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项目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风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实现风电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风电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适宜的风电场址,充分考虑风能资源、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接入系统设计第六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系统规划,确保风电场与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风电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指导第八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制定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五章投资与建设第十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风电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5年风电行业年度计划

(1)加大风电技术研发投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
(2)推动产学研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的快速转化。
(3)培育风电技术创新人才,提升整体创新能力。
3.3 市场拓展
(1)加强国内外市场推广,提高风电产品市场份额。
(2)拓展风电应用领域,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风电多元化发展。
(3)参与国际风电标准制定,提升我国风电产业国际竞争力。
3.4 产业链完善
(1)提高风电设备制造能力,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2)加强风电零部件供应体系,降低生产成本。
(3)加强风电产业人才培养,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四、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4.1 技术风险
(1)建立风电技术研发平台,加大技术攻关力度。
(2)加强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4.2 市场风险
2.2 新增风电发电量1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
2.3 风电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达到10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2.4 风电消纳能力提升20%,弃风率降至5%以下。
三、重点措施与策略
3.1 政策支持
(1)出台风电产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补贴等。
(2)完善风电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制定风电发展规划,优化风电项目布局。
3.风电产业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推动风电设备制造水平迈向国际一流。
4.风电消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弃风率降至5%以下,确保风电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规划与措施
3.1 政策支持
(1)制定有利于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优化风电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出台风电发展规划,明确风电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路径。
(1)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变化。
风电平价后的经济性测算

风电平价后的经济性测算作者:任晓旭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1期任晓旭摘要风电、光伏平价时代即将到来,相比有补贴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平价项目经济性受电价、建设条件、风资源情况的影响更大。
本文将公司2018年至今获得核准并且初设批复的40个陆上风电项目作为样本,将样本按各省分布情况测算平价后的经济性,对于适合实行平价的地区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电平价经济评价全投资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一、国内外风电发展概况(一)国外发展近况近年来,美国以6GW装机容量再次经历了强劲增长的一年,未来几年的装机容量将非常稳健。
欧洲海上风电装机超过3GW,预示着海上风电的宏伟未来。
非洲和中东地区在2017年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真正带来实际装机的国家仅限于南非。
澳大利亚2017年新增装机245MW,发展相对缓慢。
巴基斯坦、泰国、越南、日本和韩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继续引领亚洲的发展。
(二)国内发展近况中国连续多年保持风电年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世界第一的位置。
中国风电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设备制造方面都具有完善的产业体系和市场竞争能力。
随着风电的规模化发展,技术装备能力持续提升,设计和制造产业体系已经形成,关键零部件已实现国产化。
二、风电项目经济分析影响因素(一)政策因素1.贷款政策。
基准利率对风电投资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是影响建设期风电项目动态投资,进而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回报率;二是影响运营期风电项目运营成本,贷款基本利率将增加运营期财务费用,直接影响风电场的收益。
2.税收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方面,风电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优惠,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所得的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风电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发电量发电量是风电场收入的来源载体,发电量的多少直接影响风力发电的经济性,影响发电量的因素有:一是风资源,包括风力发电机发电时轮毂高度处的年平均风速,风速频率分布,主风向是否明显以及空气密度、湍流强度;二是风机布局,如何充分利用场地,寻找风能资源丰富、具有开发价值的布机点,并考虑风机之间的相互影响,使整个风电场的发电量达到最优;三是风机选型,根据风资源情况选用合适的风力发电机类型,同类风机要比较其功率曲线,同时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
风力发电的挑战与机遇

风力发电的挑战与机遇引言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增加,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清洁、可持续的能源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风力发电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探讨风力发电的主要挑战与机遇,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风力发电的挑战1. 技术挑战(1)风力发电设备的性能:风力发电机的性能直接影响到发电效率。
目前,风力发电机组的大型化、智能化和高效化是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但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2)海上风电的建设与维护:海上风电具有风资源丰富、不占用土地等优点,但其建设和维护成本较高,且面临恶劣海洋环境的挑战。
2. 经济挑战(1)投资成本高: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成本较高,尤其是在初期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2)政策支持不足: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出台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支持的力度和持续性仍有待加强。
3. 社会挑战(1)公众接受度:部分公众对风力发电的认知不足,可能对其产生误解或抵触情绪。
(2)环境影响:风力发电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如对鸟类迁徙的影响等。
风力发电的机遇1. 技术创新(1)智能控制系统:通过引入先进的智能控制系统,可以提高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2)材料科学的进步:新型材料的应用有助于减轻风力发电机组的重量,提高其耐腐蚀性和耐久性。
2. 市场潜力(1)全球能源转型的需求:随着全球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共识加深,风力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将持续增加。
(2)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分布式风力发电系统可以为偏远地区或小型社区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3. 政策支持(1)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许多国家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2)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推动风力发电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促进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结论风力发电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既面临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挑战,也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机遇。
风电储能配套项目政策

