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

在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应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则通常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即宪法不规定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制度。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各个方面等均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宪法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做出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须在民事诉讼中援引或适用宪法。但是在美国,情形却很不相同。美国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都根据三种法律渊源即宪法、制定法和普通法进行判决。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其次,而普通法则在宪法和制定法缺乏相应规定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从而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这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和背景。分析和研究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及成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解决中国宪法中所存在的不可适用性的问题,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与进程。

一、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

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最突出地表现在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主要指联邦宪法)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美国民事诉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影响。

首先,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联邦法院的事物管辖权,划分了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由国会命令设立的下级法院,联邦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基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主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

间的诉讼。有关联邦司法权的这一规定最直接最具体地表现在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法典》第28篇第4部分“管辖权和审判地”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以下三类案件:当事人州籍不同且争议金额超过7万美元的案件3;基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所产生的案件;一州居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案件.这三类案件属于联邦法院事物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选择具有事物管辖权的法院。事物管辖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即当事人不能将本来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合意提交联邦法院审理。同时,对于没有事物管辖权的案件,联邦法院不能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当事人也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事物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撤销诉讼。此外,法院也可依职权对事物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事物管辖权不能成立的,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裁定撤销诉讼。即使终局判决已经作出,当事人亦有权以缺乏事物管辖权为由请求确认判决无效。

美国联邦宪法除了对联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列举外,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民事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各种宪法性规定。如通过著名的Pennoyer诉Neff一案确定了这样的规则:除非被告在诉讼所在州有住所或居所,或当其出现在该州时被合法传唤,或者被告自愿接受管辖,该诉讼所在州的法院不能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又如通过“国际鞋业”一案确立了“最起码的”(minimumcontacts)的标准等。4这一系列判例所确定的对人管辖权的宪法性规定主要包括:对个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有居所或住所,或在本州被合法传唤的个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法人而言,法院只能对在本州登记或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虽未登记又不经营业务但与本州有某种而诉讼的起因正是产生于该的法人行使对人管辖权;对自愿接受管辖或对管辖权无异议的被告行使管辖权。5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除必须对案件享有事物管辖权之外,还必须对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对人管辖权(如果是对人诉)或对或案件的诉讼标的享有对物管辖权(如果是对物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对人管辖权不服,时以正确的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异议无效。

其次,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从而赋予美国公民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该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为了使州政府也受到约束,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权利是美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体现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而且也是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的精髓所

在,此外它还贯穿和渗透于美国其他许多法律制度之中。至于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所言,正当程序的管辖作用是根据逐个案件,取决于查问清楚政府所采用的特定程序是不是“违反那些表达了英语民族正义观念的公正和公平的信条”。6当政府剥夺一个人已经获得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时,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程序上的公正性。具体对民事诉讼而言,在诉讼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享有事物管辖权,同时对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财产享有对人或对物管辖权;在受理案件之后,法院必须给予当事人有关该诉讼的足够的通知以及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虽然有管辖权,但没有及时给予当事人有关通知,没有提供当事人接受听审、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机会,则法院就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对于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要求给予纠正。

再次,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如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重新审查。”各州宪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除外)。陪审制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最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常规使用陪审团的例子。大陆法系国家从来就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即使在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也是独一无二。因为在大多数普通法

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中,陪审制只适用于极少数民事纠纷案件如名誉毁损之类的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涉及较大争议金额的普通法诉讼案件的审理。普通法诉讼与衡平诉讼以及海事、破产、遗嘱检验和离婚诉讼不同,后几类诉讼不适用陪审制。严格意义上的普通法诉讼,是指一种通过普通法令状制度提供权利与救济的诉讼,这种诉讼制度对诸如非法侵害及违约之类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在1938年之前,美国最高法院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解释为仅仅适用于这种以传统的普通法为依据的损害赔偿诉讼,但是根据1940年以来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上述宪法规定所做的解释,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广泛地适用于各种损害赔偿诉讼,不论其所保护的权利是源于古老的普通法抑或现代的普通法,还是源于制定法。在属于受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由陪审团审理。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放弃此项权利时,案件

才交由法官不经陪审团而加以审理。即使在这种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由法官决定的案件中下,法官也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

