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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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传承与发展概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律机构之一,它的任务是通过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并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院的历史,组织结构,以及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法院的历史国际法院是二战后成立的国际性机构之一。
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于1945年成立的,旨在取代由国际联盟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承袭了常设国际法院的传统和经验,继续履行国际司法机构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和发展。
二、国际法院的组织结构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为9年,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产生。
这15名法官代表了全球各个地区的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法官会齐聚定期会议,讨论并解决国际法争端。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三、国际法院的作用国际法院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间接访问国际法院,或者通过国际法院直接维持来解决。
国际法院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贡献,通过解释和应用国际法条款来建立和完善国际法系。
此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向联合国其他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和评估。
国际法院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争端和发展法律体系,还包括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通过裁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院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机构,以防止和解决冲突,并推动国际合作与和平的实现。
四、国际法院面临的挑战国际法院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缺乏全球普遍承认并接受其裁决的机制。
尽管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审判机构,但有些国家仍对其裁决表示怀疑或拒绝承认。
这可能导致一些国际争端无法得到解决,也减弱了国际法院的合法性和影响力。
此外,国际法院还面临资源有限的问题。
鉴于国际争端的复杂性和数量,国际法院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应对挑战。
然而,由于各国预算限制和其他因素,国际法院在资源方面一直受到限制。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判决争端案件、解释国际法、给予咨询意见等。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判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可以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划定、国家责任等。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程序。
国际法院还有解释国际法的职权。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
当国际社会对于某一国际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时,国际法院可以被当事国请求解释。
国际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院还可以给予咨询意见。
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有关国际法问题的咨询请求。
国际法院会根据请求给予咨询意见,这些意见对于有关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参考。
国际法院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例如,国际法院可以裁定对于国家的国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国际法院还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国的管辖权异议,即判断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具体案件。
然而,国际法院的职权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只能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而不能审理来自非会员国的案件。
其次,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依赖于国家的自愿。
如果当事国不愿意履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国际纠纷、解释国际法和给予咨询意见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尽管国际法院的职权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它仍然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院运作模式

国际法院运作模式国际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运作模式可以根据国际法的原则进行设计。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国际法院运作模式:1. 机构设置:国际法院由国际法的成员国共同组成,成员国将从各个地域选派合适的法官组成法庭,每个国家可以选择一名或多名法官。
2. 司法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应遵循公正、透明、平等和有效的原则。
起诉必须基于实质性规定,并遵循适用的程序规则。
3. 受理案件:国际法院有权受理和处理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之间的争议,这些争议可以是涉及国际法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可以是与条约、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等相关的纠纷。
4. 争端解决途径:国际法院应鼓励各方通过和解、谈判或其他争端解决途径解决争议。
如果这些途径失败,国际法院将根据适用的规则进行判决。
5. 法院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并且应受到成员国的遵守。
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公开并详细说明其理由,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6. 争议解决机构:国际法院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例如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以便有效地解决争议。
7. 法官任命:国际法院的法官应由成员国根据一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
他们应该是具有国际法背景和经验的法学专家。
8. 财务管理:国际法院的财务管理应遵循透明可靠的原则,并由成员国共同负责。
成员国将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9. 国际合作:国际法院应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
