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外业见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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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外业见证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空港新城开发建设

外业见证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建设单位:空港新城开发建设(简称甲方)

外业见证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建设地点:

1.2 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总工日、总进尺):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1 提供已委托的本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书、勘察外业钻探单位及钻探人员、岩土测试人员等岗位培训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2 提供工程勘察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合同(含钻探劳务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含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测量控制点等资料。

第三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 2 名(外业见证员见附表),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成果资料3份(一式三份)。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勘察外业见证员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

资格;

具有1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考核、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外业见证进场时间:预计于年月日进场;如不能确定进场时间,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预计于年月日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外业见证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按钻探深度元∕米(人民币大写:每米元)的单价计费,以实际完成的钻探深度按实结算,暂定外业见证总费用约元(大写:元整)。

4.2.2 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后,甲方在将勘

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见证费用。

双方同意以现金、电子商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金额正确、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标准、规程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等要求进行勘察外业见证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乙方提供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乙方应负责无偿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和费用。

5.2.3 在现场工作的外业见证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义务。

5.2.4 乙方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5 乙方派出见证员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

需更换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5.2.6 乙方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若因乙方原因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外业见证工作的,双方据实结算。

6.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外业见证费,每逾期一日,按外业见证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外业见证成果资料超过15天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外业见证费,已支付的外业见证费(含预付款)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 6 份、乙方 2 份,分别报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具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建设单位(盖章):外业见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总经理(签字):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住所:市总商会大厦26-4 部门负责人(签字):电话:5

经办人(签字):传真:5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附表:

外业见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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