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

金融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安全。而有效的监管,不仅取决于被监管的配合,也取决于监管者监管水平的高低。为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同样具有某种约束,有必要为监管者设计一些标准,以监督监管的监管效率。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我国具体情况,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金融业的稳定程度和竞争程度

稳定的金融是保证一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金融动荡的局势下仍保持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很能说明这一点。但稳定并不等于放弃和限制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和发展、效率挂钩的,没有竞争的金融市场也将是死水一潭。因此如何使金融业的风险最小、效率最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的任务之一,也是判别监管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没有监管,对金融业至关重要的安全性、效率性就得不到保障,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牺牲流动性和安全性,历史上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金融监管则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但监管不等于要将金融机构管死、管僵,过度地注重安全,不适当的严加管制也同样扭曲金融行为,金融业会由于缺乏竞争而使整体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既能保证

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的金融监管才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

根据这条标准来评价我国当前的金融业,可以发现,金融监管偏严了些。例如,当今的市场份额中70%以上属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和改革开放以前全国只有一家银行相比,市场竞争已大大提高,但依然未打破垄断,竞争不足一直存在。因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竞争。这样也是迎接加入WTO的需要。

发现问题的及时性

能否及时发现被监管者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那些重大毁坏银行的信誉、威胁银行生存的问题,是判断监管有效与否的另一个标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之前,一直被英格兰银行视为优秀的银行,甚至将其作为管理方面的标兵,以至在警笛鸣响后,很多界内外人事难以置信。这既反映出巴林银行本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有问题,也说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上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而美国在有详细的银行监管和庞大的检查队伍的情况下,仍有1500家银行和600家储蓄机构和贷款协会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倒闭,一度引起人们对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强烈反思。

及时地、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有先进的、科学的监管手段,在应用电子技术的同时,现场稽核也不能忽视;其次,监管人员要精通金融业务,防止被不真实的报表所蒙蔽;最后,监管机构要和被监管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其信

任,获得其积极的配合。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问题”普遍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也频频出现,监管机构用心不必良苦即可“发现”漏洞和隐患。但在众多的问题面前,也易产生麻痹思想,广国投是我国第一家被亮红灯的金融机构,问题不可谓不大,但一直拖到外债逾期不能偿还时,才采取行动。而在和被监管者的关系上,监管当局一直有“监管至上”之嫌,长期忽视金融服务。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的原则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刚性,但金融服务却是直接受益于服务对象,易于为被监管者所接受。只有使监管寓于服务之中,监管机构才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才能对其经营策略、经营手段、规避风险、逃避管制等了如指掌,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也实施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的目标,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性的风险,又顺应了潮流,提高了监管当局的权威。

监管成本的高低

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首先,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条例和细则;要有专门的监管队伍;要建立计算机情报信息系统,这些自然要耗费人力和物力。其次,作为被监管者,为执行监管当局的条例,要增加办公设备和材料费用;要聘请专门的律师;要保留和提供业务记录,还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保险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等。因此,在制定监管目标和设立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的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

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一)

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一) 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要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金融监管必须有新的理念。我国经过了50多年的努力,20多年的改革,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和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严重存在。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分析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金融监管的滞后,即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应有新理念。 从单纯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转变 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不可否认,合规性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独立性严重不足条件下的行政式监管阶段,所以它毕竟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风险性监管则具有深层次、超前性、动态的特征,它具体表现在:(1)从风险为本的理念出发,注重建立一整套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特点的非现场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如建立银行业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并表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等,能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构建金融业的安全网,如早期预警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3)风险性监管既要立足于微观金融风险,也要顾及宏观金融风险;既要分析制度性风险,也要致力于研讨道德风险。这样做,有利于宏观货币政策风险和微观金融经营风险的结合;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相结合。(4)努力拓展金融监管所涉及的领域和深化金融监管的内容,如传统观点认为,中间业务无风险是最保险的,事实上,中间业务经营中也存在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处理不当,与贷款风险一样,会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损失。 建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将监管模式与建立风险系统架构相结合,有利于围绕风险确定监管重点、统一监管的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真实评价监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既要维护安全又能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方面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实际上隐含着最大的风险。过去我国在实施合规性监管过程中,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如产生“惜贷”,大量保存“超额准备”等现象,这显然是监管的变形和异化。 金融监管要兼顾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处理好金融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对此,理论界颇有争议,有人坚持“发展中规范”,认为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规范;也有人坚持“规范中发展”,认为金融业道德风险高、违规收益高、监管必须先行,规范是发展的基石,规范永远是主旋律。其实,发展和规范是不能分离的,最多也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其重点有所侧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总基调应该是:“在发展中重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兼顾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与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减业务种类、建立监管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最新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 借鉴意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实践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以下几点: 一是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互联网金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和创新,它的风险会比单纯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大得多。互联网金融中由于普遍存在着跨业经营,非传统的金融行业进入到金融行业的现象,这时的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和管控能力不够,任何的企业都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永远获得比银行存款要高的回报。如果投资者不能获得当初承诺的预期收益,再或者出现了基金的亏损,那么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二是在监管手段和模式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太快。由于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纷纷挤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使得传统金融产品加紧创新步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产品、新模式还有新业态。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严重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传统的金融监管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中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还没有形成,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着非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

