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可以将其从拘留场所转为居住在特定地点进行监视。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也不乏其缺点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并比较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以实现对该制度的全面评价。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 保护人身权益:取保候审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处置方式,使其可以在特定地点居住,并避免被关押在拘留场所。
这种方式相对于实际监禁的手段,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2. 预防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非法拘禁的发生。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进行监视可以有效避免职务犯罪分子的干预,以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降低社会成本:相对于拘留,取保候审制度尤其适用于那些涉嫌非暴力犯罪的嫌疑人。
若这些人被判定为不需要拘留,采取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 可能导致逃跑风险增加: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场所中释放,但也会增加其逃跑的风险。
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来说,随意活动可能会使他们有机会逃避追捕,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2. 制度滥用的可能性: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判断和专业素养,但也存在滥用的风险。
如果监管措施不严格,或法官不谨慎判断,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甚至危及社会安全。
3. 影响侦查进度:取保候审制度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行动,以确保其不会干扰调查。
然而,这也可能降低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速度和效率,尤其是在证人调查和相关调查等方面。
三、取保候审制度的评价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取代拘留措施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侦查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
尽管该制度存在一定的缺点,但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体现以下原则:1. 制定明确的标准:确立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标准和条件,明确非暴力犯罪的范围,以避免滥用和错误判断的情况发生。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3罪 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取保 候 审 。 情 范, 以及 司法 人 员 法律 思 想 的 僵化 , 取 保 候 审的 适 用 谨小 慎 微 , 取 对 采 能 不 用 尽 量 不 用 的态 度 , 以致 有 些 地 方 关 押 场 所人 满 为患 。 二 、 证 金 数 额 的确 定任 意性 太 大 保
为 逃避 日后 可 能 承担 的刑 事 处 罚而 选 择 潜 逃 。
被取保候 审人如违反规定潜逃 , 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 果有 : 在 司 法 实 践方 面表 现 为 : 由于 长 期 以来 没 有 取保 候 审的 具 体 规 条规 定,
这主要是 由立法缺陷导致 的。刑 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数
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 10 0 0元以上 的保证金 。 最高人民法院《 解
释》 7 条 规 定 : 民法 院 应 当根 据 起 诉 指控 犯 罪 的 性 质 、 节 、 第 l 人 情 被告 人 的 经济 状 况 等 因素 , 定 应 当 收取 的保 证 金 数 额 。 述 三 机 关 的解 决 上
严 。2 对取保候 审人的潜逃行为打击力度小。据《 . 刑事 诉讼法》 5 第 6
() 1 如被 取 保 候 审人 通 过 提 供 保 证 人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设 其潜 逃 后 假 仍 被 抓 获 , 取 保 候 审 人 将 被 监 视 居 住 或 逮 捕 。 () 被 2 如被 取 保候 审 人 通 过交 纳 保 证 金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潜 逃 行 为 将 导 致 保 证金 的丧 失 。 其 上述 规 定 不足 以防止 被 取 保 候 审人 潜 逃 , 是 因为 交 纳 保证 金 的 被 取 这 保候 审 人 以其 保证 金 被 没 收 的代 价 换 取 的可 能是 更 大 范 围 、 长 时 间 更 的 人 身 自由 , 至 可 能 是长 期逍 遥 法 外 : 甚 囚而 导致 部 分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浅论取保候审适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不将 该案 移送 审查起 诉 。( 4 ) 对检 察机 关退 回补充 侦 查案件 , 不 及 时补充 侦 查, 采 取取 保 候审方 式停 止侦 查。更 更有甚 者 , 为 疑
二是 取保 候审政 出多 门, 公检法 三机关 各行其 是 , 做法 不一 , 重 复取保 时有 发 生 , 严 重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性 和统 一性 。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 公安 、 检察、 法 院均可 对犯 罪嫌 疑人 、
议, 以期 为 立法和 司 法提 供 参 酌的依据 。
关 键词
取保 候 审 适 用 监 督
作 者简 介 : 王 建军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法院 党组 书记 , 院长 ; 李本浩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 法院助 理 审判 员。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8 1 . 0 3
取保 候审 是指侦 查、 起诉 和审判 机关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对被 协助等 多项 职 能, 民警 工作千 头万 绪 , 难 以将取保 候审 的执 行工
刑事追 诉而 未被刑 事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为 了防止其 逃避 作摆 到重要 的工 作 日程 , 由于 执行 机构不 健全 , 而 取保 候审 的执
重 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 性和 统一 性 。
、
目前取保 候 审制度 适 用的缺 陷
一
是 随意放 宽取 保候 审的适 用条 件 , 不能严 把审 批关 。 导致 对符 合报捕 案件 的犯罪 嫌疑人 只报捕一 合取 保候 审条件 的被批准 取保候 审 , 符 合取保 候审条件 的不 审 。( 3 ) 对检 察机 关 已批 准 逮捕 的犯罪 嫌疑 人进 行 取保 候审 , 而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国刑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 为保 证刑事诉讼程序 的顺利进 行 发挥着 重要作用 。 不仅如此 , 取保候 审的价值 还体现在降 低 了羁押的适 用率、 减少 了司法资源 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权 。但在追 究犯罪 的过程 中,由于 取
