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科研机构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研成果的保全、科研过程的监督和科研价值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科研机构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机构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科研成果的保全效能和科研过程的监督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移交程序1. 移交部门科研机构档案的移交由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制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移交材料(1) 科研机构档案的移交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项审批文件、科研计划与进展报告、科研成果的论文和专利文件、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记录、科研人员的培训和交流记录等。
移交材料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2) 移交材料应当经过科研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每份移交材料上加盖科研机构公章,以确保移交材料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3. 移交流程(1) 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科研机构档案的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应当提前向科研机构全体科研人员进行通知,并制定详细的移交流程和时间计划。
(2) 移交过程中,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科研机构全体科研人员充分沟通,了解科研项目的进展和相关档案的情况。
对于需要移交的档案材料,可采取逐一核对的方式,确保移交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移交完成后,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移交的档案材料进行登记,建立科研机构档案库。
科研机构档案库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的不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易查找。
三、档案管理1. 档案存储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科研机构档案库。
档案库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尘等基本保护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整理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整理的具体规定和流程。
档案整理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整理和易检索。
市农业农村局档案管理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农村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由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局档案室由办公室直接领导,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1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中专职人员为档案室负责人。
第四条局档案室负责集中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提供档案利用(查阅)服务,定期向地方档案馆移交档案,负责档案的保密和销毁;协助局机关处室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和鉴定工作,确定保管期限与密级;对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局属单位均应确定1名档案管理员,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各处室均应确定1名兼职档案管理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各类档案进行全面清点,切实做好交接工作。
— 1 —第二章档案的立卷、归档第七条归档范围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局机关工作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指导、凭证和查考作用的文件、帐簿、照片、录音、录像、软件(数据库)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各项普查工作形成的各种材料、汇总报表及相关说明。
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经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
第八条归档时间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求在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
设备文字材料在开箱验收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档案要求第三年的3月底前,将已保管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局档案室。
科技档案要求在单项业务工作完成或单项工程完工或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建设档案馆库等设施,将档案事业和重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征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把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主要手段,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全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档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退休人员移交6个步骤

退休人员移交6个步骤
退休人员移交的六个步骤如下:
1.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国有企业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所属区县(市),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
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国有企业分别向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2.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
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按照各级组织部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及工作要求执行。
3.缴纳3000元/人退管活动资金(支付方式请与各区退管机构协调确定)。
4.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位、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各一份)。
5.填写转移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单位、区退管办各一份)。
6.完成以上所有流程后,移交单位最终与中心对接,办理最终的移交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本局行政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本局的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不包括各科室和部门的工作档案。
原本局企业登记档案参照管理第三条本局行政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相关行政许可档案和处罚档案必须按时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本局档案工作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学管理、监督指导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设立综合档案室(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档案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一)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局历年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档案。
(二)负责对本局行政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维护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作好记载。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纪律,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局档案数量和种类,制定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凡是本局本年度发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该工作须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分为企业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个体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食品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
行政处罚档案分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行政诉讼案件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室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分类方案整理、编号、归档、入库对号上架,便于检索和查找。
第十一条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表,对档案数量、利用人次、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济南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
济南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档案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属于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以下各种门类、各种载体且保存期限为永久或30年以上的档案,均在接收范围:1.文书档案2.专门档案3.照片档案4.音像档案5.实物档案6.电子档案7.会计档案8.其他应进馆档案“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底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视频光盘;“实物档案”包括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礼品以及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奖状、证书、奖杯、奖牌等。
“专门档案”包括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专业管理活动中形成,并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各类档案,如教学档案、诉讼档案、病历档案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
五、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济南市档案馆移交。
(一)原则上,驻龙奥大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档案应在归档文件整理年度验收合格后当年移交进馆。
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进馆。
