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限防卫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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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防卫限度问题

浅论防卫限度问题

浅论防卫限度问题防卫限度问题是指在自卫的过程中,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确定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使用合适的武力的问题。

在不同的情境下,防卫的限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情境下的防卫限度问题,以避免在自卫的过程中犯法或者对他人造成损伤。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防卫限度是指在防卫的过程中,法律允许的合法的行为范围。

要想确保自己的安全,我们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防卫行为。

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防卫不能够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够超出合理的防卫限度,否则我们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二、使用武器防卫的限度在自卫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使用武器进行防卫行为,那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要性使用武器是我们在防卫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但是使用武器必须要是必要的,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其他更加合理的选择进行防卫。

如果我们可以使用其他手段来进行防卫,那么我们不能选择使用武器。

2、合理性使用武器进行防卫必须要是合理的,我们不能够超出合理的范围,也就是说在使用武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克制,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3、收手时机在使用武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在达到目的后及时收手,否则我们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罪。

三、袭击性标的的防卫限度在自卫的过程中,如果我们遭到了袭击,那么我们可以进行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限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在袭击性标的情境下的防卫限度问题:1、防卫方式在袭击性标的下,我们可以使用拳击等方式进行防卫,但是我们不能够使用危及生命的方式进行防卫,比如说使用枪支等武器。

2、袭击程度在袭击性标的下,我们的防卫行为应该要合理,如果袭击程度过于轻微,我们不能够立即出手进行反击。

3、被动卡位情境在被动卡位的情境下,如果我们使用致死性武力进行防卫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罪。

因此在使用致死性武力时,我们必须要评估袭击的情况,确保我们的防卫行为是合理的。

四、公共场所的防卫限度在公共场所,我们可以进行自卫行为,但是防卫的限度有所不同:1、文明约束在公共场所进行自卫还应该注意文明约束,不能够采取过度暴力的行为,否则我们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构成犯罪。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

关于中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

我的结论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性是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一、引言1997 年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

[1] 但笔者认为,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下面结合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就有关无限防卫权的基本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者们发表了很多观点,如黄明儒的观点[2],姜伟的观点[3],陈兴良的观点[4]等。

结合他人的看法,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摘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

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

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

(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1]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无限防卫权做出了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

但是其设立欠周密,法条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

本文主要从该条款规定的无限防卫之犯罪范围的认定入手,拟对无限防卫权的界定问题加以研讨。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犯罪范围认定Abstract:Criminal law the 3rd paragraph of article 20 stipulate to special defence right make regulation i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legislation limitlessly. But it set up enough careful, law pieces of term unstandard,word Italy clear, theory circle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se and depositthe great dispute in criminal law.This text start with from limitless crimedefinition of range of special defence that clause stipulate this mainly, plan todiscuss the definition question of special defence right limitlessly.Key word:Special defence right Crime definition Confir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被视为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问题

关于⽆限防卫权的适⽤问题⽆限防卫权的若⼲问题⼀、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关于防卫权制度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法者的⽬的意义模糊,使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权衡和维护,⼀直以来对⽆限防卫权的问题很感想兴趣,很想就⼀些争议问题发表⼀些我的见解,因此在⽼师的指导下⾃拟命题研究该问题。

(⼆)研究⽬的和意义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定义了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就是防卫是否超过适当的限度。

但是这个限度究竟是怎么界定的,法条中并⽆明⽂规定。

因此过当防卫全凭法官⾃由裁量。

但是,当时的法官都过于苛刻的要求执⾏正当防卫的限度,常常造成偏向加害⼈⼀⽅的利益⽽损害被害⼈的利益。

为了扭转这个局⾯,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样⼀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了,从⽽更好地阐明⽴法者的意图,使受害群体有胆量能够放开⼿脚挣脱束缚的去同不法分⼦做⽃争。

但是这样势必会造成加害⼈的⼈权利益的损害。

因此不同的观点应声⽽起。

因此本⽂将通过对特殊防卫问题的研究来更好地在⿎励受害⼈同不法分⼦⽃争,同时保证加害⼈⼈权不受侵害。

在理论上完善关于防卫权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上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新修订的法条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在⽴法意义上达成了共识,⽆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家都承认法律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为的是更好地⿎舞公民同不法现象做⽃争的勇⽓。

