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航空法第七章

航空法第七章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即指航空货物运 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 产生的拘束力。 1. 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2)按规定 向航空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3)包 装义务(4)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 输费用(5)托运危险品时的义务
2.航空承运人的义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 国际运输规则》将变更分为 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
2、退票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不能在客 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 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 要求退票。
(1)由于旅客原因所导致的退票 • 免收退票费 • 收取退票费 (2)由于承运人原因所导致的退票 • 旅客被强行拒载(指的是航班超售) • 航班被取消 • 航班被延误
(二)客票变更、退票和客票遗失
1.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是指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的客 票改变。客票变更的原因主要有旅客原因导致 的客票变更及承运人原因导致的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的情形及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 面(1)由旅客原因导致的客票变更有:改变 承运人、旅客误机和旅客错乘(2)由于承运 人原因导致的客票变更情况主要有:变更承运 人、旅客漏乘和旅客错乘
二 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的概念:国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 用航空器将旅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 停地全在一个国家境内的位移活动。 国内航空运输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国际航空运输根据划 分标准不同,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 运输和司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在公法 意义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称之 为“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 之上的空气空间的航班,可分为定期国际航 班和不定期国际航班。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航 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 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定的 经停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位移活动。

航空运赔责任

航空运赔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造成旅客伤亡,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

就对航空运输进行规范的法律而言,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条约方面,目前主要是《华沙公约》及修正或补充《华沙公约》的包括《海牙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

《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国际航线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各当事人所定的合同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比如说吧,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国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国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是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

托运货物声明价值有何意义、找实例

托运货物声明价值有何意义、找实例
◆贵重物品的外包装上应清楚、详细地写明收货人名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及收货人和托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在此过程中, 托运人可自愿办理声明价值。
业内人士介绍,在收运 贵重物品后,航空公司会安 排专人负责贵重物品的交接, 并将其放在贵重物品仓库内。 航空公司的贵重物品仓库都 会有严密的安保措施,来确 保物品在运输前的安全。
贵重物品享受怎样的“特殊礼遇”?
航空公司方面表示,针对贵重物品的运输,在 承运前、承运中和到达目的地后,都有着相对完 善的措施,来保障贵重物品运输的安全和快捷。
航空公司在接收贵重物品前,会要求贵重物品 的包装满足航空公司手册中的包装要求;并要求 托运人事先定妥舱位,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运贵重 物品。此外,航空公司还会要求托运人通知收货 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货物。
业内人士介绍,航空公司会提前把贵重物品包装的要求 告知贵重物品托运人,让托运人事先包装好,然后才会接 收贵重物品。
◆一般而言,贵重物品应根据其性质选用硬质、坚固的密闭 包装,如木箱或铁箱,必要时还应在包装外用“+”字或 “#”字形包装带加固;
◆包装箱内要放有衬垫物,避免箱内物品移动或互相碰撞;
◆贵重物品外包装必须封记(如铅封、火漆或一次性锁扣等) 完好,封记上要有托运人的特别印记;
如有破损 谁来承担“昂贵”的责任?
贵重物品由于其价格昂贵,一旦出现破损,则 可能导致损失很大。那么谁该为贵重物品的破损 或丢失负责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目前,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国 内的航空运输行业也对此有着完善的规章制度。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 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 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 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 师孙源表示,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 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承运人 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 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 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 无区别。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第6章国际货运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第6章国际货运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 分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国际 货物 运输 概述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运 业务主体
各类货物运输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港站
调整国际货运 业务法律规范
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货运港站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法规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及价值并在提单 中载明的,或者承托双方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法定赔 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
责 任 限 额
货物用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 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 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 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 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承运人对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 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 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损害赔偿限额
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代理经营权不得转让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
经营人
代理人和经营人 双重身份
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国际 货代 应注 意的 问题 及 法律 风险 防范
运输合同性质标准
代理人身份与多式联 运经营人身份识别
基于代理关系可 能产生法律风险
运输单据标准
实际参与运输标准 违法事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固定费用标准 擅自转委托 不得双方代理
货物灭失 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赔 偿 责 任
货物损坏
价值差额或货物修复费用
实际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 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损而少付或免付的 有关费用 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 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 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
v T a sW ol r n s案 和 R sma . Trn . rn r Ai ie d l oe nv as
wol r n s 。两 个案 件 都 是 因劫 机 事 件 而 产 rdAiie 案 l
害, 如精神 焦 虑 、 害妄 想 症 等 。而 “ es n l nu 被 p ro a ij— r” y 一词 则包 含 了纯 粹 精 神 损 害在 内 的一切 人 身 伤 害 。公约 文本 翻译上 的不 统一 , 加 了各 国对第 1 增 7

… …

二 、 国在 华 沙体 制 下对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司 法 美
实 践
由于早期 受到 英美普 通法 中精 神伤 害超 越人 类 理 解范 围这 一理念 的影 响 , 国法 院一 直 认 为 精 神 美
痛 苦难 以被证 明 , 此 不将 其 视 为 一种 损 害 给 予 赔 因 偿 。但 随着 医学 的进 步 和 人类 对 精 神 健康 的 重视 , 美 国法 院逐渐 改变 了先 前 的做 法 , 承认 精 神 痛 苦是 种损 害 , l 并将 精 神损害 列入 侵权 领域 , 1 成为 可 以
.日 咩 学 寸 诲 火 学报 1
国际航 空旅 客 运输 中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比较 法 探讨
韩 冰
( 海 政 法学 院 法律 学 院 , 海 2 1 0 ) 上 上 0 7 1
摘 要 : 重 视 消 费 者 利 益 、 护 人 权 的大 趋 势 下 , 神损 害 赔 偿 成 为 各 国适 用 1 2 在 保 精 9 9年 《 一 国 际航 空 运 输某 统 些规 则公 约 》 以 回避 的 理论 难题 。在 大量 的 司 法判 例 中 , 国 法 院根 据精 神损 害 与 身 体 损 害 的 关 系 , 步 归纳 出 难 美 逐 人 身 损 害 赔偿 的若 干 类 型 , 纯精 神损 害也 有所 突破 。这 些 判 例 被 其 他 国 家 广 泛 借 鉴 , 势 必 会 影 响 全 新 的 19 对 也 99

