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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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简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简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简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作者:陈丽云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失业保险的概念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中所指称的“失业”一词,具有限定的法律内涵,通常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定义,在我国“失业”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相比较,失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保障对象有特定性。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保障对象限定为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

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通常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保险待遇水平较低。

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保障水平较低。

(3)保险待遇有期限限制。

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

超过法定期限,失业者即使没有实现就业,也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4)保险功能具有双重性。

失业保险具有双重功能:一是通过预先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结束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

正因如此,失业保险也被称为“就业保险”和“主动式保险”。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第九章--失业保险介绍PPT

第九章--失业保险介绍PPT
第九章 失业保险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广 泛存在。失业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 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各国政府都把减小失业,扩大就业作为其 施政目标,由此,失业保险成为一个重要的保 险项目。
现代失业保险体系由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就 业扶助三部分组成。
成我国第二次失业高峰,统包统配的就业政
策受到挑战。由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开始 建立和发展:
◆失业保险初步建立阶段(1986.7—1993.4) 其中: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从制度建 设的角度明确了对国有企业部分职工实行待 业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的 正式建立;1989年,劳动部发布了《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 要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待业保险费。
理解:①适龄劳动(能)力;
②有就业愿望;
③无工作,无收入,
正在积极寻找工作。
3. 失业率
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是指失业人数同在业人数 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
失业率
失业人数 失业人数在业人数 100%
一般国外都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城镇调查失业 率”,反映城镇常住经济活动人口中,符合 失业条件的人占全部常住经济活动人口的比 率。
我国的大部分劳动者国家立法强制参加失业保险,包 括企、事业单位人员。但公务员却不在失业保险范围 之内,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所倡导的公务员 能进能出是矛盾的,因为理论上没有加入失业保险就 意味着这部分人群不存在失业的风险。
2003年5月7日,我国也对有关充分就业、失业作了 一些新的规定。充分就业是指劳动时间达到法定工作 时间、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充分就业 是指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本人愿意充分就业,当然工资高于最 低生活保障。未充分就业,正考虑纳入失业范畴。在 失业方面,如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看做失业,可申请领取工资与最低保障金的差额;大 学生毕业半年后未找到工作,并有就业愿望的,可到 居住地社区(农村毕业生到县)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 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 统筹管理,享受政府一系列服务,但并非“领取失业 保险金”,而是符合条件者可领失业救济。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

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率成为了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失业问题也备受关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减轻失业者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然而,多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完善、保障水平偏低、资金缺乏等。

本文将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为失业者提供帮助。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完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窄,只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农村失业人员未得到合适的保障。

其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尽人意,很多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性不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2. 保障水平偏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较低,无法覆盖失业者的全部生活费用。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较短,很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此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时间与失业者的工作经历、工资水平等因素无法有效匹配,导致一些失业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失业保险金。

3. 资金缺乏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资金主要来自于失业保险基金。

然而,多年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模较小,资金积累不足,无法满足失业者的需求。

与此同时,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模有限,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偏低,无法覆盖失业者全部生活费用。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制度设计为了提高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效益,应该完善制度设计。

首先,应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至农村失业人员。

其次,应该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联动性,确保失业者能够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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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
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
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
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
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
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
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

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
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

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义,也由1986年开始一直沿用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
b.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
c.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
d.把农民合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中;
e.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该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f.《失业保险条例》还包括了监督、罚则等内容。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失业保险的范围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已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这里所指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②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4方面的来源: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

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④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⑥失业保险金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限内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⑦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⑧失业保险的管理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①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a.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对失业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基本上不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人口、失业而未登记者等等,因此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b.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低;
c.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d.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
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a.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全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
b.失业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加强管理监督,合理有效使用;
c.要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
d.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可以通过突出就业导向、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就业信息网、合理扩大适用范围等措施,使失业者获得政府支持下就业保障,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与世界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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