一系列问题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者是创新不足,严重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将最终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发展瓶颈。 三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很大。我们以P2P为例,网上信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向平台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本人的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此类信息很容易伪造,给平台的信用评估工作带来难度。借款人也有可能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有意隐瞒一些信息,加大了信用风险,导致P2P平台处于不利的位置。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美国监管者们开始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早在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这篇文章写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支付转向非现金交易,这会带来清算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风险。这篇文章指出,对于新型零售支付的监管,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为此,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组织成立了MPIW(the Mobile Payments Industry Workgroup),邀请业界和监管机构一起来讨论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监管状况和建立新的法律法规的需要等问题。 一、在市场准入美国的P2P平台受SEC的严格监管,SEC规定网络信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且将网上信贷平台交易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P2P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竟达到400万美元,此举能够增强P2P借贷平台的抵抗风险能力和偿债力,有利于维护P2P市场的安全。Zopa作为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了进入美国的市场。所以高门槛也减少了许多潜在的市场参与者。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SEC登记,还要求在所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登记要求与在SEC登记大致相同,但不排除有些地方在投资者登记时增加一点儿其他内容,如增加个人财务信息,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

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

金融监管复习题

金融监管复习要点 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填空:金融监管三要素 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客体(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一是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 二是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三是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三种类型。 金融风险的种类: 按照遭受风险的金融企业的面积,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按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业风险,环境风险和行为风险 按照衡量风险的范围角度可以分为宏观金融风险,中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 按照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性金融风险和外源性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共性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以指导和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分别是:建立预防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金融安全网”三要素: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官方的审慎监管。 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 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全面和准确地了解证券发行人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透明度。 公正原则: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公平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同的尺度规范其监管范围内的行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结果。 金融危机的类型及举例 金融危机分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债务危机(IMF): 货币危机:指对一国货币的投机导致该种货币贬值或迫使货币当局通过急剧提高利率或耗费大量储备保卫货币的情况。如:97年泰国货币危机 银行危机:指现实或潜在的银行挤兑或银行失败引致银行停止支付或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c11219077.html,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作者:张心晴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22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互联网金融已 经成为了经济贸易新载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功能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投资及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方式。互联网金融在快速繁荣和发展的同时,其风险日渐暴露,比如诈骗、个人信息泄露及破产跑路等。本文将着重探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及措施,从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金融平台这6种模式。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地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近日,国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6年(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种提及: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计174起,获得融 资的企业数为168家,融资金额约为610亿元。在投融资总额方面,与2015年同期数据相比,2016上半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规模增长达337%以上,并已经达到2015全年度互 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总额944亿元的64.61%,单笔投融资额上升明显。根据上述数据可知,互联网金融正在快速地、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支付方式和生活习惯。对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对其进行合理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未成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节,需要相关法律和手段措施加以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处于新阶段,市场上仍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会导致逆向选择,严重危害到民众利益。