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无限防卫权
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

Boundless Defense Right in New Criminal Laws 作者: 郭建坡
作者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157-160页
主题词: 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立法思想;立法者;刑罚适用;司法实践;公民;设立;问题;理性思考
摘要:由于刑罚适用的真空问题存在;法律确立公民的防卫权也就成为必然,而新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却又使得这种防卫权处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并使其过分膨胀,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既要归咎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误区,又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潜伏的诸多弊端有关。
谈无限防卫及其立法完善

谈无限防卫及其立法完善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增加了无限防卫的概念实在是理所应当,尽管它已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必要限度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以更为严格的眼光来看,这一规定仍存在着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必要限度无过当防卫Abstract:The justifiable defense is the law entrusts with the citizen in the country, the public interest, myself or other people's person, the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receive when the illegal violation may adopt the right behavior, for avoids it abusing, was suitable to it had stipulated the strict condition, for protected the citizen personal safety, has stipulated the special defense content to the petty crime. In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theory, the most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the judicial solid service pays attention to also most have the dispute, not too essential limit question. In 1997 revised the criminal law will consummate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the center of gravity, put in to defends the limit in the explicit stipulation ,will really be the principle must. Although looked by a stricter judgment, these stipulations still has in some legislation technologies the flaw, but is worth firmly was, it had been formerly stipulating in the foundation stepped out an important step to front, has provided a relatively explicit legal basis for the essential limit many questions solutions.Key Words: Self-defense,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Necessary limits’ Over-defense引言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浅议我国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

浅议我国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
赵延波;李蕴辉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1997(000)0S1
【摘要】浅议我国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赵延波李蕴辉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
但权利总是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刑法要求实行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防卫的...
【总页数】5页(P41-45)
【作者】赵延波;李蕴辉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04
【相关文献】
1.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 [J], 李玲
2.浅议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 [J], 丁伟娟
3.正当防卫中的有限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 [J], 刘彦明
4.“无限防卫权”质疑──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缺憾 [J], 詹正发
5.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思考——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初探 [J], 潘颖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无限防卫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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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请自来。
王君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
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
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
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
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对于这个结果,张福林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有罪,提出了上诉。
庭审现场的罪与鸣首轮交锋:双方均“批”一审判决辩护律师:为求平衡没有原则张福林的律师钱列阳提出,此案应该提高到无限防卫的角度来看问题。
所谓无限防卫,是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钱列阳说,此案中,两人发生殴斗的地点在张福林家中、凶器的出处是王君自带,一切都明显显示出这是一起夜闯民宅酒后行凶的行为。
钱列阳说:“这样的一个立法,本身就是向社会宣誓一种状态:当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受害一方可以完全不必考虑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全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但是,虽然无限防卫的法律法规,早在10多年前就经刑诉法修改而规定出来,但是司法机关却很少适用这个条款,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无限防卫这个规定,“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勇敢地适用一下,还张福林一个公正的判决?”另一律师刘英杰指出,一审法院有维护被害人的倾向,一见有人死亡,不管张福林是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就认定是防卫过当。
“为了对死者家属好交代,为了防止家属闹事,寻求所谓的社会稳定,没有原则地各打五十大板,以牺牲一方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平衡,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无能”。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刑法第2节犯罪的基本问题

(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 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 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图表
讨论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34岁,因下岗待业在家,经 常酗酒赌博,性格变得爆燥无常,还经常对其 妻子陆某打骂,其妻难以隐受与其离婚,2001 年9月,张某醉酒后要求与陆某复婚,遭到妻 母拒绝,遂将妻母用菜刀杀死,至其妻重伤逃 跑,10月被捕归案。 问题一:张某犯罪的客体是什么? 问题二:张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问题三:张某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问题四:张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讨论案例:
案例1:被告人王某下班回家时,将正在他家行窃的小 偷抓获。王某将小偷制服后捆绑起来,为泄愤将小偷 打伤致残。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2:被告人李某和丁某2人约好去一仓库盗窃,由 李某在外站岗放哨,丁某进入仓库内行窃。丁某在窃 得价值1万元的物品后,看见地上有一个电炉子,于是 产生放火毁灭罪证之意,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抽屉内, 然后接通电源,逃离现场。在回家路上,丁某对李某 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李某不知何意。后来, 仓库起火,烧毁了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请分析被告 人李某是否是放火罪的共犯?
(二)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一般认为,犯罪有以 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结论: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统一的。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 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应受刑 罚处罚性则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 否定评价
无限防卫权适用问题探析
无限防卫权适用问题探析
潘琪欣
【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5
【摘要】无限防卫权产生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基础上.新刑法中的"行凶"涵盖多种暴力犯罪手段不尽科学,杀人等四种犯罪的界定不尽明确,需要在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上进一步规范.