陪审制对美国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的选任是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审理过程中,一切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问题都呈现给陪审团,然后由其作出裁决。经过陪审团裁决的事实,不应受到其他任何法院的重新审查。正因为如此,在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通常只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考虑。在不经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法官被看成是陪审团的替身,因此经审理法官认定的事实,在上诉审中也不再受到审理。

除此之外,陪审制对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也有着惊人的影响,它一直在塑造并将继续塑造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如,美国证据法被塑造成保护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免受律师试图施加于他们的不利影响的法律;侵权行为法被塑造成法官在合同以外的案件中向陪审团给予指导的指南;过失行为法把陪审团的作用定义为用社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尽管在1870年到1940年之间,陪审制曾遭到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指责,被认为违反理性法律科学,但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陪审制又得到了强有力的重新肯定。

最后,在美国联邦宪法通过赋予当事人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从而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重要审理方式的同时,宪法第6条第2款即最高法律效力条款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适用联邦法律的问题。该条款规定,联邦宪法和依照该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联邦法律对于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优于州法的效力,这是包括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联邦法律。另外,宪法第4条第1款即充分诚信条款要求,各州应完全承认他州的法律和判决。一州的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所确认的权利,一般应在他州产生效力,而无须重新审查争议的实质。这一规定曾极大地缓和了美国各州不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二、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宪法渊源的成因

美国宪法之所以对民事诉讼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是多层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使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上述规定是美国分权宪法构架分权宪政体制之必须。

关于美国法律的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我们都知道(美国人也承认)美国法律是继承的,正如他们的语言和他们的政治制度是继承的一样。在私法方面美

国人完全接受了习惯法,而在公法方面,则接受了自然法。7移植到美国的自然法学说就是那些整个17世纪和18世纪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居于统治地位并由杰出的法学家布来克斯东赋予权威形式的学说。该学说既引证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即“法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也引证了西塞罗的结论,即“法是孕育于自然中的最高理性,它支配应当发生的一切事物,禁止相反的一切事物”。认为“一切法律均依自然法和天演法而定,这就是说,任何人类的法律均不应和这些法则相抵触。”818世纪的美国人继承了这些概念,发现它们在反对国会自作主张的斗争中有意想不到的功效,于是理所当然地把它们作为经纬来编织成自己的宪法体系。这个现成法学体系的那些整齐划一的准则,具有匀称的形式和机械式的功能,非常适合18世纪的社会的简单需要,并为有关立宪的所有问题中的似乎最紧迫的问题-确立对统治权的有效限制提供了方便的解决办法。

自然法的普遍性在英国普通法中演变为“法官的理性”和“法的统治原则”,而这又构成美国法的基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其实也可视为英国普通法的胜利之一。英国有着注重程序法的传统,其法律被“程序的思考”主宰着,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9早期的普通法主要是程序法的规定。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主要有:其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令状制(writsystem)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ofaction)有着紧密的。令状制度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或法兰克人的法院,古罗马法中也有类似的形式。在英国普通法院中,曾出现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的“合格手段”是“开始诉讼令”的情况。随着普通法的发展,开始诉讼令逐渐形成固定的若干类令状,而每一类令状都和一定的诉讼程序相对应。不论是原告还是法院都十分重视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因为错误的令状选择会使原告的正当主张败诉,而在数量和种类上无限制地发出令状则会带来英王与领主、主教之间的矛盾。用英国著名的法制史学家梅特兰的话讲,令状的统治就是法的统治(Theruleofwritsistheruleoflaw)。民事诉讼中的令状制度或诉讼形式虽然在19世纪中叶由1873年的《司法法》完全废除,但其影响深远。当代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财产法常常根据传统的诉讼形式划分内容,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整理和发展实体法的功能被保留下来,以至于梅特兰深刻指出:“我们已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10普通法就是在这种“程序的缝隙”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可见英国的重视程序法的传统是多么久远。

其二,普通法在审判过程中实行陪审制度和辩论制度也促进了程序的重视。英国的陪审制度和辩论制度构成美国宪法关于陪审制度规定的直接法律渊源,而且美国人将其上升为反对司法专横、捍卫自由政体的重要保证。陪审制作为美国

