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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鑫城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住宅、商铺)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电话:

乙方:徐州保利? 鑫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徐州保利? 鑫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签

《保利 ? 鑫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

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

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公共管线接驳端以内

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管井房、烟道、电梯井、设备用房、楼顶、天面、平台

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设施设

备如: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

路、共用照明、供气线路、供暖、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开发商《交楼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

续;甲方收到《交楼通知书》后在通知期限内未办理相应手续,且未与开发商

另行约定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交楼通知书》中载明期限的最后一日视

为交付使用日期 ,如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则从约定。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保利? 鑫城

甲方所购房屋名称:徐州保利? 鑫城栋____单元房

甲方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路号栋____单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保利? 鑫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依法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依法监督乙方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需以不干扰乙方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为前提。

4.遵守《保利? 鑫城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商业)》、《保利

册》、《保利? 鑫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5.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

作。

6.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乙方缴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7.按照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甲方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合理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

先通知并取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甲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及《保利? 鑫城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10.对其产权所属的单元具有法定的所有权 , 但所有异动(如出租、出售等)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房产出售后 , 甲方须告知并负责促成受让人与乙方重新签订本合同 , 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 , 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并转让予受让人。房产出租后 , 甲方须保证该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和规约

所制定的条款。房产异动后 , 如甲方未履行本条之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利? 鑫城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照本协议之约定,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制订本小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

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3.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当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4.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5.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

套项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6.负责做好本区域物业管理、住户收楼、入住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对本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合理应急

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或相关组织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

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0.本协议终止时,乙方须向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类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2.”除四害服务” (灭鼠、苍蝇、蚊子、蟑螂)。

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

四、安防服务

(1 )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实行 24 小时公共区域安全值班、监控、监督和巡视工作制度,有必要时对所有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陌生人士身份进行查询并登记,对大件物品搬运进行登记、检查。

(2 )责任

1.严格管理安全管理队伍,工作规范。

2.实行统一着装、配带工作证。

3.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

4.乙方不承担甲方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内容:

1.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

2.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 )责任:

1.负责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

2.负责停车场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3.乙方不承担甲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保利

时管理规约(住宅、商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双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商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

一、房屋外观:

1.主出口设有本区域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3.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4.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

5.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施设备运行:

1.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

3.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4.供暖设施正常、公共管道无渗漏,无隐患。

5.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6.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井道保持良好;制定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无事故隐患。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证在24 小时内实施。

3.排水、排污、供暖管道通畅,发生堵塞外溢、漏暖气现象即时处理。

4.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环境卫生:

1.环卫设备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

5.本区域内道路等共用场地巡回保洁,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时清理。

6.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7.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

现象。

8.油烟排放、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

五、绿化养护服务:

1.公共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3.绿地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及时清理。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本区域内交通设施完备,道路畅通、路标清晰。

2.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3.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七、安全管理:

1.安防设备设施配置齐备,制度完善。

2. 有专业安防队伍,主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公共区域实行全天不定期巡逻制度;安防人员做到文明值勤,训练有素,

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3.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八、消防管理:

1.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

2.消防通道畅通。

3.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零修和急修:

1.保证零修、急修及时率100% 。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利? 鑫城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商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应到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登记。

2.甲方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须自行对本楼层中的公共通道等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进行保护。如甲方未进行保护的,乙方将代行处理,相关费用由

甲方承担,同时保持公共通道卫生,装修垃圾不能随意散落。

3.装修施工时必须与申报内容一致,不得超出申报内容。

4.为维护本区域自然舒适的环境,依照《保利? 鑫城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

安装防盗门、窗花、室内防盗网时须统一款式,空调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

安装空调须根据预留位置尺寸大小购买空调。上述物件的安装均须在物业服务

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5.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

