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环境政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启示(精)

欧盟贸易环境政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启示(精)
欧盟贸易环境政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启示(精)

黄颖.欧盟贸易环境政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

刊号:ISSN 1007-855X CN 53-1123/T

欧盟贸易环境政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启示

黄颖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摘要:在中国加入世贸、面临《京都议定书》后续谈判以及准备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键时刻,试图通过对欧盟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得失分析,寻找中国新世纪贸易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崭新方向通过区域安排实现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冲突的协调,并进而对今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东盟;环境与贸易;合作机制;欧洲联盟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1]关贸总协定第24条也作了特别规定,允许自由贸易区成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是积极的,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世纪之初,中国正在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抓住区域经济安排的机遇对于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环境政策协调立法概况

在2002年的第六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正式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提出将在2010年之前建立自由贸易区。2004年11月,双方又进一步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今年1月14日又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此外,中国还积极地与其他国家开展类似的经济合作,例如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顺利签署和实施,与智利成功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这些情况都表明,中国已经步入了区域经济合

作的崭新阶段。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已经或正在商谈建立的自贸区有9个,涉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区域与中国之间的贸易额,约占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5强。[2]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贸易组织,也是我国迈向区域化的重要一步,它发展的好坏对我国未来参与其他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将带来深远的影响,而且将最终影响到我国新世纪国家战略的贯彻与实现。因此,关注相关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热点,通过各国在条约、争端解决方面的不断实践,这方面的国际规则正在形成和丰富。但在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已经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中并未明确区域贸易措施与各国所缔结的环保公约之间的关系。此外,由于东盟中许多成员国如越南、新加坡等都是成员,在与中国组建贸易区后,各方都将面临、区域贸易安排等多重履约义务,这可能使成员间的贸易与环境摩擦更加复杂化。从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经验来看,贸易与环境二者关系的协调也一直是影响未来贸易区正常贸易秩序和履约成功的关键性问题。所以,研究如何区域贸易安排平衡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一种现实而急迫的需要。

正是认识到环境与贸易自由化政策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紧密关系,许多的国家和区域经

济组织都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其中欧盟的经验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下面将详细介绍。

二、欧盟贸易环境政策的得失分析

(一欧盟环境贸易立法概况

欧盟是具有共同的宪法和立法、执法机构,对其内部所有成员国的限制与约束远远超过其他所有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所以被人们称之为超国家性的新型区域主权形式,在区域经济安排中独树一帜。与此相适应,欧盟在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立法和行

动方面也作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值得特别是中国这样的环境问题严峻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研究和借鉴。

欧洲是世界工业革命的发祥地。最先得益于工业革命的业绩,建立起了现代文明世界;然而,也最先品尝到工业革命的副产物即环境污染的苦果。现在的所谓“欧盟的环境贸易政策”主要是指涉及环境贸易问题的欧盟条约及二级立法。所谓二级立法是指理事会颁布的有关环境贸易的各种形式的决议。这些决议的形式多样,如宣言、行动纲领等,它们虽然在成员国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但对成员国政府和欧盟机构有强制的约束力。现有的欧盟环境贸易立法其实是逐步发展的结果。首先是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了环境保护,强凋了“环境要求应成为共同体其他政策的基础”,它规定了共同体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决策程序等内容。《单一欧洲法令》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的签署给欧共体的环境保护赋予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之后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的环境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始由“整治型”向“预防型”转变。通过1993年“马斯赫里特条约”和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不断完善,最终使环境保护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一项基本义务,并正式将可持续发展规定为欧盟的优先目标,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纳入欧盟的基本立法中,为欧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后,在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了“预防原则”,以达到对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高水平保护。所谓“预防原则”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工艺如果经科学、真实的评估被认为存在某种潜在的危险,尽管评估对这种危险并不确定,但此时相关的管制措施将可以进行。当然,根据委员会的说明,预防原则并不能任意适用。其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完全的可能性评估;二是对采取行动的后果进行评估;三是确保高度的透明度。而且,在预防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性”。所谓适当性原则,就是指根据共同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必须是贴切的,所采取的措施与追求的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以及为取得目标所采取的措施限制性越低越好。根据解释,适当性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这种措施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这些措施必须是对获得该目标最

少的贸易限制,[3]即要求这种特殊管制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至少要等于或大于其产生的损失。同时,委员会还认为,在“预防原则”适用过程中还必须坚持“非歧视性”,即这种特殊管制措施必须针对所有含有该产品或者工艺的成员国货物适用。2001年3月,欧盟颁布了《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的指令,指明了未来5-10年内欧盟环境政策的目标。该指令明确提出在4个领域内(气候变化、自然和物种的多样化、环境与健康、自然资源和废弃物优先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制定了执行决策的具体措施;并强调了现在的环境问题为:气候变化、空气污染、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城市环境退化、海岸带、废物处理和工业危险等。至今为止,欧盟总共制定了300多个法律文件以实施其环境政策。[4]欧盟的环境政策基本上包括了环境管理的各个主要方面:法律活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监督和实施活动以及环境信息协调活动等。

