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整个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同业之间存在一个拆借市场,对于完善货币市场以及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在实际的运营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同业拆借市场更好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的有关问题势在必行。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要想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同业拆借市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微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就是指金融机构调剂流动性余缺资金的主要场所。
另一方面。
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场所,它可以很好的反映出整个金融市场上利率变动的趋势以及资金供求变化的情况,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1]。
总之,同业拆借市场就是指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调剂和融通的市场,是构成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部分。
(二)同业拆借市场产生的主要原因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起源,所谓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就是指为了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需要向中央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的制度。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银行往往会出现资金剩余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从而就要求银行间进行同业资金拆借,这就为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至今为止,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1.初始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84年到1995年底,1984年我国对银行体制以及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允许银行间互相拆借资金。
2.规范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1998年,我国为了使银行间的拆借行为更加规范,在1996年初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彻底改变了同业拆借市场分割的状态。
中国货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

货币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对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逐渐由直接调控转为间接调控,货币市场也在快速、稳健发展,货币市场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创造了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中国的货币市场是由多个子市场构成的,主要包括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
一、拆借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拆借市场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短期信用融资方式进行流动性管理。
由于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机构必须交纳准备金,但由于临时性大额支付会出现准备金不足,从而形成了拆借资金的需求。
中国的拆借市场产生于80年代初期。
但在1993年前后,金融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混乱的拆借行为,主要表现为一部分金融机构将拆借市场作为长期融资的渠道,将拆入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拆借成为逃避贷款规模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成为当时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6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其他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当地进行,并须报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1998年后,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部分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拆借市场覆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
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的期限和额度进行了限制。
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拆借额度根据存款余额按比例确定。
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金融机构交易的情况,这对于中央银行准确了解市场流动性波动的原因,并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6月起,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拆借利率,并开始定期公布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这是利率改革的重要一步。
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分析

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分析同业拆借是指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短期资金的行为,其中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市场,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深入的市场分析,重点关注其市场规模、交易模式、市场风险和监管机制等方面。
一、市场规模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深化,同业拆借市场逐渐成为国内银行体系内部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规模已超过XX万亿元。
二、交易模式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直接交易和交易平台撮合两种形式。
直接交易是指金融机构直接通过联系进行交易的模式,其特点是交易成本较低,但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交易平台撮合则是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的模式,其特点是交易更加便捷和透明,但相应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三、市场风险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其中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中,由于借贷双方信用状况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拆借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借入方支付的利率与预期利率不符,从而出现收益波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则是指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借入方面临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造成资金流动性问题。
四、监管机制为了维护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运行,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
首先,通过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加强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资质审核。
其次,加强对拆借资金流向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防范资金违规流入高风险领域。
再次,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市场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作为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的运行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023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深化,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业务板块。
同业业务是指各商业银行之间相互开展的资金交易和业务合作。
同业业务的发展对于整个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市场发展现状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同业业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自从2004年之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逐渐放宽,各银行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随着同业市场不断拓展和创新,同业业务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我国银行业同业市场以暂停同业拆借为标志分别出现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2007年,同业市场总规模缓慢增长;第二阶段是2008-2013年,同业市场迅速扩展,规模加快增长;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今,同业市场规模达到顶峰,银行产品创新和市场化趋势明显。
据统计,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市场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人民币,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
其中,同业存单这一板块已经成为同业资金流转的重要工具,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发行同业存单,市场规模达到2万亿元以上。
此外,同业拆借、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市场等也为同业业务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同业业务覆盖领域不断扩展同业业务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交易,更包含了财务工具、我的资产管理、票据业务、利率互换等广泛业务的交易。
近年来,同业业务的覆盖领域和交易方式也在不断扩展和创新。
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重点逐渐由单一交易向链式交易和跨品种交易转移,市场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银行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也愈加多变和灵活。
以票据业务为例,同业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支持方式逐步通过线上系统实现,市场系统平台更为透明,信息和价格更加公开,极大的推动了市场转型发展。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例如贷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汇率等等各类市场化利率均已经通过该市场完成,同业业务的整个交易链路也更为高效和便捷。
三、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得到重视同业业务涉及的风险比较大,风险把控越来越成为市场发展的一种新格局。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浅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摘要】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进行阐述。
在引言部分中,将对该市场进行概述并定义,同时简要介绍其发展历程。
在正文部分中,将分别从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影响因素、市场功能和监管机制等角度进行分析。
最后在将总结该市场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重要性。
通过对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分析,希望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影响因素,从而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方式、影响因素、市场功能、监管机制、市场现状、发展趋势、重要性1. 引言1.1 概述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利率市场之一,也是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途径之一。
该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稳定利率水平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逐渐成为我国利率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各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自身的资金结构,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该市场也促进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执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市场利率的形成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监管的深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和健康地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提升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1.2 定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指各商业银行之间以央行批准的质押品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在该市场中,参与各方可以通过借入或出借资金来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或调整资金结构,从而平衡资金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实现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和流动性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关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论文报告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互换方式,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市场规模、市场参与者、市场特点、市场风险和市场发展趋势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探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关键问题。
一、市场规模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模庞大,不断壮大。
截至2021年3月底,银行间同业拆借余额为633.33亿元,较2020年底增加了8.11亿元,增长率为1.30%。
其中,有272家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二、市场参与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分为交易对手和中介机构。
交易对手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它们可以是借出方或借入方。
中介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本行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本行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扮演着定向调控和供应流动性的角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则负责制定各项规则和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三、市场特点1. 长期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期限较长,通常在一周至一年之间,有时甚至可达三年以上。
这种长期性有助于借款方更好地规划资金,同时也减少了交易成本和风险。
2. 借贷双方需具备一定信用评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需要借贷双方均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要求,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
这也间接促进了各家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不断提高。
3. 利率波动性较强由于市场需求和供应不稳定,以及外部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波动性较强。
这也使得市场参与者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和调整投资方向。
4. 交易量主要集中在大银行之间由于规模和信用优势,大型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交易量较多,而小型和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交易量相对较少。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
二按照拆借资金的保障方式,分为有担保拆借市场和无 担保拆借市场
无担保物拆借.指不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折借,属信用放 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于一天或几天内的拆借,拆出和收回都通过在 中央银行的账户直接转账完成.