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根源。在批准联邦宪法的辩论中(特别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建立全国性的法院(尽管其管辖权受到限制)的思想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因此有必要以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形式作妥协。而当时《权利法案》的条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补充规定到宪法中的这一机构的作用在当时是,现在也仍然是保护各州人民的权利不受联邦法院的侵犯。这其实是司法权在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之间的一种分配。在理论上,美国人认为,公民是法律的最终制定者,法官对于法

律或法律的深层含义的渊源并无优先接近的权利,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及陪审团成员所理解,只要法官给予他们有关法律技术方面的指导。因此在诉讼中,法官的职能是参与性的,而并非法律实施的中心,主要部分由陪审团及当事人进行。在证据方面,美国法的理论认为,证据评判不涉及任何特殊专长,因此证据可以由未经法律训练的陪审团成员来加以评判。此外,陪审制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也是一种受人喜爱的参政的重要形式。大多数美国人信任陪审员超过信任法官,这既是因为他们之中很多人自己曾担任过陪审员,且大多数担任过这一角色的人发现这是一段令人振奋的经历;也是因为陪审员几乎不可能被收买或被胁迫,因为他们人多,而且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团就解散了。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说,陪审团是“一个没有野心的政府机构。”

其三,英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培育出了“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由于判例法是历史的总结,强调实际审判活动的务实性,这就造成了英国法学教育是法律实务教育,尤其重视“案例教学法”,在研习案例中学习法律。这就逐渐形成英国学生独有的法律思维。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正当的程序和法官的公平观念比任何严格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规范都重要得多,程序就是法律,离开程序规则,法律寸步难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的目标与其说是实现法律,勿宁说是实现正义。11

秉承自然法的法律传统和传承英国普通法历史的美国宪法,之所以在其文本中重点和详尽地规定民事诉讼制度,强调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这既表明美国宪法独特的历史底蕴,同时也酿造了一种特有的美国宪政文化思维。较诸其他国家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在控制国家权利的专横、捍卫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运作,无疑成功了许多。

美国宪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规定的另一重要原因乃是因应构建分权宪政体制的需要。联邦宪法所确立了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

方面是指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包括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行使。另一方面是指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创造性地把孟德斯鸠、洛克的学说投入到建立一个强大的、新式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的实验之中。他们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并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来分别行使。而在该项政府设计中,通过宪法直接赋予司法部门必要的权限,保证法官任职独立和待遇优厚,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也是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更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好屏障。因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12“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危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3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而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而这一原则并不寓有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含意。因为“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是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人不仅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14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这也必须有法官的完全独立和法官享有必备的权限。只有这样,法院才有非凡的勇气可防止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才可防止人民代表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贸然采取违宪行动,才可防止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伤害,并牵制立法机关对此类法案的通过。15

由于法院担任着分权原则的最终法律公断人的角色,对立法是否合宪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越权与合法的判断均由法院作出,而有关这些问题的诉讼又都属于普通法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美国的民事诉讼法除了适用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民事案件如财产、合同、侵权等案件外,还适用于对成文法和行政法规进行解释的案件以及在成文法和行政法规的名义下所采取的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这一点与许多国家采用特别的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其原因也是美国的宪法理论使法院及诉讼在政府的普通职能中居于主要地位,其民事诉讼法控制着宪法的分权原则的法律效力的发挥。16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分权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17在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这种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司法权限的划分乃是确保这种分权体制赖以存在并得以巩固的必备因素。为此,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准确断定联邦司法权限的若干原则,了解这些原则对于进一步理解美国宪法关于联邦司法权的划分将不无裨益。确立联邦司法权限的原则主要有:第一,宪法的生效必须有宪法保障。如若干事项是禁止各州从事的,这些事项或因与联邦利益相抵触,或因不符合理想的施政原则,不宜由各州进行,如对进口货物课以关税和发行纸币。如果联邦政府并无有效的权力机构及时限制纠正,无人相信这些禁令能被自动遵守,因此,为寻求对各州政府权力的限制,须授权联邦法院可对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决定宣布其无效。第二,联邦司法权应与联邦立法权同格,为保证国家法律解释的统一,应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拥有最后审判权。第三,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间产生的纠纷只能诉诸国家法庭即联邦法院的法庭。第四,为了维护联邦整体和平和维护联邦全体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各州居民之间的纠纷的审判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否则因审判不公而导致危害和平,州政府难有制止这种危害发生之能力。第五,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海运案件的裁判权应划归联邦法院。