风电储能配套项目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风电储能配套项目政策备受关注,成为能源行业发展的热点之一。
风电储能配套项目是指将风力发电和储能技术相结合,利用风电发电时的剩余电能进行储存,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这种新型的能源技术不仅可以提高风电的利用率,还可以有效解决风电波动性大、不稳定的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为促进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风电储能配套项目建设。
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支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促进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政府还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市场化运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同时加强对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还鼓励推动风电储能配套项目在城乡建设中的运用,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
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推动风电储能配套项目在当地的推广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清洁能源保障。
同时加强对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清洁能源的认知和接受度,促进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风电储能配套项目政策的出台,为我国能源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
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推动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快速发展。
同时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障风电储能配套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通过政策的持续调整和优化,推动风电储能配套项目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为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出贡献。
广东促进海上风电实施方案

广东促进海上风电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之一,拥有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因此,促进海上风电的实施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海上风电资源概况广东省拥有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主要分布在珠江三角洲、粤西沿海和南海诸岛地区。
据初步测算,广东省海上风电资源总容量可达数千万千瓦,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二、实施方案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了促进海上风电的实施,广东省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为海上风电项目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广东省将加大海上风电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升级改造港口设施、加强海上风电输电线路建设等,以确保海上风电项目的顺利实施。
3. 推动技术创新广东省将加大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海上风电技术的突破和进步,提高海上风电的发电效率和稳定性。
4. 强化安全监管广东省将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海上风电设施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确保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5. 加强产业协同发展广东省将推动海上风电产业链的协同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大投入,推动海上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实施效果预期通过上述实施方案的推动,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预计未来数年内,广东省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将大幅提升,成为我国海上风电的重要发展区域之一,为广东省乃至全国清洁能源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广东省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海上风电的实施,为清洁能源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政策一、宏观政策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
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
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部分先进国家风电产业支持政策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部分 先进 国家风 电产 业支持政 策研究 及 对 我 国的启 示
赵 慧
吉林 长春 105 ) 30 1 ( 中国人 民银 行 长春 中心 支行
风 电业 发展具 有重要 意 义。
一
、
部 分 先进 国家 支 持
风 电产 业的政 策 美 国风 能 协 会 日前 发 表 的最新 年 度 报 告指 出 , 美 国风 力 发 电 新 增 装 机 容 量
安 全检 测 实 验 室一 起 , 为美 国和 国际 标 准提 供 公 正 的风 发 展 。04 , 国《 20 年 德 可再 生 能 源 法 》 正 案 采 用 基 于 地 修
机认 证 服 务 。 印度 则 参 照 国际 测 试 和认 证 标 准 建 立 风机 点 递减 的风 电上 网补偿 方 式 , 2 0 年 建造 的陆 上风 机 从 06
RP 政 策 以法律 的形 式 规定 在 总 电力供 应 量 中必须 有 规 S
丹 麦 从 2 世 纪 8 年 代 初 期 到 9 年 代 中期 , 机 发 O O 0 风
定 比例 的 电力 来 自可再 生 能 源 。 印度 政府 实行 特 许 权 项 电所 得 的收 入 都 不 征 税 。 9 1 , 麦 政 府 对 风 电生 产 18 年 丹 目, 已经 规 划 了 5 个 风 电项 目 , 划 到 2 1 年 新 安 装 风 进 行 补 贴 , 来 将 其 并 入 二 氧 化 碳 税 补 贴 中 。 0 纪 9 O 计 02 后 2世 0
团 吉 金 班 2Q篚 期 盐 融 究Q 生 垒 】
认 证 风 机 的设 计 。 国 于 1 9 年 开 始 对 风 机 进 行 认 证 , 美 98
其一 , 给风 电提 供 固定 上 网 电价 。 国 、 班 牙 和丹 德 西
小型风力发电政策
小型风力发电政策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对传统化石能源的警觉性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型风力发电成为了当下备受瞩目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一。
本文将探讨小型风力发电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对其合理制定的思考。
二、为什么需要小型风力发电政策小型风力发电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 1. 低碳环保:小型风力发电利用风能转化为电能,无需燃烧化石燃料,因此不会产生二氧化碳等污染物,对环境友好。
2. 分布式能源:小型风力发电可以分布在各个城乡地区,减少输电损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独立可靠:小型风力发电可以为偏远地区和离网地区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解决能源问题。
4. 经济效益:小型风力发电的设备和运维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
然而,小型风力发电也面临一些挑战: 1. 技术和经验不足:小型风力发电相对于大型风电项目来说,面临着技术和经验不足的问题,需要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和支持。
2. 土地利用和环境影响:小型风力发电需要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而在某些地区,土地资源供应紧张,存在土地利用冲突问题。
3. 市场营销和融资问题:小型风力发电项目的市场推广和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的参与。
因此,制定合理的小型风力发电政策对于推动小型风力发电行业的发展和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三、小型风力发电政策的制定原则1. 长期稳定性原则小型风力发电政策应具有长期稳定性,以便项目投资者能够有足够的信心投资和维护设备长期运行。
政策应避免频繁变动,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和成本。
2. 多方合作原则小型风力发电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利益,包括政府、企业、居民和环保组织等。
政府需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小型风力发电项目,为居民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倾听和回应环保组织的合理诉求。
