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合集下载

律师庭审笔录实用版

律师庭审笔录实用版

律师庭审笔录原告方:代理人:被告方:代理人:案由: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记录人:庭审笔录: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原告:审: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被告: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原告:被告: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告:请法庭支持诉讼请求。

被:由法院依法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同意审:双方均同意调解,本庭下面组织调解。

原告方有何调解方案?原告:审:被告方是否同意原告方的调解方案?被告: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审:现在宣布休庭。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林风娜、王丽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风娜、王丽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风娜、王丽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2【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当事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当事人-个人】林风娜王丽静吕贝贝【代理律师/律所】包云来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包云来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包云来【代理律所】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风娜【被告】王丽静;吕贝贝【本院观点】吕贝贝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与林风娜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菁菁还是王丽娜;王丽静、吕贝贝应否向林风娜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与林风娜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王菁菁还是王丽娜;王丽静、吕贝贝应否向林风娜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在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3793号林风娜诉吕贝贝、迟江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林风娜陈述:“2018年8月10日在家旺房产中介部跟房主谈价格,等房主来的时候吕贝贝说是她原来的老板自家房产王菁菁的,后来来了一个女性经吕贝贝介绍说是王菁菁的妹妹,王菁菁妹妹代理王菁菁”。

从上述陈述可知,签订合同前吕贝贝已明确告知林风娜房主是王菁菁,合同由王丽静代替王菁菁签订。

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王丽静未提交王菁菁的授权委托书,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处明确载明“王菁菁(王丽静代)”。

商事仲裁庭审笔录范文

商事仲裁庭审笔录范文

商事仲裁庭审笔录范文一、庭审基本信息。

仲裁案号:[具体案号]申请人:[申请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仲裁员:[仲裁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开庭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开庭地点:[仲裁机构地点]二、庭审过程。

(一)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二)仲裁员入庭并宣布开庭。

仲裁员:(入庭就座后)现在开庭。

今天审理的是[申请人名称]与[被申请人名称]之间的商事仲裁案件。

请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尊敬的仲裁员,我们的仲裁请求主要有这么几条。

第一呢,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总共是[X]元。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啊,我们辛辛苦苦提供了货物,被申请人却一直拖着不给钱,就像老赖一样。

(仲裁员微微皱眉)事实是这样的,我们和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们按时按质按量地把货物送到了被申请人指定的地点,他们当时也签收了,可就是到了付款的时候,各种推脱。

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又说对货物质量有点小疑问,但是又拿不出什么实质的证据。

我们觉得这就是他们不想给钱的借口,所以我们只能来申请仲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仲裁员,我们可不能这么被冤枉啊。

我们确实和申请人有这么个合同,货物也收到了。

但是呢,我们之所以没有付款,是有原因的。

在货物验收的时候,我们就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这些问题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是对于我们整个生产流程影响不小。

我们当时就和申请人联系了,要求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可申请人呢,总是敷衍我们,说什么这都是小问题,不影响使用。

这怎么能行呢?我们可是按照合同约定来办事的,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我们当然不能轻易付款啦。

仲裁庭的庭审笔录

仲裁庭的庭审笔录

仲裁庭的庭审笔录仲裁庭庭审笔录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地点: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参与人员:仲裁庭成员(姓名、职务),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代理人),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翻译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双方于XXXX年XX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卖方购买位于XX 市XX区的一处房产。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但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经买方多次催促,卖方始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入住。

买方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问题及双方观点陈述:1. 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买方认为,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已经构成了违约。

根据合同条款,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卖方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不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

2. 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买方主张,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按时入住,由此产生的租房损失和精神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

买方提供了租赁合同、精神科医生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而卖方则认为,买方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不应当得到支持。

仲裁庭成员对问题的提问与引导:1. 仲裁庭成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的约定以及实际交房时间。

2. 仲裁庭成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3. 仲裁庭成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质证情况。

4. 仲裁庭成员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证据提交与质证过程描述:1. 买方向仲裁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租赁合同、精神科医生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损失情况。

2. 卖方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经济合同仲裁庭审笔录模板范文

经济合同仲裁庭审笔录模板范文

经济合同仲裁庭审笔录模板范文一、庭审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具体日期与时间]开庭地点:[仲裁委详细地址]仲裁员:[仲裁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二、庭审开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庭审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随意发言、走动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庭审的行为。

所有通讯设备请调至静音或者关机状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尊重仲裁员和其他庭审人员,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下面请仲裁员入庭。

仲裁员:(入庭后就座)现在开庭。

请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及其代理人已到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及其代理人已到庭。

仲裁员:好的。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

申请人,请陈述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代理人:尊敬的仲裁员,我们是[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我们公司主要从事[简单描述业务]。

我是[姓名],是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等一切与本案仲裁相关的权限。

仲裁员:好的。

被申请人呢?被申请人代理人:仲裁员您好,我们是[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公司主要业务是[简单介绍业务]。

我叫[姓名],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

三、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

申请人代理人:仲裁员,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编号是[具体编号],合同内容主要是关于[简要描述合同内容,如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

