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什么

合集下载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效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效⼒待定的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待定的合同虽⽋缺法律关于合同的⽣效要件,但经过权利⼈的追认可以⽣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处于待定状态。

效⼒待定不仅保护权利⼈的利益,⽽且兼顾了相对⼈的利益。

⽽⽆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始⽆效的,不能经过任何⼈的追认⽽⽣效、⽆效合同不因当事⼈的追认⽽发⽣法律效⼒是它与效⼒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效⼒待定的合同的情形(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2)⽆权代理⼈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3)⽆权处分权⼈订⽴的合同处分财产的⼈,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都不能处分属于他⼈的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别

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别

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別篇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与就业相关的,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并且是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签定的。

不论有何区别,但在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一经签定,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 内容不同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

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 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 法律依据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

4. 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篇一: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据贵阳律师王远义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又从事代理行为。

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加重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被代理人,一方面,在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中途取消代理后,应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合同签订阶段风险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

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

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

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

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正确答案:B解析: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如共有物的修缮等。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B。

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

此点务必要清楚!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1

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 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 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 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能否生效, 尚不确定, 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 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什么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
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下面由 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合同的
相关法律知识。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什么?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
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
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
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
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
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
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
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
2

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
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
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
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
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
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
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 48条的规定,无权
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
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
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
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
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
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
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
常称其为 承认权 ,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
3

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
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
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
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
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可见,相对人
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
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
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
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
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
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条规定: 合同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见撤销必须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
相关阅读: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4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
代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
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其二,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
般有效要件的行为;其三,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
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并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确定、合格等
有效要件。
根据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
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委托授权而以
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如盗用单位介绍信订立合
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
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订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
代理人部分代理权,而保留了对该合同某些事项的决定权,代理人却
不顾该限制而为全权代理;后者如被代理人仅授权订立此合同,而代
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订立了与此合同有一定牵连关系的彼合同;三是代
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
理活动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权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