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6]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1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建设好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德制造园),现就中德制造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一)参照国际和国内有关省(区、市)的做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与技术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

和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适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局),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并提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提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

(二)制定《中德制造园商业与技术秘密保密示范文本》,推动有关企业在合同中对外方专有技术签订保密条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护外方利益;推广《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示范文本》,以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

(三)支持市场主体利用知识产权技术情报和大数据,合理确定技术研发路线,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贯穿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5 【实施日期】200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6]5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政发〔2016〕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自2015年起国务院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发〔2016〕38号),对720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不含涉密文件)。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情况和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2016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对1990-2013年市政府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文件进行再次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本次清理的文件经有关部门初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拟宣布失效114件、予以修改39件,现将文件

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宣布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失效和需要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对决定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件的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 (宣布失效114件)

沈阳政府64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

【商务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务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5号)精神,推进展览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托我省地处环渤海、东北亚核心的区位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整合品牌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构建支撑体系,推动展览业转变发展理念、升级发展模式、改善发展环境,带动经济转型升级,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和东北亚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会展经济强省。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和品牌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统筹全省展览业发展布局,以沈阳、大连为会展中心城市着力打造国际品牌展会集聚地,各地区依托产业、市场和资源优势,错位发展、协同发展。立足我省区位优势,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品牌展会。培养一批办展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会展龙头企业和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打造10个国家级国际性大型

展会,会展主要经济指标逐年稳步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发展均衡、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展览产业体系。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省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省展览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强化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全省展览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展览业的日常工作。(省商务厅、各相关部门) (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加强对全省各类展会的清理和管理,推进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办展,有效承接原由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合局、省贸促会,各市政府) 三、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大型品牌展会活动。加大对全省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展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化高水平、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品牌展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各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发〔20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沈政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落实的要求,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报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全省、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

政府令沈阳市人民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各区、县(市)应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事、计划、经贸、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3〕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后,对新设立、产权变动和单位注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年度终了,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审核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 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187号文件)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一)自有用地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腾退空间。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三)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参照住建部印发的《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l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遵守住建部印发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经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 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布部门】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16年12月6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东北地区的重要地位,作出了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的战略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持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要求、推动沈阳创新改革和率先实现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1.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完善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营商环境建设是解决沈阳老工业基地体制机制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建立起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市场规则,实现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才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2.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新常态下推进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主要抓手。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在振兴老工业基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更好地推动产业转型,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打造市场化导向的产业链;才能更好地加快城市转型,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和宜居度;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转型,转变社会治理模式,为全面振兴提供根本动力和保障。 3.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前提。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关节点和有力依托。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抢抓新旧动能转换机遇,营造创新创业的氛围,才能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才能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构建创新创业强大智力支撑。 4.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支撑点和保障基础。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切实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才能不断增加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化均等化;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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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试行) 【标 签】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沈政办发〔2016〕40号 【发文日期】2016-03-25 【实施时间】2016-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1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振兴辽宁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现就振兴辽宁地方戏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遵循“紧跟时代、立足本土、勇于创新、引领风尚”的基本方针,建立队伍整齐、行当齐全、创作繁荣、演出活跃、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戏曲院团,创作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的优秀剧目,培养更多德艺双馨的戏曲人才,让辽宁地方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到2016年底,全面掌握地方戏曲剧种的数量、发展历史、艺术特点、分布和流传地区、演出团体、人才状况、演出剧目、生存现状等情况,为振兴辽宁地方戏曲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文联)(二)加强地方戏曲院团建设。对辽宁地方戏曲院团进行科学布局,在全面扶持的基础上,重点扶持辽剧(辽南戏),将辽剧逐步打造成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剧种;加强沈阳、大连、鞍山、本溪、锦州、营口、铁岭、朝阳等地现有地方戏曲院团建设;鼓励阜新、辽阳等地恢复成立地方戏曲院团;支持创办民营戏曲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3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4 【实施日期】201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从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审批流

程,减少审批环节,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努力实现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高、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部门同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局发展。 --因事制宜,分步实施。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事项,因事制宜、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期分批制定“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实施。 --创新方式,提升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批服务模式,推动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融合发展,推动简易事项不到现场的全程网上办结,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调整,形成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6月底前,公布第一批事项清单;2017年9月底前,公布第二批事项清单;2017年12月底前,对已公布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四)实施主体、范围和方式。 “最多跑一次”是指企业和群众到政府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时,最多跑一次甚至不跑,实现特定事项或环节一次性办成事。 1.实施主体: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2.实施范围: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面向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承担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乡镇(含国有农场、林场),是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全省特色乡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乡镇现有产业为基础,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为原则,以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坚持产业定位、壮大乡镇经济、突出特色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地域风情浓厚的特色乡镇,以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步伐。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力争规划建设5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乡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特色乡镇建设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市政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特色乡镇要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要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配置、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引导和保障能力。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严格控制现有镇(乡)区面积,不得借建设特色乡镇名义,再造新区、产业园区等。对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确有需要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育创建特色乡镇切不可政府大包大揽、千镇一面、一哄而上,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上,特色乡镇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对支撑我省未来经济发展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乡镇,投资时限可适当放宽到5年。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特色乡镇培育方向。依托现有产业,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的乡镇,培育创建玉石之乡、根(木)雕小镇、林蛙之乡、袜业小镇、枫叶小镇、蟹田之乡、枸杞(药材)种植小镇、服装小镇、皮草之乡、温泉小镇、玛瑙小镇、箱包小镇、梅花鹿小镇、海岛小镇、旅游小镇等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推进创建种类不拘一格的特色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立省级特色乡镇(村)信息平台,对有价值、有特色的乡镇(村)争取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名录。(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民委等)(二)建设旅游型特色乡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推动制定建设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整合资金,吸纳人才,开展方案论证和评审,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实施建设,不断完善和调整、丰富特色乡镇旅游内容。(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民委、省农委等)(三)建设历史文化型特色乡镇。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收集整理历史资料,确定发展方向,开展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修缮,盘活现有古迹历史,组织考古发掘,实施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和展示,引导和培训村民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组织撰写历史资料,延续历史文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4.9指挥场所保障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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