此外,欧洲法院的判例也构成欧盟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其曾多次通过判例明确承认环境保护构成各成员国履行共同体义务的一项例外。如著名的共同体委员会诉丹麦瓶案。[5]1981年,丹麦政府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规定,所有啤酒和苏打都必须装在可回收利用的瓶子中才能销售。共同体委员会认为该法规给来源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的相关进口货物增加了比丹麦本国货物更高的成本,所以构成贸易壁垒,并据此在1986年向共同体仲裁法庭起诉。委员会诉称,丹麦的这项国内法规违反了某一货物一经在一成员国出售即可以自动在共同体内各国流动的原则;另外,这项规定还构成对外国厂商的歧视待遇;第三,丹麦的该项国内立法不适用环保例外,因为丹麦事实上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保护环境,如采取志愿收集系统和循环使用方式。但最终法庭裁决允许丹麦保留其强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因为法庭认为,丹麦为保证饮料包装

的高回收率而强制使用可回收的包装是必要的措施,故该国内法规与“环保”目标符合“适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该国内立法措施构成区域贸易规则中货物自由流动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

可见在关于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共同体仲裁法庭的裁决显然比的争端解决机构观点要大胆。该裁决明确宣称,在共同体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可以构成例

外,所以为了环境保护或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各成员国可以实施限制贸易自由的相关措施。

除上述实体标准差异之外,在程序制度上,欧洲法院在举证责任、裁决效力、参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都与的争端解决机制有许多不同,独树一帜。例如关于举证责任,欧洲法院采用“预防原则”,而争端解决机构则没有类似原则。[6]事实上,欧洲法院的做法更加接近国际环境法中的通常规定,即将举证责任归于起诉方,由其对被诉方相关措施违反“预防原则”举证,否则将推定被诉方的相关管制措施构成自由贸易的例外,可以免责。

总的来说,欧盟的环境贸易政策具有下列一些非常鲜明的特色:

首先,欧盟在处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明确而充分地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且将环境保护政策直接纳入到共同体政策中,构成各成员国的统一义务。这种强制性是在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安排中所不多见的。当然,环保政策作为欧盟内部贸易自由化政策的例外也必须受到多重限制,例如“非歧视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等。这样的制度设置可以在保证各国按照统一的高标准履行环保要求的同时,确保贸易自由化安排不会被各会员国国内严格的“绿色贸易壁垒”所阻碍,最终能够顺利实施。可以说,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实现了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两种价值的合理平衡和协调。

其次,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差异不会破坏区域组织内部的统一大市场,欧盟采取公布统一环保标准的做法,消除成员国关于环保标准的摩擦,如通过指令制定汽车发动机规定统一的废气排放标准,对某些化学物质、杀虫剂、电池中危险物质的含量作出统一规定。此外,还对某些工艺,如一些行业的垃圾处理、废物排放、水质量等统一规定最低标准,这种最低标准有利于防止成员国通过降低本国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成本而获得竞争优势。同时,欧盟委员会又规定,考虑到各成员国国内条件的不同,标准的差异是合法的,因此明确授权成员国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比共同体的协调标准更严格的国家标准。这样的弹性安排,在维持竞争公平性的同时,又保证了成员国采取更严格的国家标准的权利,所以使区域内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

家都能够接受和遵守。最终实现既达到环保目标又不损害共同市场的效果。当然,随着欧盟扩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的增加,这种高标准的环保政策是否能够顺利在这些新成员推行还有待检验,这也是各方所共同关注的。

再次,在处理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欧盟贯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即一方面严格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必须按照欧盟法令进行国内立法,但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义务的履行,都给予时间上、标准上和责任上的特别优惠,此外还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国负有给予其信贷优惠或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为实现这一制度安排,欧盟设立了一系列基金,包括“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和“团结基金”等,[7]旨在帮助发展中成员国在参与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环境,并在环境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合作行为。事实证明,这些措施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最后,在协调方式上,欧盟创造性地通过规定了环境贸易协调的双重路径,即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

所谓政治途径,即在欧盟现有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通过部长理事会协调各成员国国内的立法与政策。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为各成员国政府提供一个交流国内政策以及各国不同需要的固定渠道和平台,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便于在共同体内部达成谅解和共识,也便于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一些贸易、环境方面的摩擦,构成一种富有弹性的协调方法。

所谓法律途径,首先,欧盟的立法机构能够通过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来指导成员国的行动,甚至强制纠正成员国的行为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经过20多年的努力,共同体已经形成了一个由条约规定和理事会、委员会通过的指令组成的完备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涉及范围广,既包括有关专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立法,也包括有对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经济刺激手段的应用、贸易、竞争、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对成员国政府和欧盟组织机构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为区域内贸易与

环境矛盾的协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然,欧盟机构的这种超国家性质的立法和管辖行为是其他任何区域组织所不能模仿的;此外,欧盟还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欧洲法院,对任何成员国之间关于环境与贸易的争端拥有强制管辖权,从而可以通过对具体争端的解决在贸易与环境措施上进行适当的平衡,构成对立法强制性调整的弹性补充。

总之,欧盟依据自己高度一体化的组织特点,在常见法律途径之外引入政治途径作为补充,共同完成对各国环境贸易政策的协调,在严格、规范的制度之外保持必要的灵活性,效果良好。

