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一.沿革

1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各部门的沿革

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部”的沿革开始于1948年(昭和23年)的专利法修改,其规定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制度,指定东京高等法院为专属办理。以此为机,,为了能够集中处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案件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1950年(昭和25年)11月、创设了第5特别部。

其后,为了更改第5特别部的专属办理业务,在一般民事审判部门中设立专门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1958年(昭和33年)3月设立了第6民事部,1959年(昭和34年)12月设立了第13民事部,1985年(昭和60年)1月设立了第18民事部,2002年(平成14年)4月设立了第3民事部,这些部都成为了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部门。

这些专门部门的正式名称还是“民事部”。2004年(平成16年)4月1日,他们的名称更改为“知识产权部”的第1部~第4部。同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案部分的规定,对有关专利权等诉讼采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制。随之创设了作为知识产权大合议部的“第6特别部”。

该知识产权第1部~第4部,以及“第6特别部”(知识产权大合议部)于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分别更改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1部~第4部以及特别部(大合议部)。

2.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

截至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东京地方法院有4个,大阪地方法院有2个。此外,在大阪高等法院中还设有一个集中部。

3.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

泡沫经济崩潰以后,经济连续的处于低迷中,在国家级规模下,行成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是实现日本经济复兴所必不可少的共识。90年代后半期开始,知识产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下,对法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

在这种情形下,2001年(平成13年)6月,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国民期待的一个重要改革,而此提出了“强化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对应”的方针和加强专业处理体制为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建议。

此外,在2002年(平成14年)3月,召开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7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下,提出了具有“专利法院” 实质性机能的课题。在这种形势下,2003年(平成15年)3月,确立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开始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执行,并于在内阁府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同年7月策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发展计划,为了明确加强纠纷处理能力以及向国内外表明重视知识产权的国策,提出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建议。

4.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

根据上述的课题和建议,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召开的知识产权诉讼讨论会,以及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中设立的关于强化权利保护基础的专业调查会中,讨论了有关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问题。讨论的结果,决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推进法案的立案工作。2004年(平成16年)6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

在我国经济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作用日益重要。为了适应这一现状,使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更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快审理的速度,因而设立了专门的法院,进一步实现法院专业化`,这正是制定本法律的目的。

据此,2005年4月1日,根据该法的规定,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特别支部成立在东京高等法院内部。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全国所有有关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专利局决定的诉讼案件。此外,也审理东京高等法院所办理的业务中,其性质和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在审判事务的分配等一些司法行政事务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被赋予了独立权限。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沿革一览

二、现状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下称为“知财高裁”)是于2005年4月1日成立的专门处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的法院,由处理大合议案件的特别部和4个部组成

1大合议案件

包括重要的法律上的争论焦点在内,围绕知识产权的纷争中也有不少法院的判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我国的产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形成具有一定的信赖性的规则及在高级法院的层面上做出实质上的统一判断。为了满足这个需求,2004年4月,我国引进了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及审判的制度(所谓大合议制度),该陪审团由5名陪审员组成。今后我们要把适当的案件作为大合议案件进行审理判断,稳步地积累实际经验。

2诉讼办理的改善

关于诉讼办理的改善,我们从设置知财高裁之前就开始尝试采用集中审理的方法,以知财高裁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反复研究占案件总数约70%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办理情况,制定有关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审理要领,将它与各种格式范例等一起刊登于知财高裁的网站上。另外,关于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程序和提交资料等,制作了“请求撤销裁决诉讼Q&A”,同样刊登于网站上。今后为了实现合理而充分的审理,将进一步设法改进诉讼的办理。

3法院调查员和专门委员

最近,科学技术取得了惊人的发展,运用高度专业化和尖端化技术的案件随之增加。法院调查员制度是一项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审判所需的技术性事项,辅佐审判员的制度,它已有50年以上的历史,该制度本身及其运用已经得到了稳步落实。再有,为了顺利地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实现信赖性和说服力更强的审判,知财高裁寻求在各专业领域具有最高权威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利注册商标等的代办人等具有丰富的学识的专家(专门委员)参与诉讼程序,积极运用由专门委员从专业性的角度,作为公平、中立的建议者,对审判员和当事人说明争论焦点的专业技术的“专门委员制度”,设法迅速而准确地解决案件。目前已经有约200名全国杰出的专家被任命为专门委员。每年举行有大量专门委员参加的专门委员