10. 效力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效力,并由各个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进行执行。
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确保判决得到遵守。
这些是国际法院运作模式的一些关键要素,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具体的细节和规定可能根据国际社会和成员国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就合法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是该机构的内部规则,旨在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以下是国际法院规则的全文参考内容:第一章 - 通则第1条 - 应用范围和目的本规则适用于国际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
第2条 - 申请提出方式正式诉讼应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3条 - 翻译陈述、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应以法庭规则规定的语言提交,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翻译。
第4条 - 公示和法庭文件提交的申请和文件应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向其他当事方公示并保密。
第二章 - 确认管辖权和受理申请第5条 - 确认管辖权国际法院应先确认其是否有管辖权,并取决于申请的性质和涉及的当事方。
第6条 - 受理申请国际法院应对仅涉及当事方之间的纠纷或与已注明诉讼授权有关的问题,以及涉及国际法院授权的特殊问题进行受理。
第7条 - 反驳国际法院应允许被申请方提出反驳意见,并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时间和机会。
第三章 - 应答第8条 - 应答申请被申请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说明其立场和论点。
第9条 - 反对管辖权被申请方有权在期限内提出反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意见。
第10条 - 仲裁国际法院可根据双方同意请求仲裁,并在相关规定下进行仲裁。
第四章 - 其他程序问题第11条 - 缓刑令和裁定国际法院有权发出缓刑令或制定适用于案件的裁定。
第12条 - 证据国际法院可要求或接受各方提供证据,并决定其使用方式和效力。
第13条 - 庭审国际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举行庭审,并遵守相应规则和程序。
第14条 - 质证和证人证言国际法院可允许各方进行质证和引用证人证言,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15条 - 司法调查国际法院可进行司法调查,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第一部分:引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为其内部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本文将全面介绍国际法院规则,帮助读者了解其组织结构、程序和决策过程。
第二部分:组织结构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法领域具有才能和经验。
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
法官之间的选举是根据地区平衡和国家代表性原则进行的。
国际法院的存在使得全球各国都有机会在国际法领域发表意见和主张。
法官们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院设有注册和法庭团,并由秘书长予以秘书服务。
秘书处负责提供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和研究支持,为法庭顺利运作提供协助。
法庭团由法官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辩论和决策。
第三部分:程序规则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力。
在处理案件时,国际法院遵循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1.仲裁与调解:国际法院鼓励和促进争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包括仲裁和调解。
双方当事国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自愿解决争端,国际法院愿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法律意见。
2.诉讼顺序:当事国通过正式提交应诉状和辩词的方式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会组织辩论过程,并在法庭上就案件进行听证。
国际法院会依据诉状、辩词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3.证据和证人:国际法院接受双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并可邀请相应的证人作证。
国际法院还可以委托专家提供专门领域的证据和意见。
4.决定和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院作出的裁决应由双方当事国遵守并履行。
第四部分:决策过程国际法院向法官提供发表个人意见的机会,并基于多数原则来做出裁决。
法官们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案件,多数意见将被采纳并成为最终裁决。
如果法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的主席有权决定最终结果。
国际法院的裁决公开宣布,并在书面形式上公布。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1. 简介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也是国际法院建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院规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国际法院的设立和组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由15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国家。
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可连任。
3. 国际法院的职责和权限国际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对涉及国家主权、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等领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4. 国际法院的执法机构国际法院设有一个执行法官会议,负责监督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执行法官会议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国际法院的院长。
执行法官会议的职责是确保国家履行国际法院判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5. 争议解决程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
