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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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1.03.3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1.05.01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氧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区管理制度 1、公司加气区、充装区、供气区、储罐区等生产作业区内严禁一切 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入。外单位人员随身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交给专人保管。 2、公司职工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准穿带钉子鞋进生产作业区。不准 在生产作业区打手机。 3 4 5 6 7 1 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生产作业区内除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外的动火均属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 (1)作业的内容; (2)作业的具体部位,画草图说明;

(3)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加盲板的位置,扫描置换的方式、放散措施、现场监护、浓度分析测定、消防人员和器材的配备等; (4)作业的现场指挥员; (5)作业的起止时间。 拟定方案以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本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签字后报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危险作业。 2 3 4 5 6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1.建立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门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2.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 3.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到位。

4.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流程,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5.要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和车辆配套、完好,同时要具备各项设备的工艺操作规程。 6.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到帐、册齐全。 7.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图纸、档案。 必1. 2. 3. 4. 5. 6. 并随时排除故障。 7.消火栓三米范围内不准堆物,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8.消火栓钥匙应保证完好,并放置于消火栓附近明显处,不准随意动 用。 9.地下消防栓必须有明显的地上标志。 10.冬季应做好消火栓的保温措施,以防冻坏。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标准版本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于用户来说,就是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文件、形式及资料,我们对入户安全检查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在之前与用户签订的用气安全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对于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即多长时间安检一次。参照国内主流城镇燃气公司的做法,建议采取对每个燃气用户进行每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于安检时查出需要入户整改的处理办法。介于我公司燃气用户部分存在私接乱改的现象,我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需带上提前由公司统一制定

的整改通知单。在现场同用户明确,自安检之日起,限定几个工作日内(据实际情况而定)前往公司交整改项的施工费用,并且要求当地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入户整改。 三、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的应对方法。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我公司安检人员需在用户家门前贴到访不遇通知单,可以留下安检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对用户进行预约安检的工作。 四、安检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安检人员在入户时携带两联的入户安检确认单,该确认单中需明确定出各个入户安检项。确认单每户分为两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一联留用户,另一联带回公司存根。还需要带上入户安检记录表,将整单元和整栋楼放在一张记录表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要佩戴安检证,须贴照片、盖所属公司红章。只有逐步完善以上工作,

LNG气化站安全管理制度

LNG气化站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进站须知 1.1进入气站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气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2非本气站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气站。 1.3气站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气站人员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和危险品交值班门卫保管。 1.4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站内。机动车进入站内必须配带防火罩。 1.5所有人员一律不准穿拖鞋、钉子鞋进入站内,进入站内必须关闭所带手机、BP机及易产生火花的电子产品。 1.6严禁在站内修车,进入站内车辆不准鸣笛和急刹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1.7外来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站内设施及消防器材。 1.8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各生产岗位。 2吸烟管理规定 2.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及香烟进入站内,外来人员已携带上述物品者,应存放在门卫室。 2.2任何人无论何时以何种理由进入气站内,均不得在站内吸烟。 2.3任何人如违反本规定,气站员工均有权给予制止,并向气站管理人员报告。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将被立即解雇,而无须事先通知本人。 2.4如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将被勒令立即离开;若来访人员违反本规定,将立即终止其参访活动,并对被访人或陪同人给予书面警告。 2.5对于因吸烟而引起事故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提出诉讼。 2.6对于坚持原则,检举揭发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者,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违规者如对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气站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直至提出诉讼。 3防火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的液化气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验收。 2)未经公司、气站、班组三级教育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气站各岗位实习或施工作业。 3)气站必须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训练。 4)气站应加强防火防爆的宣传工作,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和宣传牌匾。 5)机动车进入气站必须配带符合标准的阻火器。 6)汽车罐车进入站内装卸天然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除司机和押运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 b)汽车熄火后,方可开始装卸。 c)服从站内工作人员指挥、调度。 d)车况完好,各类安全附件符合规定。 e)“四证”齐全。(“四证”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罐车使用登记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 f)汽车槽车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3.2火源管理 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气站。 2)气站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员工守则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全国职工守则》,热爱祖国,热爱本单位,热爱本职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努力学习技术,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维护安定团结、服从领导,积极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有不同意见,应按层、按级反映,共同协商解决。 5、树立当家、管家、爱家的思想,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生产,厉行节约,共同为完成目标作贡献。 6、坚持文明生产,保持站内整洁,搞好爱国卫生,创建文明单位。 7、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站内各项规章制度。 8、搞好优质文明服务。

