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产储量登记书;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转让流程

探矿权转让流程以探矿权转让流程为标题,介绍探矿权转让的整个流程。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探矿权转让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转让意向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确定探矿权的转让意向,包括转让的范围、条件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
第二步: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双方根据转让意向,起草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是探矿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转让方的身份信息、探矿权的具体信息、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受让方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三步:申请转让批准转让方向相关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转让协议、转让方的身份证明和探矿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步:转让登记经过审批批准后,转让方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探矿权转让登记。
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等。
第五步:公告公示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通知公众有关探矿权的转让事项。
公告期一般为30天,以确保相关利益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异议申报。
第六步: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如有利益方对探矿权转让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报。
相关部门会对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步:颁发新的探矿权证书在转让事项无异议并经过公示期后,相关部门会颁发新的探矿权证书给受让方,确认其为新的探矿权持有人。
以上就是探矿权转让的整个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受让方和转让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探矿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保护自身的权益,明确转让的条件和责任,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探矿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来完成。
只有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探矿权转让才能顺利完成。
探矿权申请报告

探矿权申请报告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探矿权申请的详细信息。
探矿权申请是一项重要的程序,用于申请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
本报告将介绍探矿权申请的背景和目的,并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步骤。
背景探矿权是指在探矿许可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的权利。
探矿权的申请是为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并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益的最大化。
目的探矿权申请的目的在于:1.获取矿产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类型、规模和质量等;2.评估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和经济价值;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4.保护探矿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文件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探矿权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的位置和规模等;2.勘探方案:详细描述勘探活动的方法、步骤和期限;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勘探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环保措施;4.技术人员资质证明:证明申请人具备进行勘探活动的技术实力和专业知识;5.资金情况证明: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勘探活动;6.其他附加材料:根据具体要求提交。
申请步骤探矿权申请的步骤如下:1.准备申请文档:根据前述的文件要求准备探矿权申请所需的文件。
2.递交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给相关部门,如矿产资源管理局,以提交申请。
3.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勘探计划的合理性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等。
4.提交补充材料: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5.批准或驳回申请:根据审核结果,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申请。
批准后,探矿权将授予申请人。
6.履行义务:一旦获得探矿权,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探矿权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注意事项在进行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2.协调并获得相关土地、环保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审批;3.制定合理可行的勘探方案,并确保合理利用勘探结果;4.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5.加强与当地社区和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6.随时遵守并履行相关的探矿权协议和义务。
开采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开采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开采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开采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开采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权利客体特定:开采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产资源。
(3)权利地域特定:开采权的地域范围是依法指定的矿区。
(4)权利期限特定:开采权的期限由法律、法规规定。
(5)权利义务相统一:开采权主体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开采权的取得1. 探矿权取得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设备。
(2)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探矿权申请表;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③ 探矿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④ 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类型、勘查阶段、勘查期限等;⑤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质证明;⑥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金证明;⑦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设备证明。
2. 采矿权取得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设备。
矿业开发中的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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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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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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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取得采矿许可证是仅仅是矿山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矿山建设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其 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一切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建设。矿山建成后进入开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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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充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十七大要求“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金属矿资源的 基本特点就是共伴生有益组分较多,选矿技术水平有待 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尾 矿资源的再利用。为此矿山开发企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 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的活力,掌握自主核心矿业 开发有关技术,实现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进一步提高 我国矿业开发的水平。为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应鼓励大中型企业开采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 资源,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使国内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继续保障 国内资源维持一定的供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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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
煤矿基本建设程序