保候 审制 度的不完善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并不重视取
根据 我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 将取保候审 拟定 为一
项 强制措施 , 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 。 由于多方面原 因,
使取保候 审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对
其实 际使 用频率较低 。 而在采用取保候审后又存在着部分犯
保候审 的适 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 中拘 留和逮捕 , 这 将不利于取保候 审功能的发挥 。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 不断发展 的现在 , 人们越来越 关注对 人权 的保护 ,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因此 ,在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完 善的 同时 ,对取保候审制度 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 了。
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逃脱责任 ,脱保逃走 ,最终导致在取保 候审后 ,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被传到庭 ,不能完成 诉讼程序 的现象 , 这是 一个极难 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的羁押期 限超 时,就对其人权造 成了侵害 , 形成了非法拘禁 。 而根据 我国相 关的法律 规定 , 出现了此类
现象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因此 , 了避免这种现象 发生 , 为
一
取保 候 审制 度 内涵
司法人员对采用取保候审案件 的结案都是十分草率 的Ⅲ。另 外 ,随着 民主 观念 的深入人心 ,人们对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人权 是否得到保障的关注度的逐渐增加 。 以上所述都 说明了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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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取保候 审制 度 的几点建 议
卢毅红
摘 要
赵 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保 候审 制度是 关系到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的强 制措施 , 能准确有 效 地适用 , 能在保 证刑 事诉 若 必
随意 性很大 。
取保 候审 制度 应建 立在 自由理念 、 罪推 定、 无 权利 保 障的基 础 之上 , 获得 取保 候审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法定 权利 , 审前 被 使
第二 , 检 、 三机 关分 散 行使 取保 候审 决定权 的规 定违 背 羁 押成 为一 种例 外 , 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在 不受 羁押 的状 态中 公、 法 使 被 了权 力制衡 的 原则 , 不利 于相 互之 间 的有效 监督 。 等 候 审判 成 为一 项基 本权 利 。这 样定位 有 以下两 个益 处 : 第一 ,
取 保 候审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公 、 、 检 法三 机 关对 未被 逮捕 或 法不 得作 出不 利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解 释 的法理 原则 , 被 而且 逮 捕后 需变 更 强制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 为防止 其逃 避 侦 查 、 诉和 审判 , 起 责令其 提 出保 证人 或者 交纳 保证 金并 出具 保证 导致实 践 中认识 不 一、 法各 异 , 办案 期 限最大 化 。 做 使 第 五 , 被取 保人 、 对 保证 人 违反 取保 候审规 定 的惩处 制度 不
第七 , 没有 救济 就没有 权利 ” 就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来看 , “ , 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救济 制度缺 位 。 三 、 善 取保候 审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完 为 了提 高 办案 效率 ,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有学 者建 议 引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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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最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在依法适用、执行取保候审制度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明确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加强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保证人监督机制;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建立保释制度;建立权利救济机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时,赋予其申诉权、复议权、上诉权以及被拒绝后和不服保证金罚没的申请救济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完善
The Defects and Perfecting Process
of the System of Recognizance upon Bail in China
[Abstract]Currently the criminal in China suit in China,th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ly constraint measure. There still existed many shortages i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used and executed th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protected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defendant’s rights and so on. Therefore,it should be clear the conditions for release on bail,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mechanism,improve the guarantor of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establish the crime of absconding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set up the mechanism of bail and right relief,When the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o apply for release on bail,endue them appeal right,review right and the right of appeal right was rejected and not accepted the retribution of earnest money.
