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中的问题分析

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中的问题分析
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中的问题分析

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中的问题分析

作者:李骁

来源:《居业》2020年第08期

摘;要:本文简单概述了我国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政府部门在进行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探究了我国目前古生物地质遗迹遭受破坏的现状,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方式;开发管理;保护对策

文章编号:2095-4085(2020)08-0125-02

古生物遗迹主要是在地球漫长的演化歷史中,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遗留并被发现的一种十分珍贵且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我国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中,将诸多类型的古生物地质遗迹作为保护对象进行管理。目前的现状是对发现的古生物地质遗迹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近年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如何对古生物地质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开发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1;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古生物地质遗迹资源是现代社会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由于我国气候具有多变性并且幅员辽阔,地质和地理条件的状况也较为复杂多变,这就导致我国在不同地区形成了种类繁多且十分珍贵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资源不仅具有独特性,还具有观赏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方面来说,这对于我国古代研究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美丽的古生物地质遗迹也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旅游资源。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现代人群的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部分区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进行旅游行业的建设时,对古生物地质遗迹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再加之相关管理部门对其监督力度较低,导致我国古生物地质遗迹保护环境愈加恶化,尤其是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时,过度和不合理的开发极大影响了古生物地质的保护和保存。

乱采乱挖会致使许多地质景观和地质遗迹遭受破坏。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部分极为重要的地质遗迹,在旅游和开采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于我国的历史研究和遗迹保存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我国南方的岩溶地区,其特有的地表地下形态和沉淀物不仅十分精美,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岩溶洞穴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旅游资源,许多岩溶洞穴在旅游过程中遭到人员破坏的事件屡见不鲜。洞穴内的钟乳石、石笋不仅遭到游客破坏,也被不法分子采挖,并在市场中进行私自买卖甚至出口外国。我国在近年来发现,广西恭城、平乐等地区的钟乳石遭到采挖后,用拖拉机和汽车向外运输和交易,恭城县农民甚至将长达300m未接受过任何开采的中乳石洞穴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任由其开发。在这些

地质遗迹的开发与保护

对地质遗迹的开发与保护的认识 【摘要】我国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较低,浪费和破坏地质遗迹资源现象比较严重,人们的认识肤浅,甚至片面。这些都说明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在法律上还面临着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加快地质遗迹法规建设与保护势在必行。【关键字】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地学旅游资源、地质遗迹保护 【正文】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提高,生活法式有着巨大的改变。为了满足自己精神发面的需要,逐渐把目光转向了大自然的角度。去探索、揭秘大自然鬼斧神功的杰作。地质遗迹就是人类探索目标之一,建立开发地质公园是每个国家现今的精神需求之一。然而,在开发地质遗迹时,对于大自然馈赠给人类的礼物而言,如何在开发与保护间和谐发展是每个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 1、地质遗迹的定义及形成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动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旅游中的山水名胜、自然风光等自然遗迹,也包括在晚近地质历史时期人类形成过程中,人类与地质体相互作用和人类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地质资源的遗迹以及地质灾害遗迹等。 地球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演变过程中,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了千姿百态的地貌景观、地层剖面、地质构造、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矿物、岩石、水体和地质灾害遗迹等,其中具有独特性和典型价值的,便成为人类所关注的地质遗迹。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形式多样,地质遗迹丰富多彩,是世界上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有的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云南的石林、安徽的黄山、广东的丹霞地貌等地质遗迹,都以其独具的特色,在世界上享有盛名。 2、地质遗迹的类型 地质遗迹依其形成原因、自然属性等可分为下列6种类型: 2.1标准地质剖面:如中国最古老的岩石——辽宁鞍山白家坟花岗岩;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等。 2.2著名古生物化石遗址:如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世界奇观——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等。 2.3地质构造形迹:如西藏雅鲁藏布江缝合带;河南嵩山前寒武纪地层及三个整合遗迹等。 2.4典型地质与地貌景观:如安徽黄山奇峰;江西龙虎山丹霞地貌;三清山地质构造等。 2.5特大型矿床:如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内蒙古白云鄂博;中国稀有金属和宝石明珠——新疆阿尔泰伟晶岩;黑龙江大庆油田等。 2.6地质遗迹:如辽宁大连金石滩震旦系——寒武系地层中的地震遗迹;江西庐山冰川遗迹等。 3、地质公园建设范围及要求: 3.1 “地质公园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线并且有足够大的使其可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表面面积的地区”。地质公园范围的大小和边界的确定要根据①地质遗迹和其它自然、人文的景观分布范围大小;②地质遗迹和其它自然人文资源的可保