设施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板、烟道、管网及

房屋的防水层、外墙保温层、天面隔热层。

6.装修施工时不得破坏防水层,若有损坏应重新做防水工程,并自行进行

漏水测试,以免引起渗漏(此项工作必须报物业服务中心协助派员查勘)。

7.装修施工时不得破坏供暖管道、供水管道、供电、弱电系统线路、给排

水管道等相关设施,装修后应自行进行试水试压。

8.为保证物业立面整体风格一致,不得在阳台、门、窗玻璃外侧安装防盗

网、晾衣架及任何设施。如业主需要封闭阳台,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阳台

封闭的施工手续,按照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的封闭标准施工。

9.装修所增负荷不得超过楼面或层顶设计承重量。不得在结构柱/ 结构梁上

打洞 / 开槽。

10.不得在天台、露台上搭建和安装阳光房、凉亭、雨蓬、太阳能热水器

或太阳能热水板等构建物,不得装设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

益及妨碍观瞻的任何设施。

11.装修施工必须在装修期限内完工。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装修完毕,须

提前三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办理《装修工人出入证》。

不按时办理延期手续,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

12.严禁装修人员在本区域内留宿。

13.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必须停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场地,不得驶入非

指定位置。沙子、水泥、砖等材料必须用编织袋装好后再进行搬卸。严禁将

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中庭、道路等)及绿化内。装修垃

圾应日产日清(当天装袋、当天运走)。

14. 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按要求每50 平方米建筑面

积配备 2KG 灭火器( ABC 型)一个,每户至少配备3-4 个,并放置在明显易

拿位置。

15.装修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安

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16. 装修管理有关详细规定,请认真参阅《保利? 鑫城装修管理规

第六条消防管理

1.本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甲方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制定的消防管理规定,切实保障本区域

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2.乙方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甲方为消防安

全负责人,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区域防火责任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其名

下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3.甲方必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常检查消防,纠正危害消防安全工

作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和监督明火作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接受乙方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动或者损坏消防设备和设施,造成消防设备

和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甲方有义务参加或配合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消防演习和演练。

6.本区域内公共通道、消防楼梯和公共区域内不得摆放物品,阻塞通道,

甲方违反规定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实施的行为和应遵守的约定

( 1 )不得实施的行为:

1、不改变本小区任何建筑物结构(如承重墙、剪力墙、横梁、支柱等)、外立面(含外墙、外门窗、窗户玻璃、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

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不改变本小区内各建筑物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在本小区建筑物外部安装任

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旗杆、横幅、标语、灯箱、延伸出外立

面的防盗网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不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不在房

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卫星收视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

居住和通行的设施;不堵塞任何窗户及各种建筑预留孔,以维护本小区外

观完整、协调美观。

2、不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共用部分的水、电、供暖

或煤气等管线及排水道、明暗渠、水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负责其单元

内部整洁及维修,保持浴室、厨房等排水系统畅通完好,以免溢水后对其它单元用户造成损失;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时,应及时修复,以免影响他人。

3、不遮盖、更改、干扰单元内的煤气表和煤气管线;未向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准,不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的负荷。

4、不在房屋门口放置私人物品、衣柜、等其他杂物;阳台、窗台放置花盆、晒衣架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5、不在单元内饲养畜禽或任何无牌宠物,不制造令人不安的气味,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造成滋扰。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6、不在单元内举行葬礼、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或其它类似活动。

7、不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2)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互爱、文明礼貌、和睦共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美观、畅通及完好,共建文明社区。

2、不在小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等易燃易爆品,以免引发次生灾害的发生。

3、不在公众场所睡觉,以免造成不雅环境。

4、不在外墙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上(特定的广告宣传栏、广播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告示文件除外)悬挂横额、张贴标语、派发传单、广播等破坏小区

环境的活动,如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

或通过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

5、不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摆摊点经营的行为。

(3)、业主在清洁卫生、绿化养护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按约定时间将垃圾杂物投放到指定的

地点或垃圾桶内;不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

搭乱建、乱写乱画、乱张贴广告标语等。

2、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通道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废弃物品,如有遗漏请

自行清除或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协助清理;如有污染和破坏地面、墙壁、天花等,需

恢复原状。

3、不损坏、公共绿化和公用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

体育设施等。

4、不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在绿化带种植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践踏、圈占绿化用地;不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品。

7、不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公共绿化、公共场地内。

(4)、业主在设施设备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避免损害小区物业区域内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如道路、花槽(栏)、电梯、水泵、电房、路灯、消防设施、避雷器等。

2、不私自开启设备房、管线井,内在堆放私人物品,放置杂物、垃圾等。

3、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避免携带过重、尖锐、锋利和体积过大

的物品乘坐电梯,不可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需用电梯运载过重、尖锐、锋利和体积过大的物品,要与物业服务公司联系,经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后方可