实际业务研究会,他们与审判员一起,就应如何参与案件,参与方法等,进行坦率的意见交流。今后将继续设法进一步改进专门委员制度的实施,同时积极运用该项制度。

4信息提供

最近,因特网不断普及,企业活动不断全球化,特别是在运用跨越国境发展和传播的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领域,不仅仅停留于制定值得信赖的规则,及时地对国内外提供审判信息等司法方面的正确信息,履行说明责任也变得愈发重要。因此,知财高裁在向国内外举行的会议等派遣审判员的同时,还对国内外的来访人员说明知财高裁的概要和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等。并且,在与知财高裁的成立同时起步的专有网站上,用日语及英语、德语、法语、中文、韩语提供有关知财高裁的简介和统计等的信息,同时在“主题”栏中用日语和英语介绍大合议案件的进展状况、研究会等的举行、从各国来访知财高裁的人员等知财高裁的主要活动情况。迅速刊载通过大合议宣判案件的判决全文及其主要内容,对其他结束(判决)的案件,也可以在“判决介绍”栏中,从数据库中搜索查看。再有,刊载了前面说明过的审理要领和各种格式范例等有助于促进诉讼案件程序的信息、审判员执笔的论文的介绍、审判员在外国演讲的内容、专门委员制度的说明等。今后将继续设法丰富网站的内容,努力使它更方便大家的使用,如果它能对您有所帮助,那将是我们的一大幸事。

知财高裁注重致力于准确迅速地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原点,以成为更加丰富有意义的法院为目标,不放过任何一个课题,稳步前进。

三、办理的案件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请求撤销行政案件的第一审裁决诉讼,以及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等等。

(1) 请求撤销裁决诉讼

不服专利局的裁决而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专属东京高等法院办理(专利法第178

条第1款等),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也就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知

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2项)。

(2) 民事上诉案件

因为民事上诉案件(民事案件的上诉审)中,有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诉讼案件,专属东

京高等法院办理(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知

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所以全国的此类诉讼案件都集中在知识产

权高等法院。

其次,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程序

著作的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和不正当竞争法损害

商业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经由各地方法院处理第一审,然后,分布在全国的8个

高等法院接受办理。其中,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

责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

(3) 其他的案件

除了上述(1)和(2)以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办理的案件,还包括东京高等法院所

办理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为主要论点的纠纷案件(知

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3项)。

关于(1)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以及关于(2)的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及审理级别,可以

用以下的示意图来表示。

四、组织机构

1.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2.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调查官、

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等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的专门委员参与审理。

(1) 法官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实行由3 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需要

尽早做出统一的司法判断的重要案件,有时也实行由5 人组成的合议制度进行审判

(大合议)。

(2) 法院调查官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的法院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等审理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调查。此外,从2005年4月开始,遵照法

官的命令,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法院调查官还可以对

当事人进行提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8)。

(3) 法院书记员

法院书记员处理诉讼的司法程序并作好纪录、管理诉讼的进展、保管案件的纪录、

辅助法官调查法令及判例,以及执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审判事务。

(4) 法院事务员

法院事务员,是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员。

(5) 专门委员

专门委员,是为了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审理能顺利进展,需要根据

专业见识做出说明时,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2)。

专门委员,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被任命者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

渊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

3.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其办公地点位于霞关法院综合办公大楼

17层。

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控诉(上诉)审(~2005.3.31东京高等法院))

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控诉(上诉)审,~2005.3.31 东京高等法院)一览

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2005.3.31 东京高等法院)

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2005.3.31 东京高等法院)一览

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的新受理案件数·已处理案件数以及平均审理期间(参考)