站长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本站的全面工作,掌握全站的生产、经营、人员、设备、安全等各方面情况。 2、明确各部位的岗位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计划同布臵、同检查、同总结。 3、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勤检查督促,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气站的安全。 4、负责制订全站的发展规划以及本站内部管理制度,批准后积极组织实施。 5、努力扩大经营,讲究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本站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同步提高。 6、加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全站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帐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处理会计事项,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 2、负责复核、汇总各种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财务报表,每月做好财务分析。 3、建立健全各类会计帐簿,负责记好帐和有关财务分析。搞好会计核算,资金财产变化,按规定提取各种资金、折旧、留成、报废、利息等,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为领导提供可靠资料。 4、经常核对各项明细帐目,及时收回应收款,按期申报税款等,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清帐的工作,做到帐、资金、实物一致。 5、物资商品发生超额损益,固定资产、低劣品的报废,要认真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6、对帐册、报表、凭证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气防站的安全管理制度(精编版)

气防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气防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的岗位, 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在通风。 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 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 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 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 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 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口齿;设专职监护人员。 3、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5、检修的煤气设施, 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 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6、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 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7、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 且不低于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1)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 目录 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 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制度 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总经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董事长负责,主管公司经营全面管理工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主管制订和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经营。主管人事、财务、经营计划管理。 负责劳动报酬分配,做到奖罚分明、 负责组织气源、销售价格管理。 主持公司经营合同及汽车槽车运行调度。 抓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明卫生工作。经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1、主管公司储存站、各供气门点的工作管理。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及月、年度经营计划。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劳动调配、确保安全生产。 4、负责协调处理对外经营活动的关系,确保经营活动的顺畅。 5、负责公司所属供气门点和储存站的安全及经营动态,扩大经营业务。 6、定期组织储运站和门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教育。 7、每月召开储存站讲评会,每半年召开门点安全、经营通报会。 站长安全管理责任制 1、负责贮存站的管理并兼管消防、门卫管理。 2、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考核和劳动调配。 3、建立健全站内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提报维修、大中修计划。 4、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确保安全生产。 5、把好开票、收款关,做好汽槽到达过磅礴手续。 6、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压力容器的规定,搞好防静电、防雷的安全检查。 7、加强安全值班和文明卫生工作。 8、完成经理交办的事宜。 配电房岗位责任制

一、努力学习业务技能,熟悉掌握供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记录。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悬挂“有电运行”标志,要注意检查继电器具和仪表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迅速排除故障。检查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以确保人生安全。 三、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四、搞好清理卫生,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房,以免造成停电。 五、站内如万一发生紧急特殊情况,要尽力保证特别的所需供电。 液化气站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质监部门关于压力容器使用规定,防止超装、超压、超温事故发生。 2、认真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和设备使用规程,建立技术档案。 3、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定抢修保养计划。 4、认真执行消防部门防火、防雷、防静电的规定。 5、认真搞好职工技术教育,使上岗职工达到取证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6、完成站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 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 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 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

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站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罐区周围不准有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工作人员在罐内工作,严禁吸烟。罐区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消防等部门同意,并确保液化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动工。 (三)罐区内应配足消防设施,罐区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入站区,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车间负责人员的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气瓶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气瓶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或不发火地面,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2.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版

YF-ED-J291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 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 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 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 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 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兰陵县亿海液化气站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工作,严禁吸烟。库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2.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点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4. 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应签定《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二、站长岗位职责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49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确保站区安全。 A、防止明火: 一、为了防止明火,液化石油气站外围除设有围墙外,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警界牌,及站内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防火警区,经同意入站车辆必须配带合格的防火罩,否则不得入内,拖拉机、电瓶车和畜力车一律不准进行站内。 二、严禁在防火警区内乱架、乱设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隔)爆型的,其等级为2—2级。禁止使用不合格或等级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代替使用。如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应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消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电使用。 三、防火警界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支架、金属电线管或其他可能通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有效的保持接

【最新】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公司场站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公司场站安全管理规 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场站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XXXXXX 审核:XXXXXX 批准:XXXXXX 日期: 目录 1总则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8安全防火制度 9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0交接班管理制度 1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2消防管理制度 1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7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8防静电危害安全管理制度

19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20岗位练兵制度 21PLC控制室管理制度 22槽车进站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23车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24城镇管网巡线制度 前言 针对天然气场站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强化对各类事故的防范能力,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全体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实现规范操作、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天然气场站科技含量高、运行要求严,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每个职工必须时刻牢记并切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实现连续、稳定、安全经营,是场站运行的首要目标,也是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所有员工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确保实现场站的安全运营。 3、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严把人员安全操作关、设备安全状态关、安全环境及消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

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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