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甘卫药政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近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反馈中指出我省“乡村两级卫生室部分药品短缺、部分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以及药品过期”等问题。
针对健康扶贫中指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
现就加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2016年5月,根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分级诊疗等工作需要,我委印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品规和金额双控原则,合理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
两年来,此药品政策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慢病防治中基层用药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和医联体快速发展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经研究决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品种、金额”双控标准。
(一)提高双控比例。
乡镇卫生院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20%,金额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4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品规比由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品规的10%增加至30%,金额比不高于本医疗机构累计采购基本药物总金额的20-30%增加至50%。
以上品规或金额比中任意一项超过限定即限制采购。
新的双控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累计起始日。
(二)调整非基本药物使用范围。
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包括:纳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非基药品种,常用低价药品,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属基本药物品种非基药剂型和规格部分(目录二),原限定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简称为“原限用基药”),非医保报销药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20〕233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对历年立项且未按期结题验收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和管理项目进行清查和集中结题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中清查未按期结题项目近期,我委集中清查了2009年至2015年立项并资助的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共有100个项目未按期申报结题(未结题项目清单见附件2)。
请各市州、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承担的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和管理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清查,对照科研项目清单,督促课题组加快研究进度。
凡课题组完成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在国家或省级等刊物发表论文且有应用前景的,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二、加快推进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对已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关研究内容符合项目验收和结题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主要进展与成果、经费使用等方面情况,出具项目审核意见后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我委将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在10月底前集中完成项目验收。
本次验收工作结束后,凡列入我委2009年至2015年度计划项目或管理项目的课题不再验收,未按期结题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卫生健康委将终止并撤销项目,其已获资助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后,统筹用于甘肃省卫生行业计划项目和管理项目资助经费。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能型机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群众工作能力和科学监管能力,省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物采购“两票制”实行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范药物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减少虚高药价, 根据国务院《有关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旳告知》(国发〔〕78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入改革完善药物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旳若干意见》(国办发〔〕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有关在公立医疗机构药物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旳实行意见(试行)旳告知》(国医改办发〔〕4号)文献规定, 结合甘肃省实际,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总体目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旳重大决策布署, 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 不停深化药物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物流通秩序、保障药物供应为原则, 通过在药物采购中逐渐推行“两票制”, 压缩中间环节, 减少虚高价格, 增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物购销中旳违法违规行为, 净化市场环境,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都市率先推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物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争取到在全省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由于甘肃地处我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旳交汇地带, 地势以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为主, 东西狭长约1600公里, 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 药物配送集约化程度低, 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他省区。
因此, 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旳总原则, 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规范药物流通秩序, 强化市场监管, 压缩中间环节, 减少虚高价格,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保障甘肃药物市场供应, 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物供应为首要前提;(三)通过药物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行;通过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 增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通过启动新一轮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从源头上理顺药物资源分派及新旳“两票制”配送关系旳建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方向,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服务方向,探索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阳光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行一个招采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招标采购、医保、价格等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坚持质量优先,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降低不合理的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降低药品价格,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长效机制,健全全省医疗机构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采购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四)建立政府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的网上服务,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省市联动、部门协调、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间协调配合。
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州)县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甘政办发〔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2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任务是:(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全省69个县133家县级公立医院,要细化改革措施,在人事薪酬、法人治理等体制机制领域有所创新。
省级将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每个市州拟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
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
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六、采购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在入库前要进行验收,做好各种登记,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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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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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理顺部门管理职能,规范备案采购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我们研究修订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8月7日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备案采购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和需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三条药品备案采购为我省药品采购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药品的正常供应使用,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药品备案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临床必需原则。
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应为临床诊疗救治所必需的药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品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二)谁备案谁采购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是备案药品的采购主体。
