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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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
百 家论 坛
对州
论票据 的无因性
姚韩
西华 大学 人文 学院 成都 四川 6 1 0 0 3 9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 票据 的无因性是 票据 最主要 的性质 , 目前世界 法学 我 国现行的《 票据法》 第1 0条规定 , “ 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 普遍接 受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般 不用考虑其原 因关 系,这主要 转让 , 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是为 了确保 交易流通顺畅 , 发挥票据 的作 用。 因此票据 的无因 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 , 必须给付对价 ,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 当 性并不是与生俱 来的 , 而是 法律赋予 的。 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 价。 ” 这是 目前我 国票据法规定 中就票 关键 词 : 票 据 无 因性 原 因关 系 票 据 行 为 据的无因性争议最多的一条 。 大多数人对此条持否定态度 。 持 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的经 济实际决定了 中国当前的 票 据是现在社会 经济交往 中最为常见 的一种支 付方式 , 票据法 只能要求在票据 的流通 中实行 “ 严格 主义” , 即要求 票 我 国票据法所规定 的票据是指 汇票 、 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是 据的取得 、转让等一系列行 为是合法 的 ,才能确保交易的安 种抽象 的支付金钱 的法律关 系, 在交易活动 中被广泛应用 , 全, 保证票据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保证经济 的健康发展。 因此 , 但是在 它背后 , 还必然存在着支付金钱的某种实质关 系。 当事 票据法第 1 0条 的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的适 当限制。 人 之间 因为买卖 、 借 贷等行为原 因发出票据 、 接受票 据 , 这种 林毅老师则认 为该 条的适用必将导致 两种 结果 , ( 1 ) 票据 当事人 之间的买卖 、 借贷等关系即为票据原因行为 , 根据票据 的签发 、取得 和转让应具有 真实交易关 系和债 权债 务关 系是 本身所发生 的一 系列关系则为票据关系 。票据 的原因关系是 出票行为 、 票据权利 转让行为 的有效 要件 ; ( 2 ) 真实 的交 易关 票据 当事人之 间所 以为票据 的行为 。 因此 , 票据当事人之间先 系和债权 债务 关系是票据 的有效要件 。 如果得 出第一种结果 , 有原 因关系 , 再有票据 预约 , 然后根据 预约授受票据 , 才发 生 票据的原 因关 系决定票据 的签发 、 取得和转让 , 当真实交 易关 票据关系 , 所有的票据行为都 是基 于票 据原因行为而发生 的 ,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时 ,该 出票行为 就是无效 没有票据原 因行为就不成立所谓 的票据行为 。 的, 该票据也就 当然无效 。这一结论是违反票据法理论 的, 票 在现代 , 票据除作为流通 工具 之外 , 还担 负着 多种 经济职 据法第 1 3条规定 ,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 与 能, 如汇兑 职能 、 信用职能 、 支付 职能 、 结算 职能和融 资职能 。 持票人的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 由, 对抗持 票人 。” 说 明只要 票据 为 了充分发挥票据 的这些职能 , 票 据法必须促进票据 流通 。 票 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票据持有人就可 以向票据债务人要求 据法 以票据流通 为基础 , 要 求票据流 通的简便 、 灵活 和迅 速 , 行使票据权利。 理论上也普遍认为只要票据本身是合法的, 该 因此 , 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 票据行 为就是合法 的。除了票据持票人 明知存在抗辩事 由而 据最主要 的性质 , 是基 于票据 的原 因关 系而 言的。 对票据无 因 取得票据 的,以及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 的与 自

论票据无因性

论票据无因性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票据无因性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

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以其是否与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原因为效力要素,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

其目的和意义无外乎从人们普遍存在着的对事物和行为的认知必考察前因后果的习惯中,分离出观察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特视角,强调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则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不因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使该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受影响;而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因行为的话,则与其原因不能分离,原因不存在时,该法律行为不成立。

虽然近现代各国或地区的民商事立法、学说及判例,对物权行为、债权契约的无因性见仁见智,争议颇大。

但票据行为却被民法理论界及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公认为无因行为,并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造各国的票据法体系。

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及涵义(一)票据无因性的形成原因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又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的。

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发韧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旨趣。

自从商品交换过程中沉淀出货币,在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在克服了物物交换的局限的同时,又不断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空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而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