三、启示

宪法作为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一方面决定和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与方式,另一方面也使其宪法本身具有极大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宪法不仅与国家生活且与人们的个人生活密切相关,人们能够通过宪法来捍卫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因此,宪政思想和宪政意识得以深入人心。这与中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普遍淡薄形成鲜明的对比。

中国的宪法意识之所以薄弱,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宪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它基本上不规定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中国有着与美国不同的立宪背景和法律传统。在中国,宪法是不可适用的和没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关于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

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而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定罪科刑的问题,所以,在刑事判决

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后,宪法被认为在一切法院审判案件中不能适用。上述主张再加上所谓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无法直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的标准,以及对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法律责任等理由,于是宪法被认为没有直接法律效力。另外,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方式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思维。它认为“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并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对法律程序内在独立价值的漠视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的盛行。因而,诉讼程序在宪法中的地位不高,而对待程序法的这一态度反过来又影响了宪法的地位。此外,宪政体制的不尽完善也损害着宪法的权威。在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宪政体制的中枢。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进行政府设计时,其中心目的是建立一个合理而稳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使司法机关成为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而中国宪法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仅表现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并不能超越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则无必要和适当的操作性规范以作指引。

上述理论认识的模糊和具体操作制度的缺陷正是导致中国宪法权威不能树立,宪法的贯彻实施屡屡被打折扣的一部分重要原因。比如在中国当前为克服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而大力提倡的所谓“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就可能是一项需要进一步深思熟虑的制度。首先,这种监督制度导致立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介入,那么长此以往,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势必受到损害。其次,这种监督制度导致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效力可受到质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判决之后也会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因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遭受破坏。当事人因无法依据法律对法院的裁判作出适当预期,故法律的权威性无法合理“外化”。再者,人大介入法院审判工作,与司法权须由专业化人士行使的原则不符,也会导致在法院之上出现另外一个“法院”。因而,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和职能的合理分工原则就无法得到实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想改变中国宪法的不可适用性,促进宪法的司法适

用,就必须合理地借鉴其他国家宪政制度中的优良成分,加强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规定。这有利于积极地促进中国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促进依法治国宏伟方略的早日实现。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的渊源形式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学著作等。 ?宪法性法律: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议会法等——宪法本体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 —宪法关联法)。

?宪法惯例: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一般由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等开创。1834年英国首相罗伯特·庇尔首创的内阁首相自行组阁。 ?宪法判例: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马案。 ?权威性宪法著作: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 戴雪Dicey, 詹宁斯Jennings。 ?三、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第二节宪法结构 ?一、概念 ?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篇、章、节、条、款、项、目 ?三、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序言——制宪的目的 ?总则——国家的根本制度 ?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保障、解释及修改、国家的标志等 ?附则。

四、我国宪法典在内容结构方面的完善:?一、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完善 ?1 形式上的完善:明确的标题,权利的内容,保障和限制 ?2 内容上的完善:恢复迁徙自由、罢工自由,增加…… ?二、国家机构方面的完善 ?1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 ?2 明确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事项

?3 调整名实不符的内容 ?三、自治制度方面的完善?四、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完善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宪法的属性)2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基本法)A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B 宪法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C 宪法有最高的法效力3宪法是授权性的4宪法是稳定的5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只规范行为)2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主要规定义务)6效力等级性 宪法的结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1法治2民主3自由4联邦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解释的概念: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广义: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的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1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2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3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4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的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价值2通过宪法解释制度及其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提供宪法冲突解决机制4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方法2原旨解释方法3学说解释方法4结构解释方法5平衡解释方法6目的解释方法7历史解释方法8先例解释方法 人权的概念: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人权的保障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2相对保障方式3折中方式 我国的保障方式:1宪法条文简约,又不能在司法过程中引用,只得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2普通法律在保障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A立法不作为B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C少数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对基本权利限制过大3从权利的救济看也是相对保障方式(主要靠行政诉讼法,但

2018宪法考试试题(答案)

