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工作职能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交由我厅会考办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空挂学籍、人籍不一致、一人多籍、变相收取学籍“挂靠费”,学籍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能、各施其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学籍异动、考务管理、成绩运用等。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新生注册。
新学期伊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中考录取相关政策注册和审核新生入学情况。
今年秋季入学新生必须先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将数据导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
任何学校不得抢注学籍,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新生注册学籍。
(二)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所有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9月),逾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必须坚持先办手续、后入学的程序,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突出重点、监督核查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严把招生入学关。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黔教职成发[2013]386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3〕3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落实。
附件: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9月5日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要载体,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需求,构建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教育系统,具有适应需求、与时俱进、相互衔接、多元立交的现代特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适应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2013-2020年,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
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系统培养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熟练操作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205【发布文号】筑发[1986]24号【发布日期】1986-10-04【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10月4日筑发〔1986〕24号)为更好地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举办不由国家投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教育事业,均属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畴。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教书育人,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二)有政治上、业务上合格的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三)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四)有相应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五)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租用或借用);(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履行审批、备案和办证手续。
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班),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一)市属和市以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教育部门备案;(二)区属及区以下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文化技术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举办文艺、卫生、体育等类培训(进修)性质的学校(班),经区以上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黔教体发[2012]348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黔教体发〔2012〕348号)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以来,全省屡次发生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
8月20日,兴义市鲁屯镇伟东私立学校48名师生(4名教师)吃完早餐后出现呕吐,疑似食物中毒;9月11日,贵阳华海中等职业学校2011级护理班,吃完早餐后有20余名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心慌等不适;9月22日,遵义市正安县和溪镇童星私立幼儿园42名幼儿发生细菌性疑似食物中毒,9月26日其中一名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为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回自办自管以来,公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极大重视,但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监管相对薄弱。
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
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体发〔2012〕116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全面检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检查力度。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铜府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发〔202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推进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政策,向民办高校派驻党组织书记,向其他学段民办学校派驻党建指导员。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黔教财发〔2018〕245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黔教财发〔2018〕245号各省直普通高校、厅属院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为提高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为主线,以夯实单位业务管理工作,保证相关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为目的,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流程梳理、机制建设、资金绩效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效果。
二、组织领导成立省教育厅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属各类学校、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总体工作。
组长:朱新武(省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邹联克(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厅长)副组长:王碧海(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廷昌(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黄健(省教育厅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建春(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级督学)王慧(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工会主席)蒋志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鞠洪(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红红(省教育厅副厅长)何秀黔(省教育厅副厅长级督学)龚宁(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成员:吴作然(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杨元华(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吴嶷晖(省教育厅组织处处长)欧阳嘉(省教育厅规划处处长)黄燕(省教育基教处处长)谢旌(省教育学前处处长)程蓓(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处长)邸姜滔(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熊星(省教育厅科研处处长)雷忠勇(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调研员)胡锐(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黄琳(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胡勇(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宋黔萍(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刘万千(省教育厅法规处副处长、省教育厅国际处临时负责人)常青(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赵祥(省教育厅社政处副处长)周玉林(省教育厅教师处副处长)罗忠勇(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陈其松(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具体负责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建设日常工作。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一、登记对象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企业自办学校教师)。
二、登记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的,其培训学时实行登记。
(一)集中培训1.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县级及其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3.学校选派参加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科研培训活动。
(二)远程培训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育部推荐的具有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三)校本培训1.经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与县级及其以上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的集中培训;2.由学校集中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活动,校际间联片教研活动等。
三、登记办法(一)学时登记学时登记采用由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学时登记由学校负责。
学校设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和审核员。
登记员和审核员对登记结果负责。
教师参加符合登记范围的培训后,登记员根据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学习记录和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等进行相应的学时登记并签字(盖章),经审核员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二)学时计算登记的学时含“集中培训”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两类。
1.集中培训: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计为“集中培训”学时。
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
全天计8学时,半天计4学时。
五年累计集中培训登记学时数不得低于24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低于2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低于40学时。
2.远程培训:完成学习内容,取得合格证,按培训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0%计算为“集中培训”学时。
五年累计登记学时数不高于50学时。
3.校本培训:校本培训按1课时为1学时计算为“校本培训”学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高中阶段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脱贫步伐、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实现了长足发展。
2010年,全省共有高中阶段学校751所(其中:中等职业学校307所,普通高中学校444所),在校学生103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1万人,普通高中学校62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5%,较2000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
但由于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短缺等原因,目前全省每年仍有相当部分初中毕业学生不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用4年时间集中力量攻坚。
到2014年底,实现以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基本解决初中毕业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应届初中毕业学生中85%以上能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
——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建成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力争部分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行列。
到2015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联办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普通高中。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省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制定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
在已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教育总投入中,对各地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单列补助,重点扶持,对各级政府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职能部门履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期待,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目标紧扣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到2025年,科学统筹优化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完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一体化配置,加强城市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整合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学科专业,不断促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与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优化原则(一)分级负责,整体谋划。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县域内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市(州)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省级政府部门整体谋划全省高等教育和省属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的优化完善工作。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依据今后5—10年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山地特色农业现代化、易地扶贫搬迁等需要和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提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职业教育兴黔富民、“双一流”建设等行动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办学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3.地方法规及政策层面
➢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0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 月1日)
➢ 《厦门市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日)
➢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2004年10月26日)
•33
民办学校的回报风险
➢ 首先是举办者要有勇气告诉社会,我办学要回报! ➢ 其次是学校要承担税收政策风险。 ➢ 再是财务信息披露风险。 ➢ 法定的程序风险,九种情况下难以取得,六种情况下
被收回。
•34
民办学校的投资者风险
• 民办学校投资者的权益。 • 民办学校经营的风险。 • 民办学校投资者对学校的控制和影响。 • 民办学校投资者在举办者变更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确认了民办教育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地位; 确认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对于投资颇为关注的合理回报问题给予了肯定答复; 招生区域的突破; 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扶持和奖励措施; 对于民办学校的收费、财务管理及其他经营运作进行
了规范; 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进
•14
➢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4年12月2日 ) ➢ 《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2005年
1月1日) ➢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
月) ➢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2005年7月13
日》
•15
(三)现行法律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影响 1.积极影响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 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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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使用“XXXX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包括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附件2);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借用以下房产作为校舍: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的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类别等变更,应向审批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或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二)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三)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四)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第四章 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办学,应经原办学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拟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学。两个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员注册登记和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行政机关备案后,方可向培训者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学费退费办法,报负责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负责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