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

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理论是当前各国票据法所通行的一项基本规则。

本文阐释了票据无因性这一重要原则的理论来源和基本含义,进一步阐述了确立票据无因性的必要性,并就我国票据立法现状提出个人看法,探讨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必要性完善一、票据无因性理论的起源一般认为,票据无因性理论发韧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理论由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对交付制度进行研究后得出的理论成果,是大陆法系法学家思维高度抽象化的产物。

萨维尼在其名著《现代罗马法律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应由当事人的发生债权效果与效力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而应该由其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

萨维尼主张完成交易物变动的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及法律后果上,从设定交易物交付的原因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的,物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是谓物权行为独立性(分离性)。

因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故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效力仍不受其影响,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没有瑕疵,则该交易所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抑或抽象性。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以后,深受重视并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接受,德国民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德国学者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基础上又抽象出了债权行为无因性概念(即抽象务、无因契约),如德国学者巴尔(Bahr)在其著作《关于以承认作为债务负担的原因》中,全而阐述了关于无因债权契约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思想,至此票据法领域开始承继无因性理论。

二、票据无因性的基本涵义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对票据无因性的若干认识

对票据无因性的若干认识

由上 述 可 知 ,票 据 是 商 品 经 济 的 产
个 理 论 问 题 ,影 响 了我 国整 个 票 据 法
物 ,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 据 无 随 票
因性 是 信 用 经 济 高 度 发 达 和 充 分 发 展 的
体 系 的科 学 性 , 为 , 因性 是 票 据 理 论 因 无 的 基 础 ,并 与 其 他 票 据 理 论 一 起 共 同构 筑 了 完 善 的 票 据 理 论 体 系 ,无 因 性 的 缺
个 问 题 ,票据 的无 因性 原 则 像 其 他 原 则

券 , 同 于一 般 的 债 券 凭 证 , 般 的 债 券 不 一
凭证必 须通过 书面 的债权 让渡手 续 , 通 知 债 务 人 之 后 。才 能 生 效 ;而 票 据 的 转
其 基 础 行 为 不 成 立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命 运
让 , 依背 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 。 得
因此 , 出售 商 品 而 取 得 票 据 的 债 权 人 , 就
有 限制 的 。在 下列 情况 下 票 据 的 原 因 关
系仍 可 以作 为 票据 抗辩 的 事 由 对 抗持 票 人 , 1票 据 的无 因 性 只 是 相 对 于 正 当 的 f)
时 , 款 人 应 当 在 当 日足 额 付 款 ” 都 根 付 .
本 地 违 背 了票 据 无 因性 原 则 。这 种 违 背 了各 国公 认 的 票 据 法 原 理 的规 定 不 但 是

国法 学 家 萨 维 尼 , 在 其 巨著 《 代 罗 马 并 现
法 体 系》 书 中 得 到 系 统 阐述 , 且 得 到 ~ 而 德 国立 法 的 充 分 采 纳 。 德 国 法 上 , 因 在 无 行 为 并 不 以物 权 行 为 为 限 ,所 谓 准 物 权 行 为 ( 债 权 让 与 、 务 免 除 等 ) 代 理 如 债 及 权 之 授 予 。无 因 性 概 念 皆 有 适 用 余 地 . 并 且 延 及 票 据 行 为 、债 务 承 认 与 债 务 约 束 等 方 面 。 因 性 的 含 义 为 : 为 的效 力 无 行 不 受 其 基 础 行 为 效 力 的左 右 ,或 者 , 而 与产 生 或 转 让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

