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doc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民法总则是什么意思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1)狭义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
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
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
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合同法解释(二).doc

最咼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 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扌恩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试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无权代理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无权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与被代理人存在委托、授权等法律关系。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追认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
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行为。
拒绝追认后,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应当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代理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业务员张某前往B公司进行合同履行。
在张某到达B公司后,由于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存在疑虑,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张某表示自己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受A公司委托前来办理业务的,但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B公司表示无法接受无权代理的行为,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否则拒绝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无权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A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携带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B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3)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2. 由于A公司未追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3. B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张某提供A公司的正式授权。
4. 张某应当承担因其无权代理行为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在委托他人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劳动合同代签授权书6篇

劳动合同代签授权书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鉴于乙方因故无法亲自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由甲方代为签订本劳动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授权书。
一、授权事项乙方授权甲方代表其签订本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包括:1.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2. 乙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3. 甲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期限自乙方授权之日起至本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的授权范围代为签订本劳动合同,不得超出乙方的授权范围;2.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并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签名或私自篡改授权范围;3. 甲方应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确保其授权甲方代为签订本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授权甲方代为签订本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乙方应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作为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超出乙方的授权范围代为签订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如果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无效或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本劳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授权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日期: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日期:_________篇2甲方(用人单位):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乙方(劳动者):XXXX性别:XXXX年龄:XXXX住址:XXXXXX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拟聘请乙方作为其员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授权事项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代表甲方处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
各种合同大全 (77).pdf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单位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相对人(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才有效,即对单位有约束力;四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
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承认的意思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且应为相对人所了解,方能使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得以消除。
一般来说,权利人的承认必须是无条件的。
也就是说,权利人承认效力待定合同是不能附有条件的。
同时,权利人的承认必须对合同的全部条款予以承认,而不能只承认部分条款。
如果仅是对部分条款予以承认,且未得到相对人同意,则视为权利人拒绝该合同,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但如果权利人仅承认部分合同条款,相对人也表示同意,可使合同部分有效,而其余部分确认无效。
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未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定为有效,是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隐名代理合同范本
隐名代理合同范本篇一: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浅议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关键词】隐名代理制度;必要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然而,如果受托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呢?显然,我国《民法通则》继承了大陆法系的“名义主义”,对此持否定态度。
那么对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而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到底应不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若依名义主义的大陆法规定,则只能通过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来实现,这样有时会在实务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历经多个合同有时会导致交易障碍。
一、隐名代理的含义及特征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缔约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名称的代理制度①。
隐名代理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首先,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这与无权代理区别开来。
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使得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联系起来,从而被代理人须对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其次,代理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是公开了代理关系。
英美法系未明确区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三,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依法由本人承担。
在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有时代理人的个人事务易与代理行为混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由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的产生,较好的平衡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二、隐名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隐名代理制度源于英美法,英美法关于代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学说:合意说、权限说和权力说。
合意说强调代理协议,但是对于基于非协议的代理不能自圆其说;对于权限说,强调代理权限,但是在某些场合,代理人无代理权限时,仍有可能影响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相比之下,权力说更加契合了“等同论”的基调,认为代理人拥有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关系的权力,是被代理人自身拥有改变自己法律关系这一权力的复制品,换句话而言,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李某,女,28岁,无业,居住在同一城市。
2019年3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家具。
张某认为李某有较高的消费能力,于是答应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往张某的家具店挑选家具,并支付定金1000元。
2019年4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来到张某的家具店。
在挑选家具的过程中,李某提出想要购买一套名为“豪华沙发”的家具,价格为3万元。
张某表示该家具库存有限,需要提前预订。
双方协商后,李某同意支付定金,并约定在5月1日交付家具。
2019年5月1日,李某再次来到张某的家具店,要求查看家具。
然而,张某却告知李某,由于家具价格上涨,原定的3万元价格已不再适用,需要李某支付4.5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
张某则辩称,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其无权要求退货。
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一、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首先,李某并非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
其次,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李某明确表示其具有代理权。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但仍同意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接受了李某支付的定金。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代理权的追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成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成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回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根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那么》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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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 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有效,并按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学理分析代理是以“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于该他人之行为也”。1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2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 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3 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5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 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 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
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四、作者的观点 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 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王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毕竟只是民法的某一具体制度,其价值和理念应当与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与理念,即公平和正义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相一致,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授权凭证的行为,不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根本原因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代理人在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的代理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而且,代理人行为的严重非法与民法所应倡导的正义和补会的公序良俗发生严重冲突时,是让表见代理成立还是归于无效,实际上 是在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还是为保护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而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两者之间进行取舍,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疑要让位于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6因此,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去一一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强求相对人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必将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将导致代理制度的虚设,人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同时,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无权代理人的保护。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或付代理人进行惩罚。当然,法律在肯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时,侧重于对善意第二人利益的保护,这也反映了法律对不同利益关系的衡量。但在法律明确规定因表见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的时候,被代理人就不能以其空白合同书为被盗的理由抗辩。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以空白合同书为被盗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合同,并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宋追究王某的责任。
注释: 1 史尚宽:《民法总论》,1980年台北版,第九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