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记账

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记账
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记账

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记账

问:公司产生一笔业务,是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同时产生了罚款和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好有会计分录列示。

答: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

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

(1)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的营业税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2)补缴以前年度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f14483841.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正确填写记账凭证

1. 2. 1、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经审核确认为真实、完整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 2 4. 3 2、正确填制会计科目、子目和编制会计分录 填写会计科目时,应当填写会计科目的全称,不得简写。为了便于登记日记账和明细账,还应填写子目甚至细目。记账凭证中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一般应是一借一贷或多借一贷,避免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会计分录,例如,收回联营投资,只有多借多贷才能说明来龙去脉时,应按多借多贷填写一张记账凭证,而不能拆为几个简单会计分录或一借多贷、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但是,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在会计实务中并不常见。 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还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否则,就会造成摘要无法填写,会计科目失去对应关系,记账时审核困难,也容易造成记账错误。 5. 3、确认记账凭证的种类 会计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先确定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即会计分录。在采用收、付、转记账凭证的情况下,若分录的借方出现现金或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应选择使用收款凭证;若分录的贷方出现现金或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则应选择使用付款凭证;若会计分录的借方出现现金会计科目,而贷方出现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或反之,应选择付款凭证;若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均未出现现金以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则选择使用转账凭证。在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的情况下,则无论出现什么类型的会计分录,都统一使用一种通用记账凭证。 6. 4、选择书写工具 填制记账凭证应选择钢笔或碳素笔。用兰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7. 5、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 记账凭证的填写日期可分三种情况: (1)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以财会部门付出现金或开出银行付款结算凭证的日期填写; (2)现金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写收款当日的日期;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实际收款日期可能和收到该凭证的日期不一致,则应按填制收款凭证的日期填写; (3)月末计提、分配费用、成本计算、转账等业务,大多是在下月初进行,但所填日期应当填写当月最后一日的日期。 8. 6、摘要要真实准确又要简明扼要。 9. 7、记账凭证中金额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阿拉伯数字应书写规范,并填至分位;相应的数字应平行对准相应的借贷栏次和会计科目的栏次,防止错栏串行;合计行填写金额时,应在金额最高位值数前填写人民币“¥”字符号,以示金额封顶,防止窜改。 10. 8、记账凭证应按行次逐笔填写,不得跳行或留有空行 记账凭证金额栏最后留有的空行,用直线或“S”线注销。所划的直线或“S”线应以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划到合计数行上面的空行。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标准的记账凭证怎么填写

标准的记账凭证怎么填写 最全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由为你整理,不看后悔!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概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编号,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编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会计科目必须做到“有借必有贷”,金额必须做到”借贷必相等“; 2、要根据业务内容填写正确的摘要。 其他补充要点 1.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的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4.会计科目内容,记账方向及金额填制应做到: 填制会计科目时应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且借方金额合计与贷方金额合计应当一致; 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外; 记账凭证合计行金额数字前必须填写人民币符号;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事物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右上角处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处划一条对角斜线注销; 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一致 5.记账凭证应附原始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到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应当符合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账凭证填制要求的具体内容 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者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会计核算过程,填制记账凭证时,应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1.正确、简明填写'摘要'栏。'摘要'栏是对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要做到言简意赅。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出纳记账凭证怎么填写_0

出纳记账凭证怎么填写 出纳记账凭证怎么填写?想知道更多详细的内容,请看下文,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

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日常收支业务摘要的编写要规范统一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分别设置3人;5人以上编制记账凭证,所有人员力求使用统一格式、统一措辞。这样使得会计账簿的摘要体现整体一致性,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发挥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模糊查询”板块的功能。所以,对日常收支业务采用“主语+谓语+宾语”的句式。即具备经济行为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统一措辞虽然在执行初期比较困难,只要大家在工作中注意交流、相互沟通、认真总结,相信很快就能做到统一协调。 摘要的编写要“简”而“明” 所谓简明,即简单明了。太过于简的摘要,不能把经济内容表达清楚。因此要在计算机设定的摘要字数内,抓住重点,将经济内容尽可能全面地表述出来。 对反映不同经济内容的同一张记账凭证,每项经济内容准确对应一个摘要,不能笼统使用同一个摘要。现行的借贷记账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允许编制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多借多贷的记账凭证。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一般都具有“修改摘要”的功能,为准确编写记账凭证摘要提供了条件。 对记账后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用红字冲销原错误凭证时的摘