(二欧盟环境贸易协调机制的启示

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欧盟环境与贸易协调机制有其独特和成功之处,它对于区域贸易安排中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在立法方式上,基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特殊的紧密关系,欧盟选用签订条约和由共同体据授权进行二级立法的方式统一了区域内部环境保护的共同标准。所以,欧盟的环境政策相对于其他区域经济组织而言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也都可以囊括。当然,统一标准的前提是在如财政安排、土地利用和总体自然规划、水资源管理等其他方面,允许成员国独立实施自己的环境政策。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可以在确保各国独立的立法、司法、执法权的前提下,保证各国标准统一、各环保领域政策统一,实施中的摩擦较少而效率较高。

第二,在立法内容上,欧盟的环境政策致力于达到高水平的保护。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明确规定了贸易政策与环保要求的协调方式,即在不造成贸易壁垒的条件下,不禁止成员国保留采取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权利。即在不违反自由贸易精神的情况下,环保政策构成对贸易的合法限制,这样的明确规定可以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2.强调谨慎的原则和预防原则。即要求所有与环境相关的行动都必须事先评估其环境成本和影响以及各成员国不同区域的环境条件,以保证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和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3.强调合作。明确要求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在互相尊重和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积极与第三国以及有能力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解决环境问题。当然,这种要求不影响成员国在国际机构中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协议的能力。

4.强调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在环保方面公众有获得信息、参与咨询、评议政府决策以及从欧盟政策中受益等各项权利。

第三,在强制实施方式上,因为联盟将环境保护的内容直接纳入区域贸易安排之中,所有各成员国均有义务进行实施。同时,欧洲法院有权在贸易与环境措施上进行适当的平衡,对于任何成员国之间关于环境与贸易的争端具有当然的强制管辖权。欧盟条约还规定各国公民可依据欧盟法或者各国国内法进行诉讼,即允许以公民直接起诉的方式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目前已经有多个欧盟国家的公民获得了有利判决。

三、欧盟环境贸易协调机制的可借鉴性分析

欧盟的环境政策依赖于欧盟独特的文化特征和欧盟先进的经济发展水平,其成员国多为发达国家,社会意识和社会形态与我国有很大区别,因此其环境政策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制度等条件下制定的,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并不适合完全移植照搬到我国。因此,必须对其经验进行严格区分,以保证借鉴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欧盟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似性

首先,欧盟扩大后地域范围上极大扩展,成员国之间环境、气候、自然资源条件等的差异较大,这与我国和东盟国家地域跨度大、地理气候条件多样的情况较为相似。在如何确定科学、合理而具有普适性的环保标准方面,欧盟的经验确实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其次,欧盟扩大之后,其成员国的构成就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经济发展程度有较大差异成员国之间环境贸易摩擦的问题上,欧盟的相关经验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制度设计具有较高的可借鉴性。

2.欧盟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差异性

首先,二者在区域经济安排方式上完全不同。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只是“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合作的较初级形式;而欧盟采用的却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共同体”的高级形式。欧盟的这种超国家性质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所不可复制和模仿的。因此,照搬欧盟某些章节建立在“一体化”制度基础上的经验就显然是不行的。例如欧盟通过“共同体准立法机构”制定对成员国有强制拘束力法规的

做法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可能完全无法实现。

其次,欧盟成员国(特别是扩大前的成员国主要都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环保政策、环保技术等方面的水平都比较相近,故欧盟环境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较容易;而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主要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同时又有发达国家。可以预见,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集团关于环境贸易政策方面的传统分歧必然会使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环境贸易协调问题更加复杂,所以,在基本原则方面,未来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制度安排可能需要更多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理念和利益需要。这一点在进行具体制度借鉴的时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3.具体制度内容的可借鉴性

首先,将环保义务规定为区域组织基本原则和义务,规定环保措施构成区域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例外。这一基本原则是整个贸易环境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按照目前以及其他区域经济组织的实践,均承认环保措施可以构成贸易自由化制度之例外,所以,未来自贸区制度中也必须用适当方式规定这一原则。

其次,通过条约颁布较高要求的强制性环保标准的做法。中国——东盟自贸区制度的设计总的指导思想是要面向未来和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在未来的多边谈判中考虑制定一个专门的区域环保条约还是具有较高可行性的。但是,由于自贸区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多数,可能无法实现如欧盟那样的高标准保护水平,可以考虑制定分阶段目标和标准的方法,制定初级、中级、高级标准,然后促使成员国按照某种承诺的进程或者安排不断实现。

第三,政治协调途径的设计。从建立常规交流渠道方面,这种安排可以借鉴;但从具体争端解决的功能来说,中国——东盟自贸区可能不能接受欧盟部长理事会那样的“强制协调”。因为亚洲历史、各国文化传统以及民族心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亚洲各国对有强制力的政治安排比较谨慎,所以可能无法建立一个政治性的强制协调机构。

第四,法律协调途径,即相关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问题。欧盟主要是采用授权欧洲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方式,其具体制度设计与目前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有许多不同,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计可以倾向于借鉴欧盟的做法。例如,前面提到的举证责任的问题,规定由起诉方就被诉方违反“预防原则”举证,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自己的诉权,同时保证成员国援引该环保例外采取特殊管制措施权利的真正实现,有利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环保目标的实现,所以应该借鉴。但是,关于是否应该建立完全“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可能欧盟的经验就不能完全移植了,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一贯态度均对此持保留意见。至于强制管辖权的规定,因为已经为国际普遍实践所接受,自贸区亦可保留。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谈判正在火热地进行中,考虑到我国国内经济、环保技术、贸易出口等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面临的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的履约压力,中国只有积极就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积极参与到相关制度安排的谈判中,努力为我国未来的发展争取更多的空间。为此,在充分考虑到上述欧盟经验之可借鉴性的基础上,笔者对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1.在立法方式上,可以通过签订专门条约的方式直接规定统一的环保标准。当然,在具体标准内容方面应该仿照中协定的做法,在统一规定主要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情况分步骤履约。此外,为保证制度的合理弹性,也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利用区域立法、国内立法、国际法等多重制度体系的灵活性,既保证各国的独立立法权,同时又保证各国履行一定标准的环保义务,还便于协调,而且有利于消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成员国相互之间的疑虑和戒心。