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

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论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O.2 2011 1,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 1 年 第 2 期 01 l
论我 国票据法 的票据行为无 因性原则
翟 小康
( 徽 大学法 学院, 徽 合肥 200 ) 安 安 3 6 1 摘 要 : 据 无 因性 原 则 是 现 代 票 据 法 的 灵 魂 , 是 世 界 票 据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票 也 已被 世 界 各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认 为 我 国 票 据 法 坚持 了票 据 行 为 无 因性 。 关 键 词 : 据 无 因性 ; 据 法 ; 据 行 为 ; 据 基 础 关 系 票 票 票 票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23 9 (0 1 2-2 30 1 7 — 1 8 2 1 ) 10 6 - 2
1 票 据 无 因性 含 义 分 析
人们对 支付手段或 贸易工具 的要 求是 安全 、 速 , 票据 支 迅 而
对 于 票 据 的 无 因 性 的 概 念 , 国 学 者 对 此 多 有 论 述 。 付风 险的增大 无疑 会 阻 碍 贸易 繁荣 发 展 。鉴 于此 , 们 在 各 人 德 国 票 据 法 理 论 从 分 析 票 据 关 系 与 原 因 关 系 之 间 关 系 的 角 商业票 据支付实践 中逐步达 成共 识 : 票据 转让 后 , 意后 手 善
或 被 撤 销 , 票 据 上 的 权 利 也 不 产 生 影 响 。 日 本 著 名 商 法 票 人 或 者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这 对 学 者 龙 田节 认 为 :票 据 上 的 债 务 是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自 身 而 发 使票据 的信 用从 交 易相 对人 之 间 的信 用扩 大 为社 会 信 用 , “ 本 而 生 和 存 在 的 , 作 为 票 据 授 受 原 因 的 法 律 行 为 存 在 或 有 效 汇 票 、 票 因可 以 背 书 转 让 而 具 有 了 流 通 性 , 票 据 无 因 性 和 与否 无任何关 系 。即使 买 卖 契约 无 效 或被 解 除 , 由此 产生 则 是 票 据 流 通 性 的保 障 。

票据的无因性新论

票据的无因性新论【摘要】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基石,长期以来学者们仅从静态即从权利方面来看待和研究它,却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

从信息法的角度来看,票据的无因性本身就是信息披露的表现和具体内容之一,而信息披露是正当程序的内容,《票据法》就应该从程序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的无因性;信息公开;程序;安全一、票据无因性的传统理论与信息公开视角下的票据无因性(一)票据无因性的传统理论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传统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促进票据流通、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内在要求,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支撑和票据法的生命力。

对于票据无因性内涵的解释,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以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

(二)信息公开视角下的票据无因性信息公开是指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向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其内涵包括:(1)按照法律规定,信息必须公开,公开以后的信息才有效,才能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效力;(2)信息不必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前者的代表是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性、本源性制度,现代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①。

其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流通以及监管活动的始终,其主要作用在于从始至终地维护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平衡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

后者的代表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持有人对于未公开的信息无须承担责任,反映了信息公开的第二个方面:信息不必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不知情的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转让频率也很高,让票据持有人为其并不知道的信息承担责任是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的。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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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行 为 的无 因性 要 理解 票 据行 为 的无 因性 , 首先 要理 解 无 因性 的概念 。依 法律 行 为 是否 与 其原 因相 分 离 , 可分 为有 因行 为与 无 因行 为 。无 因 行为 是 不 以原 因 为要 件 的财 产行 为 , 不 因原 因行 为 的瑕 疵 而使 法 律 行为 本 身受 影 响 。在票 据法 上可 以体 现 为票 据基 础关 系与 票据 关 系之 间 的分离 。 . 票 据 关 系是 一种 纯粹 的金钱 债权 关 系 ,持 有人 持 有这 张票 据 , 承兑 人 就必 须 付 款 , 而 无 需顾 及 出票 人 与持 票 人 , 或 与 持 票 人 的前 手 有没 有实 质 的债 权债 务关 系 。而 因背 书 、 承兑、 保 证等 票 据行 为
梁梦琳
江 南大 学 江 苏 无 锡 2 1 4 0 7 1
摘 要: 票 据行 为的 无 因性是 票据 法 中的 一 个重要 原 则 。它捍 卫 了票据 的 最基本 的属性 , 流 通作 用 。但是 票 据 法不 单单要 保 证票 据 流