现阶段,社会已有大量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诈骗、逃资等。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依法监管是急切需要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意义及重要性: 1.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后起之秀,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国家领导阶层也大力推崇“互联网+”一系列活动,互联网金融更是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活力与发展潜力,将为我国经济带来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 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后,国家反洗钱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但纵观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框架设计和反洗钱义务主体界定,国家反洗钱体系仍然存在着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预判不够充分和法规建立缺位的制度“短板”,有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 一、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和不足 二、(一)立法上未做出义务主体(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界定。 我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国虽从立法角度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对其行业范畴、职业类型、义务责任和监管办法等仍未具体界定,已成为反洗钱体系中的防范“空位”。 (二)制度上未确立特定行业的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规定,2006年、2007年,独立或会同银监、保监、证监“三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三项制度”;2010年、2012年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支付机构的注册许可制度和反洗钱义务,但一般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定职责建立仍为空白。 (三)体系上未接轨反洗钱国际组织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通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第D节预防措施,建议22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中,明列了对不动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一)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一) 金融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安全。而有效的监管,不仅取决于被监管的配合,也取决于监管者监管水平的高低。为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同样具有某种约束,有必要为监管者设计一些标准,以监督监管的监管效率。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我国具体情况,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金融业的稳定程度和竞争程度 稳定的金融是保证一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金融动荡的局势下仍保持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很能说明这一点。但稳定并不等于放弃和限制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和发展、效率挂钩的,没有竞争的金融市场也将是死水一潭。因此如何使金融业的风险最小、效率最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的任务之一,也是判别监管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没有监管,对金融业至关重要的安全性、效率性就得不到保障,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牺牲流动性和安全性,历史上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金融监管则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但监管不等于要将金融机构管死、管僵,过度地注重安全,不适当的严加管制也同样扭曲金融行为,金融业会由于缺乏竞争而使整体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的金融监管才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根据这条标准来评价我国当前的金融业,可以发现,金融监管偏严了些。例如,当今的市场份额中70%以上属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和改革开放以前全国只有一家银行相比,市场竞争已大大提高,但依然未打破垄断,竞争不足一直存在。因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竞争。这样也是迎接加入WTO 的需要。 发现问题的及时性 能否及时发现被监管者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那些重大毁坏银行的信誉、威胁银行生存的问题,是判断监管有效与否的另一个标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之前,一直被英格兰银行视为优秀的银行,甚至将其作为管理方面的标兵,以至在警笛鸣响后,很多界内外人事难以置信。这既反映出巴林银行本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有问题,也说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上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而美国在有详细的银行监管和庞大的检查队伍的情况下,仍有1500家银行和600家储蓄机构和贷款协会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倒闭,一度引起人们对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强烈反思。 及时地、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有先进的、科学的监管手段,在应用电子技术的同时,现场稽核也不能忽视;其次,监管人员要精通金融业务,防止被不真实的报表所蒙蔽;最后,监管机构要和被监管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其信任,获得其积极的配合。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问题”普遍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也频频出现,监管机构用心不必良苦即可“发现”漏洞和隐患。但在众多的问题面前,也易产生麻痹思想,广国投是我国第一家被亮红灯的金融机构,问题不可谓不大,但一直拖到外债逾期不能偿还时,才采取行动。而在和被监管者的关系上,监管当局一直有“监管至上”之嫌,长期忽视金融服务。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的原则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刚性,但金融服务却是直接受益于服务对象,易于为被监管者所接受。只有使监管寓于服务之中,监管机构才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才能对其经营策略、经营手段、规避风险、逃避管制等了如指掌,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也实施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的目标,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性的风险,又顺应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概要