并且在关于防卫权的存在意义上⼤家也都同意⼀个说法,那就是防卫就是为了制⽌犯罪,如果犯罪⾏为已经被遏制那么防卫⾏为也应当停⽌。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论文:浅谈无限防卫权

浅谈无限防卫权----兼评邓玉娇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作出了“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虽然,据说90%的网民表示满意,众多的所谓刑法学家也纷纷表态支持。

但是,仍有“少数”法学工作者(包括本人)和网民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无限防卫,邓玉娇应判无罪。

所以,本人也来谈谈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我国刑法也称之为“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今中外均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1、外国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例如:1522年《卡罗林纳刑法典》规定:“为了防止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

”17、18世纪,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把人的防卫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

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

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2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在夜间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其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因防御以暴行实施犯罪的盗窃犯或掠夺犯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

无限防卫问题研究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防卫权,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引起的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亦未作限制,这一规定可以视为无限防卫的特例。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8条第6款规定:“为防卫陌生人之身体或财产,只要符合前述第四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情况,则防卫者不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均不受限制。”(注:方蕾等编译:《外国刑法分解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9页。)又如,1994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动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2)对盗窃犯或者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注:引自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0页。)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虽然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上,完全采用传统的无限防卫的方式来规定正当防卫的情况几乎难觅其踪,一般均采用的是有限防卫的规定方式。但是,在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由于考虑到防卫人和防卫行为的正义性,在对一般防卫作出了限制的同时,对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防卫行为,则赋予行为人以无限防卫的权利。例如,《印度刑法典》第100条规定:“引起个人防卫权利行使的犯罪,合乎下列规定之一时,对人身的个人防卫权利在前条所列的各项限制下,适用于故意致加害人于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第一,按理,这种暴行的结果会引起死亡的危惧的;第二,按理,这种暴行的结果会引起严重伤害的危惧的;第三,这种暴行是意图强奸的;第四,这种暴行是意图实施违反自然的性交的;第五,这种暴行是意图绑架或略诱的;第六,这种暴行是意图非法拘禁一个人,而这个人所处境地按理使他有不能向政府机关求援获释的危惧的。”该法第103条规定:“对财产的个人防卫权利,在第99条所列的各项限制下,引起权利行使的犯罪或犯罪未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适用于故意致犯罪人死亡或任何其他伤害:第一,强盗;第二,夜间破门侵入房屋;第三,对当作住人用或保管财产用的任何房屋、帐蓬或船只,放火毁损;第四,在按理不行使个人防卫权利其结果将有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惧的情况下的偷盗、毁损或侵入房屋。”《加拿大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

无限防卫权问题研究无限防卫权(Right of Unlimited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手段进行自卫,包括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无限防卫权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有权进行自卫,但应限制在必要和比例原则的范围内。

然而,某些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进行自卫,无论是否违反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面临武装威胁时,可以预防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

然而,无限防卫权在国际法上没有确切的法源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因此,一些国际法学者质疑其合法性,认为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例如,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武力冲突的扩大和无限制的使用武力,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无限防卫权的道德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支持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有权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他们主张无限防卫权是国家自保的自然权利,可以防止恐怖主义、侵略和武装冲突等问题。

然而,反对无限防卫权的人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用武力进行预防性打击可能导致无辜人民的伤害和死亡,加剧国际冲突和动荡,破坏和平与稳定。

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原则。

三、无限防卫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无限防卫权的存在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当国家主张无限防卫权时,其他国家可能会感到威胁并采取反制措施,从而导致冲突的升级和扩大。

其次,无限防卫权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增加。

国家在面临武装威胁时,可能会采取突发行动,使其他国家难以预测和应对。

这可能引发误判和紧张局势,加剧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

浅谈无限防卫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从阐述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入手,主要从四个方面即一是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人权保护上的误区、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三个方面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进行分析,二是从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可能导致防卫权滥用,激发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错位四个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剖析,三是进行立法技术上剖析,四是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修改刑法,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通过限制解释,严格适用论证等。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通过考察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指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针对第20条第3款,从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给予分析,认为其存在重大缺陷。

最后建议尽快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的规定,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本文就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作详细剖析,以达到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造和谐社会。

从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看,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在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