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在[具体日期]之前向我们交付[货物名称/服务成果],同时我们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预付款[具体金额]。

但是呢,被申请人一直拖拖拉拉,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

我们多次跟他们沟通,他们就各种推脱,一会儿说这个有问题,一会儿说那个没准备好。

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时间:2021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第一人民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人审判员:江再平书记员:张涛庭审原告朱志松诉如下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被告: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最高法院纪律(略)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审: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原:收到,没有异议。

被:收到,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当事人的诉讼民事,三方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章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契据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一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异议;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出现审理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本案若申请回避?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出庭作证开庭前可非政府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有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金荷梁国华武运红【审理法官】曹金荷梁国华武运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印合【当事人-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峰李震【代理律所】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印合【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赵印合与李树阁均是幸福苑小区六号楼的购买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树阁、李雅平、陈卫东、谢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已生效【案号:(2021)冀04民终1535号】,该判决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系李树阁、李雅平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赵印合与李树阁均是幸福苑小区六号楼的购买方。

李树阁、李雅平与赵印合均是与永年界河店幸福苑小区项目部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均是格式合同,合同的第一页显示甲方为永年县界河店乡界河店社区(吴刚为法人代表),合同落款甲方永年县界河店乡界河店社区处均盖有“幸福苑小区项目部”印章,收款收据都盖有“永年界河店幸福苑小区项目部”印章,故(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与本案属于同类案件,(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件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为李树阁、李雅平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依据该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为本案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法官总结开庭笔录范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件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民事纠纷。

原告甲诉称,被告乙拖欠其货款人民币XX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甲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二、庭审过程概述1. 开庭时间:XXXX年XX月XX日2. 开庭地点:XX人民法院XX法庭3. 诉讼参与人:原告甲(本人或代理人)、被告乙(本人或代理人)、证人丙、书记员丁4. 庭审程序:法院在审判长戊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庭审。

5. 庭审内容:(1)原告甲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2)被告乙进行答辩,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提出反诉。

(3)证人丙出庭作证,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

(4)双方就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

(5)法庭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6)最后陈述,双方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总结。

三、证据审查及认定1.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1)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送货单,证明被告乙已接收货物。

(3)催款函,证明原告甲多次催讨货款未果。

2. 被告乙提供的证据:(1)收货单,证明已支付部分货款。

(2)付款凭证,证明已支付部分货款。

3. 证人丙的证言:证人丙证实原告甲所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

4.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1)原告甲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

(2)被告乙提供的证据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

(3)证人丙的证言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具有证明力。

四、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1. 法庭辩论:(1)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应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乙认为,原告甲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最后陈述:(1)原告甲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公正判决。

(2)被告乙表示,尊重法庭的判决。

五、法庭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及证据审查,法院认为:1. 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庭审调查报告模板

报告标题:关于XX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庭审调查报告一、案件背景本次调查报告针对的是XX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甲方)XX公司与被告(乙方)XX公司因一批商品的买卖发生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诉至法院。

双方在庭审中就合同的履行、货款的支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调查目的为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客观评价双方证据,本报告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整理出以下调查报告,旨在为法院审理提供参考。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庭审观察、证据分析、当事人访谈等方法,对庭审过程进行还原和分析。

四、调查内容1. 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签订于20XX年XX月XX日,乙方订购甲方商品XX件,总货款为XX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2. 合同履行情况甲方证据显示,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方辩称,由于市场原因,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乙方未能按时付款,但一直与甲方保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3. 货款支付争议甲方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乙方曾向甲方转账XX万元,但随后又取现。

乙方对此表示,该笔款项系乙方支付的货款,但甲方未予认可。

4. 双方证据分析甲方证据较为充分,提供了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乙方证据相对较少,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

五、调查结论1. 合同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甲方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证明乙方曾支付货款,但甲方未予认可,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4. 乙方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建议1. 法院应充分审查双方证据,核实合同履行情况。

2. 针对货款支付争议,法院可调查核实银行转账记录,确定款项性质。

3. 法院在判决中应明确乙方违约责任,并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4. 建议双方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本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具体审理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河北省邢台市没有房产证没有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河北省邢台市没有房产证没有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观点原告郭xx诉称,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同意将位于桥西区八一大街74号,第三人开发的79号院19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卖给原告。

该房产系被告王xx在2012年3月22日从第三人处购买,预售合同买受人为被告王xx。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全部房款付清,二被告本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手续全部变更到原告名下,可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要求更名,但二被告以第三人不予办理为由,推脱至今。

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79号院19幢1单元701号房屋具有财产权,并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相关变更过户手续。

被告观点被告王xx、被告王xx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河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述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此为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同效力,应当属于自始无效合同。

本案被告郭xx与第三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仅在邢台市房管局办理了预售登记,根据房管局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请内容尚无请求权基础,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被告与第三人订立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被告与中国xxxxx有限公司订立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190000元,目前尚未结清。