有担保拆借.指必须提供担保物的拆借.多采用购回协 议的方式,即拆入方向拆入方交付现金,当拆借期满时, 按相同价格和约定利率,拆入方交还现金,拆出方交回 该担保物.
同业拆借市场主体
一商业银行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市场中介 四交易中心 五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
同业拆借市场的支付工具
1.本票. 即由出票人自己签发,约定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凭证.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最常用的支付工具 之一.本票计算方式是:由资金短缺银行开出本票,凭本票向资金 盈余银行拆借.盈余银行接到本票后,将中央银行的资金支付凭证 交换给资金拆入行,以抵补其当日所缺头寸.这种由拆出行交换给 拆入行的中央银行支付凭证,通称为今日货币.
3以隔夜拆借为主,而且以信用拆借为主.较长时间的拆 借,一般要有抵押品;
4普遍实行了计算机联网,集中在一个或两个市场办理; 5一般都实行利率市场化,以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 6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重视加强对流动性即备付金
的集中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
三按照拆借交易的性质,分为头寸拆借市场和同 业借贷市场
1.头寸拆借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短暂的资金时间差和 空间差,出现有的银行收大于支多头寸,有的银 行支大于出的情况少头寸的情况.多头寸的银 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出多余资金生息,少头寸的 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入资金补足差额.
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
同业拆借市场的运作
1通过中介的同业拆借市场的运作.通过中 介的同业拆借有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中介机构的同城同业拆借. 二是通过中介机构的异地同业拆借.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资金拆借大都是信用拆借,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这是因为同业拆借的期限大都比较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参与市场拆借的主体一般 仅限于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或是相互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双方知己知彼,且都不愿意失去信誉。
l 高效率、分散的市场
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入的资金是“立即可用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资金可以在 不同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转移和调动。这是因为在发达国家同业拆借市场有 一套高效率的交易机制和结算机制。
然而,由于市场建立时间不长,管理缺乏经验,整个市场比较混乱,出现了违章拆借、 拆借资金资本化的现象,违背了建立拆借市场的初衷。于是,从1988年下半年到1991年上半 年,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举行了整顿,并与1990年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通过三年整顿,拆借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扭转。
(2)1992年-1995年的快速发展和第二次整顿
1997年-2004年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
与此同时,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由下图可以看出,2000年市 场加权利率为2.42%,2003年利率为2.89%,虽然04年利率有所下降2.64,但总体趋 势是在波动中上升。
2000年-2004年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3)拆借期限进一步缩短
成员的发展情况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
(2) 交易量有所上升,市场利率在波动中上升
下图所示的是自96年以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情况。由图可以看到,在经 历了1998年的大幅度下降后,市场规模在逐步扩大。1998年市场交易量仅989.58亿元 ,2003年底则高达22220.33亿元,是98年的22倍。
由下图可以看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在逐渐缩短。如:1998年,20天以内 的拆借市场仅占市场全部的42.94%,其中,期限为1天、7天和20天的拆借分别为5.91% 、22.51%和14.52%。到了2004年,同业拆借的期限明显缩短,20天以内的拆借市场仅 占市场全部的97.37%,期限为1天、7天和20天的拆借分别为20.36%、74.82%和2.19%, 这说明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准备金头寸调剂功能在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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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
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广州、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
这种状况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一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销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市场秩序开始好转。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
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
从货币市场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32.5%;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71.4%。
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
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6.4亿元。
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度(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
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多头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
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类机构超期限拆借资金,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上开发区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困难,许多资金难以收回。
三是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过去没有实行风险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机构超负荷拆借,给拆借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所谓自营。
五是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一是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
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
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二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重要指标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
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有价证券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四是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
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
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
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三章交易和清算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