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六章考核机关第七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

•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 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 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 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 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 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 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 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 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对还未做官的,指示和警示作用(党
和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干部?当干部要注意
什么?);
对已经当官的,如何做好官(好干部
标准)。
二、新《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历史背景
1. 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干 部任用选拔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 对干部任用工作作出系统、全面规定的法规性文献; 2. 2002年版的《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公开 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 3. 201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稿; 4.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引发了新修订的《条 例》。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2001年5月16日)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方针原则和基本目标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全国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到2005年,初步形成干部人事制度工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初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能上能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 建设摆在首位,确保对党绝对忠诚。
聚焦服务公益事业发展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行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相统一,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促进领导人员专业化建设
加强专业化培训和实践锻炼,注重培养专业 能力和专业精神。
激发领导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监督方式与措施
日常监督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事业单位领导人 员的工作情况。
专项检查
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等。
考核评价
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评 价,了解其工作表现和群众满意度。
纪律处分与法律责任
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创新创造,树立正 确用人导向。
02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 职条件和选拔任用
任职条件
学历要求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管理能力
具备一定的人员管理、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 够有效地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
ABCD
工作经验
具备与岗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和管 理流程。
廉
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和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04
考核评价方法与程序
民主测评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对领导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目标管理
根据领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量 化评价。
综合分析
对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面客 观的评价结果。
湖南省澧县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1]
![湖南省澧县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1]](https://img.taocdn.com/s3/m/4630751dc5da50e2524d7f6c.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10] 17 号印发《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切实防止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优化县乡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现将《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0年8月20日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县乡两级在干部任职年龄上存在层层递减现象,逐级降低干部提拔使用的年龄界限,使许多年富力强的干部得不到合理使用。
这一做法尽管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但造成了干部资源的浪费,不利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应予停止。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现就防止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合理的年龄结构,干部任职年龄不能层层递减1、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政策。
县乡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准确把握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要求,妥善处理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干部的关系,不唯年龄取人。
2、规范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在职干部从年龄上可划分为50岁以上、50岁至40岁、40岁以下不同年龄层次。
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干部,都应合理使用。
除国家的统一规定外,各地不得另行规定干部任职年龄界限。
平时调整干部,不得把换届的年龄要求、领导班子建设的主体年龄要求和以往机构改革时提前退岗年龄规定,作为干部提拔年龄和任职年龄界限。
各地凡实行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应予停止,以往调整干部的有关年龄规定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应予废止。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作者:胡德畅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和中坚,科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推动各项工作的主要杠杆之一。
本文将以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措施为研究主题,以各个领导时期选拔干部的主流思想为线索,分析目前干部选拔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党内干部选拔科学1.引言: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制度。
科学的、规范化的任期制度体系包含一系列相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选拔制度、任用聘用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调配交流制度、奖惩罢免制度等。
我们党内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度主要通过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章程》直接界定党的各级组织每届任期来间接限定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
2.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理论发展历史沿革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是严格界定我们党内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对他们的任职过程作出制度规定,以监督、约束、评价其任职行为的制度。
实施党内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并非是一个全新事物。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对此即有所认识并付诸实践,领导职务任期制在我们党内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今后推进实施及逐步完善这种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1民主革命时期2.1.1缺乏明确任期制要求,只对各级党组织任届有明确的规定民主革命时期,由于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的限制,我们党还不能对自己的干部提出明确的任期制要求。
任期制更多地表现为对各级党组织任届的规定。
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延续了二大党章对任届时间的规定。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上,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了新规定,即“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应该说,这次的修正案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党的干部任期要求的党章。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次章因公辞职第五条领导干部担当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须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当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缘由,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缘由等状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缘由、辞职条件等有关状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看法。
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看法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看法,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探讨,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确定。
浅析我国党内干部领导职务任期制度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_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对__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
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__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
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德(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
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论干部任期制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On Modif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Cadre Tenure
Regulations
作者: 韩强
作者机构: 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101
出版物刊名: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02-109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干部任期制;党内法规;干部制度改革
摘要:干部任期制是通过严格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连任次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其积极履行领导职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问题也愈加突出,修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日益迫切,这项工作已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为此,我们要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规定》,构建一个完备的干部任期制度体系,这一体系要围绕干部任期制协调好干部交流、回避等工作环节,处理好与干部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制度的关系,力争使干部管理围绕严格的任期制来运行,通过任期制开辟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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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说明】地方党委的秘书长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
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秘书长的,应当按党委常委职务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不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秘书长是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属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应当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因不属于正职领导成员,可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答: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指党政领导职务在一个任期内因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能超过一次,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为了强调不能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频繁调整干部,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
这款规定,主要是从量的方面对一个职务在一个任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作了限制。
这个限制是针对一个具体职务,而不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而言的,在一个职务任期内,因为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干部,该职务的人员变动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因此,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问: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答:累计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七年,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副处级层次的领导职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打破领导职务"终任制",避免干部在同一层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限任职,从而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的新老交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活力。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是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答: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说明】妥善安排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是任期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干部个人情况各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如何安排作了原则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领导干部从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上顺利退下来创造有利条件。
对此问题,要坚持做到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又关心和爱护干部。
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排,各地可以进行探索。
根据以往调研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做法,答复为"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6、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
【说明】任期制指的是职务的任期,是整个领导成员班子的任期,而不是担任该职务干部个人的任期,不宜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虽不是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届期",但就其担任的职务而言,作为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是随着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较为明显的届期特征。
因此,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既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体现任期制度的"严肃性"。
7、问: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后,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类似情况,如党委副书记、常委分工调整,均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所称的任期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没有关联。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只有市长、副市长,而没有按分工不同而设立的工业副市长、农业副市长等。
因此,就某市政府副市长而言,职务任期是副市长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副市长职务干部的分工是什么、分工如何调整没有关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组厅字〔2003〕10号)将"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解释为"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是就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分工调整的干部是否可视为具有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而言的,与职务任期计算没有关联。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答:合并计算,这款规定的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重点。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增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这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班子或者政府班子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党委、政府两个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如果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即可在党委、政府班子之间相互交流,从而出现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长期任职的情况,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9、问: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二)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三)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四)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担任不属于该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