原告诉求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应当在被告全部偿付银行贷款,该房产无任何欠款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被告王xx与第三人河北xxx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2012000387),被告郭xx购买第三人河北xxxxx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的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74号“79号院住宅小区”19号楼1单元701号房屋,购买价格1893591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篇一:以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概要
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以下简称甲
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纸业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作为被告,某
乙印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
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就成为确定是否具有事实上的
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本案中诉讼标的涉及300多万的商品纸买卖货
款,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其中,被告甲公司与原告对账、结算并接受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
为1485790.82元。于20XX年3月31日、20XX年5月6日经原告
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第三人乙公司对账,确定第三人乙公司接受
发票签收回单确认的货款1854580.71元。本案中,被告是否“自愿
加入到第三人公司欠原告结算但未
付货款1854580.71元债务中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争议,
由此可知本案是一般买卖法律关系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案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
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基
层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向纸业公司支
付货款人民币1485790.82元及利息,乙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人民
币1854580.71元及利息,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支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甲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
11月10日作出生效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某纸业公司与某甲印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纸业公司称,20XX年8月20日其与被告甲公司根据行业习
惯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商品纸,具体品牌、
数量由甲公司确定,价格双方具体协商。同时,纸业公司表示,与甲
公司的交易习惯是:纸业公司无论是厂发还是库发货物,所有的发货
均由购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向其出具收货单;纸业公司凭购货方出具的
收货单每一、两个月由双方结算一次或两次,结算中购货方确认结算
数额后,纸业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双方认可的结算金额的发票,购
货方收回向纸业公司出具的收货单,同时向纸业公司签收增值税
发票回单作为确认结算的证明;纸业公司再凭购货方结算并签收确认
的增值税回单向结算单位要求支付货款,并且在收取货款的同时再向
结算单位出具收款收据,交易流程全部完成。
而被告甲公司对于与纸业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有截然不
同的观点的。首先,甲公司表示与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交易习
惯。原告纸业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份对账单用以证明双方商品纸买卖的
交易习惯,但该对账单除金额外无送货日期、数量、单价等信息,无
法证实双方存在多年的交易,无法证实双方存在交易习惯。其次,原
告纸业公司所谓的与甲公司的商品纸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因甲公司曾
借用过原告供给第三人乙公司的纸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这批商
品纸的货款由甲公司打给原告,并由原告开发票给被告。关于商品纸
借用这一关系,也得到了第三人乙公司的肯定。由此可见,甲公司与
纸业公司的对账单是基于与乙公司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产生,而不是
与纸业公司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最基本的问题上
就陷入纷争,原被告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证据,使得本案事实和法律
关系的厘清更具难度。
某甲印务公司与某乙印务公司的关系?该关系对本案是
否存在影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通过查询甲公司与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认为样杨帅和崔冬冬既是乙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又是甲公司的财务
人员。对于这种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的行为,是“一套人马,多块牌
子”的表现,可以认定乙公司和甲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因而两公司是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此,纸业公司的主要依据是,20XX年5
月6日,原告纸业公司与被告甲公司对账,杨帅在对账单上加盖甲公
司的印章,由此可见,杨帅此时的身份是甲公司财务会计人员,而根
据工商登记,杨帅为乙公司的财
务人员。对于崔冬冬,20XX年12月12日,崔冬冬代表乙公司
会计与原告纸业公司结算货款,并签收了5张增值税发票结算回单;
20XX年2月27日,甲公司与纸业公司结算,崔
冬冬又代表甲公司的财务会计结算货款并确认签收了8张增值税
发票结算回单。由此可知,崔冬冬既是乙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在
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同时还是甲公司的财务
会计人员,并为甲公司与纸业公司办理结算货款、对账等财务工
作。
对此,被告甲公司称,对账单不是甲公司出具,首先来说该对账
单样本与甲公司的对账单格式不符,并且该对账单只有印章而没有单
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至于该对账单上的
盖章,是由于第三人乙公司的会计杨帅疏忽错盖甲公司的公章形
成,这并不能说明杨帅就是甲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杨帅是第三人乙
公司的员工,暂时保管甲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法人印鉴等,20XX
年5月6日,纸业公司到乙公司对账,由于两公司之间业务往来频繁,
单据很多,金额较大,有300万左右,对账时间比较长。加上杨帅的
眼睛近视500度,对完账后将眼镜摘下休息,最后在纸业公司对账单
上盖章时,误将甲公司的公章当成乙公司的公章,错盖在了原告的对
账单上。甲公司称,其与乙公司之间是独立的两个公司,不能因为乙
公司员工工作的失误就认为两个公司之间财务混同,两公司不存在财
产混同的问题。
关于法人财产混同的问题,一向是学术界颇具争论的问题,各种
学说可谓众说纷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也各自提出了自己的
观点,并列举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问题的推敲成为本案的焦点
问题之一。
20XX年5月6日,杨帅结算确认的人民币899803.44元货款,
该项货款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涉及数量繁多的往来款项,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债
权债务承担问题也是双方论证的焦点问题在基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的认识上,以及认为被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乙公司存在人
员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形,原告纸业公司认为该899803.44元的货款
应由被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