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保险费的划拨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参保人员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参保人员遇到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行申请参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终止参保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内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援助。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生育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或受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调节分配原则 3.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4.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 统筹兼顾与分步实施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社会 保险基金的运营,是指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活 动或金融活动并取得收益,使基金的实际价值量增加的过程。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3. 补偿性 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并因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
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 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在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 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对全体社会公民或一定范
围内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 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制度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制度解读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协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五个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的范围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职工和居民,并且不同种类的保险在具体的保障内容和支付标准上也有所差异。
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
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主要依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参保人员。
2.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而设立的。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和参保范围不同,但都覆盖了大部分的职工和居民。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
我国的失业保险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下降或者企事业单位裁员等原因导致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居民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而设立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
我国的生育保险主要适用于职工和居民,旨在为生育工作提供医疗保险、生育津贴等相关服务。
生育保险的实施主体和具体保障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

中国社会保险法(201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 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应付风险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险的运作,确保公平公正地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
本文将通过介绍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等方面来详细阐述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基本保障。
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定期缴费的方式,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补偿。
医疗保险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形式。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补助金和再就业服务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渡过暂时的经济困难期,促进就业稳定。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害或残疾的职工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险制度。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保障措施的制度。
通过生育保险,可以为妇女提供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支持。
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社会保险管理制度通过收集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参保人在遇到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障。
这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少了因意外事故或其他风险造成的经济困难。
2. 提升社会保障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保障服务的升级和优化。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需求。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保法全文[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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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关于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公司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项目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职工不负担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职工不负担费用。
第三章社会保险办理流程第十条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其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手续应在职工上岗后的5日内办理完毕,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手续应在职工上岗后的次月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移情况告知公司。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应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向公司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生育后,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正确缴纳和待遇的准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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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制定的原则
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的原则与宪法、法ຫໍສະໝຸດ 及医改方向01一致原则
04
02
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 03 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四、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政务院颁布《中华人
1951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年 例》,随后颁布《劳 2月 动保险条例实施细
第二节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是由医疗保险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 务关系,即在医疗保 险法律制度实施过程 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医疗保险等社会关 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社会保险与医疗卫生行政 关系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 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 机构、患者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医疗机构与患者间的社会 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 单位、患者及其亲属之间 的关系
1.没有工作,即不在有报 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中; 2.本人当前可以工作,具 有劳动能力; 3.正在寻找工作。
--198年8 75届国际劳动大会
失业的分类(非自愿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求职劳动
者需求与能够提供的就业岗 位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而
引起的失业。
周期性失业:经济周期
波动引起的劳动力供大于求 而产生的失业。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法国1905年《失 业保险法》
国务院1986《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 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
式建立
英国1911年《国 民保险法》
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政府部门
与社会医疗保险 的运行密切相关 的政府机构。
社会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
负责具体的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业务。
医疗服务机构
各级各类定点医 疗机构,包括医 院和药店。
01
02
03
参保人
既是权利主体, 也是义务主体。
用人单位
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中的主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中不存在该主体。
04
05
三、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01
物质帮助权
我国公民在年老、医疗等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02
物
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行为
03
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用人单位的缴 费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及支
付行为等等。
资金
04
如政府的财政补贴,用人单位的缴费、职工
的缴费等等。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是调整 医疗保险对象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 方面获得社会保险提供的 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实现公民物质帮助 权为宗旨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体现科学技术性
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 复杂
从内容到形式的强制 性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 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 度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法律关 系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失业的界定与分类
失业的一般界定
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 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 愿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 的现象。(没有劳动机会 或就业后再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的界定
技术性失业:由于新技术、新
的管理方式的采用导致社会局部劳 动力需求减少而产生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经济结构
变动,造成劳动者供给和需 求不匹配而导致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是指某些行
业由于生产条件或产品受季节 变化或消费者季节购买习惯等 原因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
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
二、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
是指通过立法建立失 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 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 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 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基本特征
1.其保障对象是在劳动年龄 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 业意愿的劳动者; 2.享受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 的期限; 4.失业保险不仅向失业者提 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为促 进失业者重新就业提供服务。
四、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医疗保 险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法律制度的 适应范围
? 全民医保,制度层面和现实参保层面。
医 保 基 金 的 ? 筹集:政府补贴、单位、个人缴费 筹集、使用、 ? 使用:有具体支付规定 管理和监督 ? 管理和监督:多种监督方式并存
社会医疗保 险待遇
? 疾病津贴,针对职业劳动者群体 ? 医疗救治费 ? 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二、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 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 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 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 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而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
1.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 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3.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 场的建立。
则》,建立起劳保医
疗制度。
1952 年
政务院颁布相关文件,
6月 建立起公费医疗制度。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1956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
6月
社示范章程》 ,建立 起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
1998 年 , 国 务 院 颁 布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建立了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社会医疗保 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 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 律关系
第一节 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是国家通过 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 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 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 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 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 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的通知》,开始在全国推 行“新农合”制度。
2007 年国务院发布《关 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立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 险法律制度
2016 年 1 月 , 国务院发布 《关于整合城 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 意见》,要求 到2016 年底完 成两项制度整 合,建立起统 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