使用。

4、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以免发生意

外事故。

5、尽量避免“人畜”同梯,造成电梯内有异味。

6、电梯内禁止吸烟。

(5)、业主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单元不能作非法、不道德用途,单元内不进行任何侵扰其他业主的行

为,不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活动,发

现违法犯罪人员和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2、如有外籍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协

助物业服务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4、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规定。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通知

物业服务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私自加锁、不在防火门前堆放杂物或

长期打开。

6、合理使用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长期外出

时要断水断电断气。

(6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随意停放车辆(特别是不能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绿地内),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停放点并办理停放手续。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业主及

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 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

改造的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自甲方办理入住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甲方未按约

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时间按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日期开始计算。首次物业管理费收取在15 日之前(含

15 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管理费, 15 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管理

费。

二、物业管理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 ,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

销售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

积核定前向甲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保利? 鑫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

1.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 1.5 元/ 平方米·月计算;

2.配套商业网点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4.00 元 / 平方米·月计算;

3.室内停车场业主自购车位服务费按 40 元 / 个·月计算;露天停车场车位服

务费 30 元/ 个·月计算。

说明: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中不含:各单元公共用电(包括公共楼梯照明、

应急指示灯、电梯运行电费)。公共照明(包括路灯、草坪灯、景观灯、景

观水池水泵);弱电系统(包括消防、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消控中

心、);二次供水增压水泵用电;公共用水(消防系统用水、公共卫生间、

景观水池、绿化养护用水)等。上述公共水电费按政府规定由业主另行分

摊。

四、甲方交纳费用方式与时间以及欠费滞纳金的计算:

(一)物业服务费

甲方必须在每月 5 日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

纳物业服务费的,从下一个月一日起计收滞纳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交

金额的 1‰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缴清欠费为止。

(二)水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等费用

甲方名下水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等费用由甲方按有关部门规定自行交纳。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水电费等费用需要乙方代收代付时,乙方不得收

取任何手续费,但甲方必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名下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承

诺每次在乙方派发《缴费通知单》后7 日内足额缴清费用,如逾期未缴清上述

费用,乙方将从第8 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交金额的(水费5‰、电费1‰)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缴清欠费为止。、

五、甲方名下物业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空置,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

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六、甲方接收物业时,须交清相关费用,具体如下表:

标准

收费标准执行文件依

备注

项目据

住宅物业服务 1.5 元/ 平方

按月计收

费米·月保利 ?鑫城前

物业服

期物业服务商业服务费只负责商业物业服务 4.00 元/ 平方

务费

合同外围治安、清洁、绿费米·月

化及共用设备设施

管理汽车车独立购买停车保利 ?鑫城前

位服务库停车服务费40 元/ 月期物业服务仅限自购车位费(地下)合同

注明:以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收楼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变动,恕不另

行通知。

七、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交纳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八、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内车位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发展商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约定。

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保管责任。

2.车位属甲方个人购置的,甲方按 40 元 / 个·月的标准交纳车位服务费。

3.车位属开发商的,甲方应按物价部门公布或批复的最新标准交纳车位使

用费和车位服务费,其中车位服务费按 40 元 / 个·月纳入物业服务费中,车位使用费属发展商收益。

4、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入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乙方向

全体业主公布的标准收费。

三、甲方同意,在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小区内有经

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由乙方经营代管,乙方按照经营收入的

30% 提取酬金,其余部分纳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

第十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

视费、供热、垃圾处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

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二、甲方应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交纳乙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甲方应按《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自行到市房屋管理部门交

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甲方转让物业时,已经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保险

甲方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本物业内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

二、商业用途的物业使用人在应经营需要设置广告牌、招牌时,需完全符

合本小区物业外观管理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经乙方书面认可,

而且不得对相关利益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三、乙方在不损害相关利益方合法利益或取得相关利益方认可的前提下,可

以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广告牌,对外出租经营,出租收入在扣除各项成

本和乙方按收入总额的 30 ﹪计提的乙方管理费后,产生的收益纳入小

区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费用。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二个月后仍拒绝交纳的,乙方还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将甲方姓名、房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2.停止物业管理特约服务。

3.将甲方姓名、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交措施。

4.逾期二个季度仍拒绝交纳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承担乙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五、双方约定如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甲方、第三方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违反《保利·鑫城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商业)》中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损害。

6.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7.自甲方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清偿之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害。

8.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盗、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盗的损害。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私下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十五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共20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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