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Summary of seminar on labor dispute cas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篇章2:研讨会会议纪要文档

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

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

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

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

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

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

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

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

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

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

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5、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的情形”。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

情形处理: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

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

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

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2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

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30、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员工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32、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

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检查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按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35、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劳动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

3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

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

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3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

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经审查劳动者确实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当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六、工资问题

38、劳动者离职时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对于年休假

天数可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19]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

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之规定处理,而无需考虑对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进行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离

职前一日的累计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

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9、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在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应将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等款项平均计入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之内。

七、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相关问题

40、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

41、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作为个人承包者,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其他问题

42、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股东(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篇章2:研讨会会议纪要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主持人:咱们重点发言就到这了。下面有自由发言。下面发言的统一我希望都谈关键。

xxx:简单的说两句,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但是网点立法很必要的,至于法是重点法还是什么我们还得考虑。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商业网点在这几年市场发展的提高很好。但是由于这个新的咱们的自由竞争的过程里他有些地方有一些问题,所以产生了一些问题。通过网点立法的规范来进行指导,这是很必要的。关键你这个指导思想,把指导思想给明确了,这个立法还是应该立。而且也不能通,现在来说,你要一个大法,你暴露不够,我们研究也不够,但是我觉得我们现在还是有条件抓紧这个力度,因为原来在内贸部的时候,对商业网点立法我觉得从思想上还是很重视的。我们从91年95的时候就有了规定,95年上海的政策规定研究网点有个规定。现在社会经济已经过了快8年,情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好多新的问题有谁先出来,这个已经基本上不大起作用了,我说现在这个问题就是抓紧用快的办法,他的忍受也不够,没有专门考虑这个问题,他们也没有来参加,光靠我们这些人也没有用,新的立法还是通过政府部门上去了,你这样还是不行。我现在这个问题首先一部分要受到重视。明鉴组织,确实是发挥这部分的自

部门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部门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总结会议的会议纪要怎么写?部门组织开展会议,为本次会会议作纪要记录,本文是部门的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 部门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范文篇一时间:XXX年X月XX日(周五)下午一点 地点:XXX写字楼XX楼会议室 内容:办公例会 主持人:XXX 与会人员:XXX、XX、XX、XX、XXX 记录人:XX 内容摘要: 本次会议重点讨论了营销策划部近期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推动问题的解决,使部门工作更加有效率、公司的营销策划工作更为有序合理地推进。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1.关于流程问题。讨论认为公司规定的营销策划工作流程过于繁琐,大量占用营销策划部人力资源、有效工作时间,建议向公司领导禀明并做相关优化。如广告发布流程,从有关合作媒体的信息搜集、意向接触、评比筛选、多轮议价,到有关广告发布合同的内部签报、合同审批、申请签批、印章使用申请,层层叠叠,且每一步流程都需要经过公司多级

领导逐级审批,如若有一步遇阻则整盘无法推进……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市场是变化不居的,好的资源必然争夺激烈,而因为流程问题影响到工作绩效,则得不偿失。 .关于媒介资源要不要集中采购的问题。讨论认为媒介资源与我部工作息息相关,媒介是营销策划工作成果最重要的展示平台之一,有成果无展示平台则事倍功半。而考虑到当下各类媒介资源的稀缺性,市场供不应求的一般情况,如不提前集中采购,待有发布需求时再行购买,则最佳的时机可能已逝,未必仍有性价比较高的资源在等。也就是说这部分工作不落实,则后续工作无法高效继续。 .关于部门要不要“一个声音”的问题。讨论一致认为:部门工作对内一旦发现问题则需要立即提及讨论以形成一致性处理意见,对外则需要“一个声音”进行信息发布以使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清晰知晓。发现问题及时提报,提报问题集中讨论,讨论过程中以民主的方式形成统一意见,是有关形成“一个声音”的三个法则。 部门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范文篇二时间: 地点: 参会人员: 主持: 纪要整理: 0xx年11月7日部门召开了科室例会,各科室汇报了上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XX年1月20日,骆玉林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副市长周勇智、王绚、姚琳、张晓容、顾国权,市政府秘书长冯义,四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四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城管、公安等部门关于两节期间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四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早,落实任务细,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节日安全的供电、供水、供气、市场监管、消防、救灾救济等重点工作,都做了认真的安排,各项工作都在有序进行。会议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节日安全和市场供应,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会议研究了影响两节稳定的有关问题。 1、关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市规划建设局自行筹款,如确有困难,可从市财政局临时借款1000万元,负责偿还省路桥公司的欠款。对项目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责成欠款业主制定还款计划,限定还款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尽快予以解决。对拒不还款的个别业主,要依法进行处理。