【总页数】3页(P102-104)
【作者】潘琪欣
【作者单位】马鞍山市采石小学,安徽,马鞍山,24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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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刑法无限防卫权规定的探析 [J], 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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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行政执法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J], 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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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中的无限防卫
权 。 司法 实践 中对“ 在 正在进 行行 凶 、 杀人 等行 为” 的无 限防卫 适 所 受到 的危 险更 是无 法 预料 , 危害 性 是非常 大 的 。 ( ) 重破 坏性 和暴 力I 二 严 胜是对 抢劫 罪 实行 无限 防卫 的前提 时 问题 相对容 易把 握 。而对 “ 正在进 行抢 劫行 为” 的无 限防卫 适
二 、 抢劫 犯 罪 中适 用 无 限防卫 行为 的原 因 在 ( ) 犯客 体 的双 重性 是抢 劫罪 中无 限 防卫权 构建 的基石 一 侵 抢 劫罪 是一种 严重 的暴 力犯罪 , 它不 仅侵犯 了公私 财产 的所
的 条款 , 条分为 三款 。其 中第 一款规 定 的是 正 当防卫 的概念 , 本 第 二款规 定的是 防卫过 当的情 形 , 三款规 定的 是无 限防卫 的概 通 过使 用麻 醉 手段 进行 抢 劫 的行 为。笔 者认 为 这种通 过 使用 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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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抢劫罪 中的无 限防 卫
崔 祥伟
摘 要 相 关 法律 问题的 正确 界定有 所助 益 。
关键 词 正 当防 卫 无 限 防卫 抢劫 罪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5 - l 10 ・5 22 1 )91 1 0 中图 分类号 : 9 43 D 2.
王 理 想
本 文在 阐述正 当防卫 条件在 抢 劫防 卫 中的适 用 的基 础上 就抢 劫 罪 中的无 限防 卫作 了简要 的 分析 和论 述 ,以期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二 十条规 定 :为 了使 国家 、 “ 公共利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在抢 劫 犯罪 中, 原则上 应 当 以防 卫行 为足 益、 本人 或者 他人 的人 身、 财产 和其 他权 利免 受正 在进 行的 不法 以制 止正在 进行 的不法 侵害 为必要 限度 , 但是基 于抢 劫行为 的重 对紧 急性 的抢 劫犯 罪 中的 防卫 限度应 当设 为无 限 , 更 侵 害 , 采取 制止 不法侵 害 的行为 , 而 对其他 不法 侵 害人造 成 损害 大危 害性 , 的, 属于 正当 防卫 , 负刑事 责任 : 当防卫 明显 超过 必要 限度造 好 的保护 被侵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不 正 成 重大损 害的 , 当 负刑 事责任 , 是应 当减轻 或者 免除处 罚; 应 但 对 正在行 凶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架 以及 其他 严重 危 及人 身财产 安 绑 全 的暴力 犯罪 , 取防卫 行为 , 成 不法侵 害人死 亡 的, 采 造 不属 于防 卫 过 当, 不负刑事 责任 。我 国《 法》 ” 刑 在二十 条 中规定 了正 当防卫
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做了哪些规定
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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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做了哪些规定
新《刑法》第⼆⼗条进⾏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的⾏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开创了我国⽆限防卫权刑事⽴法化的先河。
这⼀规定的⽴法⽤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种偏严的倾向,⿎励公民更好地利⽤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以及⽆限防卫三个⽅⾯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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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点非常广泛,法律考点出现频率非常高,考生们要充分认识防卫的限度问题,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一)防卫过当及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例1:李二狗因常年吸毒导致手头资金匮乏,某晚,欲对路人王大锤实施抢夺,在制止抢夺行为过程中,王大锤用刀刺伤了李二狗,致李二狗重伤,王大锤的行为性质()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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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无限防卫权一.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大陆刑法中的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特定含义。
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是由保护合法权益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二.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无限防卫权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反映到构成要件上,无限防卫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也要具备其自身所特有的主客观要素。
(一)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这是无限防卫权成立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它包含二层意思:一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除此之外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是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
不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者缺一不可。
无限防卫权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实施无限防卫权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防卫意图,亦即防卫人在进行无限防卫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必须具备的一种以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态度。
就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观条件是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但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目的仅限于保护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这也就是说,判断无限防卫权的目的正当与否的标志是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而不是其他。
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除生命权、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举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当防卫,而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首先,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犯罪”。
这里所说的“犯罪”,是指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实施无限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犯罪”的立法本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
也就是说,并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皆可是实现防卫权,只有对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实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只能行使正当防卫权。