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全票批准了《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省首部聚焦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的,主要集中在郧阳区柳陂镇青龙山片区,郧阳区的大柳乡、谭山镇、梅铺镇及郧西县城关镇等地。另外,根据地质专家的研判推测,十堰境内相同的地质环境条件下还有发现的可能。同时,我市恐龙地质遗迹具有独特性,“龙蛋共存”现象(即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在一个区域内相继被发现)世界罕见,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晚白垩纪恐龙蛋化石群的典型代表之一,属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随着社会上恐龙蛋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私挖偷盗现象时有发生,民间收藏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待解决。《条例》出台,给我市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研究与利用铺平道路。 二、《条例》主要内容与特色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与现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相比,《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可以概括为:保护对象更精准。《条例》定义我市纳入保护对象的“恐龙地质遗迹”为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保护措施更全面。《条例》要求对全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普查,编制专项规划确定保护等级,保护名录和产地名录实行分区、分级保护管理,建立收藏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机制更完善。《条例》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家委员会、投诉举报制度、科普宣教规定。法律责任更明细。《条例》对盗挖、非法买卖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追责规定,体现法律制度的刚性。 三、《条例》重要规定条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恐龙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d13879688.html,)/总结报告/工作汇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工作目标,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力度,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伴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调查显示,全区需要治理的集中区域达88处,占用破坏土地79108.14公顷,涉及耕地7552.11公顷、林地3048.91公顷、草地34539.44公顷,面积庞大。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全区矿业开发形成的采空区地面塌(沉)陷总面积达到226.21km2;形成的塌陷坑、塌陷群323处,已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41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5575亿元,伤亡人数共计62人。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全区矿山年产固体废弃物2.86456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10.7%,累计积存量高达29.7774亿吨;全区矿山年产废水废液

3.1185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55.5%。矿山废弃物引起的淋滤、扬尘、自燃和渗漏,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制度、措施的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 二、全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别是XX年以后,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责任,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实施民生工程。 XX年以来,自治区把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作为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工程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治理自治区确定的8个采煤沉陷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突出区域、影响城市周边景观的区域和以利于解决恢复成为建设用地与耕地及改善生态环境效果明显的区域。项目资金由XX年的0.013亿元增加到XX年的4.63亿元,9年增加356倍。 XX年至XX年,全区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86个,下达项目资金11.57亿元。其中,国家项目54个,投资3.19亿元;自治区项目132个,投资8.38亿元。XX年至XX年,全区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地矿部 【颁布日期】 19950504 【实施日期】 19950504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章名】第三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省XX市XX县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作为技术支撑,协助调查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为矿山地质环境 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便XX县人民政府今后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书; 2、乙方需要的相关资料:成立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领导小组的文件;下发到各乡、镇的配合文件。 二、技术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XX国土资发[XX ] XX号文件及XX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XX省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编写。 三、目标与任务 客观分析XXX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基本摸清矿山地 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与任务,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控制指标。 四、技术工作费用 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与洽谈结果,以总价人民币元(Y: 元)包干(含实地调查、报告编制、评审费、协调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合乙方开展工作,尾款50%寺乙方提交终审后的《规划》报告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单方中止合同,甲方的预付款部分乙方不予返还甲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 2、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 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预付款 3、乙方在进行实地调查、测绘等外业工作中的作业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规划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沂蒙钻石国家矿山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研究报告胜利1号岩管露天采坑 山东省蒙阴县财政局 山东省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

山东沂蒙钻石国家矿山公园 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山东沂蒙钻石国家矿山公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申报单位:山东省蒙阴县财政局 山东省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承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报告编写人:张永伟王元波王一健 报告审查人:姚春梅 报告编写单位: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报告编写日期:二〇〇九年八月

