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结构是近几年理论界热而不衰的论题,在实践中也是引发问题最多的地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共同完成,法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出台的周期较长,规范比较抽象、概括等——决定了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而公司章程从内容来看,它包含着公司从设立至运营直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从地位来看,它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任何运营行为必须遵循之;从效力上来看,它是一种对法律的延续;从性质上来说,公司章程是一个契约,它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自律性文件。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但从众多运营企业的实践上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形同虚设,只是公司注册时的一个必备文件,公司成立后就束之高阁,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为此,发挥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因其具有公平合理的利益风险机制,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乐于选择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有关公司治理的诸多规范体现了技术性的特征。公司的治理结构既包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也包括上述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其确立要遵循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

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主体,应当体现并贯彻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简言之即私法生活领域的行为自由,每个私法主体都有权根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或安排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的自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全由立法设计,而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架构内,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具体构造。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高达70多处,其他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可见,具有个性的、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更多要依赖公司章程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组织总是把赢利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但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却是他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如何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了全面记载。因而完备的公司章程应当对相关的主体利益起到平衡保护的作用。

二、公司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起到的是统领的作用,公司法为公司的治理结构搭建框架。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须符合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而且作为一种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组织,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其所作的特别要求。如在公司的名称、住所、资本、组织机构等方面,法律对其均有明确而又

具体的要求。公司法以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公司的治理成为公司法调整组织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其设立和存续往往涉及了众多不特定的当事人利益,其对交易安全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所以在公司法中,凡涉及交易安全的事项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反之,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

就公司的治理结构而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联系紧密,通过二者的融合互动、有机结合,使得公司的治理张弛有度,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形成了各组织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彼此平衡的激励机制。首先,公司章程的自治要以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离开了公司法的制度保护,公司章程的自治是无法实现的。其次,公司章程的自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治的实现。从公司法的规定不难发现,许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结合,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规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公司法确立的是一般规则或原则,是对所有公司都适用的规定,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以使其具体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有以下4种情况:

第一,公司法不作规定的相应事项,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适用。如《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如《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01条除明确列举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5种情形外,特别强调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才能有法可依,但是基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穷尽的局限性,再详细的立法仍会出现漏洞,特别是一些通过列举方式规定的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单纯的列举不可能完全满足现实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性进行弥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公司的特点和满足公司的需要,因此,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作出补充规定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第四,公司章程通过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以此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与完善

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平衡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尤为重要。在公司法作为法定规则对公司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同时,公司章程作为自治规则,通过对公司法的细化、补充和替代,在公司的治理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公司法作为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司章程作为具有个性的自治性规范,更加体现了单个公司的自治理念和自身独特性,而绝不应是公司法一般规则的简单重复。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期望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为此,应当从以下4个方面对公司章程加以完善。

第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同时,公司章程的内容还应遵守一般的法律原则,如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及公共利益等。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第二,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公司法将许多关于公司治理的事项都授权给公司章程,由其自主决定,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

第三,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上,《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个性化”。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54条的规定,除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外,都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其他的职权。在具体确定上,应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边界,不应有越权的现象发生。

第四,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间,如《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第56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都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在遵循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灵活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等。

总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对公司的存续与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因此,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只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有机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37· 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讨论其治理结构的问题,当今强调最多的就是“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何以自治?公司章程即是其重要的依据和表现。但是奇怪的是,在当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自治”的研究非常热门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研究却处于少有问津的境况。并且,在实践当中,公司章程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照搬模板,有些地方的公司章程已经演变成了“填空题”:大家按照模板在个别地方进行“填空”,甚至答案很多雷同。本文试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对公司章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指出我们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一国宪法的位置,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文件,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契约与自治规则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且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即对股东和发起人具有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看,具有契约(或合同)的性质。①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契约说”。此说是英美法系的通说,强调公司的设立自由,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另有学者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 治法规。公司中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及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无法律效力。②这种学说就是所谓的“自治规则说”, 也是日本及其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 实际上,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的诉权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违反规则的诉讼主体可能会是国家授权的特殊机构。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章程是契约。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看,它有时甚至会导致刑事责任,这时章程已不再是契约,而是规则了。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是意定加法定的统一——章程的主要内容是股东意定的,而登记的过程则是法定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 但它必须是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的自治,并非股东们想规定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写入章程,制定者们在协商章程条款时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二)作为公司设立基本要求的章程 除了体现股东的基本意志外,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这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③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要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On The Legal Effect Of Corporate Charter 张 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2) 内容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基本依据,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公司章程在公司和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诸多问题。 关键词:公司章程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1)01-37-03 收稿日期:2010-10-06作者简介:张良(1984-),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②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③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干货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要点汇总