1、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

有限的刑罚权奠定了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决定了防卫权的有限性。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题目: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构成、意义及完善建议目录摘要(详见正文)引言一、无限防卫权的背景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理解(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二)客观要件(三)对象要件四、无限防卫权的意义五、无限防卫权的缺陷和完善建议总结参考文献以下是论文正文摘要:无限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对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简单地介绍了无限防卫权的背景后,将分析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起初先试图按照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并从中进一步探讨其法律特征,即保护客体的局限性、防卫对象的特定性、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和行为后果的免责性。

除了对无限防卫权进行法律理论上的探讨,还有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它们说明了人的行为与该权利的关系,包括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象要件,其中对客观要件的探讨依旧紧绕着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

探讨了无限防卫权的意义后,本文还还介绍了其立法缺点,最后从法条本身出发,论述该款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无限防卫权之类案件被害人的现状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概念意义缺陷和完善建议引言现代法制社会中,为了更好的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明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权,即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防卫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正当防卫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正当防卫制度在理论上的提升,同时也使公民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上更具有操作性,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产生了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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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阐述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入手,主要从四个方面即一是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人权保护上的误区、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三个方面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进行分析,二是从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可能导致防卫权滥用,激发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错位四个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剖析,三是进行立法技术上剖析,四是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修改刑法,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通过限制解释,严格适用论证等。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通过考察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指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针对第20条第3款,从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给予分析,认为其存在重大缺陷。

最后建议尽快取消无限防卫权条款的规定,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本文就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作详细剖析,以达到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造和谐社会。

从无限防卫权的实质内涵看,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

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符合防卫权发展的社会趋势。

在立法思想、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对刑事立法思想上的认识误区。

1、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当转嫁,从而有破坏法治的危险。

有限的刑罚权奠定了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决定了防卫权的有限性。

众所周知,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防卫权就始终是以国家刑罚权为必要救济措施的面目出现并存在的,它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国家刑罚权的替代物。

因而,防卫权的行使不可能凌驾于国家刑罚权之上,而是必须受制于国家刑罚权。

无论时光如何流逝,社会如何发展,只要国家和法律没有消亡,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永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靠公民以复仇形式的私力救济,这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

因而,国家将无限防卫权交给公民,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公民的防卫自由,但这种权力的下放和转移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什么呢?是国家责任的逃避。

它表明,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国家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而把惩治犯罪的责任又转交给公民,让其自保。

但这现实吗?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予以防治,需要的是由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形形色色的因素所组成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系统。

如果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权对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无计可施的话,又如何让公民以私力救济性质的防卫权以自保呢? 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将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过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防卫权,这会把防卫权置于一个不应有的高度而使其过度膨胀,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过度膨胀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滥用权利则必然会使权利的行使走样变形,走向另一个极端。

这样一来,与其说是法治的进步,不如说它是法治建设的悲哀了。

[!--empirenews.page--] 2、人权保护上的误区人权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均十分注意对本国公民的人权保护,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刑事立法中,如现代法国刑法将其任务主要归结为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保护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体系。

[1]有些国家的刑法在刑法分则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一改传统之惯例,而将侵害人权的首要权利———人身权之犯罪列于首章,充分显示保护人权之重要。

重视人权保护乃现代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

而新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是难以适应这种趋势的。

首先,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人权”,顾名思义,乃人的权利也。

生存权(或生命权)、健康权为人的最基本权利。

没有生存权、健康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

新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中允许防卫人可将侵害人置于死地,实际上有可能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

有人认为,被告人既已实施犯罪,也就将其享有的权利交于他人(或国家)了,言下之意,被告人不再有人权了。

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因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被告人人权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享有选举权。

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不仅如此,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

既然罪犯享有人权,那么,未经司法程序审判的被告人更应享有人权了。

其次,它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

前面说到,无限防卫制度漠视了被告人的人权,或许有人会说:被害人才是犯罪行为的真正受害者,为什么一提及人权问题,就得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而不去多关注一下被害人的人权呢?从刑法的公正和人道角度讲,被害人的人权比被告人更应得到保护,或者说,当两者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只能舍后者而取前者。

笔者基本赞成这种看法,认为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确实应优先于被告人,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一定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呢?我看未必。