[Key Words]criminal suit enforcement measur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 improve
目录
引言⋯⋯⋯⋯⋯⋯⋯⋯⋯⋯⋯⋯⋯⋯⋯⋯⋯⋯⋯⋯⋯⋯⋯⋯⋯⋯⋯⋯⋯⋯⋯⋯⋯⋯⋯⋯5 第一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5 第一节立法缺陷⋯⋯⋯⋯⋯⋯⋯⋯⋯⋯⋯⋯⋯⋯⋯⋯⋯⋯⋯⋯⋯⋯⋯⋯⋯⋯⋯⋯⋯⋯5
一、适用范围太宽泛⋯⋯⋯⋯⋯⋯⋯⋯⋯⋯⋯⋯⋯⋯⋯⋯⋯⋯⋯⋯⋯⋯⋯⋯⋯⋯⋯⋯⋯5
二、权利保障不健全⋯⋯⋯⋯⋯⋯⋯⋯⋯⋯⋯⋯⋯⋯⋯⋯⋯⋯⋯⋯⋯⋯⋯⋯⋯⋯⋯⋯⋯6
三、责任追究不严格⋯⋯⋯⋯⋯⋯⋯⋯⋯⋯⋯⋯⋯⋯⋯⋯⋯⋯⋯⋯⋯⋯⋯⋯⋯⋯⋯⋯⋯6 第二节执行问题⋯⋯⋯⋯⋯⋯⋯⋯⋯⋯⋯⋯⋯⋯⋯⋯⋯⋯⋯⋯⋯⋯⋯⋯⋯⋯⋯⋯⋯⋯7
一、未建立起严格完善的取保候审审批机制⋯⋯⋯⋯⋯⋯⋯⋯⋯⋯⋯⋯⋯⋯⋯⋯⋯⋯⋯7
二、未能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较好衔接⋯⋯⋯⋯⋯⋯⋯⋯⋯⋯⋯⋯⋯⋯⋯⋯7
三、未能有效预防或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7 第二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完善探讨⋯⋯⋯⋯⋯⋯⋯⋯⋯⋯⋯⋯⋯⋯⋯⋯⋯⋯⋯⋯⋯7 第一节健全立法⋯⋯⋯⋯⋯⋯⋯⋯⋯⋯⋯⋯⋯⋯⋯⋯⋯⋯⋯⋯⋯⋯⋯⋯⋯⋯⋯⋯⋯⋯8
一、明确适用条件⋯⋯⋯⋯⋯⋯⋯⋯⋯⋯⋯⋯⋯⋯⋯⋯⋯⋯⋯⋯⋯⋯⋯⋯⋯⋯⋯⋯⋯⋯8
二、建立保释制度⋯⋯⋯⋯⋯⋯⋯⋯⋯⋯⋯⋯⋯⋯⋯⋯⋯⋯⋯⋯⋯⋯⋯⋯⋯⋯⋯⋯⋯⋯8
三、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9 第二节规范执行⋯⋯⋯⋯⋯⋯⋯⋯⋯⋯⋯⋯⋯⋯⋯⋯⋯⋯⋯⋯⋯⋯⋯⋯⋯⋯⋯⋯⋯⋯9
一、加强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9
二、完善保证人监督机制⋯⋯⋯⋯⋯⋯⋯⋯⋯⋯⋯⋯⋯⋯⋯⋯⋯⋯⋯⋯⋯⋯⋯⋯⋯⋯⋯10
三、建立权利救济机制⋯⋯⋯⋯⋯⋯⋯⋯⋯⋯⋯⋯⋯⋯⋯⋯⋯⋯⋯⋯⋯⋯⋯⋯⋯⋯⋯⋯10 结论⋯⋯⋯⋯⋯⋯⋯⋯⋯⋯⋯⋯⋯⋯⋯⋯⋯⋯⋯⋯⋯⋯⋯⋯⋯⋯⋯⋯⋯⋯⋯⋯⋯⋯⋯⋯10参考文献⋯⋯⋯⋯⋯⋯⋯⋯⋯⋯⋯⋯⋯⋯⋯⋯⋯⋯⋯⋯⋯⋯⋯⋯⋯⋯⋯⋯⋯⋯⋯⋯⋯⋯11
引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1](391)。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司法中最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28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取保候审制度仍存在着不足,在适用中遇到了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必须加以充分重视和认真探索。
第一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取保候审规定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取向为有利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推进诉讼的过程,是国家本位主义观念下控制犯罪的措施之一,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却很少被适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陷导致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
第一节立法缺陷
一、适用范围太宽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任何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没有社会危险性,都可以取保候审。
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被取保候审的为极少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均处于羁押状态。
问题是有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适用取保候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原则,而对采用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完全有赖于承办人的自由心证,缺乏量化标准,很难加以预测和判断,司法人员受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解释,认为取保候审只应适用于轻微犯罪,导致羁押普遍化,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还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的司法状态。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在逮捕期限快届满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取保候审成了避免超期羁押的替代措施,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取保候审的功效。
另外,在很多地方,“认罪”和“罪行轻微”成为无逮捕必要、适用取保候审的衡量标准,也是绝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