国际航空法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3)无论此种运输有无间断和转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 运输,即为国际运输。
所谓“间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中断运输,如因气候、机器
故障、军事冲突、劫机等原因而改变事先约定的航程,甚至在 非约定的地点降落或下航空器,卸货等情况;
所谓“转运”是指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变更航空承运人。 确定何为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
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经停点所处的地
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 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均无关系。 例: 一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 纽约 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 班机飞往广州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航空赔偿


• 航空延误险是阳光保险公司的一种创新品种。目 前,由阳光保险公司联合淘宝旅行针对淘宝用户 推出独家专享的航班延误险:只要在淘宝旅行订 购机票的用户,航班延误超过两小时就能获得200 元的赔偿金。 • 在阳光保险投保的客户搭乘的航班延误,并且实 际到达时间超过计划到达时间两个小时(北京、 上海、广州超过4个小时),旅客就能获得200元 的赔偿金。除了航空公司公告取消航班以外,包 括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超售、航空管制在内的 多方面原因都在赔付的范围之内。

快件到达目的站后,如果是在公司内部分拣时发现货物 受损的,当班工作人员按分拣要求做好受损记录,以备处 理时用。在交付客户时发现货物受损的,应与收货人当时 当场共同检查货物受损情况,并认真填写’民航快递事故 签证’,填写’货物索赔单’。如投保航空运输综合险的, 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代理检验处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 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受理。如办理航空货物声明价值并已交 纳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可根据货物受损情况,确定赔偿比 例,但最高不能超过该票货物的声明价。声明价值的赔偿 工作必须于60天之内完毕。未投保的快件货物的赔偿,依 照《中国民用航空法》赔偿,即最高赔偿额按20元/公斤 赔偿。如果该货物实际价值低于20元/公斤者,则按实际 价值赔偿。
航空运输学院学术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号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航空运输学院 学术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号),1989 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 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 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国际航空公司或提供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机构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与可靠,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航空货物运输进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逐一解析。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空运货物的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等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

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下的《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则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

《蒙特利尔公约》于1999年修订,旨在提供更为完善和统一的空运货物运输法律框架。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有严格的责任。

航空公司对于货物的损坏、丢失、延误等问题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无需证明航空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货主的利益,增加了航空公司对运输过程的责任感。

二、国内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在国内,各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国内航空货物运输。

以中国为例,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主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依据。

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重量等信息,并明确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航空安全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不仅涉及到货物的安全运输,也牵涉到航空安全与保护的问题。

为了防止恐怖活动和非法物品的运输,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航空安全进行监管。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公司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航空公司需要严格执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要求,确保货物不会对机上人员和飞机的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需要与各国海关、安全机构等部门进行合作,防止非法物品的运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国外购买物品,然后通过飞机货物运输,将自己的物品带回国内,但如果通过飞机货物运输的物品,被损害,那我们是可以走法律程序挽回我们的损失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

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
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2)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

《海牙议定书》对此并无异议,只是针对《华沙公约》签订时所使用的过时的政治术语如宗主国、委任统治权等作了删改。

航空货运单并不能代表其项下的货物,通常也是不可转
让的,虽然《华沙公约》对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不置可否,《海牙议定书》则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所以事实上,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

▲(二)航空运输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也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但对于在机场外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三)承运人责任
与《海牙规则》相类似,《华沙公约》制定时由于航空运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水平有限,因此也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即在一般问题上采用推定过失原则,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但如果承运人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则不必负责。

但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

《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并顺应历史的潮流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规定。

与同时代的海运公约所不同的是,《华沙公约》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这在当时在极有远见的。

《华沙公约》同样也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属无效”,这样避免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随意增加免除或者降低承运人自身赔偿责任
的做法。

《海牙议定书》只是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变。

▲(四)索赔和诉讼时效
对于索赔时效,《华沙公约》分成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

前者索赔时效是7天,后者的索赔时效是14天。

《海牙议定书》对此作了全面的修改。

将货物损害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14天,将货物延迟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21天。

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的是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

《海牙议定书》对此未加修改。

▲二、《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2003年11月4日生效。

我国加入该公约,2005年7月31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1、对客货运输的损害赔偿均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援助,客货运输的延误则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旅客损害的赔偿采取了“双梯度原则”,货运损害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

2、在《华沙公约》“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目的地点”四个法院之外在,增加了“第5管辖权”,即原告还可以选择在其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3、规定任何保存所运作运输的记录都可以替代相应票据,使电子票据合法化。

4、确立了“先行给付”制度——承运人在其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不迟延地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满足其经济方面的需求。

此外,为确保承运人承担其赔偿责任,公约还设立了强制保险制度。

5、增加了货物运输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承运人责任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的条款。

6、规定了《蒙特利尔公约》与其他华沙体制文件的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几年来,飞机失事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在保护物品的合法权益时,也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
会竭诚为您服务。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计算及其责任归属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