目录 1 项目的目的、意义 ------------------------------------------------------- - 1 - 2 园区基本情况 ------------------------------------------------------------- - 4 - 2.1 社会经济------------------------------------------------------------- - 6 - 2.2 区域地质概况------------------------------------------------------- - 7 - 2.3 地质遗迹景观------------------------------------------------------ - 13 - 2.4 地学旅游资源评价------------------------------------------------ - 28 - 2.5 园区建设与旅游现状--------------------------------------------- - 30 - 3 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 ------------------------------------------------ - 31 - 3.1 保护原则------------------------------------------------------------ - 31 - 3.2 保护内容------------------------------------------------------------ - 32 - 3.3 保护措施------------------------------------------------------------ - 34 - 4 技术路线和方法 --------------------------------------------------------- - 37 - 5 投资概算 ------------------------------------------------------------------ - 38 - 6 申请财政预算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 --------------------------------- - 40 - 7 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 - 40 - 8 预期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 - 42 - 8.1社会效益 ------------------------------------------------------------ - 42 - 8.2环境效益 ------------------------------------------------------------ - 44 -附件: 1、被确认为国家级地质遗迹的有效证明 2、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甲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 制规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规范性附录)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2016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 方案 编制指南 编制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

前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 方案方案信息表信息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方案信息信息信息表表

第二部分 编写提纲 前言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任务的由来 二、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四、方案适用年限方案适用年限 五、编制工作概况编制工作概况 第一章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简介矿山简介 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第二章第二章 矿区基础信息矿区基础信息矿区基础信息 一、矿区自然地理矿区自然地理 (一)气象 (二)水文 (三)地形地貌 (四)植被 (五)土壤 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一)地层岩性 (二)地质构造 (三)水文地质 (四)工程地质 (五)矿体地质特征 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及周边矿山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第三章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和土地损毁评估土地损毁评估 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资源资源调查概述调查概述调查概述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0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

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

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 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 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

际状况。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

地质公园及地质遗迹保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地质公园及地质遗迹保护首期园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远安化石群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主要完成以下各项任务: 1、在系统查清**化石群地质公园区范围内地质遗迹公布的基础上,细化保护对象目录、保护等级及其保护范围,补充和完善一份高水平的保护规划。 2、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监测基本设施和警示标牌,防止地质遗迹的破坏和损失。 3、建立保护区标志牌、保护区介绍牌,对主要保护区保护对象建立中英文对照的科普解说牌。 4、初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为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5、建立远安县化石群地质博物馆。 6、对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地质遗迹保护知识培训。 由于**化石群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点多面广,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任务重,项目工作经费有限,本次首批工作重点为“一馆、二园、三点”建设,“一馆”为远安县化石群地质博物馆,“二园”为荷花店奥陶纪园和张家湾三叠纪园。“三点”为洋坪回马坡地质构造、荷花盐池河崩塌遗迹以及花林寺镇龙潭河太清洞。 二、工作经费 远安县地质公园建设工程规划三年内园区建设需投入资金500万元,其中远安县自筹260万元,争取上级每年拨款80万元,三年合计240万元,首期园区建设预计需要建设资金280万元。 三、项目工期 首期工作任务2007年4月底以前完成地质博物馆、地质遗迹保护点和园区建设,2007年5月1日正式开园揭碑。

四、项目任务实施方案 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县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成立由湖北省鄂西地质工程勘察院、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组成的远安化石群地质公园项目组承担首期园区建设任务,即地质遗迹景观补充调查与评价、园区规划与博物馆建设方案、地质遗迹景观说明以及园区宣传和导游出版物的编写、导游培训和博物馆的改造、博物馆内展品、展板等布展,两个地质遗迹保护点和两个园区的标志碑、牌及附属设施的制作安装,园区内有关“T”型牌和交通导引牌的设置安装等建设任务。 (一)地质遗迹保护建设及主要实物工作量 1、地质遗迹景观补充调查与评价 (1)1/1万地质遗迹景观调查与评价20Km2 (2)在对拟建园区新发现或确定的地质遗迹景观进行科学解释的同时,完善景区已有的地质遗迹景观,编写荷花奥陶纪园和张家湾三叠纪园说明集,完善两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3)补充完善地质博物馆建设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1)荷花奥陶纪头足动物化石群遗迹保护区 荷花奥陶纪头足动物化石群位于远安县荷花镇,距远安鸣凤镇44公里,地理坐标东距110°23′20″—111°25′00″,北纬31°08′30″—31°13′20″,呈南北向带状延伸分布,南北长约25公里,东西宽约0.8—1.25公里。遗迹保护区范围为宜—保公路两侧奥陶系出露区,其中核心保护区位于宜保公路西侧,以地质剖面点(坐标为111°24′22″—31°08′05″)为基准,东西长300m,南北500 m区间,面积150000㎡。二级保护区为东至宜保公路,西至宜保公路以西1000m,南与核心区相接,北至苟家垭(分水),面积约4平方公里,其余范围为地质遗迹保护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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