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品种,仅供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
(三)先备案后采购原则。
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及临床急(抢)救必需用药外,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相关程序及要求经备案审核后再进行网上采购。
(四)凡备案必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药品经过审核通过后,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进行网上采购。
(五)属地分级管理原则。
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区)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省级医疗机构和驻兰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向省级医保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兰外军队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及厂矿医疗机构可按属地管理权限提出备案申请。
(六)规范申请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临床用药需求,合理提出备案申请。
按照备案采购流程准确、规范填报并上传拟申请备案药品的相关资料。
(七)严格审核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应对拟申请备案药品的有关资质内部进行认真审核;医保部门应按照备案采购品种范围和相关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拟申请备案通过的药品进行复核。
(八)价格合理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拟申请备案采购品种进行询价比对,并与供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议定备案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价格应与我省现行中标(挂网)药品保持合理比价。
为保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卫生机构应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拟备案采购品种在全国其它省份的实际供货价为参考依据。
(九)严格网上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药品需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审批、网上采购。
(十)定期公开原则。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经审核通过备案采购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计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四条备案采购应遵循以下方式:(一)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采购制度。
(二)谁采购,谁审核资质。
医疗卫生机构对拟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等)进行审核把关,承担合法性和质量安全风险。
(三)纸质申请信息化流转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通过扫描上传至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备案采购模块(以下简称“药品备案采购模块”),经所属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网上采购。
第四章采购范围第五条备案采购的品种范围:(一)未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和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上统称“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的品种。
(二)已在我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的药品,但剂型、规格等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药品。
(三)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确需使用的品种(如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抢)救、中毒、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已中标挂网品种无法满足临床救治或特殊治疗需求。
(四)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品种或新批准的剂型、规格、增加适应症且临床必需无替代的药品。
(五)中标挂网品种发生不良事件或质量安全事件被暂停使用,入围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
(六)中标挂网药品因各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保障供应,但临床诊疗用药必需的品种。
(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备案采购:1.已纳入《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品种,且已通过直接挂网正常采购的,不需申请备案采购。
2.生产企业违约被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取消中标挂网资格的产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3.中标挂网品种出现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回或违规处罚暂停挂网的药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4.被纳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考核黑名单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系统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药品不得申请备案采购。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备案流程第六条备案采购审核流程:(一)医疗卫生机构登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模块(以下简称“药品备案采购模块”—备案信息填报条目,通过搜索点选等方式填报药品、价格及相关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并保存。
在备案申请表模板条目中下载打印“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本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需院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并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将盖章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上传至药品备案采购模块内。
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确认备案价格后,系统自动将该条完整备案信息推送至归属医保部门进行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填报的药品及基本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配送企业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备案采购单价、年预采数量、备案采购理由等。
(二)医保部门登录药品备案采购模块—备案信息审核条目,按照药品备案采购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如审核同意,网上点击确认即可;如审核不同意,网上点击拒绝并填写未审核通过原因。
同时下载打印申请表,签字盖部门公章后将申请表扫描上传至省级备案采购模块内,并打印存档。
(三)医疗卫生机构登录药品备案采购模块下载打印审核表存档。
(四)备案采购周期设定为一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平台可进行调整。
医疗卫生机构需预估备案品种年采购数量并与企业议定备案采购价格。
备案时限到期后,系统自动锁定。
医疗卫生机构如仍需备案采购,应按照新品种备案程序重新提交申请审核。
(五)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备案采购执行期间,根据临床实际采购及使用情况需对已备案品种进行停止备案,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在平台中点击取消备案并填写相关原因,系统自动取消将无法进行正常采购。
(六)如已备案品种因更换配送企业、调整备案价格等原因需要继续备案,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在平台中点击“变更信息”并重新录入新的配送企业和备案价格,不再需要行政审核即可重新正常采购。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抢)救、中毒、特殊人群、特殊病种,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可先采购使用,20个工作日内注明原因补办备案采购审核手续,并按程序进行网上采购。
第八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相关程序,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按属地管理权限进行备案采购。
村卫生室用药需求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第六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占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含中药饮片):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8%,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级卫生机构)原则上≤5%。
第十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抢)救、中毒、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应急情况下采购金额不纳入备案采购限额。
第十一条备案采购管理:(一)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备案采购工作。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备案采购模块的功能完善,定期汇总公布并按规定纳入阳光挂网。
已纳入阳光挂网的备案品种,系统将及时锁定原备案采购数据。
医疗机构如需继续采购使用,应按照阳光挂网操作规则进行平台议价采购。
(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每季度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备案采购数据进行分析公布,并作为纳入阳光挂网的依据。
(三)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工作的指导。
需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完成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申请事项。
对尚未纳入《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但属《甘肃省临床必需易短缺重点监测清单》和《甘肃省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时应优先审批。
(四)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备案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备案药品采购台账,并定期做好本机构备案采购数据的统计分析。
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备案采购药品审核通过3个月内网上采购,否则系统将自动锁定该品种申请备案采购的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两票制”规定核验相关票据,签订购销合同后方可采购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纳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不定期进行全省通报。
第十四条加强全省网上药品备案采购信息数据的监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记录不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纳入阳光采购平台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 10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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