2.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明确规定环保义务构成区域组织基本原则和义务,规定环保措施构成区域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例外。而且,应该就例外所适用的具体贸易领域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摩擦。

3.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在延续和吸收中国与东盟各国原有条约、会议决议等内容的同时,明确确立一些基本原则,在制度空白或者规定不明时作为补充。例如在贸易环境协调问题上,应强调我国一直坚持的“共同而有区别”原则在积极履行中国责任的同时也要求在环保标准的实施责任上有特殊优惠和缓冲期,以及要求规定其他发达国家成员国必须承担资金、技术方面进行相应支持的义务。

4.在协调方式上,可仿效模式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负责受理、调查以及裁决各成员国的相关矛盾和摩擦。当然,这种协调机构不可能具有欧洲法院那样的强制管辖力,但只要具体制度安排适当的话,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协调和平衡作用。此外,还要强调合作原则。具体方式可以考虑延续现行的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机制和 005 年开始启动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定期进行政策交流,讨论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强调公众参与原则。包括设置合适渠道让各国的公民个人、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利益集团和关系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同时接受各国公众的监督。按照笔者个人的意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适宜建立类似欧盟那样的成员国国民直诉制度,因为贸易区内大多数成员国国内诉讼水平并不特别高,可能无法适应涉外诉讼的需要。而且,这种能够受理直接诉讼的强制性机构,可能也是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所无法接受的。参考文献: [1]沈四宝.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急迫和必然战略选择[J].法学杂志,2007,(4:22. [2]艾华.贸易大国的战略[J].国际贸易论坛,2006,(2:22. [3]

李寿平.欧盟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5,(5:118. [4]赵玲琳,任荣明.欧盟的环境贸易政策及其启示[J].探索与争鸣,2005,(1:37. [5]委员会诉丹麦的第 302/86 号案[R].1988 年欧洲法院报告. [6]何易.欧盟和 0 处理贸易与环境案件法律之比较以欧洲法院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为例[J].中国法学, 2004,(3:190. [7]范纯增,任建兰.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难点和出路[J].人文地理,2003,(4:46. 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浅析欧盟对外环境政策及其实践

环境保护、能源政策等方面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同时开始关注国际层面的环境政策。1973年,欧共体发布了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就有国际环境合作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来说,此时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②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绿色政治浪潮在欧洲的兴起以及环保理念的变化,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态度逐渐积极起来。80年代初,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成立了绿党(或生态政党),这些政党很快进入一些国家的议会,芬兰、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比利时五国的绿党在90年代后半期相继加入联合政府,从而改变了西欧政党政治的基本格局。在欧洲层次上,绿党积极推进欧盟的统一环境立法,促进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采取更加积极的立场。在绿色政治的巨大压力下,欧盟各国加大了环境治理的力度,但同时也使经济发展背上了生态负担。因此,欧盟需要在国际上推动环境保护的力度,使自己的环保标准在国际上得到推广,让其对手失去低生态保护标准带来的经济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比其他国家更早接受了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变化。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1987年提出了一个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着重围绕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讨论。③欧盟的第四个和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分别为1987-1992年和1992-2000年)反映了这些进展。特别是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更是体现了欧盟从把环境保护看做是共同市场的辅助性手段发展到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欧盟本身的基本目标这样一个转变过程。同时,该计划还认为,通过鼓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政策,能够有利于环境的清洁技术的创新。这些新的技术反过来可以促生新的行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强欧盟的全球竞争力。④2002 年7月22日,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年)获得通过。这一计划把上述欧盟在环境保护理念上的变化固定下来,要求欧盟通过国际多边合作、会议和制度“为加强国际环境治理而努力”,并且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领导力量”而行动。⑤200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对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在说明欧盟未来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时更是突出了欧盟把环境与提升欧盟竞争力联系 起来的目标,指出“环境政策设计得好也能够对增强竞争力、刺激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等目标作出贡献”,⑥并提出了欧盟在未来几年的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1)促进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在欧盟所有对外政策中融入环境方面的考虑——不仅包括发展援助,还包括贸易以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2)实行有效的环境外交,把环境目标与其他国际谈判联系起来。在地区和双边谈判中充分挖掘贸易与合作协议中的潜力,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谈判中加强可持续发展议题;(3)在与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谈判中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多边环境协议的有效实施;(4)促进欧盟环保政策、要求以及环保标准的扩散。⑦欧盟未来的对外环境政策将更加倾向于把环境与贸易联系起来,致力于把欧盟的环境标准向世界推广。 环境保护是一项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的事业,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发展演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从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欧盟的环境政策从最初的解决内部贸易纠纷消除贸易壁垒出发,经历了从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转变,把环境保护同提高欧盟国际竞争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欧盟及时地发现了在国家层次上促进环境保护的实践对贸易、投资和其他资源的跨国界流动的巨大影响。因此,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提出既是为了应对跨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的挑战,同时更是由于看到了环境对贸易的影响。透过欧盟国际环境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目标:确立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领导地位和道德权威,取得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话语主导权,制定有利于欧盟的国际环境政治游戏规则,提升欧盟的综合竞争力。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政策和行动

