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财[2006]1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的

通知

(国粮办财〔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财会指导,搞好粮食财务信息统计和财务分析,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和《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2. 《粮食财务分析评比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

粮食会计报表评比办法

一、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每年评选一次优胜单位。

二、粮食会计报表评比的内容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主要指标月报》、《国有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要求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实现数据联网。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中小】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

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 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财[2009]287号 【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加强粮食行业财会指导,及时准确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数据,结合各地实际,我局对现行粮食财务月报的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起实施,请认真填写,按时上报。 本套报表的任务文件登载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网站地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ce9421642.html,),请自行下载。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郭建。联系电话:(010)63906151。 附件:1.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 2.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编制说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 编制单位:编制日期:金额单位:万元 合计购销企业其他企业 其中:粮油销售收入02 二、营业成本03 其中:粮油销售成本04 三、费用总额05 其中:利息06 工资07 社会保障费08 保管费09 运杂费10 折旧费11 四、营业外收支净额12 五、利润总额13 六、本年应拨补各项财政补贴14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发〔 2010〕 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国粮发〔 2006〕 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 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 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 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 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 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 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 +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财[2015]208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财〔201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实施《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11月25日 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给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着力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第二章粮食收购资金筹集 第四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粮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仓储保管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09]2号 【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为此,为有效缓解粮食主产区收购和储备仓容不足的矛盾,保证及时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资金投入和指导管理力度,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仓储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收储需求,按照应急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稳定的政府投资来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

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 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统一和规范粮食系统公文的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近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了《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结合粮食工作及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使用计算机管理公文,提高粮食系统的公文处理效率,特编制《粮食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我局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我局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突出粮食部门的行业特点,并保持与《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衔接和协调。本词表在保留了《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相关主题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粮食业务方面的主题词词汇。 (二)简便易行、词义单一。凡是通过组配能表达的词(具有特定意义的专有词除外)及意义相近的词不单列。 (三)立足当前,兼顾过去。属于过去常用的但现在不常用的主要词语仍然选入。 二、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4类468个主题词词汇组成。 三、标引办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一般不超过3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主题词的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一份文件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第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例如: 1.《国家粮食局关于召开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粮食”,其次标引反映文件内容的词“会议”,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通知”,即“粮食会议通知”。 2.《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军粮”,其次标引反映文件内容的词“管理”,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通知”,即“军粮管理通知”。 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2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预验收和装粮压仓工作的通知》,需先标引类别词“管理”,其次标引第一个主题“粮库”、“验收”,后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13]3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3〕34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粮食局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2013年2月5日审议通过了《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经局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国家粮食局《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与粮食流通产业紧密结合,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粮食社会化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积极引进高技术,培育粮食行业创新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显著提高粮食产业科技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中心,以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为重点,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为突破,加强粮食行业应急性、前瞻性、基础性科学研究,促进粮食流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升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以信息、生物、新材料、节能低碳、先进装备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粮食流通传统产业。力争突破粮食储藏、物流装备、质量安全、宏观调控、粮油加工等5个粮食流通技术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行业基础共性技术难题,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方面,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 三、原则 1.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 面向粮食收购、储藏、品质监测、物流、加工装备以及宏观调控等领域技术需求,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 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调[2016]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粮调〔20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

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6年4月5日附件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展[2009]15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要求,从今年起,国家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为做好专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区、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我局备

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专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成本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展[201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粮展〔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农业及粮食科技发展规划(2009-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粮展〔2011〕224号)等有关粮食科技工作的总体部

署和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粮食流通产业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准确把握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重视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粮食流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解决好制约产业发展的突出技术问题。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中心,以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为重点,支撑粮食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推动粮食产业结构升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科技工作的指导和科技规划实施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等行业科研单位、粮食流通与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工程中心及相关大型企业研发机构是本规划的实施主体,要落实主要任务,细化目标,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 (国家粮食局二○一二年一月)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及粮食科技发展规划(2009-2020年)》和《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粮展〔2011〕224号)的任务要求,制定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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