记账凭证的填制步骤与要求有哪些.doc

记账凭证的填制步骤与要求有哪些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日期的填写。 (2)摘要的填写。 (3)会计科目的填写。 (4)金额填写。 (5)记账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 (6)会计分录的填制。 (7)记账凭证的编号。 (8)签名或盖章。 (9)对空行的要求。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10)采用收、付、转等复式记账凭证的情况下,根据交易或事项填写凭证。 (11)填制记账凭证可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 (12)记账凭证填写完毕,应进行复核与检查。 (13)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该要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采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

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填制步骤与要求 1.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2.选择正确的记账凭证。如采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应根据业务内容选择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或转账凭证。 3.日期栏,一般应按填制日期填写。月末转账业务的日期应写月末日期。 4.编号要规范。 5.摘要填写要简明、正确 6.按凭证格式正确填写会计分录,记账凭证金额栏不得有空行 7.正确填写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8.制单、审核、出纳、记账、复核、会计主管等相关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1、专用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专用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不同的记账方法下其格式不同,现按借贷记账法的要求介绍其填制方法。 (1)收款凭证的填制方法。 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应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金额栏填列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

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

记账凭证怎样填写

记账凭证怎样填写 【本章提要】本章介绍记账凭证的种类、必须具备的内容、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和审核方法。 1、记账凭证怎样分类?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归类,编制会计分录的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可进行如下分类: (1)按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分类。记账凭证按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是记录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凭证,一般按现金和银行存款分别编制,例如: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是记录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凭证,一般也要按现金和银行存款分别编制,例如: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是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业务的凭证,例如:分配工资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产成品完工入库等业务编制的记账凭证。 (2)按填制的方式分类。记账凭证按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是将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每个会计科目分别单独填制的记账凭证,每张记账凭证只登记一个会计科目,一项经济业务涉及几个会计科目就要填制几张记账凭证。其中,填列借方科目的称为借项凭证,填列贷方科目的称为贷项凭证。单式记账凭证便于分工记账,但是不能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全貌和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复式记账凭证是将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都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都是复式记账凭证。复式记账凭证能全面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全貌和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检查会计分录的正确性,但是不便于分工记账。工作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复式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要按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填写;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可以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以按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 (2)凭证编号:记账凭证必须编号,有利于查找。 (3)经济业务摘要: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环节。 (5)金额: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关系到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正确与否。为此,计算必须准确,书写清楚、符合要求。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两者必须相符。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便于明确经济责任。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会计新手们记账凭证摘要如何写