2018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 )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 ) A、赔偿 B、补偿 C、兑换 D、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 A、“一国两制” B、统一的多民族 C、复合制 D、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 )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 ) A、2004年2月28日 B、2004年3月4日 C、2004年3月14日 D、2004年3月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

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 ) A、3/4以上 B、2/3以上 C、3/5以上 D、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A、国务院 B、国务院总理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A、市一级人民政府 B、县、市级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构提出质询案( )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中央军委 12、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法定机关的许可不受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性质的审判( ) A、民事审判 B、刑事审判 C、经济审判 D、行政审判 13、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下列哪一项原则( ) A、首长负责制 B、民主集中制 C、分工协作制 D、议行合一制 14、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 )向党中央报告。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C、人大主席团 D、最高人民法院 1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主席团以公报的形式公布 B、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决议形式公布 D、单行条例经批准后由制定该条例的自治地方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

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年的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我国宪法知多少题库三

第一部分我国宪法知多少(题库三) 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宪法常被形象地称之为母法,这主要是指下列哪一方面的内容? A.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B.其他法律依据宪法而产生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宪法的内容繁多,事无巨细 答案:B 2. 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指?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统一指挥战斗部门 答案:C 3. 截止到目前,我国1982年宪法历经了几次全面修改? A.2 B.3 C.4 D.5 答案:D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______。 A.谷穗和锤头 B.红旗和齿轮 C.谷穗和齿轮 D.镰刀和锤头 答案:C 5.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______的建设。 A.物质文明 B.生态文明 C.精神文明 D.政治文明 答案:C 6. 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答案:B 7. 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刑事案件 B.民事案件 C.经济案件 D.行政案件 答案:A 8. 我国宪法纪念日是 A每年的9月4日 B每年的10月4日 C每年的11月4日 D每年的12月4日 答案:D 8.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答案:B 9.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C.民主集中制 D.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案:D 10.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答案:C 1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A.同级上一届人大 B.选民直接 C.上一级人大 D.下一级人大 答案:D

英国宪法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 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 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③规范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等。 2、判例法: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 3、习惯法:大多数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如关于国王的“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关于首相自行组阁等宪法的惯例。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英国宪法简介 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编辑本段保守主义的信念

宪法的相关概念简答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我国古代及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者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 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⑵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 较,其效力最高。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 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⑶在制度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实质,或称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属性。 ⑴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 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⑵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来确认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⑶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综上所述,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这就是宪法的实质。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指中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两种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包含对各明珠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不同地位,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明珠党派是参政党来实现和体现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经过了国家政权这个中间环节。后一种意义的中国共产