干货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要点汇总 活着的法律 一、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内容 1、公司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或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定 《公司法》第16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 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2 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表决权 《公司法》第43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章程对

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1 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 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6 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9、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递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 《公司法》第166 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0、股份有限公司对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第181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最新公司章程注意事项资料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 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 程重要条款的批复(2015)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局许可字[2015]9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深证局许可字〔2015〕97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书》(华泰联合字 [2015]7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深圳证监局 2015年7月28日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 第三十三条变更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第三十七条变更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召开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指:“公司章程一经登记注册,则不仅在内部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对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产生约束力。首先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报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所以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同公司交易时,应当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公司章程并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如果章程已经登记,尽管第三人并未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也未要求该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则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仍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公司法》第16 条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权机关是谁,并对公司章程中有无限额规定负有注意义务。 参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发生对外效力。第一,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特别干预。也就是强制性法律介入或者宣示了章程的某些条款,此时公司章程就产生了对外部的约束力。第二,以契约方式使得公司章程获得对外效力。如果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中明确涉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那么合同所涉的章程条款对该第三人必然发生约束力。第三,一定的事实状态亦可是公司章程取得对外效力。例如在交易关系中,交易方(第三人)对方公司章程十分熟悉,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足够了解,却明知道交易公司违反章程规定而与之交易,此时即是第三人恶意,当然会使公司章程产生对其的约束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对抗力的规定,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由此也可看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应予以肯定的。《日本商法典》第十二条规定:要登记的事项除非经过登记和公告,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使在登记和公告之后,第三人有正当事由不知其登记和公告时亦同,即只要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公司登记公告事项就可享有免责抗辩。而《德国商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已经对此种事实登记公告的,第三人必须承受此种事实的效力,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此种事实,那么,该登记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据此,公司的登记和公告在十五日内并不当然对第三人产生积极对抗力。在这段时期内,公司登记只具有消极的对抗力,只要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而在十五日后,不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公司的登记使得公司章程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显然是对第三人是不利的。在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在第三人交易时知道对方公司有违背章程的情况,而继续交易的,视为主观恶意,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及于第三人。

2020年公司章程简单版

公司章程(简单版) 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比较通用简单的版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4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5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6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7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8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9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元 第10条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转出出转/出资数出资/资资受让额(比例股东姓名或名称受持股比例方时 比例万元)(%)让式间(%)方 其受让货他 % 股币有限公司东货转让 % 币 货转让% 有限公司币货转让 % 币有限公司 /转00% 100 合计 1 受让 第11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2.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12.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2.3 选举(委派)和被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12.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12.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2.6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分取红利; 12.7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继续认缴出资; 12.8 公司终止后,依法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12.9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2.10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的行使,以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13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3.1 遵守公司章程; 13.2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3.3 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3.4 股东不得抽离出资; 13.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 第14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1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新入股东不得参与公司管理。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一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任意记载事项自然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章程条款序号是什么

章程条款序号是什么 章程条款序号是什么 公司章程现在都有数码编号。是有唯一性的。主要为防止伪造。 一个正规管理的公司应有相关《文件编写规定》要求。法律没有这个规定。国家只有相关的一些标准进行指导性参考。不是强制性规定。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编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 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学号:K201102056;姓名:史伍俊;专业:诉讼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文献综述 【摘要】学界对公司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逐渐形成了三种学说: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和公司宪章说。在此理论上展开了对公司章程效力的研究,但是学界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还未形成权威的论断,原则上认为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部的对抗效力。 【关键词】公司章程;性质;效力 有关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司章程概念的科学界定,以及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认识。公司章程生效之后,确立去效力范围也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准确界定和处理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理论上的突破,也涉及到研究视角的转移,对于指导实践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章程概念的简述 如何准确界定公司章程的概念,一直是学界努力的方向。无论从一些权威的工具书,还是众多学术著作中,均可以发现这种努力的结晶。 1、工具书中关于公司章程概念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并没有给出定义,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到底是什么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些权威性的工具书对公司章程作出了一定的界定。《现代汉语辞海》“认为章程是指除议会之外的其他权力机构或社团就授权管辖的事务而制定的附属法规的形式。”虽然没有从公司角度定义公司章程,但是从该概念中已经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定义的雏形了。江平、王家福先生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向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政府机构呈交的、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1]”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公司章程是与公司注册证书共同构成公司成立文件,主要规定公司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2]”还有的将公司章程统称为法人章程,“指法人成员就规范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3] 随者研究的深入,理论界对公司章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逐渐得出较为科学的定义,为今后的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其他学术著作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观点 目前对公司章程概念的研究多见于一些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之中,因此有必要将其观点进行简单列举以供参考与批评。 范健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4]”郭东海在其著作中持相同的观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5]”赵旭东先生也指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6]”有的认为“公司章程指公司所必备的关于公司组织与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性规则。[7]”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出资比例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决策权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 退出计划(撤资条款) 财务总监的聘用 补充说明: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作用和记载事项及内容

