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中疑难问题探讨共63页文档
物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纠纷是指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物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等引起的纠纷。
在我国,物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物权纠纷的概念、物权纠纷的种类、物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以及解决物权纠纷的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权纠纷的概念物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物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等引起的纠纷。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纠纷涉及当事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益,是民事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物权纠纷的种类1. 物权设立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设立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产生的纠纷。
2. 物权变更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变更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3. 物权转让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4. 物权消灭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消灭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5. 物权行使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6. 物权限制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限制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7. 物权保护纠纷:指当事人对物权的保护是否合法、有效等产生的纠纷。
四、物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 物权设立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的设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物权变更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的变更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物权转让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的转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物权消灭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的消灭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物权行使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上海地区)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上海
地区)
我院民二庭对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中有三个法律问题较为常见:一、开发商关于物管用房书面承诺的效力。
开发商以房屋销售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承诺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物管用房的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发生纠纷后,有的开发商主张其享有物管用房所有权。
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开发商之前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理应根据其承诺履行义务,办理物管用房产权变更手续。
二、物管用房面积是否存在超标准配置。
有的开发商在诉讼中以小区配备的物管用房超过规定标准为由,请求判令收回部分物管用房。
目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仅对配置物管用房设定了最低面积要求,即“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无面积上限规定,故开发商的该类主张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
三、建设规划未配置物管用房如何解决。
有的小区在规划时未配备物管用房,之后,业主提出增配物管用房的请求被开发商拒绝。
当前审判实践一般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中关于“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的规定,视小区具体情况有选择的支持业主请求。
物权法中对物的若干问题探讨

物权法中对物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戚祎萌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物权法对民法当中的物进行了界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部分的权利。
但是日常生活中什么是民法意义的物仍存在争议。
本文对于什么是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具有哪些特点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争议的几种物,包括空气阳光等自然资源,作为人体的组织器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物权当中的物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物阳光人体器官虚拟财产一、物权法中对物的界定《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物权法》中所指的物是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根据王利民教授《民法》上对物的定义,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由此可见,物具有以下特点,也即具有以下特点的物被称之为民法上的物,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
其特点包括:独立性、能被人支配与控制、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有体性、必须是人体之外的物、稀缺性。
二、对社会中几种特殊事物能否作为民法上的物的探讨(一)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当今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对生活具有更高的要求。
有人需要特殊地点的空气,特殊场合的光线。
伴随着这种市场的需要,出现的卖空气卖阳光的市场买卖。
有买卖就有物权的变动,然而这些物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区分。
1、作为广义上理解的空气不应视为民法物权的客体。
能作为物权的权利客体的物首先应当满足以上的六个条件,而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并不具有稀缺性和可操控性。
稀缺性必须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的。
而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2、特定场所中的空气等自然资源可视为民法上的物,如某足球场上的空气。
物权纠纷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

物权纠纷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公报,用于刊载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本文系从与物权纠纷有关的五十多个公报案例节选出十四个案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1、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是否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公报案例: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裁判观点: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报案例: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裁判观点: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
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物权法立法问题优秀文档