10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年1月下2013. [4]任晓燕.培训师品牌塑造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5]邓倩.太原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6]陶茜.国内英语培训机构品牌营销问题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 师范大学,2011. 摘要:P2P网贷在2007年传入中国,虽然P2P不是我们的原创,但是在监管真空和法律灰色地带下的“监管套利”,同时迎合市场需求野蛮生长,极大的冲击了我国金融行业原有的生态位。P2P网贷既填补了金融某些领域的空白,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好;又使得“金融脱媒”,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剧了行业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成为了极富争议的“生态入侵者”。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展开分析,从而打开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摘要: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创新 金融危机不仅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对我国金融发展理念和金融监管也产生了直接冲击和影响。危机后常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大变革大重组。由于金融危机冲击和国际竞争的空前加剧,国际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面临重大改革,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也在发生很大变化,银行业监管面临着内外制约。距离有效监管还有较大差距。为了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功能,迫切要求我国金融机构要总结危机之训,完善金融业监管之道。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 我国金融部门实行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分业监管,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突出的行政管理色彩,其监管部门简称为“一行三会,一部、一委”,具体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与“三会”相比,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承担的金融监管功能和范围较为简单。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在行政级别上地位相等,这种平级关系使他们之间缺乏协调,无法实现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过程多头、脱节、分散监管。出现监管漏洞,而存在的这些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到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 我国的金融监管比较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从而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一切跨部门的金融创新,至少需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统一金融市场的建成。当前,我国金融业监管内容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方面,且存在着不足:一是重审批轻管理;二是重传统的存贷业务:三是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四是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这些问题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一个包括市场准人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但目前在我国银行法律的构建方面,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危机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复习题精选版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复 习题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美国中央银行正式形成的标志是(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 立)。 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立 B.美国第一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C.美国第二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D.美国全国货币委员会的正式成立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用(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A.大一统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C.二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D.多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3、(B.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存款机构按照法定要求缴存到中央银行的存款。 A.法定贴现金 B.法定存款准备金 C.超额存款准备金 D.备付金 4、1936年,(B.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发表,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诞生。 A.弗里德曼 B.凯恩斯 C.哈耶克 D.威克塞尔 5、(C.货币的外生性)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动主要取决于货币当局的政策行为,而不取决于经济体系中的实际变量和微观主体。 A.货币的中性 B.货币的非中性 C.货币的外生性 D.货币的内生性 6、经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能够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是(D.基础货币)。 A.存款货币 B.贷款货币 C.法定货币 D.基础货币 7、(A.物价指数)是目前各国衡量通货膨胀程度的主要指标。 A.物价指数 B.利率指数 C.收入指数 D.信用指数 8、由于需求转移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属于(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B.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C.供求混合型通货膨胀 D.结构型通货膨胀 9、凯恩斯主义者主张将(B.长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A.短期利率 B.长期利率 C.短期货币供给量 D.长期货币供给量 10、以下不属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是(D.商业银行聘用员工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現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调研报告: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宜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整体谋划、稳步推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在科学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条块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好金融新业态的设置、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发挥好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形成“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处置体制,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坚持市场导向,有所管,有所不管 我国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金融行为(企业不能发行融资票据和相互借贷),只有获取牌照的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否则就

有“非法经营”嫌疑。个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则归入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监管分工上,我国基本按照“谁的孩子(审批)谁抱”原则监管。 我国已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领域也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简政放权。考虑到少量的个人和企业之间金融行为,并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应在法律上直接豁免登记和管理,活跃合理的市场金融行为。地方金融监管既要防止通过监管干预微观主体的具体业务,背离市场化发展的方向,也要防止干涉资金在地区间的流动,如限制本省资金调出本省等。 事实上,监管是在微观主体有能力也有意愿自负其责基础上弥补市场缺陷的,一般承担三类职责:一是保证微观主体处于审慎经营区间(有限责任+高杠杆);二是确保市场实力基本均衡(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反垄断);三是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行为监管)。为此,地方金融监管首先是要不要监管的问题。对于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是无须进行严格的审慎监管的;不涉及破坏市场秩序和力量均衡的,也并不需要特殊监管的。 (二)合理分工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新兴金融体制,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融通资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本文将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优质互联网金融服务。而且,执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必须坚持核心原则。本文将简介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并系统论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服务技术产品,它集合了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优势,能够提供并优化融通资金、股票与债券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多方面的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与成本,提高各种交易工作效率,例如只要开通网络,就可以实现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的发放和交易,网络支付也更为方便、迅速。而且,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使用能够降低各种信息服务的处理成本,帮助双方实现便捷的直接交易,有效匹配各种资源,帮助银行解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问题,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健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这一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今金融市场的发展。实施必要的监管方能稳定金融市场价格,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准确反映市场信息,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与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保证该市场合法、有序地运转,必须全面实施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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