公司章程的作用和记载事项及内容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和记载事项及内容》的内容,具体内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那么下面我告诉你。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那么下面我告诉你。 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

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和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 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

制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条款

制定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条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制定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条款,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示范条款 1.5.1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5.2 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补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副董事长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总经理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释] 也可以以如下备选条款自行设定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补。 1.5.2-A 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副董事长接任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2-B 总经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2-C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总经理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1.5.3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任命及解除,[董事会/股东会]可以随时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一切与本条款相反的规定均视为未作订立。 [注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及解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在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某一特定股东任命及解除。 1.5.4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后[30]日内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

论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论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与运作的内部规则,对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章程中关于公司代表权、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公司解散等事项的规定,多涉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章程对公司内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对抗第三人? 一、经法定公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事务的公开,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特权所应付出的代价。各国商法或公司法均通过商事或公司登记、公告制度,对影响交易的公司重要事务进行公开,并赋予一定的公开事项以 对抗力和公信力。公司章程是应予公开的公司事务之一,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的登记和公告,属于商事或公司登记、公告的范畴,商事或公司登记的对抗力适用于经法定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对章程对抗效 力的论述,必须以商事或公司登记的对抗力为基础,但章程的公示及对抗效力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商事或公司登记事项的特别之处。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公示 章程的法定公示是取得对抗效力的制度基础,但各国对于章程公示程度及公示方式具有不同的立法选择。在章程的公示程度方面,一种立 法例仅要求部分章程记载事项进行登记,如日本;另一种立法例要求对 章程部分记载事项及整个章程进行公示,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关于章程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定公示方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模式,章程经登记即产生对抗效力,不论是否公告。二为欧共体公司法指令模式,虽然登记是公告的前提和基础,但公告后章程才能取得对抗效

力。三为法国的双轨制模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股票的公司采欧共体公司法指令模式;其他公司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模式。 (二)大陆法系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事项之一,随着公司设立登记之完成,具有对世效力,其规定事项可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对抗效力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为消极对抗力,即应予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未经法定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 登记的消极对抗力几乎是各国立法例的共同选择,但又有绝对对抗力和 相对对抗力之分。绝对对抗力指应予公示的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未经公示,不得对抗所有的第三人;相对对抗力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登记或作为登记附件的文书与材料,只要没有履行在商业与公司登记簿上的公告手续,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公示义务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此项行为、文书或材料的除外。 笔者认为,未经法定公示,仅具有第三人不知情的推定效力。法定公告并不是获得章程信息的唯一途径。如果公示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对未经公示的章程内容知情,再适用绝对的消极对抗力,以损害实质正义为代价,保持形式主义的法律关系统一与确定,并不足取。通过课以公示义务人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知情,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之方式,足以达到促使公示义务人履行公示义务从而贯彻公示效力之目的。因此,两相较之,采相对对抗主义为上。 其二为积极对抗力,即章程或章程记载事项经法定公示,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论采绝对的积极对抗力,还是相对的积极对抗力,均蕴含着这样的思维逻辑:章程经法定公示后,即推定第三人知悉章程内容,只不过相对主义允许

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论公司章程的重要 性

期末考查论文封面课堂序号:157 姓名:鲁梦如学号: 学生联系电话:指导老师:刘乐舟 上课时间:星期一提交论文时间: 6月30日 课程名称:现代企业经营与公司法 论文名称: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直接约束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规则的自治法规,是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作为公司领域的重要制度,公司章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贯穿公司的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整个过程,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够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章程经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可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其次,公司章程经过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补充,能够弥补公司法的不周延性。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才能有法可依,可是由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穷尽的局限性,再详细的立法仍会出现漏洞,特别是一些经过列举方式规定的事项,单纯的列举不可能完全满足现实实践的需要,必须经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性进行弥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制文件,更加充分体现公司的特点和满足公司的需要。 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同时也是新公司法非常突破性的规定,公司章程经过规定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以此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经过自治的方式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个性。例如,《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无论是细化还是补充,其前提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意志实质上仍局限于法律意志下。可是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在一些事项上具有了完全的自主权,给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因此,这种规定实则是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二、公司章程在产权交易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及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发起设立、非上市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住所:。(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 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及其他特别法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分期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81条规定的最低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的要求;货币出资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比例及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程序) 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如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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