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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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黄蕾周模顺

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02期

摘要: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失业、

促进就业或再就业、抑制经济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功能。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但该法中过多的授权性条款,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次上不高,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借鉴国外失业保险的立法经验,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失业保险法》。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法;促进就业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2-0103-05

收稿日期:2013-10-15

作者简介:黄蕾(1969—),女,江西上饶人,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周模顺(1974—),男,江西玉山人,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10年)规划项目“就业促进法律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FX22。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因各种原因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由事先设立的保险基金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其重要性日益彰显。“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1]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重要问题,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促进就业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为4.1%,但是隐性失业问题较为严重,一旦隐性失业转变为显性状态时,就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完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则

历史上,英国是第一个强制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1911年12月16日,英国正式批准实施《国民保险法》,其中包括失业保险条款,从而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强制性的

女职工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5兵团工运女职 工生 育 保 险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杨秀荣 《兵团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 :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 , 对促进妇女就业 , 保 障女职工合法权 益 ,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纲要》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及下一代的健康 , 提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率。但在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 :1. 《企 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停留在试行阶段 , 其中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 有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 , 实际工作中缺乏具体、明确和刚性的政策规定。如生育女职工早孕检查、流产费用等如何掌握和处理 , 如何界定哪些疾病是由于生育引起 , 生育医疗与疾病医疗的关系 , 生育医疗服务标准 , 药品目录及收费标准等 , 这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2.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要求生育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百分之百 , 《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 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 而兵团内部又规定生育津贴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养老金基数计发。这种待遇规定的差异以及生育医疗费用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 , 在实施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 , 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3. 职工生育保险为妇女提供从妊娠到分娩的大部分医疗服务费用 ,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 , 对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新生儿的正常生长起到了保护作用 , 对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为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有利保障。但在生 育医疗中普遍存在的搭车消费和超标准消费等导致医疗费超支的现象难以有效制约。许多职工认为生育医疗费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医院收费太高 , 这是生育保险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 , 是制约生育保险改革健康发展的瓶颈。 4. 由于生育 保险目前尚未形成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网络 , 生育津贴和医疗补贴多数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单位 , 再由单位发给生育职工本人 , 这种操作方式无形中给个别单位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以可乘之机。 5. 生育保险基金收大于支问题突出。各项统计显示 , 目前生育率处于逐年降低趋势 , 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却多年保持不变 , 伴随工资总额的增长 , 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数额不断增加 , 造成基金收大于支形成较

应用文-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行政 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一、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内涵 生态化的定义繁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释义:从综合性角度而言,学者们认为所谓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中,用人和自然协调 的观点去思考和认识问题,并根据 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从学术研究和大众传媒使用“生态化”的语境分析,学者将“生态化”定义为,是将生态学原理运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旨在倡导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从 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生态化”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方法,即“生态地和整体地看待世界和生命、看待人的存在和世界的存在——并整体地和生态地去生存的思维视野、思想境界、价值取向和行动原则。”而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认为也可将“生态化”理解为“自然、、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平衡相依、协调发展的状态和过程。”即是指一事物的存在与它事物之间的平衡,一事物的发展与它事物的协调,不因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影响和破坏它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它表示的是自然、经济、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平衡相依、协调发展的一个状态和过程。

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有学者这样解释:生态化意识是人类以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自然中的一切生物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成果为基础而形成的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取向,是人们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对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发展的规律来规范其活动的观念或意识。 尽管各学者对生态化的认识不同,但其核心概念基本相同,可将“生态化” 为,是指用生态学的原理来指导人们的 活动,从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本文采用第一种说法,即“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司考和认识经济、社会、 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生态化萌芽于环境法领域,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作为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对其进行生态化的改造。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重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中,且必须是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的概念是由“生态化”的概念衍生而来,是生态化理念向法律制度领域的延伸。“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指,把生态学原理和原则贯穿于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对现行环境行政法律制度按其是否符合并尊重环境保护客观要求的准则,进行生态化调整、改进和创新,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生态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以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 (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意义 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始终坚持以生态规律来规范人类的实践活动,因此,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人类客服生态危机、有效解决生态问题的制度保障。生态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中适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识别、获取、评审、更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收集、识别和更新,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 3.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二)其他部门 1.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环部。 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四、程序 (一)获取途径 1.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转文; 2.通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获取; 3.通过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获取; 4.上网查询; 5.会议获取; 6.从法律、法规、标准发行处获取; 7.其他渠道。

(二)识别和确认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2.根据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评审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4.安环部及时将最新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更新 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2.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四)评审和修订 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评审,不适宜的及时进行修订。 2.当生产经营范围、设备、技术、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五)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并在日常生产中严格遵守。 2.安全环保部每年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及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是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妇女身心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开展和文明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传播。中国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开始,生育保险制度雏形建立,但是真正建立该项制度是在1994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由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之中。其功能在于为处在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以帮助妇女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就其目的来说,生育保险将女性的生育责任从妇女身上分离到社会,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承担,从该制度最初形成、建立到后来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其整体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企业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主要享有以下两类待遇: (1)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 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实行生育保险。

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改革开放22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6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0000多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第8条的规定,对于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获取渠道,识别出适用于焦化厂活动、 产品和服务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 关要求,并及时更新。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 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 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五龙镁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识别与本部门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组织学习贯彻。 3.2安环科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收集获取;负责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登记、汇总、传达与更新。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获取内容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

