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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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或者解除的工程建设合同;(二)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或者解除手续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变更或者解除凭证;对不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必须依法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档备查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以及防范和解决建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明确哪些建设工程合同需要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涉及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进行备案。

即使是非招标项目,只要是国家规定需要监管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同样需要备案。

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程序。

通常,合同备案的基本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和决定四个步骤。

建设单位需携带完整的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在备案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是合同的完整性,备案时提交的合同文本应包含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确保合同内容的完备性。

最后是时效性,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避免因延误备案而影响工程进度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例如,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若合同解除或终止,也应办理相应的注销备案手续。

这些细节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体现。

通过备案,可以有效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备案信息作为公开透明的数据,也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施工单位版)剖析

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施工单位版)剖析

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施工单位版)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15.09前言《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江苏省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委托开发,实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本系统的主要用户包括苏州市主管部门、苏州市各区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手册希望帮助用户,达到下列的目的:1、施工单位通过本系统进行合同签订签订,分包合同备案申请及施工合同协议补录目录前言 (2)第一章系统概述 (4)第一节系统简介 (4)第二节用户分类 (4)第二章用户登录 (5)第一节用户登录 (5)1.登录 (5)2.首页 (5)第三章系统功能详细介绍 (7)第一节合同协议签订 (7)1、专业分包协议签订 (7)1)协议拟定 (8)2)协议提交 (8)3)协议导出 (8)2、专业分包协议变更 (9)3、专业分包协议注销 (9)第二节分包合同备案申请 (9)1、专业分包合同 (9)1)新增 (10)2)编辑 (12)3)申请 (13)2)撤销上报 (13)3)打印 (13)2、劳务分包合同 (13)第三节施工合同协议补录 (13)1、过渡期合同备案 (13)2、市内工程备案补录 (15)3、省外工程合同补备 (15)第一章系统概述第一节系统简介第二节用户分类系统用户分为三种类型:苏州市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用户,施工单位用户。

本手册适用于施工单位用户参考。

施工单位用户可操作的业务模块有:合同协议签订(专业分包协议签订,专业分包协议变更,专业分包协议注销);分包合同备案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协议补录(过渡期合同备案,市内工程备案补录)。

第二章用户登录第一节用户登录1.登录系统访问地址:http://218.4.45.171/SZhtbaglxt2015Page/Login.aspx,访问成功出现如图2-1-1所示界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之后按【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系统。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资质施工合同备案

江苏资质施工合同备案

江苏资质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进行的各类建筑施工项目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需要向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资质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一、备案范围江苏资质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等。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备案流程1. 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企业应当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企业将备案材料提交至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

4. 审核备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

5.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生效后,施工企业可至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合同备案证书。

四、注意事项1. 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施工合同备案证书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必要条件,未进行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江苏省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 施工合同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4.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某一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质量要求、工期限制、工程造价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备案。

备案的第一步是准备齐全的备案材料。

这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备案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需要填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该表格通常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信息等关键信息。

填写时务必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备案被拒绝。

完成申请表后,应将其连同上述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提交后,相关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一旦审核通过,合同即进入备案阶段。

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将合同信息录入系统,并对合同进行编号,形成正式的备案证明。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各自保存备案证明的副本,以备将来查询或证明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并不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批准或认可,它仅仅是对合同形式和程序的一种法律确认。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资质,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

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工程有转包、分包等情况,也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这是为了确保备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符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可能涉及更多的细节和步骤,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因此,建议在备案前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苏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工程的备案由市建设局设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机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四)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文件;(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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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手续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网上备案数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 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须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表8); (二)苏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三)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四)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电子数据); (八)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九)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含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复印件); (十)工程结算审核书(电子数据); (十一)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电子数据); (十二)核减率大于15%的单位工程须另附核减率异常原因分析表; (十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十四)其他应当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电子数据的应当核验原件,已经提交的可不再提交。直接发包工程不需提交第(十一)项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对竣工结算进行程序性审查,必要时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是否备案; (二)施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四)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合同协议模板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五)竣工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六)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竣工结算文件经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核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当事人进行改正后,再行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程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升级、增项时相关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和各类表彰评优活动,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城建监察、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建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网上动态监察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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