提要欧盟是各个成员国之间为消除贸易的环境障碍,首先在环境保护的共同标准上进行协商和签订条约,所以乃是以环境为中心,覆盖资源保护问题。现在欧盟已成为超国家的地区主权的实体。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大袋子,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关键词欧盟立法程序公民权利保护政策 分类中图法 x3 1 欧盟法律日益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欧共体 1970 年提出的第一个环境口号是“环境无国界”(the environment knows no frontiers),在 eu 制定环境立法时更被大家所认识。早期的环境法令焦点集中于测定和标志危险化学制品、饮用水和地表水的保护以及控制空气污染,如 so2,nox。到 70 和 80 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是和它的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相联系的。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活质量是不能用物质商品单独衡量的。80 年代欧共体着手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的影响。1987 年的单一欧洲法(the single european act)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确定了它的 3 个目标: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谨慎和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条款 130r)。这个新的条款认识到:国家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人民是与他们呼吸的空气、吃的食品、用的物品、扔的废品、消费的能源以及旅游和娱乐捆绑在一起的。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形成了欧盟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7 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成为欧盟承诺的未来发展所必须依据的原则。环境必须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2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权利和立法程序 在欧洲,环境包含了很广泛的内容,可称之为大口袋,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也包含在环境保护之中,作为其日益重要的部分。 2.1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基础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 条第 3 项 (k) 和第十六章的第 130 条的 130r -130t 是其法律基础。欧盟的环境政策追求以下目标: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水平上处理区域的或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 欧盟的环境政策将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对联盟内不同区域的多样化条件加以考虑。它将建立在谨慎的原则和预防行动的原则基础上,必须首先在源头上限制破坏环境,污染者必须付费。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包含在共同体的其他政策之中。 在准备有关环境的行动中,共同体必须考虑:已有的科学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区域的环境条件;行动的潜在利益和成本的需求;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和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在互相尊重和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共同体和它的成员国将和第三国以及有能力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共同体和第三方的共同协议课题,将按照第 228 条通过谈判作出安排。以上所述的随后安排不得伤害到成员国在国际机构中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协议的能力。 在其他条款中还包括财政安排、有关城镇和乡村土地利用和总体自然规划的措施以及水资源的管理;影响到成员国能源供应结构的重要的措施。在不伤害共同体的本质时,成员国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x 邓 翔1 瞿小松2 路 征 3[内容摘要]近年来,欧盟环境政策的改革和发展备受关注,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即 将结束之际,欧盟又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规划,包括生态创新行动计划、生 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环境合规性援助计划、资源效率路线图、海洋战略框架、绿色公 共采购等。本文对上述欧盟环境政策的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其整体政策效 果做出了评价,最后指出了欧盟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政策制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治理;经验启示 作者简介:邓 翔(1963)),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瞿小松(1989)),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研究方向:欧盟经济。路 征(1982)),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长期以来,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都一直将环境政策作为其共同政策优先考虑的议题,并且,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欧盟也是建立全球气候变暖政策的最先的倡导者和发起者。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各项环境指标稳步提升。从1973年欧共体发表5第一个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6以来,欧盟至今已完成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最近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0 (规划期:2002年6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也已到期(EC,2001)。[1]总的 来讲,欧盟环境行动计划从最初只涉及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然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并注重环境法律的执行,最近则重点关注全球范围内重大环境问题的治理,这一演变过程表明欧盟在不断加强环境行动计划的应用性,也更加注重各成员国的具体实践。最近,欧盟提出了其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欧洲20200(EC,2010),[2]目标是将欧盟建设成为一个知识性、可持续和包容性的经济体,从而帮助欧盟和各成员国促进就业、提升生产率和社会凝聚力。在此背景下,欧盟环境总局也相应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计划,其内容涵盖了生态创新、资源效 论文得到了四川大学/让1莫内最佳欧洲研究中心0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173149)的资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大连大学英语学院英语专业窦一鸣 11331049) [摘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本文介绍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对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必然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概述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加快中国与东盟经贸发展的对策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现状;对策;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背景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彼此间就国家整体经济或某些经济领域、经济地区的经济联合而达成经济联盟的状态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要素在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不断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亦即世界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改进。 (一)关税同盟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奠基石。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Jacob?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标志着关税同盟理论的形成。书中重点论述局部均衡分析: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又对非成员国实行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净增加。维纳得出结论,关税同盟效应就是贸易创造收益减去贸易转移损失所取得的实际利益。?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的现状及展望 20101200130 王英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的现状及展望 姓名:王英杰 20101200130 单位:青岛滨海学院机电工程学院10工造一班 [摘要] 世界各大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都在加速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对我国意义重大。经过三个阶段的建设和两个次区域合作的建设,中国和东盟成功的组建了自由贸易区,并且经贸往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保持高速增长。虽然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仍有足够的理由对东盟—中国自贸区的未来充满信心。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自由贸易区前景意义 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它是一项互惠共赢的经贸合作,对实现本地区共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介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发展现状,又从经济、政治的角度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充分论证,最后展望了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未来发展前景。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性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对我国意义重大: (1)从地理上看,东南亚对我国的经济和国防安全至关重要 东南亚地处太平洋西南的黄金水道,内有连接欧、澳的海上交通咽喉——马六甲海峡,堪称我国经济安全的生命线。该区域蕴含着丰富的有色金属和海洋生物,21世纪公认的11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中,有8个在亚太。 (2)从扩大我国的国际地位看,东南亚是我国“和平崛起”的重要区域 美、日、欧盟至今未解除对华军售禁令和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足以说明他们对我国的“和平崛起”仍保持打压心态。北面“上海合作组织”的功能基本上是政治和安全领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一)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一) 摘要]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国际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所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环境政策、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行动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行动计划 一、欧盟环境政策回顾 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或环境法的条款。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1972年10月19日到20日,欧共体首脑首次强调了一个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个具有史诗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终于形成雏形。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1987年和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期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约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首次会议至今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些法案及条约,欧盟的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环境行动计划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年~1976年):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年~1981年):该计划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年~1986年):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与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综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 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年~1992年):此计划发展和细划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综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年~2000年):该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对欧盟以往的环境政策作了重大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年~1010年):该计划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动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缘起东亚合作的日益增强以及中国和东盟国家关系日益改善的国际背景。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东亚金融危机使各国醒觉,增强了深化经济合作的紧迫感。在这场世纪末的大危机中,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所谓“华盛顿共识”的指导下,处理东亚金融危机。当时以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为首的一些经济学 家就对“华盛顿共识”提出严重质疑,认为在拉美国家解决金融危机的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华盛顿共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把它作为普遍适用的药方不分青红皂白地开给面临金融危机的所有国家。而事实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处理东亚金融危机的迟钝与失误和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了东亚依靠别人的救援是不现实、不成功的,只有加强自身的合作才能拯救自己、发展自己。其中,日本对东亚经济联合的态度在危机后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积极主张设立亚洲货币基金以防范危机。2000年2月2日,日本为印度尼西亚、南韩、马来西 亚和菲律宾提供了210亿美元的资金,还为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提供22.6亿美元的贷款担保。这是日本力促东亚联合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开创互利双赢新局面的需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仅能带来巨大的经济 效益,也有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国一直没有自己的自由贸易区,游离于区域经济集团化之外。无论是从顺应世界经济区域化潮流,还是从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密切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失为一项审时度势的战略。同时,中国与东盟合作,也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增进互信,消除误解,这不仅对双方经济的发展是双赢的,而且对改善我们的国际环境有利。 对东盟国家而言,中国与东盟在经济上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地理上与东盟相依相连,无疑是东盟理想的经贸伙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盟一直没缓过气来,“9·11”恐怖事件后,由于美国经济下滑,对美国市场严重依赖的东盟国家随之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在东亚地区,只有中国经济仍然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东盟认识到,与中国合作,搭中国经济快车是摆 脱目前困境和保持今后发展的重要出路。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深化经济合作关系,因而是东盟一项及时而必要的战略选择。 第三,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需要。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消费、投资和出口拉动的。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法 商 研 究2001年第5期(总第85期)外国法制借鉴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徐士英 邱加化 (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邱加化,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042)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作为欧盟经济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欧盟竞争法越来越受到环境保护浪潮的影响。尽管欧盟的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协调是主旋律,环境保护因素已经融入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欧盟环境政策和竞争法的相互作用为我国加入WT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以启示:加强国内环境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竞争法,配合环境政策实施其功能。 关键词:欧盟 环境政策 竞争法 冲突与协调 启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贸易竞争和环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议题。 其实,不单单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制度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作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法律保障制度的欧盟竞争法也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影响。本文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试作分析:两者的目标是否一致,环境政策是如何在竞争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的。在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关系概貌了解的同时,本文还对我国加入WT 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概况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 欧盟的环境政策与该组织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1957的 罗马条约 对环境只字未提,原因是环境保护在当时远未像今天那样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6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欧洲各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与此同时,欧共体也开始对 罗马条约 进行扩展性解释,逐渐行使其环境保护的职能。 欧共体环境政策的正式诞生是在1972年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和首脑会议上,与会人员强调 对于无形的价值和环境保护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便进一步真正服务于人类 。 1973年底,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 (1972~1976)。此后,每隔4~5年便出台一个新的环境行动纲领,目前已经步入第五个环境行动纲领时期。环境行动纲领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中的许多原则对指导共同体和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有重要意义。第一个行动纲领肯定了 罗马条约 序言和第2条确定的持续改善人们生活标准、工作条件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这个目标具体包括尽可能防止、减少、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公害;谨防过度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汇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汇编 第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1.2 我国推进自贸区建设措施 1.3 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成效 第二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与规则 2.1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2 “早期收获”计划 2.3《货物贸易协议》 2.4《服务贸易协议》 2.5《投资协议》 2.6 原产地规则 2.7 原产地证书