国际法院会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 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国际法院规约所强调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由国家履行,并且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国家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国家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寻求帮助,并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7. 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国际法院规约为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通过修改规约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国际法院也可以通过确立新的制度和程序来加强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8. 结论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为国际法院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的权威与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权威与约束力国际法院是一个专门负责国际法解释和适用的机构,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国际社会中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其权威和约束力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和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和影响。
首先,国际法院的权威体现在其地位和职权。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法院,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解释意见。
国际法院的权威根植于国际社会对其地位和职权的承认和尊重。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其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际社会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其裁决。
因此,国际法院作为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最高司法机构,其权威地位不可置疑。
其次,国际法院的约束力在于其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进行判断和裁决,这些判例和法律解释直接影响和约束国际社会的行为。
国际法院的判决成为引导国际社会行动的重要法律参考,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国际法院在案件裁决中明确了海洋领土争端的规则和原则,为国家间的海洋划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这些判例和法律解释对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对国际秩序和和平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还体现在其争端解决的效力。
国际法院通过裁决和调解为国家间的争端提供了一种合法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普遍接受,并且尊重和执行其裁决。
这种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合作促使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得以进一步巩固和强化。
例如,国际法院在2004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裁定哥伦比亚应对尼加拉瓜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要求哥伦比亚采取具体措施来补偿和修复。
哥伦比亚接受并履行了国际法院的判决,这进一步证明了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
然而,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的判决并非强制执行,需要国际社会的自愿合作和配合。
如果某个国家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那么其约束力就会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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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AB两个判决看上去是相互矛盾的,在法官中争议很大,分别是9:6和10 :5,这里做些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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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认为修建作为临时解决办法的库努沃水坝是合法的,但是运行该水
坝确实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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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主流意见是,由于匈牙利先违反1977年条约,因此捷克斯洛伐克 有权寻求解决办法,以便履行1977年条约。修建临时解决办法的工程师在匈 牙利违反条约的情况下,捷克斯洛伐克为了进行遵守条约的一种尝试,是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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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匈牙利要求终止条约,遭到即可斯洛伐克的反对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为多瑙河的生态利益高于该水利项目的经济利益 ,因而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于是匈牙利政府在1989年10月27日,匈牙 利宣布废除大毛罗斯工程,保持多瑙克里蒂工程的现状。匈牙利要求终止 1977年条约,提议双方就终止后的问题缔结一项协议。 捷克斯洛伐克不同意放弃水利系统的建设,也不同意终止条约。在此期 间,缔约双方一直在进行谈判,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国际法院的管辖
• 国际法院的管辖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
• 国际法院的管辖是建立在诉讼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的。根据规 约36条有三种表同意的方式:
• 1.自愿管辖,当事国商定同意将案件提交法院管辖。
• • 2.协议管辖,当事国事先在条约中指定国际法院管辖的条款。 3.任意强制管辖,当事国在个别性质的案件中声明国际法院有 管辖权。包括条约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任何事实之存在 等。
家之间的诉讼案件(Contentious cases),20%是咨询案 件(advis匈牙利/斯洛伐克, 994-1997)
• 选案原因 • 1.本案既是条约法领域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 2.也是国际环境法上的经典案例 • 3.同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管辖
• 1.大会和安理会 • 2.联合国的其他专门机关和机构,可以随时经过大会 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3.其他任何国家、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 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 1.国际条约 • 2.国际惯例 • 3.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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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法学家
二、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是否有权进行“临时
解决办法”
在1992年10月是否有权运行、实施该工程?(国际环境领域 ) • A 以9票对6票裁决捷克斯洛伐克有权在1991年11月开始 进行《特别协定》的条款中所述的“暂时解决办法工程, 即是有权修建大坝。 • B 以10票对5票,裁决捷克斯洛伐克自1992年10月起无权 经营“暂时解决办法工程;
意履行国际条约的行为,在临时解决办法付诸实施之前,只要匈牙利愿意回
