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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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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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01期

财教〔2007〕382号

(2007年12月20日)

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扫盲教育工作的开展,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扫盲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科学、规范、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工作,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兼顾扫盲任务较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东部部分地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承担扫盲任务的学校或教学点购买扫盲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编印扫盲教材;培训县乡专职扫盲师资;补助扫盲所用场地、水电、冬季取暖等费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基本情况因素。主要通过考察各地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规模、人均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开展扫盲教育工作给予基础性支持。

2.工作实绩因素。主要考察各地每年扫盲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的工作成效,对经费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性支持。

3.机制建设因素。主要考察各地扫盲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和管理水平,对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的地区给予奖励性支持。上述各因素所占权重根据一定时期扫盲工作重点予以确定。

第六条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财政部、教育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扫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本年度扫盲工作计划、本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预案等。

第七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扫盲工作基本情况、扫盲工作实绩和扫盲机制建设等因素审核下达专项资金。

第八条各地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财政部、教育部将不定期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扫盲工作有关数据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惟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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