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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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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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医疗活动中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借阅、复制、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管理部门,负责病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收集和整理制度,明确病历收集和整理的责任人和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历内容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用药记录、检查检验结果、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医嘱、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记录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病历记录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病历系统,提高病历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病历的归档与保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归档制度,明确病历归档的责任人和要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归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设备,保证病历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有害生物侵害。

第十二条病历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销毁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三条病历借阅应当遵循规定程序,明确借阅范围、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借阅病历的人员应当遵守病历借阅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损坏病历。

第十五条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法律诉讼代理人、保险机构等有权依法查阅、复制病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查阅、复制病历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收取不正当费用。

第五章病历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使用制度,明确病历使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病历管理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病历的编写与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每位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检验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必须如实记录患者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情况,不得删除、篡改病历内容。

对于病历中的错字、涂改,应及时更正并注明更正的日期和说明。

3.每一份病历必须由主治医生或经授权的医务人员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且签名应清晰可辨。

对于多科联合治疗的病历,各科医生均应签署并注明职称、科室。

4.病历的纸质备份应按时归档,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转移病历。

5.病历的电子备份应存储在安全、可靠、隔离的系统中,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病历。

(二)病历的查询和使用1.严格按照患者的合法、合规授权进行病历查询和使用,未经患者同意,禁止查阅和使用患者的病历。

2.医务人员在查询和使用病历时应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患者的病历信息。

3.病历查询和使用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审查,对于违规操作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病历的保存和归档1.病历的纸质原件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分类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2.病历的纸质原件应保存至少15年,对于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病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保存期限。

3.病历的电子备份应进行定期备份并存储在不同的位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病历档案的借阅应符合相关规定,借阅者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借阅申请,并承诺保密病历内容,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5.借阅人员应对所借阅的病历负责,严禁私自复印、摄影或泄露病历内容。

三、安全检查(一)定期组织对病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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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科室
定义: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工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毁损,未经科主任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复印。

3. 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正常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工作日内归回病案室,死亡患者病历于出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4.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组成。

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顺序、时间整理病案。

5.病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病案室工作制度,做到病案不丢失、不涂改、不损坏、不泄露,对于封存病历医务科专人管理。

6.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病案号或编码,病案室按照病案号或编码对每份病案及时电脑录入,并将病案放入病案库房上架。

7.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在本机构住院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 年。

8.需借阅、复印病案者严格按照《病案借阅制度》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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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包括患者病历的书写、整理、使用、存档、传输等全过程管理。

三、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为首行,书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简洁明了的语言。

2. 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先后顺序书写,详细记录就诊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信息。

3. 对于麻醉、手术等特殊操作,应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等表格,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四、病历整理与归档1. 病历应按照患者的姓名或病历号进行分类整理,保证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病历归档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病历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超时的病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五、病历使用与查阅1. 医务人员在查阅病历时应先经患者同意或家属代为同意,确保病历信息的隐私性。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就诊的需要进行病历查阅,不得越权查阅他人病历,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3. 病历的查阅记录应每日进行备份,以备查阅历史记录。

六、病历传输与电子化管理1. 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2. 电子化管理的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库备份、加密传输等功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在实施电子化管理时,应培训医务人员的使用技能,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管理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整理、使用等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于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起草,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3. 医疗机构领导要注重对病历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督促,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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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质控、归档、保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病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管理组织,负责病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病历书写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严禁他人代写。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准确、真实、客观、完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删改、涂改。

第七条病历书写应当及时,门、急诊病历应当在患者就诊后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八条病历书写应当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病历书写格式和内容要求。

三、病历质控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制度,对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对病历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整改。

四、病历归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归档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归档的病历进行编号,并建立索引,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病历使用第十四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内部资料,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患者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查阅、使用病历,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程序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病历修改第十七条病历修改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随意删改、涂改。

第十八条病历修改应当有明确的修改理由和修改人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修改记录制度,对病历修改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病历管理制度范本

病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病历质量,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各类病历管理工作,包括病历的书写、保管、利用、归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病历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时记录疾病情况和治疗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评价、医保支付和医患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书写、保存和管理病历,不得随意篡改或造假。

第二章病历的书写要求第六条病历的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须为黑色或蓝色水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铅笔、钢笔、红笔等非专用笔进行书写。

