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及收集方法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的方法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很多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那最终的判决结果才会对自己有利。
不过话说回来,收集证据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那究竟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署缉发〔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近一时期,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猖獗,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境监管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海关总署缉私局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严峻形势,总结交流了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定罪处罚走私成品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对不构成走私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通谋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而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向其贩卖、过驳成品油的,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海警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艘涉嫌走私的船只,被我国海警部门在公海附近截获。
船上载有大量非法货物,包括毒品、枪支和假冒伪劣商品。
船员共计10人,均为中国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海警部门对涉嫌走私的船只和船员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二、案件事实1. 时间:2023年3月15日2. 地点:公海附近3. 当事人:- 船只:涉嫌走私船只- 船员:10名中国籍船员4. 案件经过:- 2023年3月15日,我国海警部门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艘涉嫌走私的船只。
- 海警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对船只进行拦截和登船检查。
- 检查过程中,海警部门在船舱内查获大量非法货物,包括毒品、枪支和假冒伪劣商品。
- 船长承认货物系非法运输,并交代了走私的具体情况。
- 海警部门对船员进行了审讯,确认了船员的身份和涉嫌走私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涉嫌走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船员的法律责任:- 船长作为船只的直接负责人,对走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其他船员作为船员,明知船只涉嫌走私,未予以制止或举报,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海警部门的职责:- 海警部门依法对涉嫌走私的船只和船员进行调查和审理。
- 海警部门有权对涉嫌走私的船只进行扣押,并对船员进行审讯。
- 海警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走私的船只和船员进行处罚。
四、判决结果1. 船长因涉嫌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 其他船员因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偷逃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日期:[2010-9-19 11:17:13] 共阅[125]次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
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简答犯罪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方法
简答犯罪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方法
犯罪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五种:调查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观察法、自我报告法和实验研究法。
1. 调查研究法:这是一种通过问卷调查或面对面采访来收集数据的研究方法,通常用于收集大量数据以便进行统计分析。
2. 个案研究法:这种方法涉及对个体或小组的深入研究,以了解其行为、背景和经历等详细信息。
3. 观察法: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
4. 自我报告法:这种方法要求被调查者自己填写问卷或提供关于他们行为和经历的信息。
5. 实验研究法:这种方法涉及对变量进行控制,以便在实验室环境中研究特定因素对行为的影响。
个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
个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
作为一个有追求的个人,我们常常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论点或者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但是,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是我们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
以下是个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
1.明确收集证据的目的。
在收集证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的,确定自己需要证明的事情,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的收集。
2.多方渠道搜集。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证据,例如互联网、专业书籍、报纸杂志、调查问卷等等。
这样可以获取到更全面的信息,更好地支持我们的论点。
3.注意证据的可靠性。
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来源,避免使用来历不明或者不可靠的证据。
可以通过查阅权威资料、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等方式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
4.记录证据。
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记录下来每一条证据的来源、时间、内容等信息,以便于后续的整理和使用。
5.分类整理。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我们需要分类整理,将证据按照相似的主题、角度等因素进行归类,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使用。
6.重点突出。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重点证据进行突出,标注出来,以便于后续的使用和说明。
以上是个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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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走私案例分析的模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概述(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三)案件影响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2.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途径3. 走私行为的危害后果(二)法律适用1. 相关法律法规2. 法律适用分析(三)案例分析1. 走私行为构成要件2. 走私行为的法律定性3. 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启示(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二)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走私行为(三)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四、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海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涉嫌走私团伙利用国际快递渠道,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从国外走私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通过虚构商品信息、隐瞒货物真实价值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牟利。
此案涉及走私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1. 走私团伙与海关之间的法律关系2. 走私团伙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3. 走私团伙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案件影响1. 对我国海关执法工作的冲击2. 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3. 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走私团伙利用国际快递渠道,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从国外走私入境,包括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等。
这些商品在进入我国市场后,以低价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途径走私团伙通过虚构商品信息、隐瞒货物真实价值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
他们与国外供应商勾结,将商品通过快递公司走私入境,再在国内进行销售。
3. 走私行为的危害后果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降低了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给海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法律适用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走私案例分析
三、象牙及其制品