第一节 物权法的定位
一、 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强行法——指物权法要强调法律规则所具 有的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的规定。
三、物权法应是普通规范。权利 不应因地域不同而有区别。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指物权法是具有国家、历史、 民族传统的法律。
(2)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如分期付款,所有权未转移,在此期间物品灭失,由占有人承担毁损责任) 权利不应因地域不同而有区别。 2、一般情况下,一个物权客体仅仅为独立物。 权利不应因地域不同而有区别。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 的方法。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就推定为真正权利人;
有权。 (1)主要功能是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确认和保护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保障财产的静态安全;
四、物权法应规定担保物权
权第利三不 节应2因物、地权域法一不的同基般而本有原情区则别况。 下,一个物权客体仅仅为独立物。
二、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3、在同一物上可以并有几个互相不矛盾的物权。 1、从客体上看,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专有部分也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一、物权法的双重功能
• (1)主要功能是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确认和保护 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保障财产的静态安全;
• (2)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如分 三、物权法应是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规定一般的事项,在时间上没有限制的法律规范。
(2)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如分期付款,所有权未转移,在此期间物品灭失,由占有人承担毁损责任)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就推定为真正权利人;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所以要就这些问题来谈一谈。
梁治平说《物权法》是我国立法史上过程最艰难、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我想这其中可能有两个原因:一部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冲突,那么这部法律的通过虽然比较难,但终究还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破产法》。
如果一部法律不仅涉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还包括了立法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冲突,那么这部法律就复杂得多了。
可以说,《物权法》不但包含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而且也包含了立法理念甚至意识形态争论的问题。
对于《物权法》,我想谈五个冲突。
第一,宪法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冲突《物权法》本来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私法的讨论中却介入了公法的指责。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说《物权法》违宪,接着有些宪法学者也声言《物权法》违宪。
这里产生了公法思维和私法思维的冲突,或者说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
这个冲突的结果是一喜一忧。
喜在最终确立了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这条得来不易--经过众多争论、经过高层研究,最后还是确定了市场经济领域中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地位是平等的。
但同时也有忧,主要是《物权法》中的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主体都是法人、自然人。
现在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中,第一次使用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这样的概念,本来是两种概念应该并存。
第二条讲法人、自然人,第四条讲国家、集体、私人,现在干脆都讲国家、集体、私人,而把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抹掉了。
可以说是妥协,也可以说宪法思维有时压过了民法思维。
宪法是政治思维,民法是市场思维。
这次《物权法》特别讲的是在市场的范围内是平等的,那么不在市场范围内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尽量想把法人的理念扩大,讲财产的权力最好尽量由法人承担,而这次的《物权法》恰恰又把很多东西扩大到了国家,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
举个例子:吉林大学的财产是国家的还是吉大的?这既是我们法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又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
作者: 王利明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6-54页
主题词: 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物权法;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质权;承租人
摘要: 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下)王利明七、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
物权法争议
物权法争议
一、物权法有哪些争议
(一)XX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冲突。
《物权法》本来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私法的讨论中却介入了公法的指责。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说《物权法》违宪,接着有些宪法学者也声言《物权法》违宪。
这里产生了公法思维和私法思维的冲突,或者说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
(二)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
《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中规定的私权利又和许多公权利产生联系,这是《物权法》立法中的难点。
按照立法者的意图,《物权法》是以规定私权利为主,其中又涉及公权利。
但是它又不能规定过多的公权利,因为这样就超出这个法律本身的范围了。
由于公权利的那部分需要另外修改,就不得不重新考虑二者的关系了。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典型问题
一、所有权确认
1、确认所有权归属的争议,特别是在多人声称对同一物品拥有所有权时。
2、确认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所有权,这往往涉及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界址争议
1、邻接地主之间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变动引发的纠纷。
2、对于围墙、建筑物延伸部分等的处理问题。
三、共有物分割
1、共有物如何分割或使用的争议,例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
2、分割共有物时的评估和补偿问题。
四、物权变动
1、物权转移(如买卖、赠与、继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2、物权转移时必须的手续和形式,如登记要求、公证要求等。
五、抵押权和担保物权
1、抵押物的处理方式,特别是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务金额时的问题。
2、抵押权行使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和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维修责任、租金支付等。
2、租赁期间物的损坏和价值减少问题。
七、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法律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物权侵害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与处理。
八、侵害物权的责任
1、侵害物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如赔偿责任。
2、物权侵害可能引发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九、先得权和顺序权
1、在多个权利主张同一物权时,先得权和顺序权的确定。
2、先得权和顺序权与登记先后的关系。
十、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1、物权法与合同法、家庭法等其他领域法律的协调问题。
2、国际贸易中物权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
物权确认纠纷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物权的归属、内容、效力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确认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围绕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指,在处理物权确认纠纷时,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物权确认纠纷,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2. 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合法、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处理物权确认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法、公平、公正原则是物权确认纠纷处理的基本要求。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处理物权确认纠纷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物权。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物权确认纠纷处理的核心。
三、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1. 物权的归属纠纷物权的归属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同一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产生的争议。
对于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2. 物权的效力纠纷物权的效力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是否有效产生的争议。
对于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3. 物权的变更纠纷物权的变更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产生的争议。
对于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至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4. 物权的消灭纠纷物权的消灭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是否消灭产生的争议。
对于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四、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物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物权的归属纠纷,应当遵循以下法律适用规定:(1)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在处理物权归属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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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物权纠纷中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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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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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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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