会计新手们记账凭证摘要如何写 摘要”即摘录其要点的意思。在财务会计的核算中,摘要的用途较广泛,记账凭证摘要的应用频率最高,因为它在会计核算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十分重要。 记账凭摘要就是在记账凭证中用文字或数字对经济业务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它是看账、用账、查账人员从记账凭证上了解和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途径和手段。 记账凭证摘要的写法 针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内容,记账凭证的摘要内容应突出说明对本项业务较为重要因素,处理不同经济业务时应强调不同的要素单项或要素组合,具体可以概括为五个要素: 1、Who:摘要要突出经济业务的行为主体。 2、What:摘要内容应相应强调经济业务的行为实施对象。 3、When:摘要内容应突出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 4、Where:摘要内容应突出经济业务的发生地点。 5、Why:摘要内容应突出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因。 日常会计核算中利用五“W”书写凭证摘要时,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单项要素选择的同时,又要注意多个要素的组合 针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内容,书写记账凭证摘要时应突出说明相对本项业务较为重要的要素,即强调单项要素。日常会计工作中,记账凭证的“摘要”描述上容易出现文字过于简单、表述不清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忽略了单项要素的重要性。 例1:车间技术员张某出差返回公司报销差旅费480元。 不完整的写法为:“差旅费报销”。这种写法过于简单,忽略了经济业务的行为主体车间技术员张某,容易造成会计科目使用上的混淆。在这里点明行为主体,是经济业务在核算时是记入“制造费用”账户还是“管理费用”账户的关键。 正确的写法应为:“车间技术员张某差旅费”,显而易见,该项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摘要突出了行为主体Who——车间技术员。 例2:3月份第8号凭证误将300元应记入“原材料”账户记入了“周转材料”账户,现予以更正。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公布后,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不一致, 致使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所偏颇。 一、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纳税人不自觉缴纳税 款时,才会产生行政强制行为。税收行政强制行为以税收征收行为前提。 (一)税收征收行为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下简称:确定的缴纳期限)内。这是正常征收行为,一般无异议;第二税情况为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缴纳税款加滞纳金的行为,这也是征收行为。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 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是从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来考虑税款征收的行为,仍是征收行为。 (二)税收行政强制行为 分两种强制行为:第一种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种强制行为 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还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从上述可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为一般界点;以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为例外界点。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 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 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要点

1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填制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分类,并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运用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记账凭证能使记账更为条理化,保证记账工作的质量,也能简化记账工作,提高核算效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如果说,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主要在于注重审核,那么,对记账凭证则主要在于注重填制。填制记账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 (2)正确填写摘要。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账户的对应关系、金额都应正确无误。 (3)记账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业务因为要登入当天的日记账,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是货币资金收付的实际日期,但是与原始凭证所记的日期不一定一致。转账凭证以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为日期,但在摘要栏要注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日期。 4)记账凭证的编号,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编号方法。如果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采用统一的一种格式(通用格式),凭证的编号可采用顺序编号法,即按月编顺序号。业务极少的单位可按年编顺序号。如果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分类,采用三种格式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编号应采用字号编号法。即把不同类型的记账凭证用字加以区别,再把同类记账凭证顺序号加以连续。三种格式的记账凭证,采用字号编号法时,具体地编为“收字第**号”,“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例如,5月12日收到一笔现金,是该月第30笔收款业务,记录该笔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为“收字第30号”。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一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记账凭证的编号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5)记账凭证上应注明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以便查核。如果根据同一原始凭证填制数张记账凭证时,则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见第**号记账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行保管时,则应在附件栏目内加以注明,但更正错账和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6)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以保证核算的口径一致,便于综合汇总。应用借贷记账法编制分录时,就编制简单分录或复合分录,以便从账户对应关系中反映经济业务的情况。 (7)在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等复式凭证的情况下,凡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款业务,填制收款凭证;凡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付款业务,填制付款凭证;涉及转账业务,填制转账凭证。但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按规定只填制付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如现金存入银行只填制一张“现金”付款凭证。 例如: 1、2008年10月20日,企业将现金35000送存银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现金”付款凭证,见举例的例一。 2、2008年10月30日从银行提取现金56 000元,备发工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见举例的例二。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判例也有所不同。对此,笔者采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以便辨析结论。 一、关于滞纳金的释义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第三十二条关于 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 征收的金钱。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滞纳金的债权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 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四、欠税与滞纳金加收可以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记账凭证封面如何填写