(二)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移交进馆,特殊情况需研究商定。
电子文件档案于自然形成的次年9月底前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属移交范围的档案,原则上保存期满30年移交市档案馆。
(四)专业性、保密性较强,或利用十分频繁的档案,可适当后延接收时间。
(五)撤销单位档案、破产转制国有企业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损毁的档案、临时性机构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即时移交市档案馆。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规范和管理部门档案的方针、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方式的文件,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便捷使用。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1. 部门档案管理的目标- 确保部门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
- 提供档案信息的快速、便捷获取和利用。
- 保护部门档案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篡改、滥用档案信息。
2. 档案管理的责任- 部门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决策相关事项。
-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
3.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和档案编研制作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
- 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及鉴定方法,对档案进行定期归档和鉴定,及时淘汰和销毁无用档案。
4.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 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按照保密级别和重要性划分存放区域,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 制定档案借还、查阅、复制等操作流程,同时记录档案的使用情况和流转轨迹。
5. 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制定档案检索的规则和方式,建立档案目录、索引和数据库等查询工具,方便查找和利用档案。
- 对于需要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外单位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提供。
6. 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制定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管理权限,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控制和防护措施。
- 对于无用档案和过期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7.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部门之间或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进行档案移交和接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平稳过渡。
8.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这只是一个简要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内容和操作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执行。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____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2、某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3、统计档案; 4、市属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反映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通过协商收集、接受捐赠、代存、购买等形式征集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
1、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 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进馆档案质量要求
文书档案
1、相关法规文件 1)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16)具体要求将到期
需移交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2、立卷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1)立卷要求: 保持全宗内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区分不 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反映某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 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遗产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
3、某市籍贯或在某市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 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上述单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 形态的档案。
12—04发布 2003—05—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理。 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2002—11—09发布 2003—04—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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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市档案移交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移交内容和条件
2.1 移交内容
2.1.1 市级机关应当按照全市档案移交目录的要求,对全部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移交给市档案馆。
2.1.2 市级以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行业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对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移交。
2.2 移交条件
2.2.1 移交前必须进行鉴定和整理。
2.2.2 移交前必须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按照规定提交数字档案。
2.2.3 移交前必须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级别较高的档案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章移交程序和要求
3.1 移交程序
3.1.1 移交申请
移交机构应在移交前填写《档案移交申请表》,并提交至市档案馆。
3.1.2 档案鉴定
市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和规定,对移交档案进行鉴定。
3.1.3 应验合格
经过鉴定的档案应当经过整理、装箱、密封,并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情况紧急的,可暂时不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但应在移交后一个月内补齐。
3.1.4 移交接收
市档案馆应当对移交档案进行接收,并对移交档案及《档案移交清单》进行核对。
3.2 移交要求
3.2.1 移交的档案应当按照工作程序、时间顺序、事宜分类等原则进行归档。
3.2.2 档案应当进行全面的检查审定和整理排架,保证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3.2.3 移交档案的介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且数字化操作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利用
4.1 档案保管
4.1.1 档案应当在规定场所进行封存,并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
4.1.2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级别较高的档案要实行严格保密措施。
4.2 档案利用
4.2.1 用户应当符合档案利用条件,并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4.2.2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便捷的原则。
第五章督查和责任追究
5.1 督查
5.1.1 市档案馆应当定期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核实移交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
5.1.2 移交机构应当协助市档案馆做好检查工作,并及时矫正存在的问题。
5.2 责任追究
5.2.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关和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5.2.2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6.1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档案馆所有。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简要注释如下:
- 档案:指各类载体上记录人类、物质和社会活动的信息的记录物。
- 数字化处理:指将实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以及将电子文件或者网络内容进行数字化备份、整理和存储的处理方法。
- 鉴定:指对文书、图书、档案资料等进行有关特性、性质、价值等方面鉴定的一系列工作。
- 应验合格:指在档案鉴定、整理、装箱、密封等环节中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
- 归档:指将档案资料按照工作程序、时间顺序、事宜分类等原则进行安排和整理的工作。
- 封存:指将档案安置于规定的场所进行保管的工作。
- 档案利用:指用户依法合规前往档案馆利用档案的行为。
- 公开、平等、便捷: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的档案利用原则。
- 责任追究:指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的措施。
法律名词及注释:
- 档案馆:指具有档案鉴定、采集、保管、利用、研究和开辟等职责的机关或者单位。
- 机关档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生成、收到或者从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中取得的一切档案资料。
- 企事业单位档案: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非机关单位形成或者管理的各类档案材料和电子记录资料。
- 整理:指将档案资料进行加工、分析、整合等工作,使之符合鉴定标准和规定,为后续的归档、封存等工作做好准备。
- 保密措施:指在涉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级别较高的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中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泄露。
文档结尾处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档案、数字化处理、鉴定、应验合格、归档、封存、档案利用、公开平等便捷、责任追究。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档案馆、机关档案、企事业单位档案、整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