第一部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构建的自由贸易区,它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也是目前我国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自贸区的建成将会创造一个拥有1400万平方公里面积、19亿消费者、近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其经济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具体建设进程如下: 谋划探讨阶段(2000—2001年):2000年11月,在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2001年11月,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正式宣布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启动并大幅降低关税阶段(2002—2010年):自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始,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其间包括,通过2004年1月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和2005年7月实施《货物贸易协议》启动降税进程,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以及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等。 全面建成阶段(2011—2015年):届时东盟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四国与中国贸易的绝大多数产品也将实现零关税。与此同时,双方实现更广泛深入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一览表(2000-2009) 资料: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创始成员国包括印尼、

欧盟环境法的最新发展、不足与启示

欧盟环境法的最新发展、不足与启示 2010-1-22 15:4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出于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的共通性,欧盟环境法作为较先进的法域,理应成为我国研究与借鉴的重要对象。然而,我国学界对欧盟环境法的研究存在理想主义的倾向,许多欧盟环境法治内在的不足与缺陷往往无人提及。这违背了法学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方法论。因此,在阐明欧盟环境法新发展的同时,文章打破常规,剖析了欧盟环境法治依然存在的问题。并随之总结了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启示。 【英文摘要】As globally common challenges,environmental problem and protection do not rely too much on economic as well as political regime. Countries are likely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European Union embraces a most develope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hence it inevitably becomes an object of reference and transplant within the context of environmental law. However,an prevail notion in the EU Environmental law study is that all the instruments,legislations and running condition are faultless,and this is over-idealistic. This paper,after explicating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U environmental law,pays great emphasis on the deficits of rule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EU. Then it draws a conclusion on implication of EU environmental law to China not only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but on the deficit analyzed. 【关键词】欧盟;环境法;新发展;不足 【英文关键词】European Union;Environmental Law;Latest development;deficit 【正文】 作为独树一帜的环境法治模式,欧盟环境法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与立法借鉴中备受推崇。事实上,欧盟环境法的“走红”绝非偶然,这主要得益于其自身的特质。首先,在世界范围内,欧盟是唯一在基本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域,[1]姑且不论它有没有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统一,作为独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其中起重要作用的环境法自然是不可忽视的考察对象。其次,作为紧密超国家组织的环境法,欧盟环境法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整体性思维及所需的协调、跨界合作、整合无处不在。尽管权力结构不同,但我们依然能从中借鉴某些工具性、制度性的优秀做法;并且在跨界环境问题上得到启示。再次,与日益消极的美国不同,欧盟近年来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非常活跃,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走在世界前端;另外,在多个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缔结中,欧盟促成各成员国发出同一声音,这让人既惊奇又惊喜,并吸引了更多的目光。最后,欧盟环境立法数量多、素质高,富 有创新性,拥有较为先进的制度工具。 然而,我国对欧盟环境法的研究与借鉴存在理想化倾向,对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视而不见,这违背了理论研究应具备的客观态度。殊不知,某些大受追捧的制度或法律在实施中可能并未取得良效,某些措施在欧盟内部饱受批评,某些立法结构或机构设置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在介绍欧盟环境法最新发展的同时,剖析了欧盟环境法的缺陷与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

