。
垂直方向由上至下、水平方向由近至远。
检测点的确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垂直方向检测的,设置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上、下检测点距离有限空间顶部和底部均不应超过1m,中间检测点均匀分布,检测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8m;(二)水平方向检测的,设置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近端点距离有限空间出入口不应小于0.5m,远端点距离有限空间出入口不应小于2m。
每个检测点的每种气体应连续检测3次,检测数据的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氧含量检测数据在23.5%以下的取最低值,在23.5%以上的取最高值;(二)其他气体检测数据取最高值。
气体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测位置、检测时间、气体种类和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根据初始评估检测结果,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险有害程度进行分级。
3级环境可实施作业,2级和1级环境应进行机械通风。
第十四条应向有限空间输送清洁空气,不应使用纯氧进行通风。
采用移动机械通风设备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有限空间仅有1个出入口时,应将通风设备出风口置于作业区底部进行送风,且不应触及有限空间底部;(二)有限空间有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通风口时,应在临近作业者处进行送风,远离作业者处进行排风。
必要时,可设置挡板或改变吹风方向以防止出现通风死角。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对作业环境进行再次评估检测:(一)机械通风后;(二)气体检测时间与作业者进入作业时间间隔超过10min。
根据再次评估检测结果,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险有害程度重新进行判定。
2级或3级环境,可实施作业。
1级环境,不应进行作业,继续进行机械通风。
第十六条个体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初始评估检测结果为3级环境的,作业者进入时宜携带正压式隔绝式逃生呼吸器。
(二)再次评估检测结果为3级环境的,作业者进入时应携带正压式隔绝式逃生呼吸器。
(三)作业者进入2级环境,应佩戴符合GB 6220、GB/T 16556 规定的正压式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四)作业者应佩戴符合GB 2811 规定的安全帽和符合GB 6095 规定的全身式安全带。
(五)当作业者活动区域与有限空间出入口间无障碍物时,作业者应佩戴符合GB 24543规定的安全绳。
第十七条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作业器具外的物品进入,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
第四节作业中安全要求第十八条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面进行实时监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评估检测结果为3级环境的,应采取个体检测或监护检测;(二)评估检测结果为2级环境的,应同时采取个体检测和监护检测;(三)个体检测和监护检测应至少每15min记录1个瞬时值。
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风,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初始评估检测结果为3级环境的,作业过程中应至少保持自然通风;(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作业过程中持续进行机械通风:(1)初始评估检测结果为非3级环境的;(2)有限空间内进行涂装作业、防水作业、防腐作业、焊接作业、动火作业、内燃机作业等。
第十九条作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者应立即中断作业,撤离有限空间:(一)作业者出现身体不适;(二)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体防护装备失效;(三)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四)监护者或作业负责人下达撤离命令;(五)其他可能危及作业者生命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条作业中断超过10min,作业者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进行评估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护者应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
应跟踪作业者作业过程,掌握检测数据,适时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发现异常时,监护者应立即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并协助作业者逃生。
监护者应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二十二条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方可进入作业空间进行施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联络和报告工作,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节作业后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作业完成后,作业者应将全部作业设备和工具带离有限空间,清点人员及设备数量,确保有限空间内无人员和设备遗留后,关闭出入口。
清理现场后,应解除作业区域封闭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应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票》的关闭手续,作业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员共同对有限空间内外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审批表上签字验收。
第三章起重吊装作业第二十四条起重作业按吊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起重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时,为一级起重作业。
(二)起重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时,为二级起重作业。
(三)起重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起重作业。
第二十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安全作业票。
第二十六条起重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作业单位应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起重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起重施工方案经作业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起重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九条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起重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起重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起重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重物或起重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起重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起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三十二条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锚点。
第三十三条在起重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一)指挥信号不明;(二)斜牵斜挂;(三)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四)散物捆扎不牢或无聊装放过满;(五)吊物上有人;(六)埋在地下物;(七)安全装置失灵或机械带病;(八)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九)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十)六级以上强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