2、关于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未到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市政府已经召开了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款问题专题会议,做了安排部署并形成纪要,一定要按纪要精神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由范国庆副市长负责。 3、盘道水库库区农民和湟中县路桥公司职工上访等问题,由湟中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再到省市政府上访。 4、小桥村、朝阳村、南酉山村、清真巷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由各区政府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协调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5、对于个别企业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保持稳定,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会议就两节期间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 1、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营造欢乐、祥和、稳定的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平安稳定。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节日期间,一定要落实领导带班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立即请示报告,请求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2、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节日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把两节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一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 弘法七天 - 网易博客 网易博客| 找朋友| 圈子| 拍拍| 搜索注册| 登录我的博客 法海无边首页日志相册音乐收藏好友关于我日志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研讨会会议纪要 会议记要是它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会议纪要不同于会议记录,下面是挑选较好的相关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供大家阅读。 为了适应我院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进一步增强编制我院XX-XX年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科学性,经院领导同意,由发展规划处牵头,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召开了我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工作座谈会。 学院xxx教授、xxx教授、各系系主任、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评建办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由兰家隆教授主持。会议重点讨论了编制我院XX-XX年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并形成了一致共识。 会议认为,编制我院XX-XX年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院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稳步前进。总体思路应当是:稳步发展,优化结构,突出特色,提高质量。

稳步发展主要指我院专业的设置要在现有基础上有一定的增长,原则上每个系在最近三年内新增1-2个专业,使我院现有学生人数从目前的xxxx人扩大到xxxxx人。 优化结构主要指改善学科专业结构和提升办学层次两个方面。在学科专业结构方面,应使我们目前拥有管理、文学和艺术三个学科逐步向包括工学、理学和经济学的多学科方向发展。新增专业也应符合优化学科结构的要求。在办学层次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的办学资源,采用“本硕连读”等各种形式,与他们合作联办,共同招收培养研究生。 突出特色主要指加快“特色专业群”建设。会议认为,仅有旅游、酒店两个特色专业的建设是不够的,还应当有“群”的建设。应以旅游、酒店为龙头,把酒店营销、酒店电子商务、酒店财务管理、酒店英语等方向都纳入这个“群”中进行建设。 提高质量主要是指现有专业和新增专业都要练好内功,应使我们培养的学生具有竞争力,受到社会的认同。提升质量的内涵应当包括教学水平、师资水平、科研水平、实践教学水平和教改水平等方面。

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 XX月XX日上午,XXX调研员在府城镇政府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XXX新校区征地工作协调会。会议听取了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汇报,以及与会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XXX副区长出席了会议,经研究,纪要如下: 一、关于XXX新校区项目用地范围内尚未搬迁的三户被征收户的征收问题 XXX新校区项目用地范围内尚有三户未接受征收搬迁,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这三户被征收户的房屋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土地征用遗留问题,户主情绪行为过激,不易接触,工作存在一定难度。为进一步推进该项目的建设,确保正常施工,会议确定采取以下三种途径对上述三户被征收户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一是进行民事诉讼。鉴于琼山侨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搬迁的三户所住房屋实属侵权行为,XXX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追究这三户户主在学校所有土地上侵权盖房的行为。二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为争取时间与征收费用,业主单位琼XXX应尽快协调市教育局,向市政府申请将上述这三户追加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凤翔花园)周边路网范围,一并进行征收安置。三是从拆违角度进行征收。由城管部门介入,府城镇、住建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先对上述三户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取证调查,查处其违建行为,为下步推动工作打下基础。