通, 同时也 要 兼顾票 据债 务人 的 利益 , 故要 坚持 相 对无 因性 。本 文 从 对票 据无 因性 的基本 理 解 , 谈 到 坚持 相对 无 因性 的 必要性 , 再 通过 国际 票 据 法与 中国票据 法立 法 的对 比 , 对 中国票据 法相 对无 因性 的未来 立 法 , 提 出 了一些 立法 建议 。 关 键词 : 票 据行 为 的无 因性 ; 相 对无 因性 ; 票据 法 ; 立法 完善
的我 国立法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十条: “ 票据的签发 、取得转让 , 应 当遵 循诚 实 信用 的原 则 , 具 有真 实 的交 易关 系 和债 权债 务关 系 。票
据的取得 , 必须给付对价 ,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 当事人认可的相对 应的代价。” 但却是对票据无因性的一种否定。 我 国的票 据 法里 程还 不算 长 , 在 票据 无 因性 的原 则 践行 上 还不 通 常体 现 在 以下几 种情 况 。 够完善, 但可以通过我们长时间不断地改革去改善这种情况。 2 . 1在授受票据 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债务人可以原 因关系 首先 要对 票 据法 中否 定无 因性 的规定 进行 改善 , 最 典型 的是对 抗 拒 债务 关 系 。因 为这 时 , 票 据 原 因关 系 与票 据关 系 的 双方 当事人 第 十 条关 于 票据 有 因性 的 “ 具有 真实 的交 易 关 系和 债 权债 务关 系”
出抗辩 。但持 票人 在取 得汇 票 时知 晓该交 易不 利 于债务 人时 不在此 限。 ” 该 条通过 票据 抗 辩 限制来 贯彻 票据 相对无 因性原 则 。 这也 是大 生的 多重 的 票据 关 系也 与票 据基 础 关 系没 有关 系 ,正 是 因 为这 样 , 陆法 系关 于票 据相对 无 因性 最早 的启 示性法 规 。 才 不 会 因为 票 据 基 础关 系 的瑕 疵 , 如存 在被 欺 诈 的 情 况等 , 而 使得 英 美 法系 中 , 票据 无 因性 的体 现在 于“ 正 当 当事 人 ” 的概 念 。 只 票据关 系广大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 , 从而使得票据流通时要 要持票人是善意的 , 而且支付 了相应的对价 , 那么他就是正当持票 考 虑 太 多的 问题 , 而阻 碍 了票据 流通 功能 的发 展 。 人, 可 行使 一切 票据 权 但 是 在法 律某 些 明 确规 定 的情况 下 , 票 据关 系 的效力 又受 原 因 利, 并得切断抗辩 。这一正当当事人概念 即使得 当事人在票据 关 系 的影 响 。如 : 票据 关 系 的当事人 在 原 因关 系 中为 当事 人 的 , 票据 流通 中 , 不 用 担 心票 据 原 因关 系 的瑕 疵 , 而 只需 担 心 自己 的行 为 的 债务人可根据原 因关系 , 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合 法性 。从 而保 持 了票据 的流通 。同 时又强 调 了“ 正 当” 、 “ 善 意” , 是 2 相对 无 因性 对相 对无 因性 的最 好诠 释 。 票 据 行 为的无 因性不 是 万 能 的并 不 能适 用 于 各种 情 况 , 当 维护 相 比较外 国关 于票据 相对 无 因性 的先 进 规定 , 关 于 票据 无 因 性 持 票 人 的利 益 时 , 出票人 与 债务 人 的利 益却 被 牺牲 掉 了。这 会 给恶 意 占有 人可 乘之 机 ,如 果恶 意 占有 了合 法 票据 即可行 使 票 据权 利 , 无疑是对票据出票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巨大伤害。 故应当坚持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原则 , 也就是票据行为的无 因性要 有例 外 , 也可 以称 之 为票 据关 系与 票据 基础 关 系的牵 连 。
且 在 双方 当事人 之 间也 没有 第 三人 权 利与 票据 流 通 的 问题 , 故 当然 可 以以原 因关 系对 抗票 据债 权人 。 2 . 2在 无 对 价取 得 票据 , 即 因税 收 、 继承 、 赠与 依 法取 得 票 据 的 持票人 , 受其前手原 因关系的影响,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 前手 。在此种情况下 , 票据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 , 那 么对他的纯获 利益 的保护在前手的债务人利益损失 的保护情形下就显得很渺小
3 立法 完善
既然 票据 行 为 的无 因性是 相 对 的 , 那 么在 立 法 时就 出 现 了一个 平 衡 问题 。怎样 在 立法 上平 衡票 据流 通 的保 护 与票 据债 务人 的合法 正 当利 益 保护 呢 ? 大陆 法 系 中 , 德 国票据 立 法 严格 遵 循 相 对无 因性 原则 , 这 集 中 体现在德 国《 票据法》 第1 7 条规定 中: “ 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 , 不 得 以持 票人 与 出 票人 或 前 持 票人 有 直 接关 系为 理 由 向持 票 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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