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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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会计准则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会计准则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会计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往往会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

这其中,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形式。

然而,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在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应当将商品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登记。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时的实际成本将商品计入资产账户,同时对应地在负债账户中列示相应的应付款项。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账面上正确反映外购商品的实际价值,并确保企业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得到正确记录。

在将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企业应当按照捐赠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或者是可以合理确定的其他市场参考价格。

企业应当在捐赠时将商品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捐赠支出账户,并在资产账户中相应地减少商品的价值。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账面上正确反映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并确保企业对捐赠支出的准确记录。

在将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企业还应当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税收政策的要求,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捐赠行为进行准确记录,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合规性,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还应当注意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并获得相应的领导层批准。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捐赠行为的准确记录和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对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因内部控制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将外购商品作为资产进行登记,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还应当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建立。

只有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正确反映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于捐赠问题(中税网)

关于捐赠问题(中税网)

关于捐赠问题我公司2013年分别向见义勇为基金工作协会和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捐赠了2万元和1万元。

我公司2013年还没有结转收入,会计利润为负数,请问2013年的捐赠支出3万元能否做企业所得税扣除。

相关的文件号?专家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财税50号文

财税50号文

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常常会采用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

然而,这种免费赠品的发放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对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赠送样品的性质。

免费赠品一般被视为营销费用,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

确保免费赠品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的前提是要明确赠送样品是否为商业用途。

如果企业将赠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制定赠送计划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活动目的和赠送样品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涉及免费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免税处理,二是按照预缴税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免费赠送样品作为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免税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免费赠送样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所赠送的样品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如免税样品必须是企业自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示给别人的等。

另一种涉税处理方式是按照预缴税款的要求进行。

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免费赠送样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之前预先计算赠品的市场价值,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当然,企业选择预缴税款的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企业在赠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的赠送记录和凭证,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赠送样品流程,加强与财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在赠送过程中及时把握税收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采取这些合规措施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完全避免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制定赠送计划和涉税处理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进项税的处理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时,如何处理由此产
生的进项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偿赠送的商品,因为没有销售收入,所
以无法通过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来处理进项税,即按照实际购入商品的成本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
还可以选择按照比例计税方法处理进项税,即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此外,对于免税项目,企业在赠送这些商品时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处理进
项税。

其次,销项税的处理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时,如何处理由此产
生的销项税。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是指以有偿方式出售商品,而赠送
商品不属于销售商品范畴。

因此,对于无偿赠送的商品,在税务处理上无
需缴纳销项税。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免税项目,那么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处理销项税。

最后,资产减值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后,如果有部分商品因过期、破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对于赠送的商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可能,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
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具体的处理方法有: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将资
产减值计入损益;二是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计入长期
待摊费用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总结起来,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的税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不同的方法,如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比例计税方法处理进项税,申请退税
处理进项税和销项税,或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企业应根据自
身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选择并做好相应的税务处理工作。

企业自产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流程

企业自产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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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自产商品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自产商品对外捐赠不确认为企业收入,其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分录贷方应该是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是指主要包括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两类
Q)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2)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
允价值)营业外收入,是指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
的其他利得,换句话就是不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
内的,与企业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是贷方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但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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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16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12.11
【实施日期】1990.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 国税函发<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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