二、关于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问题 为有效推动XXX新校区项目的征收工作,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调研员;副组长XXX副区长;成员:府城镇XXX、XXX,区住建局XXX,区司法局XXX,区城管执法局XXX,区教育局XXX,琼山法院XXX波,区法制办XXX。 三、关于明确责任及时间节点的问题。 会议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把握好时间节点。琼山侨中备齐有关诉讼材料,于一周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由凤翔花园周边路网业主单位区住建局委托拆迁公司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再由府城镇派出一个现场工作组,入户做好被征收户的思想工作,同时尽快查清该宗地和三户被征收户的历史情况,掌握充分证据,以便有利于开展下步工作。 参会人员:XXX 记录:XXX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2012年第24期总第326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42012Sum No.326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 ———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孙倩(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4条是对侵权冲突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其在适当吸纳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但一些缺憾之处毋庸讳言,需要进一步探讨并有待实践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4-0088-02 [作者简介]孙倩(1988—),女,云南元阳人,硕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伴随着国际私法的开拓与革新,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迷宫”,“冲突法革命很大程度上就是侵权冲突法革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涉外侵权规定的条款相比,呈现出系统性和实用性;也是对《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简约推进;同时体现了对《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罗马Ⅱ》)的谨慎变革。《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 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条文现状来看,看似尽善尽美的侵权冲突规则的设计仍有四个细微之处需要引起关注: 1.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由《民法通则》第146条的“损害赔偿”革新为“侵权责任”的表述。而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相对应,这对于法律的承继性和可操作性无疑非常重要。但该条冲突规范对侵权构成要件和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这一范围除了包括涉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还包括与侵权责任效力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法律适用?鉴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行为地法律的公共秩序、强行性规则有一种自然的联系,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才能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定义并说明。2.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问题。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实践中侵权行为地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此产生侵权行为地法的分化和选 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但是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做出何种选择,法律并未做出规定。如果任凭法院的法官主观片面的任意性选择将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 见性 。“包头空难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的发生促使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的选择问题刻 不容缓。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产生了两 种观点:一是采纳欧盟方法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 权行为实施地”中仅择其一作为界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1)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地点,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不可预见而具有偶然性。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赔偿能力较低的司法环境,对于涉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的涉外侵权案件,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便于我国国民了解赔偿机制,避免因无法预知而承担国外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也可使我国国民结合《侵权责任法》获得 合理的实践救济。(2)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通过与《罗马Ⅱ》的比较,在目前相关的著书力作中不难看出《罗马Ⅱ》确立“结果发生地法”作为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有其先进性;同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考察重点, 概括出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之债应适用的法律,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列为衡量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虑 因素。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的(1)径直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标准的认定力和理论依据较弱, 除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认定外,且《法律适用法》与 ·88·

公司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篇)

公司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 公司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 20XX年XX月XX日下午,公司召开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机关20XX年XX-XX月份岗位工资发放等事宜,范文之范文:公司会议纪要范文。张XX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总经办、党群办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会议原则通过。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会议纪要范文 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 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人力资源处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还款计划。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代发事宜 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代发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代发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会议纪要范文 五、关于公司机关XX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 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处关于公司机关XX月份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的建议。会议决定机关员工XX-XX月份岗位工资发放,对已经下文明确的干部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没有下文明确的干部暂维持不变。待三个月考核明确岗位后,一律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会议最后强调,公司机关要加强与运行船舶的沟通,建立公司领导每周上岗接船制度,完善机关管理员工随船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1 / 20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2 / 20