(全国地方法院第一审)

(全国高等法院上诉审)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热点问题

日本的知识产权特色和有关国际热点问题的进展 安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陈友平 近十多年来,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每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培训班。本人有幸参加了2009年的培训班。经过两个多月学习、考察、交流、讲座、培训、研讨等活动,全面了解了日本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获得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对策建议等方面的技能,提高了改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技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日本注重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在宣传普及中突出侵权行为的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有效应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等特色做法,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管理知识产权,对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从而有助于改善知识产权状况,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绿色技术转让等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有关国家的做法对于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以及在气候变化、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谈判中有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和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日本把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的培养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来抓,把它列为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的同等重要地位,成为知识产权循环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知识产权教育自初中到大学,从政府官员到产业界的各种职业阶层,从正式

的教育体系到志愿和非正式的各种兴趣活动等,形成了一个全过程、宽领域和协调完善的教育和普及体系。这一体系是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措施。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全面完善的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专家队伍的建设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例如,针对不同的教育机构如小学、中学到大学以及职业技术学院等,编写相应的知识产权普及教材,开发有趣易懂和交互式学习软件,通过卡通、动画和小剧目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普及活动;针对地区和行业特点,组织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和咨询的志愿活动如讲座、研讨会、培训和咨询等;在产学研合作中注意知识产权的协调和专家培养;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中包括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支持。企业应当在其公司战略中包含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的内容,在促销等活动中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意识的培养。建议在有关院校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和研究生课程。日本有关机构如关西大学和日本比较法研究中心也有兴趣与我国有关大学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和研究交流。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和经济危害性 日本把过去50年的经济发展归功于知识产权的保护,20世纪日本经济发展的奇迹都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不开的,因为日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相当的缺乏。培训期间所有的讲座和公司访问都会提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影响和侵权的负面危害。所访问的公司无一不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而在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活动中也都包含了侵权的负面影响,从而让人们充分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在知识产权普及活动中把保护的正面效果和侵权的负面危害两个方面都有所强调,特别是负面危害方面。例如在盗版问题上,从小就要培养盗版是可耻的和正版是光荣的价值观念,就像在小学就应该形成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是光荣的而抄袭是可耻的这样的价值观念一样。企业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要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发展战略)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一、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签订。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199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WTO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

的意义。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从此,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与WIPO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又以自己的名义加入了其中的某些条约,如TRIPS等协议。但是,这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为此,欧共体委员会(EG-Kommission)决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Harmonisierung),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这些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做出了调整。 二、针对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差异而推行的措施 (一)商标方面 委员会首先将精力集中到建立共同体商标(Gemeinschaftsmark)与调整国内商标法上。第一项措施服务于国内法律规范的协调化。委员会为此颁布了一个准则(Richtlinie),统一了国内法中商标登记的前提要件,以及随商标所赋予的具体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完善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相关配套条例。当中包含了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的共同体商标条例。与该条例相配合的是执行条例、上诉程序条例及一个有关费用的条例。这一系列配套条例的完成,标志着共同体商标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方面有了相对完整的体系。2004年2月通过的一个新条例,使共同体商标保护系统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和优化(尤其在有关旧商标的检索以及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定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 of the P. R.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ustoms Law in order to implement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by customs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a trademark, copyrights and the rights related thereto, and patent rights that are related to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that are protected by PRC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 The State prohibits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that infringe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ercise the relevant powers stipulated in the PRC, Customs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4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request customs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customs for adop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rticle 5 Consignees of im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and consignors of ex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shall truthfully declare to customs the detai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nd shall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rticle 6 When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trade secrets of the related parties. PART TWO RECORD FI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c1247176.html,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导读: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 国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0多个司法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150个司法改革文件。一大批有含金量的改革项目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备受社会关注:试点成果如何?试点累积了哪些经验?试点试出了哪些挑战?带着这些问题观察者网特派观察员和媒体同行一起在乍暖还寒的初春走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努力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正式成立,拉开系统条理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大幕。 据悉,2015年全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91件,全年共审结案件5432件: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案件多、涉外案件多、审理难度大基本成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法官45名(含院、庭长8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警察4名,司法行政人员11名(包括纪检组组长1名)。其中法官除院、庭长外全部由遴选委员会从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分两批遴选产生(第二批遴选法官10月份就职),其中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6%,平均年龄37.5岁,平均具有7年以上知产审判经验。 而在第一批遴选的18名法官中,他们全年人均收案375.7件、结案239.3件,较2014年全市三个中级法院知产法官人均结案翻了近2.3倍。