到遵守条约的轨道上来,该临时办法还是可以放弃或可以改变单边性质的。
•
但是一旦捷克斯洛伐克讲临时解决办法的工程付诸运行,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临时解决办法就不是寻求继续履行条约的目的,而是采取单边行动代替条约规定的共 同行动去建造水坝,同时运行该水坝会妨碍匈牙利队河水的利用,违反了善意原则和 公平原则,因此,法官认为一方面捷克斯洛伐克有权修建临时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捷 克斯洛伐克无权运行和继续运行临时解决办法。
拉格朗案 Lagrand Case
(德国诉美国,1999-2001)
• [案情简介] • 1982年1月,在美国定居的两个德国公民卡尔·拉格朗和 瓦尔特·拉格朗因涉嫌抢劫银行以及谋杀罪在亚里桑那州 被捕,在其后对两人的审判中,两兄弟被判有罪并被判处 死刑,死刑判决得到了亚里桑那州最高法院及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的确认。
际法院是在常设国际法院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和咨询主体
•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只有国家。 • 1. 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 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只面向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 的有关机构,并仅就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随后拉格朗兄弟在德国领事官员的帮助下在联邦初审法院声称美国执 法当局有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行为。但该法院依据美国国 内诉讼法中的“程序失当”原则裁定,由于拉格朗兄弟在此前州一级 法院的各次法律诉讼程序中都没有主张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诉讼与判决] • 一、1989年,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飞出依据1977年条约其负责 的大毛罗斯工程和多瑙克里蒂工程?(国家责任领域) • 1.匈牙利自认为有权中止和废除这两个工程,理由是“生态必要性” (state of ecological necessity),而法院认为:匈牙利原因必要 性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就使自己置于国家责任法的轨迹中。也就 是,如果不存在此种必要性,它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国家责任原因必 要性的条件是:(1)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国家的重大利益的事实存 在;(2)该利益受到重大的正在进行的危险的威胁(3)该行为必须 不严重损害该国际义务只想的国家的重大利益等。 •
• •
针对上述国家责任的第二个条件-该利益受到重大的正在
进行的危险的威胁
多瑙河水坝对生态的影响的不确定性,仅仅是可能的 危险的预测不能认为是满足了危险一词的条件,同时危险 也没打到必须试验中的、迫近的,因此, • 法院认为,无论是大毛罗斯还是加布奇科沃的水利设 施尽管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但都没有完全符合必要 性条件之一的重大而迫近的危险的要求。 • 法理依据是:约定必须信守原则。
• 三 、捷克斯洛伐克的替代性解决办法 • 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多瑙克里蒂的多瑙河上有10公里左右,单方 面拦截多瑙河河水,最后在库努沃修建一个水坝,并在与之相连的南 部直流运河附近修建一个防洪堤作为辅助性工程。 • 该方案于1992年9月开始实行,这将对匈牙利的环境和经济发展 带来重大影响。 • 1992年2月匈牙利队该方案提出抗议,并单方面终止1977年条约 的效力。
• [案件背景]
• 一、签订的双边条约 • 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缔结了“修建和运行加布奇 科沃一大毛罗斯水利设施”(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的双边 条约--以下简称1977年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修建 和运行多瑙河水坝项目,以便充分利用缔约双方在“布拉迪斯拉发和 布达佩斯”(Bratislava and Budapest)之间的多瑙河河段的水资源 ,充分发展水利、能源、交通、农业等国民经济部门。
选案缘由
• 1.关于国家违反领事公约义务对外国人审判定罪的问题,近年来是个 热点。 • 2.案件多发,且多数起诉到国际法的案件都是和美国有所关联。 • 3.本案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实践也产生出来超出案件本身的影响,是典
型的案例。
问题的缘由:
• Lagrand兄弟二人都是德国人,在德国出生,但他们从三岁起就住在美国,从 来没有取得美国人的身份,成为美国公民。作为外国人,在《维也纳领事关
系公约》的规定下,Lagrand兄弟应该被告知他们有权利取得原国籍德国的领
事帮助。尽管在逮捕两兄弟之后,美国执法当局已经知道两人的德国身份, 但并没有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规定告知他们有权获 得德国领事的帮助,也没有将此案通知德国领事。直到1992年,两兄弟从其 他来源得知了公约的规定,自己将此案通知了德国驻当地的领事官员。
国际法院历年案件概述(1946-2012)
• 1.审理案件总量 152件,其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是 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科孚海峡
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1947.5.22)
• 2.案件性质比例
•
自1946年以来,法院已审理案件100多起,其中80%是国
• • • • • •
[当事人诉求] 一、匈牙利共和国的请求 1.其有权在1989年终止和放弃其负责的水利工程 2.1977年协议已经终止 3.斯洛伐克的临时解决办法是不正当的 4.斯洛伐克赔偿匈牙利因此遭受的损失
• 二、斯洛伐克的请求 • 1.匈牙利违反了1977年条约和相关法律文件,无权终止和 放弃其负责的工程,应当就行为给斯洛伐克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 2.1977年条约仍旧有效,没有终止 • 3.匈牙利1992年作出终止条约的通知无效
国际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关系
•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
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
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 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 •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 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 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 •
该矛盾判决背后的法理是:基于善意法律原则。 根据法院规约,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三、匈牙利做出的终止1977年条约的通知具有何种法 律效果?(条约法领域)
• 以11票对4票裁决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通知终止1997 年9月16日条约及各项有关文书并不具有终止这些文书的 法律效力;
国际法院的诉讼结果
• 1.判决的终审性质 • 国际法院的诉讼判决时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 2.执行 • 如果当事国不履行判决,其他当事国可以向安理会 提出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
当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匈牙利/斯洛伐 克,1994-1997)
国际法院
之案例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设立
国际法院的设立
•
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