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申请取得探矿权(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可开展的工作:1、招标选择地质勘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同步选择地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
2、根据工作安排及各阶段的不同需要,分别进行普查、详查、勘探。
3、各阶段的成果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普查及必要的详查完成后,省发改委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矿区范围的划定及其他工作(审批部门:省国土资源厅)1、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建矿山项目的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初步方案确定。
2、根据预划范围意见,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4、采矿权价款评估。
四、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省国土资源厅五、项目立项及审批:地质报告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以下工作:1、编制项目预可研(立项报告)业主行文申请进入省煤炭“十一五”规划的立项报告,通过县、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以上2-3项设计文件工作完成后分别通过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由省煤炭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省环保局审批6、水土保持报告省水利厅7、项目核准申请在取得城市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水保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六、项目实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批准后,可开展以下工作1、施工图文件的设计2、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3、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4、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省煤炭中心质检站)5、开工报告的批复,项目的建设。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由业主组织初步验收后,可组织试生产3-6个月,期间进行以下工作:1、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单位:省煤炭中心质检站2、安全条件和设施验收验收单位: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3、环保验收验收单位:省环保局或委托县市环保部门4、消防验收验收单位:省消防局或委托县市消防部门5、工程综合验收验收单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Ol发证权限在哪级自然资源部门?(一)自然资源部石油、烧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铝、稀土、锡、睇、铝、钻、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二)省自然资源厅煤、煤层气、铁、铭、铜、铝、金、银、错、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锦、钢、钛、银、银也、镀、锄、锢、氮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
(三)市级自然资源局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点击查看:《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四)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I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02申请采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一)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点击查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
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简称"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点击查看:《矿产勘蛰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五)新设采矿权必须遵循布局合理和规模开发的基本原则。
探矿权转让流程
探矿权转让流程一、背景介绍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探矿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活动。
探矿权是指对特定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的权利,而探矿权转让则是指将这一权利从原权利人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过程。
探矿权转让流程的规范执行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权益的合法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二、流程概述探矿权转让流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确定转让意向、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权益变更。
1. 确定转让意向在探矿权转让的初期,转让方需要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接触和洽谈,明确双方的转让意向和条件。
双方可以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并就转让价格、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方面进行初步协商。
2. 签订转让协议一旦转让意向确定,双方需要正式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是转让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权益变更手续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资质和文件,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这些手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权益变更、办理土地使用证明、办理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等。
此外,受让方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完成权益变更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益变更登记。
登记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缴纳手续费、办理登记手续等。
一旦登记完成,探矿权转让即正式生效,受让方取得探矿权的所有权益和责任。
三、注意事项在探矿权转让流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遵循:转让双方应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真实性和合法性:转让方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转让资质和文件,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权益保护:受让方在转让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的权益和责任。
4. 登记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探矿权延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矿权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国家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探矿权人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
探矿权的设立、延续、转让和终止等环节,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重点探讨探矿权延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探矿权延续的定义及意义(一)探矿权延续的定义探矿权延续,是指探矿权人在原探矿权有效期满前,依法申请延续探矿权期限的行为。
探矿权延续是探矿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二)探矿权延续的意义1. 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
探矿权延续有利于保障探矿权人在原探矿权有效期满前,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避免因探矿权期限届满而遭受经济损失。
2.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顺利进行。
探矿权延续有助于探矿权人稳定勘查队伍,保障勘查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功率。
3.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
探矿权延续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符合国家利益。
三、探矿权延续的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延续探矿权期限,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探矿权管理规定《探矿权管理规定》是我国探矿权管理的具体规章,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延续探矿权期限,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探矿权延续的程序(一)申请材料准备1. 探矿权延续申请书。
2. 探矿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探矿权证书原件。
4. 勘查项目总结报告。
5. 勘查项目投资证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请探矿权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机关对探矿权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探矿权人资质、勘查项目进展、投资情况等方面。
(四)审批结果1.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延续申请,颁发新的探矿权证书。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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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审批流程见附件 1。
(二)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3.探矿权出让方案。
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批流程见附件 2。
(三)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6.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含电子文档);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投资核准证明及完成军事调查的证明资料;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见附件 3。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一)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审批流程见附件 4。
(二)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勘查项目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9.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
三、探矿权变更登记(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2.探矿权经批准分立或者合并的;3.经批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矿种)的;4.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5.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二)探矿权变更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审批流程见附件 5-7。
(三)探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勘查项目上一年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4. 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7.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8.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9.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10.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11.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对扩大勘查区范围的, 按照新立探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变更勘查矿种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全资子公司),应当提交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供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应当提交甲级勘查资质单位论证可行的分立方案;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文件;12.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及变更勘查矿种的,探矿权人还应提交允许出让的相关文件及出让成交确认书。
(四)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 审批→通知→领取。
审批流程见附件 8。
(五)探矿权人申请转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及转让申请报告(含电子报盘);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行政合同;4.原颁发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5.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证明原件;6.银行出具的受让人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7.勘查项目上一年度年检报告原件; 8.勘查项目已投入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原件;9.转让人、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0.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11.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探矿权时,还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允许转让的意见;12.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13.需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一)探矿权保留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审批流程见附件 9。
(二)探矿权人申请保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勘查项目上一年年度检查报告原件;3.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加盖临时勘查许可证印章退回);5.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7.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原件。
7探矿权出让计划审批流程图州、市矿业权出 让计划建议下达计划省政府允许规划处 勘查处 储量处 环境处 执法总队年度计划送审稿矿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出让计划送审稿厅领导审定矿管处初审综合处审核窗口收件附件 18探矿权出让方案审批流程图州、市矿业权出矿管处初审让方案审批出让方案规划处 勘查处 储量处 环境处 执法总队厅领导审定矿管处提出审查意见综合处审核窗口收件附件 29附件 3探矿权登记审批流程图综合处审核窗 口 收 费领证 存 档 或者 发 不 予 登 记 通 知打证经 办人 办不予理登记申请人按要 求提出申请矿 管处负 责 人分件窗 口收件 处室意见厅 领 导配 号审定证附件 4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流程图不予延续登记矿管处负责人分件主管厅领导签批窗口收件经办人办理处室意见配号打证综合处审核窗口收费发证存档或者发不予登记通知书1011附件 5探矿权变更登记(范围不变)审批流程图不予登记矿 管 处 负 责人分件窗口收件综 合 处 审 核窗口收费 发证存档 或者 发 放 不 予 登 记 通 知书经 办 人 办 理主 管 厅 领 导签批配号 打证处室意见附件 6探矿权变更登记扩大范围审批流程图规划处勘查处储量处窗口收件环境处综合处审核执法总经办人意见处室意见不予扩大范围交易中心协议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配号,打证收费、发证书、存档或者发不批准通知书矿管处负责人分件主管厅领导签批经办人办理12附件 7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登记审批流程图不予登记矿管处负责人分件窗口收件经办人办理主管厅领导签批综合处审核同意由第二类矿种变更为第一类矿种或者同一矿种变更同意由第一类矿种变更为第二类矿种到交易中心协议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配号打证窗口收费发证存档或者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处室意见13附件 8探矿权转让登记审批流程图不予转让矿权交易中心矿管处负责人分件法规处勘查处主管厅领导签批窗口收件经办人办理储量处环境处执法总综合处复审经办人意见处室意见配号打证矿权交易中心统计窗口收费、领证、存档14附件 9探矿权保留登记审批流程图不予保留矿管处负责人分件主管厅领导签批窗口收件经办人办理处室意见配号打证综合处审核收费、发证存档或者发不予保留通知书15附件 10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图矿管处负责人分件窗口收件经办人办理窗口发出注销通知书综合处审核主管厅领导签批处室意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