英国七大出人意料的法律条款

英国七大出人意料的法律条款 英国留学的同学注意啦!英国法律历史悠久,因此总有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惊喜”。选择去英国留学的同学还是要多了解一下,避免踩上“雷区”哦! 给即将踏上腐国土地的小伙伴们科普下:英国有一些听起来很奇怪,但确实存在的法律法规。比如:不能在街上拍打毯子,不能在大街上放风筝,不能在pub 里喝醉。呵呵哒,对“酒文化”那么热衷的英国人才不会遵守这个规定的好嘛?看 完这些就知道为什么说英国人一向很严(dou) 肃(bi)了。 1. 携带木板过马路是违法的 这项法案是从1839年开始实施,同时还禁止人们在雪地上滑行,大街上放风筝。讲真,这些是很危险的,不是闹着玩儿,请自行脑补英国人严肃脸。 2. 在街上拍打任何毯子都是违法的 1893年开始,在街上拍打毯子是违法的,但允许你早上8点之前拍打门垫。而且,在房前建猪圈;街上宰杀牛、唱rude songs;按响邻居家的门铃又快速跑开。。这些都是违法的,千万不要做。 3. 在特准卖烟酒的餐馆(也就是pub)里喝醉是违法的 有三个独立法案都有说明这个规定→_→1872年Licensing Act规定对所有 在特准卖烟酒的餐馆(或旅店)里喝醉的人处以罚款;1829年Policing Act要求酒吧的店主禁止顾客喝醉;2003年Licensing Act规定:卖酒或买酒给喝醉的人也算违法。 去过腐国的人也许知道这些规定,然而,没有人遵守。。呵呵哒,对“酒文化”那么热衷的英国人才不会遵守这个规定的好嘛? 4. 在地铁售票厅插队是违法的 地铁售票厅那里会有标示要求人们要排队,TfL(伦敦交通局)条例也规定不允许插队:后到的人应从队尾开始排起。然而,排队这个习性早已成为英国人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等公车排队,看温网排队,Boxing Day抢购也要排队。。 5. 损坏货币是违法的 1928年Currency and Banknotes Act规定:在钞票上涂写、印花或印刷都是违法的,损坏硬币也不行。 这项规定倒是跟天朝有些像。但是,小时候交钱,不都会签上自己的大名再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1998年《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戴雪(A.V.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在《人权法案》通过之前,英国宪法不包含一个“权利和自由法案”,即一个全面列举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对国家施以尊重个人权利的绝对义务的宪法的普遍原理。正如赖特(Wright)勋爵在二战期间的著作中所言,在英国宪法下“没有被保证的或者绝对的权利”,“对英国人自由的保护是在民众的较强的判断力和发展了的有代表性的和负责任的政府体制下实现的。”〔3〕(一)政治责任与人权保护由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受行政责任和议会审查的政治机制的影响,英国的人权保护主要依赖于自我纠正的民主政治这一观念。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定期的选举要求政治决策者去寻求和获得全体选民的同意,选民体制发挥着检查和监督滥用权力的作用。这种对政治责任的强调被英国宪法的两个基本支柱———三权分立和法治所补充,二者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行使权力侵犯的关键。如同英国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一样,三权分立学说的出现也是渐进的。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4〕4个世纪之后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子爵强调了自由与安全保护思想的重要性:“在像我们这样的宪法里,整个安全倚赖于各部分的平衡。”〔5〕在英国发展的内部权力制衡体制比孟德斯鸠所建议的严格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要复杂得多。立法权被大众选举的下议院(平民院)和非选举的上议院(贵族院)共同行使。行政权不是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个人行使,而是由被称为内阁的全体大臣们行使。内阁由首相(按照宪法惯例其必须是下议院的议员)领导,阁员主要来自于下议院议员(他们来自于控制下议院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19世纪,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他的著作中写到,这种“行政和立法权的紧密结合(几乎是完全融合)是英国宪法有效的秘诀”。〔6〕司法独立于议会和内阁,法官不能因国王的意愿而被免职。就司法权而言,也有一些与其他部门相交迭的部分。[!--empirenews.page--] 最明显的,上议院是英格兰、威尔士或者北爱尔兰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上议院的大法官(其是内阁成员,在上议院的辩论中代表内阁;当其在立法职位上发挥作用时负责主持上议院)也是司法领袖,有时候在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充任法官。简而言之,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018宪法小卫士试题答案

宪法小卫士真题及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工农联盟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7.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A、镰刀和斧头 B、锤子和斧头 C、镰刀和齿轮 D、谷穗和齿轮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A、全民所有制 B、国家所有制 C、集体所有制 D、社会主义公有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英国的行政法治之路