研讨会会议纪要参考范文

研讨会会议纪要参考范文 恒倩石家庄区域服务研讨会议纪要 时间:XX年3月24日下午3:00 地点:大胖公司会议室 参加人员:宋贵斌谭成双韩晓燕张艳华刘娜白玉杰李柳孙红 主持:宋贵斌 记录:关淳 到会情况:本次例会应到10人,实到10人 一、各店前厅经理汇报二月份服务研讨内容落实情况 冀菜会馆 完成事项: 1、卫生间手抽纸已做到定量。 2、备餐柜五常有损换的已更新完善。 3、仪容仪表做到统一规范。 4、为客人提供一次性烟嘴服务。 5、站位时包间门成关闭状态。 6、个性化案例已做到位,突发事件、反面案例没有。 未完成事项:眼镜布服务没有实施。 大胖涮坊开发区店 未完成事项: 1、眼镜布、烟嘴服务没有实施。

2、服务案例没有做。 3、三个卫生重点知道,但没有做好。 大胖涮坊中华店 完成事项:1、收尾记录表已实施到位。 2、给客人提供眼镜布服务已实施到位。 3、反面案例和突发事件没有。 未完成事项:1、五常管理两天完成。 2、为客人提供一次性烟嘴没有做。 石府大酒店 完成事项:1、收尾检查表已实施到位。 2、五常管理落实到位。 3、仪容仪表每天都在做,基本做到统一。 4、用心做事已完成,突发事件没有。 未完成事项:服务员服务不到位。 大胖涮坊裕华店 完成事项:1、收尾检查表每天在做,检查结果上交店总。 2、五常管理已落实到位。 3、仪容仪表每天在做,有不合格的当场解决。 4、眼镜布包括在赠品内。 5、反面案例:点菜机不能用。 未完成事项:1、服务案例在做,还没做完。 2、一次性烟嘴没有用。

二、服务总监宋贵斌总结各前厅经理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本次会议内容主持安排 1、服务研讨会内容各店长不同意的及时回复。 2、服务研讨会议纪要是为明确各店需要解决服务方面的问题,每次检查结果写到会议督导栏,店经理要求及时填写,不断的回复,已到达逐步完善各店的服务标准。 3讨论以后“服务研讨会”需要探讨的问题? 讨论问题:a、服务员平时在工作中出现的小失误如何处理; b、各店典型亮点的分享; c、向同行学习优点; d、前厅员工(个性员工)管理方法; e、每月有新方法、新理念(宋贵斌负责)。 4、讨论怎样做到让顾客满意? 讨论结果:a、顾客上完厕所后洗手时有保洁帮助挤洗手液、递擦手纸。(观念很好,但做不到) b、顾客进店时有人主动相迎。(同意并落实) c、主动介绍本店特色或免费物品。(同意并落实) d、有带小孩顾客及时提供宝宝系列用品。(同意并落实,下月汇报结果) e、就餐环境干净整洁。(同意并落实) f、服务态度好,说话语气温和,工装干净平整。(同意并落实)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专题汇报会会议纪要.doc

负责人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制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注意事项,并在动火票上签字。安全环保办公室必须亲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动火票。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人将动火票送回安全环保办公室,以示动火作业完成。成品仓、油罐区动火必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7、加强安全环保知识教育,把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环保培训落到实处。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环保培训。 8、强调上下班人员途中安全,减少上下班交通事故。要求上下班骑摩托、电动车人员佩戴头盔。设备部配合热电部、生产部、仓管部对航吊、叉车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严禁带病运行。仓管部、设备部加强对叉车行驶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厂区交通安全细则”,进行限速,出入仓库、包装房鸣笛等规定。 二、副总经理***:当前环保形势严峻,副县长坐镇开发区,市环保局、县环保局对开发区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热电、***、***等多家企业已受到多次处罚。我公司虽未受到检查处罚,但应引起足够重视。 热电部要把脱硫设备管理好保证运行。生产技术部抓好跑冒滴漏,杜绝冒黑烟。办公室联系地沟清理,雨季到来前完成。管理好垃圾池不乱扔乱倒。 安全工作不容乐观,今年已经发生几起安全事件,虽未造成较大事故影响,但给我们敲起警钟。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任务,