3. 激励机制原则政府应通过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小型风力发电的发展。
例如,可以采取补贴、税收优惠或购电政策等措施,提高小型风力发电项目的经济回报率,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
风电补贴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二、中国风电发展状况
n 2.
装机状况
ü 全国分省的装机状况 截至2009年末,共有24个省市拥有风电装机,其中 内蒙古、辽宁、河北、吉林以及黑龙江省(区)在全 国风 电装机的省区中稳居前五; 装机容量呈现相对集中趋势,排名前五的省区装 机容量占总量的70.3%(09年数据); 累积装机容量超过1000MW的省份超过9个,其中 超过2000MW的省份4个。(如下图)
ü 分布特点
主要分布在“三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内陆局部特殊地形地区 和海上风能丰富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二、中国风电发展状况
n
2. 装机状况
ü 概况
我国风电装机总量 在近十年间实现了突 破性的飞跃发展。 2005、2008年先后 突破了百万和千万 KW。自2005年以来 风机总量连续5年实 现了翻番,并在2010 年底达到4182.7万 KW, 首次超越了美 国,位居世界第一。
ü 风电特许权
采用特许招标的方式确定风电项目开发商,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由政府承担政策 变动的风险
ü 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在“三北”(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 地区发挥其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中 小型风电场,充分利用各地的风能资源。(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 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可再生能源十一 五规划》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二、中国风电发展状况
中国各省风电装机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蒙古 河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山东 甘肃 江苏 新疆 宁夏 广东 福建 其它 其中:香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
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 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CDM收入税收政策 —— 欢迎下载 2 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一)CDM 项目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CDM 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CDM 项目实施企业上缴国家收入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第11号令)明确了不同的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在国家和实施企业间的分配比例,风力发电项目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CDM 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CDM 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是指CER s(Certificated Emissions Reductions)收入,即核证的减排量转让收入。《京都议定书》规定,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氟化碳和六氟化硫这6种气体未使用的排放指标经过一系列计算、验证、申请、批准等程序后,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由此可见,风电企业的CDM收入实际上是“碳减排指标”转让收入。下面我们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首先十分明确的是转让“碳减排指标”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是否属于货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显然“碳减排指标”也不属于有无形动产。所以CDM收入不应交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首先,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外国企业出资购买中国风电企业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而并不是为了获得中国风电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即在CDM 交易过程中,外国企业并没—— 欢迎下载 3 有接受中国风电企业提供的任何劳务,因而对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碳减排指标”收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其次,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碳减排指标”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 综上分析,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也不应交纳营业税。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5],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风电行业虽然前期投资成本很高,但后期运维成本却相对较低,在建设阶段投资的设备进项税额抵扣完以后,每年的运行材料、维修材料、备品备件等形成的进项税额占比非常小,如果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风电企业的后期增值税税负将会非常高。因此财税[2008]156号文的出台,为风电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提高了风电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是随增值税上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随退回的增值税一起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6]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 目前风电行业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税款、中央管理企业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地方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这类财政性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7]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即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海上风电项目申请取得的节能减排资金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92号)[8],—— 欢迎下载 4 海上风电作为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之一,包括在节能减排资金申报 项目范围之内,其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注入资本金。风电企业取得这类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对风电行业相关的财政性收入分别分析: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电企业贷款贴息资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10],文 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开支范围以及考核与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风电企业贷款贴息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这类资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对贴息期限、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25号)[11] 规定,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又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收到款项时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只要企业对这类资金单独核算,取得上述资金的拨付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2)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该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予以规定,但文件对退税款如何退还和管理并无说明,因此除非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出具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退税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专项说明,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