英国的行政法治之路 【摘要】世间有许多地方因气候适宜和水土腴美而得天独厚。然而以政治制度所赋予的幸福论,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让人民普遍受惠,也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如此成功地协调了财富、秩序与自由的冲突。这些政治优势绝不源于本岛的天时地利,而是归功于英格兰的法治精神。我们这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立自主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特性都能经由这种法治精神得以体现和理解。……有史以来,强大民族能建立自由政治者并非少见。然而历经数个世纪的枯荣沉浮而一个民族的自由政治未见丝毫衰败的迹象,反而具有自强不息的气魄者,当以英格兰最为独特。 【正文】 世间有许多地方因气候适宜和水土腴美而得天独厚。然而以政治制度所赋予的幸福论,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让人民普遍受惠,也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如此成功地协调了财富、秩序与自由的冲突。这些政治优势绝不源于本岛的天时地利,而是归功于英格兰的法治精神。我们这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立自主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特性都能经由这种法治精神得以体现和理解。……有史以来,强大民族能建立自由政治者并非少见。然而历经数个世纪的枯荣沉浮而一个民族的自由政治未见丝毫衰败的迹象,反而具有自强不息的气魄者,当以英格兰最为独特。 ——哈勒姆* 20世纪结束的时候,英国行政法几乎和世纪初一样,仍然维持着那古老而连续不断的体制:官民受同一种法律支配,行政案件受普通法院管辖。这种状况至少在表面上并无变化。然而,变化是静悄悄地进行的,许多无声无息的事件已经使英国行政法的性质、结构和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变化之大,竟可让任何人都感到大吃一惊。正如丹宁勋爵(Lord Denning)所言:“也许现在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说,我们已经拥有一个发达的行政法体系。” [1]或者如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ock)宣称的那样:“在我的司法生涯中,我认为英国法院向综合行政法体系的迈进是其在这一时期持续作出的最大成就。”[2]英国这种发达的和综合的行政法体系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遵循了什么路径,体现了什么样的制度和文化特征?英国行政法的制度和理论模式在西方行政法体系中的独特性是什么?对今日中国行政法建设隐含了何种启示?围绕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试图阐明五个有英国特色而又相互关联的行政法问题:(一)英国的法治与行政法观念;(二)英国行政法的性质和范畴;(三)英国传统的行政法治及其在20世纪的演进;(四)行政法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五)英国行政法的两种学术传统和理论模式。 一、戴西的遗产:英国的法治与行政法观念 重温戴西(A. V. Dicey)的命题,是理解20世纪英国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这个基本命题是“英国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法”(There exists in England no true droit administratif)。 [3]在写于1885年《宪法研究导论》一书中,戴西指出: 在许多大陆国家中,尤其是法国,存在一种被称之为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的制度。这种制度建立在若干法律观念之上,迥异于我们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我们一向所称道的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专就droit administratif 这一术语而言,英国法律词汇中尚未有对应物。仅以字面论,“administrative law”一词算是最相称的译法,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仍不知其为何物。……在英国,以及源于英国文明的国家(如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和原理事实上尚未为人所闻所见。[4]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 陈端洪 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 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但是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宪法。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二、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 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四)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现代各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纲性”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特殊的程序才能进行。而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五)英国宪法较富有弹性和适应性 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利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把我国的宪法就简单的理解成为了一部地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是大有人在的,其实在国家事业逐步稳定发展过程当中对宪法的调整也不是第一次,可能也是今年两会当中宪法修改的幅度整体来说是有些大的,所以才导致有些人是在2018年开始才真正全面的去审视我国的宪法。因为这部分人员可能确实不是特别的了解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

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

第八章英国法 Δ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和演变的主要原因和基本过程、制定法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与变化。现代英国法发展变化的特点。 Δ二、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各自的概念、形成过程和主要原则;制定法的含义、种类以及与判例法的关系;习惯、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和条件。 Δ三、英国宪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征、历史地位。 四、Δ财产法的含义、财产的分类、地产制与信托制;Δ契约法、对价制度;Δ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家庭法和继承法、社会立法、刑法、诉讼法。各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 Δ五、英国法的历史地位。普通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国法的影响。 思考题: 1、简述普通法在英国的形成过程。 2、英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 3、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和主要原则。 4、什么是衡平法?它是主要内容有哪些?与普通法是什么关系? 5、简述判例的基本性质。 6、试述英国财产法的概念与特点。 7、试述英国契约的分类和约因的概念。 8、试述英国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9、试述英国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附九:英国法律制度 一、英格兰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公元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了英国,在伦敦加冕称王,是为威廉一世,由此加速了英国封建化进程。因为英国王权实行了“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的政策,王权势力比较强大,从而使英国没有出现封建割据局面,而是建立了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诺曼底的征服造成了英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状况,使英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与欧洲大陆各国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 普通法的形成。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加强集权统治,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合法继承人。但是,原有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于是,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国王享利二世时进行了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弱了领主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了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在强大的中央政权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习惯法基础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普通法一词最初也是基本的含义,仅指由王室法院所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普通是相对于不统一的分散的地方习惯而言。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它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在大量的判例之中。 衡平法的产生。公元12-13世纪,英国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普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急需有与其相适应的新法律予以调整。普通法是以土地为中心的纯粹农业经济的产物,无力调整商品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把这类案件委托给御前会议,由御前会议的秘书,掌玺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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