其次,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暴力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
对于暴力犯罪的理解有很多,但基本就是,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切社会犯罪。
暴力犯罪有其特定的特征:1 它是以“个体”暴力形式出现的,是一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 这种暴力的是实施有形的,不是经济上、精神上等无形的侵害和压力;3 暴力犯罪是一种非法地使用公开武力(即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行为),或秘密胁迫(即以暴力相威胁,从而控制对方)的手段,侵害他人的攻击性行为;4 暴力犯罪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的故意犯罪;5 暴力犯罪的攻击性决定暴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作为。
而暴力犯罪主要的行为特征为:1 残忍性;2 疯狂性;3 冒险性;4模仿性;5 反社会性;6 纠合性;7 智能化的趋势。
不管是任何犯罪,只要不法侵害人采用或实施了行凶、杀人、强奸、绑架手段和行为,就可以对其实行无限防卫权。
如果不是暴力不法侵害,就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条款。
即使是刑法所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来说也是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的。
第三,防卫人针对的暴力犯罪必须是特定的。
特定的暴力犯罪,就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除此之外的犯罪,即使是暴力犯罪,也不能对之实行无限防卫。
对特定暴力犯罪的具体理解,如下:1 杀人,即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尔希望伙房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杀人的动机比较复杂,常见的有抱复、奸情、图彩等,动机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的方式只能是作为,如枪击、刀砍、绳勒、石砸以及拳打脚踢等。
不作为虽然也可以致人死亡,但这并不是暴力犯罪,虽然可对其行使一般防卫权,但不能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 行凶,司法实践中,“行凶”是作为一个可以涵盖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的概念来理解的,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
在本条款中,立法者将其与杀人并列,显然其含义中不包括杀人在内。
而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一般达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自然也不能为行凶所涵盖。
因此,“行凶”在无限防卫权条款中应理解为仅指故意伤害犯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使用作为的方式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对于损害的程度,既可以是重伤害,也可以是轻伤害。
之所以对轻伤害也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伤害的认定是采用可客观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是重伤还是轻伤。
有些伤害虽然结果是轻伤害,但行为人在进行伤害失却以给他人造成重伤害为目的,并且采取的行为手段也足以致人重伤,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其目的,危害结果轻于预期侵害结果。
因此,这种伤害行为同样也危及人身安全,可以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3 强奸,即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枪支,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采取威胁、恫吓等精神上的枪支,是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如以杀害、伤害、三波音四、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是妇女产生精神压力,忍辱屈从。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与之性交的目的手段。
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手段,或利用妇女熟睡、昏迷、患重病的时机,冒充妇女的丈夫、假装位妇女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德行为。
本罪的成立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必要条件。
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对幼女实施了奸淫,即构成本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人体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情况,对未满14岁的幼女所做出的特殊保护措施。
不满14岁的幼女,其生殖器官、智力水平、思维能力均处于未成熟状态,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一般也没有性欲要求,也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
幼女被奸后,往往会引起严重后果,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幼女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所以,为了体现对幼女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的严惩,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也是刑法为什么也把奸淫幼女罪这一不纯正暴力犯罪作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原因。
4 抢劫,包括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这两种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或枪支、弹药、爆炸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暴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殴打、伤害、禁闭、捆绑、围困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实行精神枪支,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财物被抢走的手段。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走财物。
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电击等。
在这两种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或枪支、弹药、爆炸物并不以杀伤被害人为犯罪根本目的,但犯罪分子在劫取该类物品的同时,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又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刑法将此罪列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允许对犯罪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5 绑架,就是违背被绑架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将其掳走,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限制其自由。
我国大陆刑法对于绑架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种表现形式。
绑架所用的暴力,就是对被害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其无法或不敢抗拒而强行掳离原地点,如捆绑、殴打、扭揪、击昏等。
所谓胁迫,就是以暴力加害预备害人或其亲友人身健康或生命的方法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枪支,使其恐惧,不敢抗拒,立即屈从,按犯罪分子指令离开原地点。
所谓麻醉,就是设法使被害人吸食、注射麻醉药物或采用如电击、针灸等其他物理方法麻醉被害人的精神系统,使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处于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状态,然后将其移离原地点或予以秘密禁闭。
麻醉可以采用欺骗方法进行,也可以强制进行。
所谓其他方法,就是采用暴力、胁迫、麻醉以外的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将其掳离原地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如乘被害人处于昏睡、醉酒、患病等不知、不能抗拒状态进行绑架等。
绑架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被绑架人,有的是为了勒索赎金,有的是为了政治目的,企图迫使政府答应某种非法要求,也有的为了犯其他罪行,还有的是为犯罪后逃跑而绑架他人。
总之,不管行为的主观目的如何,其绑架行为都严重的危及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满足,犯罪分子则可能对人质进行伤害或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