2012年第7期下旬刊(总第487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7,2012 (CumulativetyNO.487)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研究 赵 婉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44) 【摘要】自从中国与东盟2002年11月份双方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都加强了合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着眼于当前中国与东盟政治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展开论述,希望能促进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意义 问题 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实际运作阶段是从2005年7月份开始的,此时的首批关税降至20%左右。而中国更是对6个东盟成员国的关税低至8.1%。按照原定计划,到2015年双方成员国之间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可以降到0%。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合作逐步深化,但是仍然存在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干预,中国与东盟在投资领域也存在着竞争,中国和东盟在贸易领域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中国威胁论以及自由贸易区领导权问题等方面的问题。那么,究竟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呢?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下面几点。 一、政治信任是开展经济合作的基础 中国和东盟地区幅员辽阔,但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如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结构更是不同,要想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完整的区域集团,是需要坚实的信任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需要通过共同努力、满怀诚意的相互合作来解决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的合作效果。当然,各国之间一定要相互信任,并开展合作的政治意愿,不然,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条约时就难以达到顾及双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虽然目前世界各国提倡和平友好的关系,也不存在各种尖锐的政治和安全矛盾,但是仍然有很多因素会受到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和现实问题的困扰,需要加强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信任是必须的,因此,中国要想建立和东盟各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必须要先行外交,建立起与各国之间的友好外交,通过这种友好的正常外交活动来提高与盟国之间的了解和信任,获得更多的信息沟通渠道,这样在处理各国之间的敏感问题或者相互之间利益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和各个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进一步提高与各个国家之间的领土、领海的沟通和合作,最好能够对这些焦点问题达到意见一致、得到合作共识,最终改善各国之间的区域安全问题。 二、建立双方的产业分工协作体系 为了促进中国和东盟各国产业早日建立起分工协作体系,应该根据比较优势去调整产业政策,从而促进产业水平升级,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结构竞争性强、互补性弱,为了避免出现相同的产业结构、经济形态等带来的激烈竞争,中国和东盟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调整双方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使其优化和互补。首先,要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中国和东盟各国应该建立起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导产业。中国和东盟各国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克服技术水平不高的缺点,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发展外向型和自主型的高新技术。其次,中国和东盟各国在不断扩大区域内市场和降低关税的同时,都要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中国是一个大国,要和东盟各国在市场、技术和人力方面存在的优势建立良好的分工体系,尽量减少对外依赖,形成优势互补。另外,中国和东盟各国还需要拓展多元化的市场,避免出现恶性贸易竞争现象。 三、中国要尊重东盟利益并且担负起大国责任 中国需要充分考虑和妥善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主导权问题。中国要学会换位思考,要站在东盟各国的角度看问题,要考虑东盟各国的利益,要去理解东盟各国,不然就无法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建立。另外,中国在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时,要主动表明自己的立场,表明会以东盟自由贸易区级基础,不再另做打算,这样就可以安抚各个盟国,让他们心安,不会担心被中国“吞掉”,这样在商谈建立中国——东盟各国自由贸易区时积极性就能得到大大提高。 四、发展与美国和日本的关系巩固与东盟的关系 美国和日本已经在东南亚苦心经营数十年,因此,他们在东南亚地区基本上建立了政治、经济、安全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利益,中国要想在短时期内获得这样的影响力是不可能的。基于此,中国必须要巩固好和东盟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同时也要注意改善和美国、日本的关系,这两者是不矛盾的,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相辅相成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美国、日本已经在东南亚经济和政治中起了举足重轻的作用,积极处理好与美国和日本的关系对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运用内部挽救措施提升本国的影响力 内部挽救措施是对正处于危机中的国家进行挽救和帮助,保证合作区域内部各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规避经济危机和经济衰退扩大化所运用的一种挽救措施。它可以有效预防个别国家的经济衰退对整个区域经济的影响,内部挽救机制的稳定和良好运作可以提升合作区域内的经济、政治影响。例如,墨西哥1994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由于当时美国政府200亿美元的帮助,才将其顺利控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稳定性在于各国是否可以遵守全面合作的合约,当整个贸易区的利益与本国的经济、政治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贸易区内的各国应该首先考虑贸易区的整体利益。另外,还要强化贸易区内的组织协调,这样可以很好地保护贸易区的各个国家的利益,增强贸易区对外谈判的力度。 六、结语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东盟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进程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实践表明,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贸易集团化、区域化是促进地区经济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的三大内因[J].华人世界,2011(10). [2]冯力,孙健.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意义、问题及对策思考[J].东南亚之窗,2009(01). [3]伊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J].东南亚之窗,2010(01). [4]古炳玮,李国淮.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1(05). 作者简介:赵婉(1992-),女,河南南阳人,本科,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责任编辑:刘晶晶) Times Finance 299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卢梓枫2013141431087 1.欧盟环境政策的概况 如我们之前的小组展示中所说的,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工业他国家并没有停止发展,发展同样培环境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作为世界的最大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在发展的历程中也经历了很多的曲折。其中一些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与深思。 欧盟环境政策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即环境政策范畴的扩大和深化:从最初狭义的环保内容,如保护饮用水、控制空气污染、处理危险化学品等,逐步扩展为囊括了环境、能源、自然资源、全球气候、野生动植物保护、生产及消费过程中的一切与环境相关的问题;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推动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二是政策目标的演进:从末端治理和仅仅作为共同市场的衍生品发展为独立完备的政策体系,在此过程中主动性不断增强,并渗透到经济、政治等领域,影响着外交和贸易(欧盟是最早和最频繁使用环境贸易壁垒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目标随着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而不断提升,从最初的末端治理上升到全球战略层面。 其发展约经历过三个阶段: (一)环境理性的萌芽阶段(1951年-1972年):末端治理这一阶段,欧盟环境政策的目标重在末端治理。1951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巴黎条约》)中明确提出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是共同体层面上首 次关于环保的条款。其中明确提出了政策目标是“确保维护相关的条件, 以鼓励企业扩大和提高生产能力并建立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政策,从而 避免资源因缺乏这种考虑而耗竭”。 (二)现代环境主义阶段(1972年-1987年):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该阶段欧盟陆续出台了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为欧共体提供了一个自然资源 和环境保护的全面战略。其中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将环境议题真正纳入 了欧盟政策性领域,第三个行动规划则首次在规划中提出“综合污染控 制”的概念,重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再生能力,强调环境政策的经济、 社会影响,指出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它充分 重视环境政策的成本效应,开始更多地权衡环境政策的有效性和对经济 社会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时期(1987年-2000年):环境政策从衍生品走向完整体系可持续发展时期是欧盟环境政策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欧 盟签署了一系列的条约、环境行动规划、环境指令,并对之前的政策性 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期间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实施了两 个新的环境行动规划,建立了资源可持续利用,废物控制与循环、气候 变化、化学品、噪声、自然与生物多样性等领域众多的完备的政策体 系。欧盟环境政策在这一阶段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 的定义。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欧盟为何要颁布相关环保指令? (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①.RoHS指令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②.2005/69/EC指令(填充油和轮胎中PAHs多环芳烃限制) 从2010年1月1日起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 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 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 16P如下: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烯 3 Acenaphthene苊(è) 4 Fluorene芴(wù) 5 Phenanthrene 菲 6 Anthracene 蒽(ēn) 7 Fluoranthene 荧蒽 8 Pyrene芘(pí)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10 Chrysene 屈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k)荧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③、2005/84/EC号指令 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要求(从2007年1月16日起生效) 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对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塑料中所含的另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 进行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1000PPM) ④.玩具EN71-3:1994 +A1:2000 EN71-3标准规定了玩具中八种可溶性金属(Cd、Pb、Hg、Cr、Ba、Se、As、Sb)的溶出量限制。EN71-3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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