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青浦区“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引进人才的居住环境,有效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现结合青浦实际,就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
二、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坚持以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相结合,坚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属性,只租不售,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临时过渡和周转使用的性质不变;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建设目标根据我区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人才引进情况,扣除已建的单位租赁住房数量,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预计为36万平方米。
除了本区一部分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对象可以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居住问题之外,其他的住房困难对象、人才引进和刚工作的青年职工、来沪务工人员都需要解决住房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房管法[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一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市房管局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三条(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
第五条(确定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两名工作人员承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确定三名工作人员承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审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要求补正;(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的,告知管辖;(五)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告知第三人参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沪房管修[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房管修[2009]11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局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上海市房地资源系统应急预案》(沪房地资修[2006]212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00九年四月)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上海市房管系统的实际,做好本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社会性事故能力,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上海房管行业,编制本专项预案。
二、组织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上海市房管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修缮改造处、物业处、物业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房屋安全监察所组成,日常事务由修缮改造处负责处理。
三、保障措施(一)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畅通,各区、县房管局、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及各专业抢险队伍(拆房、物业、应急)通讯方法须报市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2000年9月21日)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
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沪房管保[2010]2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6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产权单位接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限内仍拒绝出售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实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出售给公有住房承租户。
具体售房程序、维修资金筹集、所售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取等,参照沪府发[1999]44号文件及其他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可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结算和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沪府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住宅小区是市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坚持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加强和创新特大型城市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发挥各级政府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整合资源,合力推动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
二是市场主导、专业服务。
加快实现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进一步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市场。
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民生。
聚焦安全隐患和顽症难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着力解决住宅小区中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突出问题。
四是居民自治、社会参与。
发挥居民自治作用,调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提升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自治能力,强化居委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功能,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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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
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
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
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
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
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
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
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
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
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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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
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
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
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
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各区(县)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
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
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
(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
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
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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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
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区(县)人民代表大
会召开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
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
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
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
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
等。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
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
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
本,逐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条形码
落户管理。
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事务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
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规划
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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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
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县)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
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
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
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
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管理部门,由市房屋管理部
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
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
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
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八、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
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
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
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
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乡)行政区
域范围内。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
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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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
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
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
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
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
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
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
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
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对涉及相关价
格涵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等实际操作中的问
题,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
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
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
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