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

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

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

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

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

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

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

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

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

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

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四、民事

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

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

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

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

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代

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六、物权与所有权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民事权利。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

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七、债权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2、债产生的根据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二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

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

或解除合同的原则。3.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

反担保。4.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

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

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

灭的事实。八、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

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二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才能成立和生效。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四合同

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

步骤。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

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

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

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八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

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九、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亦称智力成果权。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专有性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

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

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

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

和商标权。4.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四

商标权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

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商标权的

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

和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十、人身权1.人身权的

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分

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

尚的独立资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权。具体包括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5名誉权6肖像权7隐私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

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亲权2配偶权3

亲属权4荣誉权等。3. 人身权的保护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2.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

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4.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

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的制度。6.遗产的分配原则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4协

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十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2损害事实的存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十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间的关系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内容就是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客体就是一种行为 ? 例子,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那么此时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电脑这个交易物就是客体,而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以及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案例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产妇申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 医院未经授权,擅自将死胎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产妇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行为侵权,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4.5万余元。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那么,医院是否该赔偿? 案情梗概 2005年3月4日凌晨,原告焦某 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大医院。入院时查体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手术。同日上午9时,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 3月7日被告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被告发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称,原告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其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原告到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告私自处理死胎的行为,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4.5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剖腹产手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故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BCD)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AD)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

法律关系客体

2.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说这派学者本身也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派学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因此将其归入一种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柴发邦教授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江伟和常怡教授则主张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 ,田平安教授认为是“民事案件” 。虽然这派学者各自所主张的称谓不同,但是这些学者大都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构成的,各个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有差别,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有所不同。首先,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其次,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不包括实体权益请求。第三,上述两种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的事实客体可能同后者的事实客体完全一致,或者是证实其存在、不存在的案件事实。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应当使用一个词来进行表达。而并非是“什么和什么”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存在着一种列举的倾向,也就是说在用穷尽法来解释这个概念。用穷尽法来解释一个概念的缺点在于容易有所遗漏。比如,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之间的诉讼客体只包括案件事实这句话。如果说这句话正确,那么鉴定人、翻译人去的报酬的权利的对象也是案件事实么?再比如,人民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既包括案件事实又包括实体权益请求这个论断。笔者斗胆问一句,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还是实体权益请求?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学说即使正确,也有待于进一步抽象化。 3.诉讼行为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 。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客体,也就是所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实质是说权利、义务所能起作用的方面,也可以说是权利、义务的标的,而权利、义务的标的,在财产性法律关系中一般可以指物和非物质财富,也可能指一定的行为;在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行为。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说,它是属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诉讼行为。笔者支持诉讼法律行为说,下面将对这种观点予以详细阐述。 二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各派学者由于对个体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理解客体也存在着根本分歧。唯心主义者试图从人的能动性的方面去理解客体,但由于其基本哲学立场的限制,而把客体看作是由精神性的主体创造出来的,这样客体就成了某种精神东西的异化和外化。 马克斯和恩格斯在批评和继承哲学史上关于主客体的理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主客体理论。主体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和社会集团,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早在人类之前就存在,但不构成现实客体。自然界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来的那一部分和那一方面的客观存在才成为客体。他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结果。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客体会有不同的部分和方面成为它的客体。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分析 张 华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按照法理学传统的观点,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本文针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上的多种表述,在对原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强调了双重客体的普遍存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4 0082 04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ZH ANG H ua (Gansu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730070) Abstract:In acco rdance w ith the traditio nal view of jurisprudence,the leg al relatio nship object is the main o bject of the r ig hts and obligatio ns of the subjects,o n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is article, aim ing at the m any kinds o f expressions of"object of leg al relation",on the basis o f the analysis to the o r ig inal theories,it analyzes the structure of the o bject,thus em phasizies the prevalence of a double ob ject. Key words:Leg al relationship;Object;Structure 一、法律关系客体理论 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按照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应请求为一定的给付。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就如一个将人与人联结在一起的锁链,被套住的人之间相互要作出行为,以满足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首次在理论上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概念的是萨维尼,它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的这一经典表述,成为后世关于法律关系定义的起点。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为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国家或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利益共同体等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由法律关系概念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理论用抽象的概念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性。 客体在法学理论上往往以对象!名之。对象(object)在西文中源自拉丁文Objectum,意为?迎面丢来之物#,原指某物对人的关系。最广义的对象是一个主体的意识行动所指向的一切、或者是一种官能,一种持久的心理态度或习惯,以及一门学问所能指向的一切。![1]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并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物都是客体,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可能成为现实的客体,并不是指潜在的客体。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后,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由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而获得客体的规定性,即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客体有自己的特性,客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 收稿日期:2009-04-23 资助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华(1976 ),女,甘肃靖远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这个范围有几个分类,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一些文章等等,都是属于著作权,而且在网络上面流通的很多文章都是已经被授了权的,但是有个别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的是什么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分类 1、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

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2、按照创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单位作品。 3、按照创作人数的不同,作品可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创作行为的顺序不同,作品可分为原作作品和再创作品。 5、按照作品创作与职务的不同关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6、按照作品创作的根据不同,作品可分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著作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男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男通过网络约会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女同意了男的邀请。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男的影子。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男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男与

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调整的关系。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男的行为未侵害女的人格权,因此,男不存在对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三与四签订买卖合同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

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A、天上的恒星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尸体 D、无形的电和气 2、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或乙 4、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放出的冷气 D、山羊与身上的羊毛 5、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道德归属() A、归甲老汉 B、归乙老汉 C、由甲老汉与乙老汉按份共有 D、由甲老汉与乙老汉共同共有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汽车和轮胎 B、房屋和家具 C、电视和遥控器 D、网球拍和球拍套 3、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脑与鼠标 D、房屋与窗户 4、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7500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有关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有效 B、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关机器转让合同无效 C、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厂房的所有权 D、乙企业取得了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三、判断题 1、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2、果树与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2、D 3、A 4、A 5、B 二、多选题 1、AD 2、CD 3、AC 4、A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对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1.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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