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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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摘要:

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正文: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

(一)学派的基本情况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1. 荷兰的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及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的保护,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他倡导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法律观点。

2.斯宾诺莎首先是个大哲学家,在法哲学方面,他认为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最重要的是自由权和重新缔约的权利。自由也是政府旨在实现的最高目标,一个好政府会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而主权者应受自然法限制,其权力范围有限。

3.英国的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他提出,统治者不属于订契约的一方,因此其行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绝对权力,臣民对之则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任何反抗的表示。试图推翻和杀害“元首”是最大逆不道的罪行,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4.洛克对自已的社会政治思想的阐述,同样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其出发点和理论形式。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但同时

也必须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违法者应当受到审判和处罚。

5.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学思想,成为具有过渡性质的自然法学。他强调法律上的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他认为对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非道德指南。

(三)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古典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二战后,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充满人文精神的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又重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1. 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2.《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的代表作。富勒把法律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他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性”,不能忽略法律的正义。富勒进一步又把法律分为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外在道德又叫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必须以正义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相当于程序法。

3.罗尔斯以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追求平等正义,提出了重要的正义理论。他认为自由与平等都很重要,但没有平等的自由只是形式的自由,必须解决平等问题,用正义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

4.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制度优先于权利而存在的观点,强调公民的权利。他把平等权提到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高的地位,他认为人人都应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

二、分析法学派

(一)学派的基本情况

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但是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却出于英国功利主义家边沁的法学思想。边沁在其所著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法律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实证分析,这成为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出发点。1970年,边沁生前未能发表的《论一般法律》由哈特整理出版,该书被认为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续篇。分析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二)古典分析法学的主要观点

1. 边沁认为,以“避苦求乐”为标准的功利主义是个人行为和政府活动的准则,最好的立法就在于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 奥斯丁认为,功利主义是伦理原则,立法学属于伦理学领域,但法学不同于伦理学,法学仅研究“实在法或严格地说的法律,而不管这种法律好坏与否”。也就是说,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

(三)纯粹法学的主要观点

凯尔森追求法学研究内容和方法的纯粹性。纯粹法学是对奥斯汀的命令说的发展和超越,认为价值与主体意志相关联,具有极强的观点主要主观性,因而价值是相对的。他要求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中排除,使法学免受外来的影响,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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