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摘要:中国失业保险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已呈现出诸多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比照西方先进的制度,仍然是有一定的差距,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
本文将就其现状及存在问题作简要剖析。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分析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现状(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录:一、引言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现状与问题1.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率低2. 缺乏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3.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无法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改革对策1.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2. 增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3.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启示五、结论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逐渐增多,灵活就业已成为就业市场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
本文将分析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现状与问题1.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率低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率相对较低。
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需要参保,因为他们相信自己能够随时找到新的工作;二是一些雇主不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失去了参保的机会。
2. 缺乏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了解不足,缺乏对其的信任感。
他们担心,一旦失业申请失业保险金,会失去以往的工作机会,因此不愿意参与失业保险制度。
3.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无法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失业后无法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岗位不稳定,失业时间往往更长,因此他们有更大的经济压力。
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使得他们在失业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改革对策为解决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建立健全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提高失业保险的参保率。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的制度。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个体就业形态的多元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资金来源、覆盖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失业人员全部生活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挂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实际缴费金额远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实际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审核流程繁琐,操作复杂,很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于审核流程过长而无法及时领取到保险金,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际效果。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时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
同时,简化审核流程,减少冗长的操作,提高制度的便民性和实用性,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
二、资金来源不够稳定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出现不平衡的现象。
一方面,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保险基金的筹集出现困难;另一方面,政府补贴也面临着财政负担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政府可能被迫削减失业保险补贴,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加强失业保险缴费的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次,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增加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覆盖面较窄。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仅适用于城镇员工,农民工
和自由职业者等其他劳动者并未纳入保险范围。
2. 福利待遇不够优厚。
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较低,根本无
法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失业人员。
3. 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企业和员
工的缴纳,但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欠缴保险费,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无法满足赔付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 扩大保险覆盖面。
应该将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等其他劳动者
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2. 提高福利待遇水平。
应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满
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失业人员。
3. 加强基金筹集和管理。
应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范欠缴保险费和违规行为。
总之,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只有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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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现状1986年国务院首次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从无到有, 迈出了第一步。
截止2011年11月,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
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
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2011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失业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劳动力的再就业,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更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覆盖面不广的问题。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仅为30%左右,存在较大的缺口。
这导致了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他们很难维持基本生活,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补贴标准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需求。
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但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并未相应提高。
这使得失业人员在经济上面临更大的压力,增加了他们重新就业的难度。
此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
由于整体经济压力和失业人数增加等原因,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往往面临较大的缺口。
这不仅影响了基金的可持续性,也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挥。
因此,如何解决资金缺口成为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加大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权益,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其次,需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应该将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群。
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失业保险制度中,才能使制度更加公平和有效。
此外,应该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确保失业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有更好的条件重新就业。
最后,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对于这部分人员的保障还没有完善。
其中,失业保险是灵活就业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现状根据《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报告(2020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53亿,占比54.8%。
但是,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覆盖。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在职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覆盖率相对较低。
根据《2020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报告》,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303.15万,占所有参保人数的2.27%。
这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1. 参保门槛高目前,我国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门槛很高。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必须缴纳社保才能参保失业保险。
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一定时间连续工作的要求才能参保失业保险,这对一些短期从事兼职、临时工等工作的人员不利。
2. 经济困难时的保障不足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一旦失业,经济困难是最大的问题。
但是,失业保险的金额很低,对于大部分失业人员而言,不能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
同时,对于一些失业人员而言,由于缴纳保险时间不足、缴纳金额不足等原因,他们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的补偿。
3.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广从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来看,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覆盖面还有待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满足参保条件,对于这一部分人员而言,他们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对策1. 降低参保门槛为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率,可以考虑降低参保门槛。
首先,可以取消缴纳社保的要求,改为只有参保失业保险即可。
其次,可以考虑降低连续工作时间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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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
本文通过中日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反思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以不断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建立阶段。
1986 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
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
(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
《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
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
(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
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
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
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
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
(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
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
(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
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 ,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
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
(2) 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
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
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
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
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
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
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
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
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
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
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
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
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
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
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
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
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
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
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
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
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
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
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
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