固然,大多数情况下,无限防卫权是有利于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盲目地适用无限防卫却会发生两败俱伤、不利于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情况。

因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实施暴力侵害时可能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顾虑或其他原因中止犯罪或控制犯罪结果的程度,但如果法律允许防卫者行使无限防卫权,犯罪分子就会因担心自身性命而放弃中止犯罪的念头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实施更严重的侵害,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失从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3、刑法教育功能的误区对于违法犯罪分子 ,惩罚仅是一个方面,目的还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挽救。

新刑法授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规定对实施行凶等暴力侵害的犯罪者可当场置之于死地,实际上间接地放弃了对这些人进行挽救教育的可能。

这与刑事立法的目的是相悖的,不符合刑法的教育功能。

因为,即使罪犯已实施了暴力侵害,并不等于罪该当诛,刑法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也并非只有唯的一种刑罚——死刑。

如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法定刑最低才为3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中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胁从犯、少年犯、中止犯、过失犯等就较少适用死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仍有教育改造、改过自新的可能。

而新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却放弃了这方面的努力,规定只要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都可以采取任何强度的手段来防卫,不受任何限度的约束,这难免有失法律之公正。

[!--empirenews.page--] 二、法理上的剖析 1、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刑罪相适应”是公正原则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公正?当法律赋予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不授予人们不应该享有的权利时,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

新刑法把无限防卫权立法化,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是与刑法的公正价值不符的。

新刑法规定对不法的暴力犯罪者,不加区分可以当场置其于死地损害了刑法的公正价值。

因为这样实际是排除了对这些人进行挽救教育的可能。

因为犯罪分子有多种多样,有未成年犯、主犯、从犯之分,犯罪者的目的动机也各[1][2][3]下一页异。

若不考虑以上差异,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无限防卫是把不公正的。

此外,当行为人尚未受到司法审判之前,他的生命权、身体权已被防卫人任意地加以处置有违公正价值。

因为对犯罪人而言,他失去了受法官公正裁判的权利,也丧失了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显然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定,已使法律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2、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违背权利有限原则权利与自由,在法律上可以说是同义语。

任何自由,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自由的行使都要求以不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为最基本的准则,并不是说享有自由的人可以为所欲为,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而是说,他的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受制于一定的范围。

否则,无限度的自由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翻阅各国的宪法,不难发现,都对其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

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防卫权利,也可以说是防卫自由,它既然“行使权利,不以权利损及他人与社会就成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了权利神圣般的纯洁,而怎样保持权利的神圣,立法者不能不对拥有它的人作出某些限制。

”[2]这才能体现权利行使的公正性和其价值追求。

基于此,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新刑法典对公民防卫权分别作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定”的规定,这是符合权利有限说观点的。

而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对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允许防卫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权利有限学说的基本原理,它势必导致防卫权过度膨胀,从而对不法侵害人及国家与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背离立法的初衷。

3、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可能导致防卫权滥用,激发新的严重暴力犯罪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立法者这样做的本意是为了鼓励公民充分行使防卫权,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但事物的发展并不总是以立法者的善良愿望为转移的。

如果说,1979年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规定,使得一些蓄意伤害他人的防卫挑拨人不得不有所收敛的话,那么现在,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就更有可能被防卫挑拨人利用,借无限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极端情况下置对方于死地,无限防卫权变成了他们实现自己非法目的的手段。

此其一。

其二,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本来是为了警戒犯罪分子,尽量减少和消除严重的暴力犯罪。

但由于现行刑法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化,使得刑法允许防卫者在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以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也即防卫者在防卫时可以毫无顾忌。

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对防卫者的责任要求,走向防卫者只享有防卫权而不承担防卫后果的极端。

立法的这种规定可能造成防卫者对防卫权的滥用。

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与立法者当初的设想背道而弛,最终,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不仅未能有所收敛,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泛滥。

因为,对犯罪人而言,只要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都使自己处于被防卫人任意处置的地位,与其被防卫人杀死,还不如“先下手为强”,于是,不计一切后果地疯狂实施犯罪行为。

这样,特殊防卫权不仅未能警钟长鸣,反倒成了诱发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催化剂”,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吧! [!--empirenews.page--] 4、无限防卫权的确立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错位首先,此款规定使立法的价值平添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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