(二)必须使用标准的常用字体和规范的词汇,不得使用缩写、俚语等难以理解或辨识的文字。

(三)应当按照病历表格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确保病历内容完整、准确、有序。

(四)应当在每一页病历上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以便识别和查阅。

(五)书写内容要客观、准确,不得出现主观臆断、不实陈述等问题。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患者就诊次序和时间顺序进行书写,确保病历中的治疗过程和规律性得以体现。

第八条病历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标注或调整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注明标记或修改的原因、时间和人员。

第九条病历的书写必须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生亲笔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让其他人代签。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要求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管制度,建立规范的病历保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一条病历的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病历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震等措施进行保护,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三条病历的保管场所应当干燥通风,温度适宜,设有适当的防盗、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病历的留观、借阅、复印等操作应当严格限制,并记录相关人员和时间。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一、病历书写(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

客观指病历应记录患者客观存在的信息;真实、准确是指记录的信息与实际发生的一致;及时是指按照相关规范的不同时限要求完成相应的病历内容书写;完整是指对诊疗活动全过程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规范是指医学术语应用得当,记录顺序符合逻辑。

(二)病历内容的记录应规范、准确,尽量避免修改。

纸质病历在书写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三)医务人员修改住院电子病历时,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四)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经质控办批准后,修改并保留修改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痕迹)。

(五)对于已交到病案保存部门但尚有检验、检查项目报告未完成的病历,可延缓归档,如有更改出院诊断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患者或家属。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病历质控(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历书写质量控制,及时向临床医生反馈病历存在缺陷并督促整改,每月科室质控会上通报全科病历自查情况,持续改进,确保在科病历甲级率达到90%以上。

(二)质控办定期抽查全院各科室病历书写质量,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病历等级评估,将检查结果通报,与考核管理挂钩,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做好监督和定期反馈。

三、病历保存(一)纸质版门急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门诊打印病历由信息科负责保存,时间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需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023年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工作与生活中常常需要使用到病历,管理制度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病历管理制度,欢迎借鉴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篇1: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全部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需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篇2:医院管理-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当前医疗形势的需要,及其目前本院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原有的病历质量评价及管理方法已不适合本院管理的需要。

为了加大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平安医疗,也为削减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经讨论争论打算推行《2022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详细如下:1、病历书写要求根据本院质管科制定的《温州市中医院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温州市中医院西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标准。

(以上标准制定参照2022年8月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标准。

)2、病历评分标准根据本院质管科制定的《中医(西医)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

3、住院病历书写质量实行三级质控。

一级质控由病区各治疗组组长把关,负责在床及出院病历的质控,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初步评价,评价尽量要求精确,杜绝不合格病历上交。

二级质控由病区科主任负责,把握全科病历书写质量,检查一级质控状况及抽查科室每位医师病历书写状况。

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病历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记录的编写和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负责编写和管理患者的病历。

三、病历的要求1. 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反映患者就诊的所有情况和诊疗过程。

2. 病历应当由负责患者诊疗的医师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

3. 病历应当采用标准的格式和术语,便于阅读和查询。

4. 病历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意见、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等内容。

四、病历的管理1. 病历应当按照患者就诊日期顺序归档,存放在专门的病历室内,不得私自带出。

2. 病历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保存,超过时限的病历可以转存或销毁,但必须经过医院负责人和质控部门的审核批准。

3. 匹配患者的病历应当一并存放,不得拆分。

4. 病历的查询和复印必须经过医院负责人和质控部门的授权,并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五、病历的修改和补充1. 病历必须在患者就诊后及时完成,不得留下空白及遗漏。

2. 病历的修改和补充必须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医师本人签名确认。

3. 对于已经归档的病历,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医院负责人和质控部门的审核批准。

六、违规处罚1. 对于故意篡改病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停职、降职、解聘等处罚。

2. 对于违反病历管理制度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罚。

七、制度的监督1. 医院质控部门负责对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修改、篡改或删除患者病历。

3. 对于发现有病历管理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医院质控部门,并追究责任。

八、制度的修订1. 对于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必须经过医院质控部门和管理层的审批。

2. 修订后的制度必须及时通知全院医务人员,并进行培训和教育。

九、制度的实施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擅自修改、篡改或删除患者病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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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5篇)病历管理制度篇1(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景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忙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篇2(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资料,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病历质量的评价。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资料,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

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

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一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

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资料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

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篇3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

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

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

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病历管理制度篇4(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给,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能够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病历管理制度篇5一、住院病人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强保管,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篇6(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资料,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异常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资料,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

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

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一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

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资料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

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由专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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