• 狭义地说是雄性的象的獠 牙。往往被加工成艺术品、 首饰或珠宝,此外它还被 加工为台球和钢琴键,是 一种非常昂贵的原材料。 牙齿和獠牙本来是同样的 物质。牙齿是特别的、用 来咀嚼的结构。獠牙是伸 长的,伸出嘴唇的牙齿, 它们从牙齿演化出来,一 般作为防御武器。为了保 护动物,贸易在很多国家 是被禁止或者抵制的。
• 4、 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走私犯 罪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 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腐蚀人们的思 想,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厦门特 大走私案说明了走私背后是权钱交易,涉案人员不仅有海 关,还有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甚至地 方政府官员。涉及的罪名除了走私罪,还包括贪污、贿赂、 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这些案件不仅有权钱交易,还有钱色 交易和权色交易,它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管 理职能,而且腐蚀了一大批党的干部,走私加剧腐败,腐 败保护走私,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 5、、象牙走私会导致 如非洲等象牙输出国 的大象数量急剧减少, 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 严3月期间,45 岁的福建仙游县人李志强与广 东饶平人詹坤华商量共同投资,决定从越南走私象牙运回 我国境内贩卖。 2009年10月18日,李志强在福建莆田高速公路出口附近 准备接收象牙时被抓获。当场查获象牙原牙4根。当日, 从李志强位于福建仙游县的住所内查获象牙原牙5根。经 鉴定,9根象牙全部为现代象的整根原牙。经查明,2009 年4月至10月这短短半年期间,李志强、詹坤华等人走私 入境象牙竟达到2063.6公斤,总价值超过1200万元。
五、危害
• 走私活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主要表现在: • 1、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是 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 走私的大肆泛滥,最终将导致海关职能的虚空和 海关的虚置,侵蚀国家主权。走私犯罪中诸如毒 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 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 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 2、偷逃大量税收,损害国家财政收入。 • 3、破坏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和进出口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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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龙庆窑业(浙江)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 要,吸纳被告人冯兴建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合资 股东,将公司改组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并 划拨55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给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用于购置进口 纺织设备,冯兴建任副董事长,实际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1999年11月11日上午,黄进武带其雇工朱妃平、林智、何兴、罗庭 全、李献明等人驾驶“粤雷州13060”号渔船从雷州市企水港出海捕鱼。 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进武在海上接到其媳妇邓小娟(又名邓妃娟) 的电话,称有一笔运输香烟的生意,运费人民币一万元,叫黄进武将船 开往东经108、北纬18O(我国北部湾海域,三亚港正西部)处接烟,然后 运往三亚港。被告人黄进武同意。14日凌晨1时许,该船到达邓小娟指 定海域。黄进武按照邓小娟告知的频道及代号用对讲机与送烟船联系后, 一艘载有香烟的铁壳船即靠近“粤雷州13060”号船,被告人黄进武指 挥船员将香烟卸装到“粤雷州13060”号船上,卸装完毕后,该船驶往 三亚港。11月15日凌晨4时许,该船抵达三亚港停泊。5时许,黄进武与 接烟人(身份不明)联系后,将船驶往附近一冰厂购买8吨冰块,用冰块 将香烟挡住以逃避检查。16日上午10时许,海南省武警边防总队第二支 队海警46005艇根据举报将该船查扣,缴获专供出口的“双喜”牌香烟 405箱(价值人民币81万元)。经核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1.741万 元。
8-9月间,被告人冯兴建根据富丽达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起运情况,指 派龙庆公司以人员以龙庆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绍兴海关骗领了共299.74万 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则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 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 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从而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5827515.98元。
小组成员:常琦 蒋健 王建丰 徐余松 崔文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由于走私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所以,走私犯罪 证据只有六类
案发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兴海关投案,交代了龙庆 公司的上述走私事实。9月28日龙庆公司向绍兴海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 万元。9月29日绍兴海关向龙庆公司追缴了走私等值价款中的部分计人民币 310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
1、海口海关查扣的“粤雷州13060”号渔船、405箱香烟(上有专供出口字样)的照片;
2、“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登记证书、“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所有权证、“粤 雷州13060号”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明船舶所有人为黄进武;
3、黄进武船长证书; 4、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立、破案报告,查获“粤雷州13060”号船走私香烟 的现场经过; 5、证人李献明、林智、朱妃平、罗庭全、何兴证言,五人证明“粤雷州13060”号船 主、船长都是黄进武;
冯兴建于1997年7月担任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 将龙庆公司300取了转让费90万元人民币。同年8-9月间,冯兴建指派公司人员以龙 庆公司的名义,先后二次向绍兴海关为富丽达公司骗领了299.74万美元 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证 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两次实际免税进口共265.18万美元 的纺织设备,从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7515.98元。案发后,冯 兴建投案自首。有关部门从龙庆公司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追缴 等值价款中的部分人民币310万元。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环 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还 会跨越国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罪案件 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 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 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
同年7月,萧山富丽达纺织公司在采购进口纺织设备过程中,获悉冯 兴建掌握有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剩余,即要求冯兴建能予转让。后经 双方协商,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 厂为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名义,与富丽达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龙庆公 司的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富丽达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 人民币。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联营协议。
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证据规格要求高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一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往往包括收发货人、报关人员、 运输人员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直接参与了走私犯罪是 共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只是受主犯的雇佣为主犯承担一 定的劳务,对主犯所从事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知情,在案 件侦破中可以将其列为证人。走私犯罪案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 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 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侦查能力强。
6、证人黄宏海(海警二支队调查科科长)、林良洲(海警二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以 及海警二支队的说明,证明缴获的完好无损的“双喜”香烟共405箱;
7、被告人黄进武的供述; 8、海口海关关税处出具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证明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231.741万元; 9、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香烟为正宗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