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所属学院: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 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 一、概述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 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和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和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和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 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的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编号:SM-ZD-94337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要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为及时识别和获取的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各职能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 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收集、获取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收集、获取有关工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收集、获取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建筑物、检验检测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期末考察论文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国外、国内生育保险特点现状改善对策 1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1.1从宏观层面上来看: 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 1.2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1.3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 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

T《中国行政法律制度》部分习题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部分习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4.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3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36.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概念: 一.我国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2 合理性3 程序正当性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或政府) 由公务员具体实施;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只是以其名义行动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自由罚) 2.治安管理处罚:九类 3.行政许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 4.行政征收必须依法 5.行政检查 (四)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五)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 2.自愿3.公平 4.诚实信用5.保护合法权益6.禁止权力滥用)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财产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 继承权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 三大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分为: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法律责任(1)继续全面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 2.侵权民事责任侵害(1)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3)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构成的要件:(1)违法性(2)造成损害事实(3)违法性和造成损害事实有逻辑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免责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失业保险制度定义

人力资源管理自考名词解释 1、资源:是指某种可被以利用,提供资助或满足需要的东西。 2、人力资源:是指一定围的人所具备的劳动能力总和,也称“人类资源”或“劳动力资源”、“劳动资源”。 3、人力资源运动:是指人力资源的经济运动。 4、人力资源数量定义:指的是构成劳动力人口的那部分人口的数量,其单位是“个”或“人”。 5、劳动力人口定义: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6、人力资源数量定义: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围,劳动适龄人口总量减去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加上劳动适龄人口之外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7、影响人力资源数量的因素:人口总量及再生产状况;人口的年龄构成;人口迁移 8、人口迁移定义:即人口的地区间流动。 9、人力资源总量定义:是数量与质量的乘积,即人力资源总量=劳动人口数量×质量,出于计量的需要,可采用下列公式:人力资源总量=求和符号:某等级劳动人口数量×某等级劳动人口质量,或者:人力资源总量=劳动人口数量×劳动人口平均质量。 10、人力投资收益定义: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使之形成或者强化劳动能力而取得的经济回报。 11、人力资源供给定义:是指就经济运动而言,已经开发的、马上可以投入经济活动的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劳动者与正在谋职者所具备的劳动能力的总和。 12、人力资源需求定义:即一定围的用人主体对于人力资源所指出的需求。从理论上讲,人力资源需一种派生需求,也称为“引致需求”,它是由人的消费所引起的、所派生出来的。 13、劳动者权益定义:即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利,简称“劳权”,它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利的总称。 14、劳动立法的定义: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规活动的总称。 15、人力资源关系定义,是居于一定组织之中的员工,与组织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各种工作关系。这一关系也成为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劳资关系、员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动管理关系等。 16、人口定义:指的是在一定时期、特定区域中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的总体 17、人口的数量定义:是指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人的数目 18、人口的质量定义:包括人们的健康水平和文化水平,它们一般可以通过人力体质水平、患病率、死亡率、平均寿命和平均教育程度等表现出来,它无疑对人的经济效能发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9、人口与人力资源的关系:人口与人力资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在联系。总的来说,人口是人力资源的基础和前提,人力资源是人口的核心和关键。我们知道,人力资源是体现在人的自然生命机体上的经济资源,它是以人口为存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新)

QB/CZJT/AQZD-03-2014(B)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 更新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涉及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获取、识别与更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职责 3.1安全监督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于建筑业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同时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获取、识别与更新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文档资料,并及时将整理、汇总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督促各部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宣贯与落实工作。 3.2人事行政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与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法等与劳动者权利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3财务部 负责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与安全生产投入有关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4子(分)公司 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时准确获取、识别与更新适用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4项目部 配合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做好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宣贯和落实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适用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获取渠道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刘玉洁 2012-12-14 15:01:40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16期 摘要: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此制度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在今后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生育保险,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生育保险制度指的是生育期间对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生育休假等的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但是,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却忽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位。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国际保险制度相比较来说,既有优势,也又很多不足。从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2、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2.1 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较窄

(《试行办法》已有很大的修改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由于《试行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制度运行处于试运行的阶段,因此,企业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此制度还没有赋予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占养老保险的四分之一,占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试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有些规定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起冲突,(冲突列举一两个方面的)这样一来,便给制度的运行和操作带来很多麻烦。 2.2 统筹层次偏低,发展极度不平衡 在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较多;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并没有改革生育保险制度,这样一来,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发展非常不平衡,使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2.3 保障范围狭窄 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参保的女性员工,尽管男职工参保,但是配偶没有参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医疗费和营养费,男职工享受7天的假和津贴。请看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生育期间就不能享受各种待遇。在所有的参保员工中只有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些单位一年内也没有女员工享受这种待遇,然而,却依然按照规定要求上交生育保险费用。因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男职工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一来,没有得到参保单位的认可,从而忽视了生育保险政策。

2016年事业单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题库及答案

2016年事业单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题库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4.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3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36.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9.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执行罚在程序上必须预先告诫。√ 4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4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43.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 44.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5.凡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46.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可就该规定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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