记账凭证封面如何填写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经济业务进行记录的时候主要是通过记账凭证来体现的,这也是会计人员能够对经济内容进行了解的途径。下面就为大家解开记账凭证封面填写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一、记账凭证封面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会计凭证名称、时间、册数、册次、记帐凭证起止号、记帐凭证数、附件数、会计凭证总数、会计主管、装订人、装订时间、备注。 二、封面项目的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2、会计凭证名称:填写能够反映会计凭证用途或内容的名称,如:“收款会计凭证”、“付款会计凭证”、“转帐会计凭证”等。 3、时间: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起止年月日。 4、册数:填写会计凭证的册数。 5、册次: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序号。 6、记帐凭证起止号:填写本册记帐凭证起号和止号。 7、记帐凭证数:填写记帐凭证的张数。 8、附件数: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附件张数。 9、会计凭证总数:填写本册所有凭证的合计张数。 10、会计主管:填写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11、装订人:填写负责该本会计凭证装订的人员。 12、装订时间:填写该本会计凭证装订结束的时间。 13、备注:填写该本凭证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以上填写内容可以用小写,也可以用大写,没有特殊规定。大多数企业用小写。 记账凭证封面填写要求1、记账凭证单号----封面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 (如: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21号---50号); 则填写:记账凭证单号----自第21 号至第50 号; 2、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封面内页第一张记账凭证号码20号---“记账凭证右边---附原始凭证张数5”如:5张)---从20号的“5张”---至50号每一张的原始凭证张数合计填列如共计原始凭证张数300张; 操作: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共300 张; 3、会计凭证总页数---全部页数320张---记账凭证20张,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张数300张; 操作:会计凭证总页数---共320 页。 记账凭证的主要特点记账凭证法以记账凭证为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来源,通过将记账凭证划分为若干类别,从而直接反映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此方法的主要特点有: 1.数据直接来源于记账凭证。一张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是否应列示于现金流量表,应按照会计科目优先原则即根据凭证所涉及的会

记账凭证字号怎么填规范.doc

记账凭证字号怎么填规范 记账凭证字号填写方法 记字x(1、2、3...) 号,每月第一张就是1号,第二张就是2号,依次类推,遇到一张凭证写不下的,假如要记两张凭证,第一张序号就是x 1/2,第二张就是x 2/2。 记账凭证的建账程序 每一个会计人员,必须要学会建帐,那么,在学习会计实务的过程中,建账有哪些基本程序呢? 我们所说的建帐就是新建单位或是原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应该根据核算的工作需要设立帐簿,也就是说根据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在帐本上设置会计科目。建帐的主要程序有: 一、依据会计各种帐簿的格式的要求,以及预备各种帐页,把活页的帐页用专用的帐夹装订成册。 二、在帐簿的启用表上,认真的填写单位的名称、帐簿的名称、册数、编号、以及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帐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姓名,同时还要加盖企业的公章以及财务人员的人名章。记帐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要在帐簿上注明交接的日期以及接办人员或是监督人员的名称,同时还要与交接双方签名或是盖章,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

三是要在会计科目表的顺序与名称当中进行建立总帐帐户,并结合总帐帐户的明细核算要求建立二级或是三级帐户,原单位在建立各级帐户时,可以把上年的帐户余额进行全面的结转。 四是启用订本式帐簿,可以采用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的顺序来进行编号记帐,不能跳页,更不能缺页。如果是采用活页式帐簿的,应该按帐户的顺序编写页次和号码。填写帐户的目录,如果把帐户的名称以及页次登入目录时在,可以粘贴索引纸,写明帐户的名称以方便查询的需要。 记账凭证的主要特点 记账凭证法以记账凭证为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来源,通过将记账凭证划分为若干类别,从而直接反映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此方法的主要特点有: 1.数据直接来源于记账凭证。一张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是否应列示于现金流量表,应按照会计科目优先原则即根据凭证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来做出判断。一张完整的记账凭证包含四个最基本的要素:会计科目、记账方向、金额数据和摘要。现金流量表主要依据这四要素来编制。 2.会计科目划分为两类。会计科目可分为现金类和非现金类两类。现金类科目包括:①库存现金;②银行存款;③其他货币资金; ④备用金;⑤短期有价证券(现金等价物)。非现金类科目,指会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