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

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

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

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

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

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

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

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

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

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2.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

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13.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

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4.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

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5.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它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

据的学说,它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提出)

16.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

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17.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

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8.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

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19.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

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二、问答

1.法律冲突的含义、分类,及其产生的原因。

(1)含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由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2)分类:空间上、时间上、人际法律冲突。

(3)产生原因:实质是法律效力的冲突,即内国法的域外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内国法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主要有四个原因:①现实生活中含有大量的涉外民商事关系。②各国对该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③各国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大致分为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又称冲突法的方法)。可以分为: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局限性:不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很难预见到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再加上容易受到国家主权观念的各种影响,所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直接调整(实体法的方法):分为国际统一的实体法的方法(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方式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法国弗朗西斯卡基斯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各国制定的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比如中国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者、食品、卫生、环境安全、外汇管理、反垄断、反倾销等方面,属于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

3.简介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①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要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②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寻求其本应适用法律

③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④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4.评价戴西的既得权说。

5.简述胡伯三原则。

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③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内国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6.简述冲突规范、类型。

①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②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7.简述连结点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

①含义: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②发展趋势: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3.连结点的实体取向和结果选择,冲突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

8.准据法表达公式(系属公式)含义及其类型。

①含义: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②分类: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9.外国法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作法?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①做法:a.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c.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②规定:a。由当事人提供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d.由我国驻该国使馆提供e.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f.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10.试论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①概念: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②外国人待遇制度:a.国民待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b.最惠国待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基于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c.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d.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等的优惠。

③规定:各国一般采取属人法兼行为地法原则。中国现行立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外国人的民事实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适用可以类推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和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应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的,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的规定

1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方式。

①概念: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国际法协助的一种保护制度

②方式:只有当外国法在具体案件的试用结果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2.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主要规定。

(1)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国说,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在外国已根据它的法律取得了该外国国籍的法人,中国也都承认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2)对中国内国籍法人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

(3)通常,法人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13.国际私法关于解决住所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办法: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相似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的视为住所。

14.简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适用。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

15.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各国立法和实践颇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代理人经营地(或住所地)法。16.简述代理行为准据法的确定。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也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2)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或营业地法

(4)适用代理合同的中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效果关系,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谓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本人的问题。P187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通常情况下,就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代理人在代理行为完成后,即退居合同之外,与第三人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P188

17.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未涉及动产,尽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18.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强制许可原则的基本内容。

P218提过这个法的名字,实在百度不到有关强制许可原则的词条

19.简述意思自治的范围、方式及其限制。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

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者默示选择的问题。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者在合同之外的专门法律选择协议表达选法意图,因其透明度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为各国普遍肯定。但对于默示选择,各国理论和实践却无定论。(P229有三个具体态度,应该了解就可以,我就没打)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即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限制: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配合合同的法律或法院地法中的强制法限制

(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不违反公共秩序

(3)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中意思自治的限制

A雇佣合同 B消费合同 C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20.简述我国法律对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中应注意的问题。

2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但却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

22.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及我国法律规定。

立法实践: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②适用法院地法③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④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而以法院地法加以限制⑤一般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⑦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⑧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⑨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法律适用:《国际私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3.我国关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4.我国关于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5.简述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学说与实践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实质要件:

学说与实践: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③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④兼采上述各连结点而依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的混合制。

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形式要件:

学说与实践: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②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③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6.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夫妻没有共国籍,则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26.简述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夫妻没有共国籍,则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27.简述监护的法律适用制度。

《民通意见》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使用我国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28.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民通意见》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29.试论我国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制度。

1、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几类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0.涉外收养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4、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 2、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共同的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4、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另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31.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 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

2) 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

3) 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

4) 继承开始的效力

5) 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6) 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

32.试述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 2、也有的国家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3、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均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3.试述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34.试述域外送达的直接途径有哪些?

1)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 邮寄送达

3) 个人送达

4) 公告送达

5) 依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35.试述域外送达的间接途径有哪些?

1) 请求的提出

2) 请求的执行和执行情况的通知

3) 费用的承担

4) 对送达请求的异议和拒绝

36.简述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直接取证有哪些途径。

1) 外交或者领事人员取证

2) 特派员取证

3)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直接取证

37.简述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间接取证有哪些途径。

(1)可以依据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取证;(2)可优先根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

(3)对于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8.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1)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民事判决;

(2)判决做出国法院须有合格管辖权;

(3)外国法院的判决须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的判决须是合法取得;(5)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须是公正的;

(6)不存在平行诉讼的情况;

(7)外国法院适用的内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8)存在互惠关系;

(9)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39.试论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它通常涉及以下一些问题: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费用担保、诉讼代理等。

普遍原则:

中国民事诉讼法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定位上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并赋予对等条件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适用经常居所地方法律。但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诉讼费用担保:

目前,中国实行在互惠、对等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中国对外国当事人实行的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

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

40.试述我国有关与外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

《民诉法》280、281、282的规定: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有关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41.试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条件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外国法院判决来对待,因此其条件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一样。见上问题38。

我国的有关规定:

(1)确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即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就是外国仲裁裁决。

(2)《纽约公约》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可在中国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范围,但有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3)非《纽约公约》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如果裁决作出地国,不是《纽约公约》成员,但与中国存在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则其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可依该双边条约的规定办理。

42.简述中国关于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的补救规定。

(1)民事诉讼法对该问题有规定,并且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下称《执行规定》)第129条、第130条规定,认为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进而受理当事人对于不予执行裁定的申诉申请。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期末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整理·ZZZ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或叫“准据法的表述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最为典型的冲突规范,因此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实际上就是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4、反致 广义的反致: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法或者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通常简称为“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5、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软性延伸:物之所在地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 6、识别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我国台湾学者又称之为“选法诈欺”或“窃法舞弊”,它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合同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一体化平台2020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题目

答案+我名字 本次得分 78分 历史最高分 78分 返回我的考试 2020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 总分:100 分 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 一、单选题(共15题,共30分) 得分:24分 1、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3、()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4、 我国自然人权利能力适用当事人()。 属人法 属地法

经常居住地法 出生地法 您的答案: 5、 以下哪种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 宗教法律冲突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6、中国对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尚未作出专门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侵权行为地 侵权人住所地 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8、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旗国法 船舶登记国法 事故发生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 您的答案: 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为()年。 1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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