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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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及支付标准、保障范围、申领方式和主管部门等。

参保对象应当是有雇佣关系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社保费用受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保障范围是按月费支付补贴,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则是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给予失业的劳动者以一定量的金融补贴,以稳定失业者的生活诸多方面的经济支持。

1、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劳动保障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文件和规章规定进行实施的。

2、参保对象:根据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受保的参保对象包括以雇佣关系劳动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它们是具有责任参保失业保险的自然人。

3、社保费用:失业保险制度中,参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参保单位应按照双方缴费比例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参保个体则一般由参保单位代为交纳。

4、保障范围:失业保险费按月支付,而失业保险补贴则按月发放,并以年计算,失业保险补贴的金额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具体根据失业保险制度执行办法而定。

5、主管部门: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由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实施,才能保证其真正落实。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一、主要概念 二、制度特征 三、失业分析 四、发展历程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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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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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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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浅析与构想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浅析与构想
流动和统~劳动力市场 的建 立。3 调 整了失业保 险费 的 . 缴费比例 , 确立 了单位 与个人 的保 险费分 担机 制。一方
面 将 单位 承担 的失 业 保 险 费 率 由 1 提 高 到 2 ; 一 方 % % 另
取救济金的资格条件 和待遇水平 。这 是我国第一次利 用 实施失业保险金的方法 解决经济体制 改革后 出现 的失业 问题 。由于其 覆盖 范 围仅 限于 国 营企 业且 保 障层 次很 低, 失业者个人并不承担缴费义务 , 享受的待业救济金 而
古建 芹 王 慧
( 北 经 贸 大学 财 政 税 务 学 院 , 河 河北 石 家 庄 00 6) 50 1
[ 摘
要]我 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配合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 实行的配套措施。18 96年初建 立的待 业保 险
制度和 19 年 1月国务 院颁布《 99 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 , 进了我 国失业保 险制度的发展 。但 目前 失业保险在 的 促 促进就业方面的作 用有 限, 存在保险覆盖的 范围小、 失业保险金 支 出结构不合理 、 筹资机制缺 失、 统筹 程度不
政府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5 对失 业保险金 的给付 期 . 限作 出了明确规定 。《 例》 条 规定 , 根据 失业者 失业前 单 位和个人 累计缴费时间长短 , 划分为三个 给付期 : 累计缴 费时间 1 5年 , — 失业后可领取最长期限为 1 2个月的失业 保险金 ; 累计缴 费时间 5—1 0年 , 最长期 限为 1 个 月; 8 累 计缴费时间 1 0年以上 , 最长期 限为 2 个 月。 4 自《 条例》 布实施 以来 , 进了我 国失业 保 险制 度 颁 促 的发展。据统计 ,96 98年 1 年 间, 18 ~19 2 失业保险基金 年 均收入仅 2 4亿元 , 年均支 出 1 元 , 中前 6年年均 收 4亿 其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就业时越来越多的考虑到“五险一金”问题,而其中的失业保险便是人们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失业保险制度推进的过程中,其中失业保险覆盖面小、失业保险金筹资渠道单一、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等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反映出来。

因此,本文从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出发,对此提出一系列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改革;建议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调整,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失业率居高不下,仍有很多人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因此,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保险的概念所谓失业保险,就是指根据政府法令举办的,以失业为给付条件,由国家按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多数国家强制实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失业保险制度的初级阶段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为了配合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2.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此项保险制度与80年代的暂行规定相比,扩大了实施范围,缴费标准由标准工资总额变为职工工资总额,给付标准也变为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至150%。

3.失业保险制度的革新阶段1999年,我国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障范围,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人口规模得到有效的扩展,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充到所有城镇劳动者。

二、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一)失业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参保人群的界定不够明确,有些适用人群可能会因为片面理解而错失了参保机会。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小目前我国享受到失业保险福利的人并不多,相对于不断增多的失业人数,我国仍有近半的就业人员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制度。

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制度缺失

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制度缺失

谈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制度缺失通过将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保护范围不足、失业保险给付过低、给付期间过长、缺乏配套措施等缺陷。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在未来应以改进这些缺陷为主要改革目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缺失历史沿革比较分析我国与国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一)保护范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制度应为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职的完全失业者提供保护,还应努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作时间不充分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半失业者。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相似,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依循国企改革发展而来,其涵盖范围初始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尔后覆盖面虽有所扩大,但仍限于城镇居民中的失业者。

虽然目前已开始将在城镇求职的农民工纳入保护对象,但对农村失业者仍未覆盖,呈现出失业保障的城乡差异,这是不利于社会公平的。

此外,城镇中的隐性失业者(即仍在原单位工作或者仅保留其劳资关系,但事实上充当随时可能撤裁的闲职)也没有被纳入保护范围。

(二)资金来源国际劳工组识认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采取缴费基金制、非缴费制,或两种办法结合。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靠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保险费费用,其中单位按其单位总工资的2%缴纳,而职工本人则以本人工资的1%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但许多单位因此将职工基本工资调低,改以津贴方式支付职工工资。

调低基本工资的结果是导致职工在失业时拿到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偏低,同时也造成失业保障基金存底的薄弱。

(三)给付水平我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低于最低工资为原则,且通常为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80%。

但由于我国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目前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实是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相关规定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与投保人失业前工资挂钩的,但我国失业保险的实际发放金额由各地方政府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制定,同一地区所有的失业人员都领取相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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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制度解析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

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这就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

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

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

此外,还有一批非农民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由于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

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

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

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

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可考虑农业合同制工人个人也适当缴费,而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

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

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其中又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群体———大学生失业群体。

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但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作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津贴。

我国是否可借鉴类似做法:对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帮助其就业,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应保费。

当然这种做法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对当事人的诚信也很难认定。

六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这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镇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但目前却并未纳入失业保险。

七是即使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保,但到目前为止参加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参保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条例》中对缴费基数及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并不规范。

《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

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

《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

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

”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

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

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

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我国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规定较为详细,除了按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外,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以及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等,但这一规定尚不完善。

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担了促进就业的这一重任。

因此,应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提供更多措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方法,如对选择求职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2次。

但这对促进就业来讲却并不全面。

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给雇佣失业工人企业奖励。

此外,可适当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的弱者给予额外失业补助。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

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有的省份一般标准都在最低工资70%-80%之间,有的省规定为当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项规定并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效率的原则。

一些失业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较高,自然比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缴费要多,而在失业时,却只能领取相同的金额,这显然并不合理。

因此可适当考虑以个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例如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丧失劳动积极性。

此外,有些失业人员家庭经济不好,负担重,可借鉴少数国家的做法,适当调高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

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

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

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

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

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

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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