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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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一、背景介绍新三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新三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监管要求1.募集资金使用透明规范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后,应当依法严格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2.资金监管机制完善新三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稳健、有效使用。

企业应当设立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法违规新三板企业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依法合规,并严格遵循监管要求,不得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违法违规投资、不得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非法担保等行为。

4.专项用途资金划分管理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将募集资金划分为各个专项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承诺的具体项目或用途。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用途资金账户,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5.监管部门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将对新三板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整改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结语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作为支撑,监管部门对于资金使用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新三板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监管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为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加强信息披露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新三板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在资金使用情况方面,企业应当定期公告资金使用情况,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披露。

集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6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包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 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提供资金;(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300371汇中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300371汇中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三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旨在使本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防范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根本。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予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证通电子: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号)等法律、法规及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股东大会议案第13号关于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第13号)各位股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组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各发起人的意见,现提请大会审议。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附:《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6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300097智云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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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落实定期报送、报备制度。

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方变动情况表及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如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须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如设置独立董事,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xx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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