要勤说、多强调。动火作业要进行签字确认,防火措施要落实,如袋滤箱动火等。品质部使用的药品、器材注意不要伤人。 发生事故按制度进行处理。 三、总经理助理***:安全环保办公室成立后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发现问题、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出现事故要对事故责任人按制度追究责任。 报:***、***、*** 送:生产技术部、热电生产管理部、品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仓管部 存:安全环保办公室 编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各部门存在需解决问题进行了统计: 1、热电部:①燃料油罐应加设防火墙、消防沙、消防箱 ②锅炉投油时易出现冒黑烟现象,生产技术部停尾气时提前 通知热电锅炉。 ③化水岗位接触酸碱,尽快配备防护服。 2、仓管部:东西公路路灯不亮,夜间工作不便,存在隐患。 3、一车间:1#箱体严重泄漏 4、二车间:4#粉罐泄漏,3、4#箱体均有泄漏

北京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 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

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服务研讨会议纪要

服务研讨会议纪要 服务研讨会议纪要 孙好 主持:宋** 记录:关** 到会情况:本次例会应到10人,实到10人 一、各店前厅经理汇报二月份服务研讨内容落实情况 冀菜会f 官 完成事 1'卫生间手抽纸已做到定 2、 备餐柜五常有损换的已更新完善。 3、 仪容仪表做到统一规范。 4、 为客人提供一次性烟嘴服务。 5、 站位时包间门成关闭状态。 6、 个性化案例已做到位,突发事件' 反面案例没有未完成 事项:眼镜布服务没有实施。 **涮坊开发区店未完成事项:1、眼镜布、烟嘴服务没有实 施。 时间: 20好年3月24日下午3:00 地点: **公司会议室 韩好,张好,刘好,白 参加人员:宋** 谭S

2、服务案例没有做。 3、三个卫生重点知道,但没有做好。 **涮坊中华店 完成事项:1、收尾记录表已实施到位。 2、给客人提供眼镜布服务已实施到位。 3、反面案例和突发事件没有。 未完成事项:1、五常管理两天完成。 2、为客人提供一次性烟嘴没有做。 **大酒店完成事项:1、收尾检查表已实施到位。 2、五常管理落实到位。 3、仪容仪表每天都在做,基本做到统一。 4、用心做事已完成,突发事件没有。未完成事项:服务员服务不到位。 **涮坊裕华店 完成事项:1、收尾检查表每天在做,检查结果上交店 2、五常管理已落实到位 3、仪容仪表每天在做,有不合格的当场解决 4、眼镜布包括在赠品内。

5、反面案例:点菜机不能用。 未完成事项:1、服务案例在做,还没做完。 2、一次性烟嘴没有用。 二、服务总监宋**总结各前厅经理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本次会议内容主持安排 1、服务研讨会内容各店长不同意的及时回复。 2、服务研讨会议纪要是为明确各店需要解决服务方面的问题,每次检查结果写到会议督导栏,店经理要求及时填写,不断的回复,已到达逐步完善各店的服务标准。 3讨论以后“服务研讨会”需要探讨的问题? 讨论问题:a、服务员平时在工作中出现的小失误如何处理; b、各店典型亮点的分享; c、向同行学习优点; d、前厅员工(个性员工)管理方法; e、每月有新方法' 新理念(宋"负责)。 4、讨论怎样做到让顾客满意? 讨论结果:a、顾客上完厕所后洗手时有保洁帮助挤洗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