尽管法官们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但在“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目标指引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日常工作流程上极尽所能“站在当事人的鞋子里”思考, 优化案件(审理)环境,为办案律师提供硬件软件条件,更引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促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升司法透明度。 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探索在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审判资源,压缩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创新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要素式裁判文书体例,将文书撰写与开庭审理有机结合,确保“简出效率”;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通过援引在先生效裁判等方式增强说理性,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确保“繁出精品”。 在审判效率大幅增长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推出了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式判决: 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为司法改革学术探讨和制度实践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郑州春泉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案中,涉及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技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一起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依法保护了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创造。此案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在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诉商标局商标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首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公开向多家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被业界和媒体评价为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

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系本科生毕业论文材料 (2012)届 专业:法学专业 班级:2008级3班 姓名:陈强胜 学号:200802030137 论文题目: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成绩: 指导教师:张猛

目录 1.选题论证书 2.开题报告 3.论文册(论文、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 4.答辩记录 5.毕业论文考核打分表(三项打分表) 6.学生毕业论文手册

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政法系2008级陈强胜 摘要:随着动漫产业在我国的不断壮大,对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来愈重要。然而动漫形象的衍生产业和衍生产品是一种二次开发权利,是基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而产生的,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依据可以对其加以规制。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独立保护模式是有必要的。本文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对其做出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我国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此种保护模式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动漫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动漫形象;知识产权;商品化;商品化权。 Analysis about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Grade 2008, ChenQiangSheng Abstrac:With the animat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grow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derivatives industry and derivatives is a two exploitation rights, is based on the anime works in the animation image generation, and the existing laws of our country do not have any explicit reference to regulate. Therefore,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independent of the protected mode is necessa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alysis, introduces the mai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del and to make th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s independent merchandising right protection the necessity of mode, this kind of protection mode can not only solv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sufficient, more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cartoon industry faster and better development.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2004年12月)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 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 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 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 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意义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破冰意义 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受理案件,这是我国首个建成并揭牌的知识产权法院。今后,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受案量将达1.4万至1.5万件。另据报道,继北京之后,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近期成立。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开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三大层面,司法保护无疑是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成败的最终因素。 开创性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则可以让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加专业化。近年来,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日渐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居高不下,且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逐渐增强,案件类型也日趋新颖复杂,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使之“术业有专攻”,则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更加精准地打击侵权行为。 仅举文化领域来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创新是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文化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一种催生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新兴产业,没有创新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巨大的发展潜力。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文化创意方面的侵权不断、官司难了,一些创新者担心“被贼惦记”而踯躇不前,更需要知识产权法院撑起“司法保护伞”。 具体到文艺创作中的抄袭、模仿、盗版等现象,多年来难以禁绝的重要原因之一,恐怕也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一定欠缺,比如缺乏更专业的审判,为捍卫知识产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导致诉讼程序不完善、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较低(国外有可能让侵权者倾家荡产)等。期待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捍卫知识产权上提升水平与能力,完善机关法规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的诞生,也给抄袭、模仿、盗版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者敲响了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才是应有的正确做法。知识产权法院这个专事捍卫知识产权的专业队伍,将会以更充沛的精力、更科学的态度、更专业的审判,打击把别人劳动成果转化为自己成果的“窃取”行径。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 ..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

外文翻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文3180字 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2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商标法 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3: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有效期:10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cc124717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cc1247176.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cc1247176.html,/fg/detail528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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